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的思考与对策/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19:39  浏览:9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的思考与对策

张喜亮


  麦当劳在中国的连锁店是否涉嫌违反中国的劳动法律而压低员工工资的事件,从广东发起漫延至湖北、辽宁等地,以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彻查。据悉,麦当劳公司与广东总工会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保持了较好的合作态势,并纠正了一些劳动合同不规范的问题,表示同意在公司内部成立隶属于本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组织。麦当劳及此前沃尔玛等外资公司成立工会的浪潮,实际上是中国工会迎接资本全球化挑战的战略布署。
  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工会,尽管其发挥了时代所能使之发挥的作用,但是,在人们的印象中,工会似乎是可有可无的,“吹拉弹唱打球照相,布置会场带头鼓掌”,工会就是这样一只装饰性的“花瓶”。进入21世纪的中国,外资大举进入,以为找到了其原始本性可以肆无忌惮地冲动的“沃土”。从一些报道来看,无论麦当劳等外资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其中工作的部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处于较低的水平、劳动强度大,是属实的。形势逼人强,中华全国总工会即中国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不得不树立起崭新的形象,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外资企业组建工会,是中国工会的一个全新课题。所以,中国工会必须理性地思考、精心谋地策划其战略和策略。
  首先,必须对自身的性质彻底反省。那种认为动用政府行政权力资源针对雇主进行强攻,是在外资企业组建工会之不二法门的观点,恰恰就是习惯了的“官办工会”之思维定势,忽略了工会自身的本性。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群众组织。既然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那么,工会组建的重点第一不是动员政府的行政权力资源,第二攻坚的重点不应当是雇主。组建工会的关键是员工,无论是在国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或港澳台资企业,无不应当如此。如果没有员工的自愿,即便形式上有了工会组织,那也只能是流于形式而已。那种“先搭台后唱戏”的观点,只能愈加损害中国工会的形象。一些首先得到了外资雇主的首肯,几乎是一夜之间成立了工会,如果未能真正地发挥员工和社会所期待的应有作用,中国工会则实际上又轮回到了“花瓶”的境地。因此,不仅组建工会需要动员和启发员工热情,工会成立后更需要积极引导、帮助和支持会员及员工参与工会工作。组建工会关键是员工,员工是工会生存壮大的根本力量之所在。
  其次,强势宣传中国工会的作用。中国工会有其自己特点,中华全国总工会也一度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理念。那么,中国工会的特色在哪里呢?一家韩资企业的投资商,与韩国的工会进行比较曾经撰文写到:“中国工会站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沿”。外商带着其本土之劳资对立的理念来到中国,对工会耿耿于怀。这似乎是他们拒绝工会的一个心理上障碍。无论是中国的法律还是中国的政治或是中国工会的理念,其所追求的是劳资和谐即工会从职工的立场出发,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目的不是劳资斗争而是促进企业的建康发展。可以肯定地说,如果麦当劳等一些外资企业有工会组织且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的话,第一可以预防涉嫌违反中国劳动法律的事情,第二即便是发生纠纷也不至于成为一时间的社会热点;因为这些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工会,这样的组织渠道和平有序地内部解决。由此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声誉,还降低了劳资纠纷处理的成本。中国工会的存在并真正发挥作用,有助于降低劳动关系管理的成本,还能提升企业形象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中国工会这样的作用往往被忽略了,因此,需要强势宣传,使尽可能多的投资人都认识到在中国企业员工成立工会的价值。
  再次,各级工会干部必须提升职业能力。经历了改革开放的风风雨雨,工会工作越来越显示出职业化的特征。中国工会各级干部必须自觉地顺应形势的要求提升职业能力,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说以往的工会可以从某种政治的保护方面获得生存的空间的话,进入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工会必须以其职业化的视角来思考和行动。这种职业化的特征要求工会干部懂得正确行使其法律权利、懂得用专业的水准开展工作,恰当地运用制度资源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理论创新推动工作、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劳资关系和谐企业健康发展,所有这些都不应仅仅是口号,更应当是鲜活的行动。培训外资企业工会干部和工会工作积极分子,地方工会责任重大。
  中国工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及引导这些外资企业工会充分发挥作用,这个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必将使中国工会获得新生。
(2007.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在划转前继续做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在划转前继续做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即将从我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在正式划转前,各级行一方面要积极做好划转的各项准备工作,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及其占用贷款的管理
和监督,加大清收粮食企业附营业务挤占挪用收购贷款的力度,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保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的收购贷款,包括通过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实物占用、结算资金占用、集资摊派、粮食结算中心统贷或其他企业转贷占用的农发行贷款,要积极组织清理收回,尽力减少附营业务挤占挪用的收购贷款。要加强对附营业务经营收入的管理监督
,凡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其实现的经营收入,必须首先用于归还所挤占的农发行贷款本息。
二、对粮食收储企业所属、目前尚未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其加工成品粮油的销售也必须严格执行顺价销售的政策,即以其加工的原料成本价为基础,加上合理的加工费用和最低利润形成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且销售多少成品粮油,必须及时、足额地收回多少其加工的原粮油料所占
用的贷款本息。
三、加强对厂库合一的粮油加工企业成本核算的检查监督。一是厂库合一的粮油企业必须实行分账核算,该由加工环节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及资产损失必须足额摊入加工环节的成本,不得不摊或少摊;二是加工的成品粮油在没有实现最终销售前返销给商业库存的,只能按加工原料的
成本价加上合理的加工费用计价,不得包括利润,防止因以上情况造成加工环节虚盈而收储环节实亏,挤占我行收购资金。上述情况一经发生,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对不制止和纠正的,要停止贷款,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四、对占用粮油加工贷款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待划转专项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农发行传字[1998]13号)的要求,不得发放新贷款,也不得周转使用;同时,要加强对粮油加工企业原欠贷款的回收工作,通过加强对企业销售货款的回笼和归行管理,收回到、逾期贷款,特别要加
大对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清收力度。
五、加强对所有附营业务资金的检查监督,坚决杜绝发生新的附营业务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问题。尤其在当前我行加强了对收购资金的监管,而附营业务还没有正当的信贷资金来源渠道的情况下,各级行要密切注意附营业务资金运行的动态,切实防止附营业务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继续
挤占收购资金。一经发现,要停止对收储企业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各分行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至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认真贯彻落实。



1998年6月14日

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40号
  《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已经二OO四年一月五日市政崐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宝鸡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工作,规范施放活动市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航空飞行和气象探测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崐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充灌、悬挂、施放气球及其相关崐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认真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陕西省升放气球审批规定》等法规和政策,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升空气球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工商、城管执法(市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利用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作业组织及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作业的组织和个人实行资质和资格管理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和《施放气球资格证》。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和资格证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和作业。
  第七条 施放气球作业的组织和个人,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证和资格证的,应当符合《陕西省升空气球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和资格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参加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
  第九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的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凡年检不合格的组织,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三章  作业的申请

  第十条 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负责审批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陕西省悬挂系留气球作业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审批悬挂系留气球前,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悬挂系留气球:
  (一)升放气球的作业组织持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有相应规模的持有《陕西省升空气球作业个人技术资格证》的作业人员;
  (三)施放气球的地面及空间符合安全要求;
  (四)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组织至少提前5天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施放气球申报表》,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至少提前2天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市区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各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接受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组织作出批复。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一)符合第十八条(一)至(四)项的规定;
  (二)不妨碍气象探测业务;
  (三)不得影响航空飞行安全。
  第十六条 取消施放气球活动的,施放气球的组织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数量的,施放气球的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遇不适宜施放气球的气象条件,应取消施放气球活动。

  第四章  作业的条件

  第十七条 施放气球应当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气球现场应当有持证人员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气象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施放气球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附属物上必须设置有识别标志;
  (四)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施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系留气球施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六)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第十九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的组织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组织施放气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的组织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的组织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的组织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施放气球的组织和个人应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施放气球的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超出审批范围施放气球的;
  (二)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组织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三)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资质证或者资格证的;
  (四)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五)施放的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六)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组织施放气球的;
  (七)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未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的;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格的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注销其《施放气球资格证》:
  (一)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培训学习的;
  (二)涂改或者转借资格证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注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
  (一)经整改,年检仍不合格的;
  (二)涂改或者转借资质证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飞行管制部门是指空军西安基地航空管制机构和民航西北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西安空中交通管制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