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 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0:01  浏览:9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 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 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中央财政对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在办理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由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具体办法如下: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务必于1998年2月10日前,将本级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分企业名单和按财税字〔1997〕50号文件列明的出口货物“免、抵”税计算数额(计算公式: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已退税额),经审核签章后,报省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具体表格见财税字〔1997〕50号文附件三),尔后送计财部门统计,同时抄送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并于1998年2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根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的“免、抵”税数额,计算影响地方财政增值税的25%部分和地方税收返还部分,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1997年补助数额。
1998年还要对1997年结算数额进行清算。凡1997年未实行结算的出口货物“免、抵”税部分,或结算数与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免、抵”税数有差额的,均在1998年处理,多退少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新工时制后努力丰富职工业余生活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新工时制后努力丰富职工业余生活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我国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这一新工时制的实行,使广大职工有了更多的业余时间从事文化、体育、游览、娱乐活动。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丰富
广大职工的业余生活,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关心群众生活,对安排、组织、引导好广大职工的业余生活给予应有的重视。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努力创造条件,支持文化、体育、教育、广播影视、交通、旅游、园林等部门为丰富群众业余生活积极开展工作。
二、文化、体育、教育、园林部门应要求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公园和游览景点等对社会开放的活动场所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新的管理体制,根据新工时制调整开放时间,尽可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各级人民政
府要鼓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本单位的文化、体育、业余教育等设施在公休日为自己职工服务,有条件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向社会开放。
三、各类艺术表演团体要努力创作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剧(节)目并积极组织演出。文化、体育部门要鼓励专业艺术团体和体育运动队进一步树立面向群众、服务群众的思想,在完成自身排练、演出和训练、比赛任务的基础上,对各种社会性、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给予积极帮助与辅
导。
四、交通、旅游、园林等部门要根据实行新工时制后,人民群众的出行、游览活动明显增多等新情况,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疏导人员流向,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五、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和文化部门应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精心安排公休日的节目,进一步增强节目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要求各地的影剧院积极组织优秀影片和剧目,方便群众观赏。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传播媒介要通过形象生动的宣传,引导人们过好健康、文
明、有益的休息日。




1995年8月1日
在旅社房间内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张向争

[案情]
2003年8月31日零时许,被告人宋青与韩松(在逃)预谋后,假借登记住宿,到三门峡火车站西边“铁路临时休息”处404号房间,采取持水果刀威胁的手段,向在此住宿的岳利强行索得人民币145元。而后,欲抢劫岳利手上的金戒指,岳反抗并大声呼救,二人即下楼逃跑。宋青在“铁路临时休息”楼下被抓获。
[争议]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第一种就是“入户抢劫”,法定量刑要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那么本案中,被告人进入旅社房间内,抢劫旅客财物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一种观点认为,旅社房间是旅客临时的住处,是与外界隔离的临时住所,被告人宋某与韩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指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其中并未包含旅社房间,所以被告人宋某与韩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前提是要正确理解“户”的含义。
关于“入户抢劫”中的“户”字有多种认识,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1、“户”指居民住宅(包括住室和宅院),不包括其他场所;2、“户”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及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居住场所;3、“户”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4、“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从以上四种观点来看,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最为恰当的观点,其他三种观点,尤其是后面两种观点明显存在不妥之处。理由如下:
第一,从“户”字的词义上看。《辞海》对“户”解释是:“本为单扇的门,引申为出入口的通称,如门户;窗户。也指虫鸟的巢穴”;“人家”。《现代汉语词典》对“户”解释:“门、人家、住户”。因此,“户”在这里是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户”与“室”是不同的概念。立法者规定“户”而不规定“室”,是表明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不能随意扩大“户”字的含义和范围。当然,对于住宅的形式不能仅仅限定为一人居住或者,家居住的住宅,它还应包括供多人居住的住宅,如单位的集体宿舍、学校的学生宿舍等;不能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供人居住的建筑,还应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作捕鱼和居住用的船只,牧民放牧时作为居住用的帐篷等。
第二,从住宅的法律意义上看。居民住宅关系到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宪法、刑法等法律的特别保护。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还同时侵犯了公民日常生活的隐私权。这也是立法加重对入户抢劫犯罪的惩罚力度的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从进入住宅进行的危害性上看。相对于其他室内,住宅更容易受到侵害,进入居民住宅抢劫,不但使处在封闭条件下孤立无援的受害人受到重大侵害,而且还会使左邻右舍惊恐不安,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居民住宅与一般的机关、宾馆、商店相比,相对来说比较封闭,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受到侵害时不容易得到援助,特别是许多家庭都有常年居家的老弱妇幼及病残人员,一旦遭入户抢劫,其后果不堪设想。
正是由于以上理由,立法者才突出重点,对侵入私人住宅抢劫的行为加重处罚,把“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量刑情节,同时最高院《解释》中的“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都是从住宅的角度来界定入户抢劫的,因此笔者认为,“入户抢劫”的“户”应当是指作为居民生活的私人住宅,包括住室和庭院,而不能包括其他场所。
综上,对被告人进入旅社房间内进行抢劫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通联:(471002)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张向争
电话:0379—2721957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