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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居住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49:48  浏览:9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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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居住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居住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行为,鼓励发展物业管理企业,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小区管委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房产局会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规划、城建、公用、电业、邮电、公安、物价、工商、住房资金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六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公共设施,维护和遵守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住宅小区建设与移交
第七条 市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的建设实行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审定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住宅小区建设,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确需部分变更的,必须经市国土规划局审定并征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由市房产局组织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户入住前六个月或移交物业管理之前,对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移交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或前期管理单位移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房屋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布置图;
(四)住宅小区各类房屋清单;
(五)出售房屋的产权归属和成本核算清单;
(六)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共用设备及公共场地清单;
(七)住宅小区楼、栋门牌号编制图;
(八)工程质量验收及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产权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房,均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建设单位自移交管理办理完毕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住宅小区物业实行民主管理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住宅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及有关管理部门举行住宅小区管委会筹备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
第十七条 管委会成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组成。产权人代表在管委会成员中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十八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领导担任。
第十九条 管委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小区物业管理目标及居住公约;
(二)决定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修缮、服务等重大措施。
第二十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反映产权人的意见和要求;
(五)组织小区达标创优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六)召集和主持产权人大会及有关会议,每年向大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

第四章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有以下权利:
(一)对住宅小区管委会的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有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有合理使用房屋、公共设施,维护、遵守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和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第五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是依法成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从事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物业管理及提供社区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与管委会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须向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实行专业化管理和综合性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对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实行管理,依法经营;
(二)管理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
(三)依据房产和公共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制止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的违章和违法行为;
(四)以“为使用人服务”为宗旨,为使用人提供有偿服务,提高居住区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定期向管委会汇报居住区管理工作,接受住宅小区管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六)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物业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小区内房屋、公共设施与环境,不得有违反《抚顺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物业维修管理的内容:
(一)维修、养护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的房屋及共用水箱、电梯等附属设施;
(二)维修、养护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庭院线以内的道路;
(三)养护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的花草树木,维护园林小品和其他园林设施;
(四)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环境卫生的清扫,公厕保洁和维护环卫设施;
(五)维护住宅小区内交通秩序;
(六)协助公安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治安保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他应做好的管理工作。
前款(一)项中房屋户门以内部位的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属购买商品房的由产权人承担;属房改购买公房的,从住宅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产权人分担。(二)至(六)项中维修和养护费用从住宅区基础设施维修费、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公用设施的维修管理按有关规定划分维修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在审批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及维修住宅小区和居住区设施、设备时,应与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沟通,对因施工破坏的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环境应在工程结束时修复,否则应予赔偿损失。

第七章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凡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所管房屋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向金融部门申请贴息贷款。该贷款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启动资金,由物业管理企业逐年偿还或在解除物业管理合同时一次性偿还。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旧小区兴建办公用房和维修用房,免收土地出让金,兴建商服用房的,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安排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劳动部门减半收取劳动力管理费三年。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房管部门转制成立物业企业的,原从事房产管理的人员,第一年保留原工资,第二年保留80%的工资,第三年保留50%的工资,第四年以后自收自支。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办物业管理企业,其本人享受留原职级、停职留薪三年待遇。
鼓励开发企业成立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章 管理经费和专用房屋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以成本价向管委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标准:
(一)建筑面积2万-5万平方米的为60-80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5万-10万平方米的为80-100平方米;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120-150平方米;
(四)开发建筑面积不够上述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商品房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一次性将款划拨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九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条 从房改售房款总额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原有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的专项费用,由各区政府、住宅小区产权单位提出小区综合整治规划设计方案,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各小区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按小区综合整治进度列出资金使用计划
,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住房资金管理局审查拨款,并由市财政局、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其资金使用情况和验收综合整治项目。达到物业管理条件的,实行物业管理。
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在规划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审批兴建一批商服用房和办公用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其建设资金由住宅小区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自筹解决。
第四十一条 企业自管住宅小区,应实行符合企业特点的管理模式,暂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企业,应按国家、省、市有关住宅小区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人、使用人应按所受物业服务的项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保安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为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外,经营者自行定价。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文)执行。
第四十三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物业管理单位向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第四十四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物业维修基金的提取和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费的交纳,按《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抚政发〔1997〕30号文)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内各项管理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产权人、使用人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物业管理工作应按《全国优秀住宅小区管理标准》、《辽宁省优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评为国家、省级的优秀住宅小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七条 新建成的住宅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开发建设单位擅自配户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善,在其未完善之前,不审批新的开发项目。情节严重的,可处10-30万元罚款,直至依法吊销其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抚顺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无故拒交各项费用的住户,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缴。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制止、限期改正或要求赔偿损失:
(一)对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不按规定管理住宅小区或未按规定向管委会移交住宅小区,未移交专用房和拒交住宅小区基础设施维修费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办公、商住、别墅等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抚顺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7日抚政发〔1997〕15号文)同时废止。



19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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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公告

国家物资储备局


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公告


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委托,国储物资调节中心(以下简称调节中心)以公开竞价方式销售部分国家储备纸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价销售时间、地点

2007年6月7日上午9:00,在北京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1503多功能厅举行。

二、竞价销售的品种、数量

此次竞价销售国家储备纸浆3万吨(ADMT)。

竞价销售储备纸浆品牌、数量、入库时间、存放地点等详见资源表。

三、竞价销售须知

(一)参加竞价销售的竞买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意遵守竞价销售规则。

(二)参加竞价销售的竞买方,交易前须向调节中心提出申请(附件1),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入场交易员的企业法人授权书(附件2)。每个参加竞价销售的单位,最多可委派2人入场交易。

(三)为保证履约,参加竞价销售的竞买方需在交易前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另入场前交纳资料费200元。

(四)本次竞价销售的是储存时间较长的国家储备纸浆,竞买方可在公告发布后到仓库看货,或索取有关资料,确切了解竞价销售纸浆的质量情况。

(五)竞买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货款汇至国家物资储备局账户,并持《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到调节中心办理提货手续。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货款,逾期不能承付全额货款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竞买未成交履约保证金在会后尽快退回。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

(一)报名时间:2007年5月25日-2007年6月5日

报名地点:调节中心业务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B座21层2101室 邮编:100038

报名及咨询电话:010-63908129 63908133 63908132

报名传真:010-63908125(自动)

联系人: 刘志国 赵子明 李巍峰

(二)报名方式:可通过传真报名,须提交的材料可先发传真件,但竞买单位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书原件须在会前1天送达调节中心,交易保证金要会前2天汇到国家物资储备局账户。

五、其他事宜

(一)各竞买单位参加会议代表食宿费用自理。

(二)《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公告》,《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和《竞价销售资源表》,可向调节中心索取或在公告网站下载。

(三)交纳履约保证金和货款的开户银行、账户、账号:

单 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丰台支行

账 号:6510009022630032019

特此公告。



附: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规则

资源表

授权书

申请表


国储物资调节中心

2007年5月23日
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规则

第一条 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委托,国储物资调节中心(以下简称调节中心)承担3万吨(ADMT)国家储备纸浆公开竞价销售的组织工作。为规范销售行为,维护销售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竞价销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待销售纸浆的具体品种、数量,以及入库时间、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以调节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四条 参加竞价销售的企业,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信誉和资产状况良好,并同意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参加竞价销售的企业,交易前须向调节中心提出申请(附件1),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入场交易员的企业法人授权书(附件2)。每个参加竞价销售的企业,最多可委派2人入场交易。
第六条 竞价销售开始前,竞价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竞价销售规则、竞卖纸浆底价和注意事项。
第七条 竞价销售按照《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资源表》的批号依次进行。
第八条 每一个批号的竞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自由竞价阶段,第二是确认成交阶段。自由竞价阶段谁先举牌谁报竞买价,主持人向全场复述,竞买价在竞卖底价基础上按最小变动价自由加价,同一价位不可重报,除有更高竞买价报出不得撤回。当主持人认为不会有更高竞买价报出时,既转入确认成交阶段,确认方法是主持人重复自由竞价阶段最高竞买价三次,无人举牌报出更高的竞买价,该批号成交。如有更高价位报出,即重新转入自由竞价阶段。竞卖方只以最高竞买价成交。
第九条 竞价销售主持人报出底价后无人应价,转入确认成交阶段仍无人应价,即为该批次流标,流标批次不得重新报价。
第十条 竞卖价格最小变动价位为20元,每次报价可按最小变动价位或最小变动价位整数倍变动。
第十一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竞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二条 竞价销售成交后由竞卖人、竞买人现场签订《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确认成交批号、品名、牌号、产地、数量、价格、交货地点,并加盖《国储物资竞价销售会》章和竞买方代表签字即生效。
第十三条 参加竞价销售的竞买方,需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人民币,在竞价销售开始前两天缴至国家物资储备局指定账户。竞买成交者履约保证金可用于抵扣货款,竞卖人在审核未成交者提交的《申请退还保证金的函》后四个工作日内退回竞买未成交者履约保证金。参加竞价销售的竞买方入场前向调节中心交纳每场200元会务资料费。
第十四条 竞价销售的成交价为含税的交割仓库车板交货价,不含出库费。竞买方到仓库提货时,另需向仓库交纳出库费每吨50元。
第十五条 竞买方与调节中心签订《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货款汇至国家物资储备局账户,并持《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到调节中心办理提货手续。
第十六条 竞买方竞价成交后,逾期未缴清全额货款的视为违约,已签的《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成交确认书》作废,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竞买方在竞价成交后一个月内完成提货和出库手续,并持仓库开具的出库核算单,到国家物资储备局办理增值税发票,逾期提货造成的仓储费用自行承担,超过二个月未办理增值税发票手续的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本次竞价销售的是储存时间较长的国家储备纸浆,竞买方可在公告发布后到仓库看货,或索取有关资料,确切了解竞价销售纸浆的质量情况,并在竞价时充分考虑质量风险。竞价销售纸浆不受理索赔。
第十九条 竞价销售严格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凡发现工作人员有受贿、弄虚作假、故意偏袒、泄漏机密和诱导客户交易等行为的,均可向国家物资储备局投诉,投诉电话010-68392389。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报举报者。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业经国家物资储备局批准,由调节中心负责解释。

国 家 储 备 木 浆 竞 价 销 售 资 源 表
制表单位:国储物资调节中心 制表日期:2007年5月23日
批次 数量(ADMT) 储存仓库 品名 产地/牌号 原订货合同号 入库时间 备 注
1 400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太阳牌 93ZWCW-910038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 400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太阳牌 93ZWCW-910038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3 198.514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太阳牌 93ZWCW-910038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998.514
4 400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太阳牌 93ZWCW-910035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5 400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太阳牌 93ZWCW-910035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6 186.255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太阳牌 93ZWCW-910035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986.255
7 194.4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牌 93ZWCW-910049SE 93.12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8 400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牌 93ZWCW-910050、51SE 93.12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9 405.2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牌 93ZWCW-910050、51SE 93.12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805.2
10 400 辽宁凌源735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牌 93ZWCW-910052SE 93.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11 400 吉林德惠238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牌 93ZWCW-910052SE 93.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12 400 吉林德惠238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牌 93ZWCW-910052SE 93.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13 297.6 吉林德惠238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牌 93ZWCW-910052SE 93.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497.6
14 493.299 吉林德惠238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凯利浦 93ZWCW-910040CA 93.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15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 93ZWCW-910053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16 297.718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森林 93ZWCW-910053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697.718
17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MODOKRAFT 93ZWCW-910050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18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MODOKRAFT 93ZWCW-910050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19 199.6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MODOKRAFT 93ZWCW-910050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999.6
20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MODOKRAFT 93ZWCW-910051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1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MODOKRAFT 93ZWCW-910051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2 214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瑞典 MODOKRAFT 93ZWCW-910051SE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014
23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升牌 93ZWCW-910048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4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升牌 93ZWCW-910048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5 423.503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升牌 93ZWCW-910048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223.503
26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西林牌 93ZWCW-910044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7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西林牌 93ZWCW-910044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8 400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西林牌 93ZWCW-910044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29 297.708 吉林白城237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西林牌 93ZWCW-910044CA 93.11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497.708
30 400 安徽巢湖6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芬兰 千湖 94ZW-9101211FI 95.6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31 280.916 安徽巢湖6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芬兰 千湖 94ZW-9101211FI 95.6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680.916
32 400 安徽巢湖6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芬兰 千湖 94ZW-9101212FI 95.6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33 400 安徽巢湖6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芬兰 千湖 94ZW-9101212FI 95.6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34 200.352 安徽巢湖6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芬兰 千湖 94ZW-9101212FI 95.6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000.352
35 400 江西分宜6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木含量100% 94ZW-9101226CA 95.5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36 400 江西分宜6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木含量100% 94ZW-9101226CA 95.5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37 183.963 江西分宜6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木含量100% 94ZW-9101226CA 95.5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983.963
38 400 江西分宜6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智利 Softwood 94ZW-9101237CL 95.6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受水
39 400 江西分宜6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智利 Softwood 94ZW-9101237CL 95.6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受水
40 198.416 江西分宜6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智利 Softwood 94ZW-9101237CL 95.6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受水
小计 998.416
41 400 山东青岛8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西林牌 93ZWCW-910043CA 93.7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42 400 山东青岛8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西林牌 93ZWCW-910043CA 93.7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43 304.732 山东青岛8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西林牌 93ZWCW-910043CA 93.7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104.732
44 400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45 400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46 400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47 400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48 400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49 400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50 400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51 167.38 山东济南334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6BUI47-B1028D 96.12 污染
小计 2967.38
52 400 河南获嘉4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3ZWCW-910047CA 93.7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53 400 河南获嘉4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3ZWCW-910047CA 93.7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54 212.594 河南获嘉432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3ZWCW-910047CA 93.7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012.594
55 400 河南巩义339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凯利浦 93ZWCW-910042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56 400 河南巩义339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凯利浦 93ZWCW-910042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57 191.885 河南巩义339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凯利浦 93ZWCW-910042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991.885
58 400 河南巩义339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凯利浦 93ZWCW-910041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59 400 河南巩义339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凯利浦 93ZWCW-910041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60 189.545 河南巩义339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凯利浦 93ZWCW-910041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989.545
61 400 河南巩义431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4BUICB48-062061 95 接收时有部分受水、污染和破损包
62 400 河南巩义431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4BUICB48-062061 95 接收时有部分受水、污染和破损包
63 400 河南巩义431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4BUICB48-062061 95 接收时有部分受水、污染和破损包
64 400 河南巩义431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4BUICB48-062061 95 接收时有部分受水、污染和破损包
65 397.218 河南巩义431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声牌 94BUICB48-062061 95 接收时有部分受水、污染和破损包
小计 1997.218
66 400 湖北当阳7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5ZW-910252CA 96 水湿煤污染商检耐破指数不合格
67 400 湖北当阳7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5ZW-910252CA 96 水湿煤污染商检耐破指数不合格
68 166.731 湖北当阳7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5ZW-910252CA 96 水湿煤污染商检耐破指数不合格
小计 966.731
69 495.813 湖北当阳7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马牌 95BUITZ48-061095 96.2 煤污染商检耐破指数不合格

70 496.578 湖北当阳7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马牌 95BUITZ48-061094 96.2 煤污染商检耐破指数不合格

71 400 湖南珠州3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虹鱼牌 95ZW-9101271CA 96.2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水损
72 400 湖南珠州3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虹鱼牌 95ZW-9101271CA 96.2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水损
73 400 湖南珠州3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虹鱼牌 95ZW-9101271CA 96.2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水损
74 400 湖南珠州3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虹鱼牌 95ZW-9101271CA 96.2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水损
75 352.399 湖南珠州3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虹鱼牌 95ZW-9101271CA 96.2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水损
小计 1952.399
76 492.61 湖南珠州336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月亮牌 95ZW-9101275CA 97.4 接收时有部分污染、水损

77 400 广东韶关733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惠好虹鱼牌 93ZWCW-910045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78 400 广东韶关733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惠好虹鱼牌 93ZWCW-910045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79 400 广东韶关733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惠好虹鱼牌 93ZWCW-910045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80 303.307 广东韶关733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惠好虹鱼牌 93ZWCW-910045CA 93.9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小计 1503.307
81 381.31 浙江兰溪763处 漂白针叶木浆 智利 Softwood 94ZW-9101235CL 95.6 储存时间长,品质下降

82 19.958 浙江兰溪763处 漂白针叶木浆 加拿大 好升牌 96BUI47-B1035 97.9 有部分混批、污染、水渍、破损

附件1
国家储备纸浆竞买申请表

单位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栏)
纳税登记号
企业代码 企业性质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帐 号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竞买单位声明 1、本单位已熟知《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规则》的所有条款,并愿意遵守。2、本单位对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国储物资调节中心审核意见

注:此表可复印空白表 填表日期:2007年 月 日


附件2
法人授权书暨交易员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声明现正式授权 (交易员),全权处理参加国家储备纸浆竞价销售交易和结算等业务,受托人因此而作出的一切与交易、结算有关的行为都是授权方意愿之体现,授权方将负法律责任,绝无异议。法定代表人签字:2007年 月 日
交易员姓名 出生年月 2寸相片
身份证号 性别
家庭住址
交易员电话
交易员签字留样
授权单位(全称) (加盖单位公章)
授权单位地址电话

注:此表可复印空白表 填表日期:2007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


【颁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010720

【实施日期】 20011001

【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题注】 (2001年7月2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展自治区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开展气候预测,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并对其他部门的气象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强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地方气象事业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非国家统一布局,专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主要包括:
(一)天气、气候监测预报系统(含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及其气候资料信息处理、分析服务系统,电视气象预报制作系统,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和城乡气象科技服务网;
(二)为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及气候资源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开展的气象科学研究和气象服务项目;
(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试验研究项目;
(四)气象卫星遥感技术在森林火险、生态环境、农作物长势监测及产量预报中的开发应用;
(五)根据当地经济建设需要而设置的气象台站;
(六)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建设的其他气象事业项目。
第七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线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八条 气象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气象台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边沿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分别为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上、八倍以上、三倍以上;
(二)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为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上,一般气象站为该障碍物高度的八倍以上;
(三)观测场围栏与公路路基近边沿距离为三十米以上,观测场四周十米范围内,不得种植一米以上的高杆作物;
(四)高空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五度,半径二十米范围内应平坦,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和树木等障碍物,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和其他影响探空讯号的干扰源;
(五)天气雷达探测方向的遮挡物,对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大于零点五度,雷达站周围应当避免电磁等干扰源。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不利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建设。
第十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因工程建设、城镇规划确需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待新站建成并经一年的对比观测后方可开工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两年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和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使用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领取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管辖的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责任区划分,负责制作和向社会公开发布。
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和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管辖的各级气象台站根据需要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以及声讯服务系统、计算机网络、无线寻呼系统、电子屏幕等媒介,公开向社会播发、刊登和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保证气象预报节目的定时播出,具体播出时间、时限和次数,由其主管部门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商定。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改变播出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制作。
天气预报节目的制作,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的播发要求,保证制作质量。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挥生产、组织防灾减灾和军事、国防科学试验及其他特殊任务所需常规的气象服务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提供的公众天气预报等公益性气象服务,由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门应当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密切合作,确保气象通信畅通,及时、准确地传递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根据用户需要,可以依法开展以下气象科技有偿服务:
(一)专为用户需要加工制作的专业、专项气象预报、警报,气象情报;
(二)为诉讼、保险索赔以及为非气象机构气象探测数据提供气象鉴证;
(三)专为工程项目设计、建设提供气候论证和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的统计、加工、分析的气象资料;
(四)气象专用计量器具、设备的检定和维修;
(五)防雷、防静电及其相关工程的服务;
(六)气象科技培训、咨询,气象科研成果转让。
第十八条 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由其授权机构进行资质认证。
从事充灌、施放氢气充填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技术资格认证。
第十九条 气象台站对可能影响当地的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冰雹、暴雨(雪)等灾害性天气,应当加强监测和预报,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提出防灾减灾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预测信息时,应当提前采取防御措施,防止或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
气象灾害发生后,气象台站应当加强监测和预报,并将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防御、减轻气象灾害的工作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管理全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人工增雨作业区域和防雹布点的审核、报批及作业资格审查;组织购置和调配人工影响天气所需专用物资和装备;监督作业安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作业效果的分析、验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民航、通信、交通等部门应当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必须具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使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未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作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设区的市、地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仓储场所、计算机网络设备、电子设施和其他需要防雷、防静电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场所,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其中新建工程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从事防雷、防静电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设区的市、地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当地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检测工作。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设区的市、地区气象主管机构授权,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在本辖区内对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其他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授权,负责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测质量抽查。
从事防雷、防静电检测的组织和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防静电装置所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检测。对申报检测的防雷、防静电装置,气象主管机构和经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检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气象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全区气候资源的调查、区划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基本气象资料,应当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提供。
非气象主管机构承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现场气象观测(包括污染气象观测),应当符合气象业务规范,接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与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指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所获取与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经该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和鉴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大气环境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漏报、错报公众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损毁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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