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偷越国(边)境刍议/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35:03  浏览:9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偷越国(边)境刍议

关键词:
偷越国(边)境 构成要件 边境制度 出入境许可 拟制国(边)界

内容简介:
偷越国(边)境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国(边)界,国(边)境,国(边)境制度具有不同的含义。偷越国(边)境的性质是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所确认和保护的出境许可制度、入境许可制度、指定口岸通行制度。
偷越国(边)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可以分为四种,即未经出境许可;未经入境许可;不从指定口岸通行;不经过边防检查。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表现的出入境行为,都是偷越国(边)境。
偷越国(边)界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部分。实际越界不是构成要件,但是会产生法律后果。
偷越国(边)境是行为犯。边防检查一线可以看作法律的拟制国(边)界。在认定既遂的行为程度上,应当参考合法出入境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持伪假证接受检查、登上或即将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事实入境等为行为既遂。

作者:刘建昆



偷越国(边)境刍议

“偷越国(边)境”一词作为法律术语,始见于我国1979年《刑法》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阐发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补充规定》,其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的,公安机关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后,1997年刑法继承了前法的用法,《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对于“偷越国(边)境”这种社会现象的称谓和表述也各不相同,有的称之为“偷渡”、“偷私渡”,也有的国家称之为“人口走私”,但大多数国家在正式的法律文本中大都用“偷渡”和“非法移民”这两个概念。我国实践中则常常使用“偷渡”一词。①
在我国有关行政法和刑法中,“偷越国(边)境”经常与“非法出入境”等相关概念混用;由于其视角不同,兼之法律规定相对简略,在对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认识上至今含混不清。主要包括一下几种看法:
1.偷越国(边)境行为,即指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行为。②
2.偷越国(边)境,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法规,不经规定的口岸、关卡私自出入我国的国(边)境,或者未办理合法的手续,或者骗取出入境证件,经口岸、关卡蒙混出入我国国(边)境。偷越除了从陆地非法出入国(边)境外,还包括从海上或者空中偷渡。③
3.偷越国(边)境又称偷渡偷国(边)境,简称偷渡,是妨害社会秩序行为中妨害国(边)境管理的违法行为,指违反边境管理法规,不经批准,不持合法证件,不经指定对外口岸、地点,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①
4.不具有合法进入目的国(地区)权利(资格)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违反我国边检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持出入境证件,或持用伪假、他人、无效、骗取的出入境证件,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扰乱出入境秩序的行为。②
以上表述内涵各自不同,其外延也有很大差距,都没有充分反映出该行为的法律特征。
要弄清什么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必须清楚什么是国(边)境,因此,必须严格区分国(边)境与国(边)界的区别。在国际法学一般认为,国(边)境是指国家边界两侧的一定区域。③国界和边界,在国际法上是通用的概念,我国习惯上专称与港澳台的分界线为边界。④国(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主权范围的重要概念,是一条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或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区域的线。在国际法上,陆地边界与海洋边界由于国际条约等规定不同,边界制度差异很大。
国(边)境制度则是保障边境地区及其各种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和习惯做法。国(边)境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来源:第一,国家的国内法律和政策,如国家制定的确保其边界安全的警戒巡逻制度、海关与卫生检疫制度、人员和货物的出入境制度等。第二,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维护其共同的边境地区,如边境秩序、边界和界标的维护、界水的利用、过境来往制度、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⑤
我国立法实践采用“偷越国(边)境”这一概念,而不是“偷越国(边)界”;并在刑法分则中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正是充分考虑到这一问题,应该说是科学的,经过深思熟虑的。这里说的国(边)境,当然不是国(边)界,也不是国(边)界两侧的一定区域,而是特指国(边)境管理制度。对于偷越国(边)境的内涵和外延,乃至其他法律问题的理解差异,莫不源于此。因此,研究偷越国(边)境的,必须对我国现有的国(边)境制度①进行简要说明。
从我国现行的人员出入境制度看,最根本的是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出入境许可制度。②无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出入境都必须经过政府许可。又具体可分为出境许可制度和入境许可制度;该许可在文件上表现为出入境证件,包括各种护照,海员证等,以及入境签证。该制度主要国内法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③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④第七条“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二.指定口岸通行制度和边防检查制度。应该说,为了能够维护主权,出入境许可制度是所有制度的根基;而指定口岸通行制度和边防检查制度则是为了确保出落实,方便管理的必不可缺的手段,是附属的制度。这里包括两项内容: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出入我国国境,必须从我国指定的对外开放口岸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出入境必须接受边防检查。边防检查的目的是“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①其实际职责中虽职责较多,但是主要是检查出入境人员的许可情况,防范违法行为。②
在上述制度的框架下,我国颁布的许多法律法规,规范各类行为,对违反上述制度的种种行为进行打击处理。对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行政和刑事制裁,便是其中之一。我国刑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规定从语言表达上看过于笼统,没有确指;兼之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芜杂,但是从该行为属性来看,凡是出入境行为缺乏出境许可制度、入境许可制度及其派生的指定口岸通行制度和边防检查制度四个制度要件其中的任何一个或多个都是偷越国(边)境。这是其最本质的特征。任何列仅举该行为外在表现的定义无论如何不能说是科学和严谨的。
至此,偷越国(边)境的概念本质应该清楚了,那就是行为人对于出入境许可制度的藐视。可以描述为:偷越国(边)境活动,是指一切故意违反我国关于出境许可制度、入境许可制度、指定口岸通行制度和边防检查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应予惩罚的行为。③
对偷越国(边)境的本质清楚认识,可以解决上长期困扰实践部门的大量问题。
一.可以合理涵盖该类违法的具体表现。
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是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的四个要素。国家的出入境制度,与四个要素均密切相关,在性质上必然是是国家主权事项,属于中央事权,国家行为。①各国莫不对此加以特殊规定。但是在操作层面上,其性质仍然属于行政许可,即“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②与其相对应,出入境证件则属于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
对于一切行政许可来说,都存在一下两种典型的违反许可制度的手段: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活动。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活动的一个特例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从事活动。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在本质上就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但是更具有欺骗性。同时,依牵连理论该行为同时可能涉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或公文、印章。
(二)隐瞒欺骗贿赂取得许可。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本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是在许可实施过程中,各种非法行为也同时大行其道。《行政许可法》对此有明文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述两类情形在偷越国(边)境实践中来看,都是大量存在的,但是却复杂的多。一项完整合法的出入境活动包含了合法四个要件,而违法行为的表现必然多样化。可以具体分为:
1. 未经出境许可的。凡是我国公民未持有护照,或者非法入境的外国人,以任何方式越境,都是未经出境许可出境。实践中,没有出境许可就不可能得到入境国的出境许可,在边防检查中也不可能通过,所以大多不经口岸和边防检查,而是从非口岸出境,或者从口岸合法交通工具夹带出境,可能同时缺乏四个要件。
2. 未经入境许可。我国境内公民,没有取得入境国许可出境的,或者我境外公民和境外外国人(无论是否持有当地的出境许可)未经我国入境许可,也是偷越国(边)境。该行为与第一种情形类似,缺乏的往往是四要件中的四个或者三个。值得指出的是,两国根据条约协定互免签证的,根据国际法效力等于或大于国内法的原则,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许不许可的情形,属于特殊规定,应当排除其违法性。
3. 未从指定口岸出境。即使取得了出境许可和入境许可,但是不从口岸入境,也应当认定为是偷越国(边)境。凡是不经制定口岸的,必然不能经过边防检查。其往往同时缺乏两个要件。表现为护照上没有加盖验讫章。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划内属于本实施办法所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在本省辖区范围内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本省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第五条 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一)对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二)对实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对每年12月新购车船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第八条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海事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年检、代收代缴车船税等信息,协助地税机关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未提供当年或自上次年检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免税证明的,各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车辆检验机构不予发放年检合格证明。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1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子 目
计税

单位
每年

税额
备注

乘用车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5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640元

4.0升以上的
3900元

商用车
中型客车
每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且20人以下,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

质量

每吨
72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36元
按货车税额50%计算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

质量

每吨
3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每辆
60元
 

船舶
机动

船舶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净吨

位每


3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4元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5元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6元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
艇身

长度

每米
6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
9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1300元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18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600元







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大多数高等学校已按“缴费上学,自主择业”的新制度运作。在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就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注意做好“并轨生”的自主择业工作。针对今年毕业生数量多,供求矛盾大,就业困难的实
际情况,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毕业生。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面临机构改革,要严格控制毕业生的接收数量,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要认真落实中央组织工作会议精神,
继续做好从高等院校选调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管理措施,逐步使这项工作制度化。
二、事业单位要把好毕业生接收关。对不同性质和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要采取不同的接收措施,分类指导,加强管理。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接收的毕业生可以实行聘任制,试行职员制。
三、重点保证关系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大型国有企业对毕业生的需求。这些国有企业要加强用人制度改革,强化人才意识,改善用人环境,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
四、适应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积极疏通毕业生到具有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各类用人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渠道。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解除毕业生到这些单位就业的后顾之忧。
五、边远贫困地区要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增强对毕业生的吸引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人才专项资金,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和倾斜政策为本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培养所需要的人才。
六、积极开展面向毕业生的人事代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有效地帮助毕业生解决档案管理、户粮关系接转等实际问题。已开展这方面工作的,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尚未开展的,要尽快启动。
七、认真做好委培生、定向生和自费生的接收工作。严格执行委培生到委培单位就业,定向生到定向地区就业的政策。自费生就业要进入人才市场,按照有关政策,做好接收管理工作。
八、毕业生就业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人事部和国家教委确定的国家重点保证单位及其接收的毕业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法费用,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九、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去工作。要指导用人单位做好人才的规划、储备和使用工作,为今年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毕业生接收工作社会影响大,时间紧,任务重,毕业生情况复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并在年底前将今年的毕业生接收工作总结报我部流动调配司。



1998年2月1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