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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2:47:31  浏览:8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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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府办函〔2007〕151 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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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2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
2.3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险情分级及报送
4.1 险情分级
4.2 险情信息报送及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响应结束
6 善后处置
6.1 伤员的处置
6.2 获救人员的处置
-2



6.3 死亡人员的处置
6.4 社会救助
6.5 保险赔付
7 信息发布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保障
8.3 应急技术保障
8.4 人员安全防护
8.5 公安、交通保障
8.6 医疗卫生保障
8.7 资金保障
8.8 宣传、培训与演习
8.9 监督检查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9.2 修订与更新
10 责任与奖励

10.1 奖励
10.2 责任追究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11.2 解释部门
11.3 预案实施时间
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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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
组织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使我市及毗邻水域内遇险的船
舶、水上设施和人员等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
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资阳
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防应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
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保证水上运输事故后的及时救助,最大限
度地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水上运输事故预
防,减少事故诱发因素。
⑵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建立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
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应对机制,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
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高效的应急
管理机制。
⑶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区域、性质、
等级及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实施分级管理,由水上运输事
故发生地应急机构实施应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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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绵阳市水域范围及其毗邻水域内水上运输船舶、
浮动设施等发生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和参与事
故处置活动的单位、设备、设施及人员。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政府成立资阳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
急中心)其组成机构为: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长:市政府分管交通系统工作的副市
长。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
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
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兼任,副主
任由市海事局局长兼任。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
府有关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救援方案,统
一协调市水上应急各成员单位、驻资部队、武警、公安、县(市、
区)政府对水上运输事故开展应急工作。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水上应
急中心应急值班和应急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搜集、上报事
故伤亡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并提出具
体的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水上应急中心的指示和部

-5



署,协调有关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各成员单位之
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
管理,组织水上事故应急演练和演习,建立与相邻市地应急合作、
联动机制;承担市应急中心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中心成员由下列单位组成,并根据各自职
责,承担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
理等应急工作。

⑴ 市安监局: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
应,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运输事故
险情报告。
⑵ 市交通局:承担市水上应急中心赋予的日常工作;协调、
指导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协调市内地方交通系统各单位
参加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⑶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系统力量参与水上运输事故
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和车辆征用,核查水上运输事故伤亡及失踪人员;查处水上违法
犯罪案件。
⑷ 市水利局:协调本系统各单位配合应急行动,按现场指挥
要求选派本系统渔业船舶或水库船舶参加应急工作,为水上救援
提供相关水域水情信息。
⑸ 市旅游局:参与旅游水域水上运输事故救援,负责组织险
情水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因旅游发生的水上
运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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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市城管局:参与城市园林水域水上运输事故救援和事故处
理。
⑺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水上运输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的殡葬处
理工作,对生活困难的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
当临时救助。
⑻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对水上运输事
故获救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分级启动突发公共事
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⑼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市水上运输事故处置相关资金保障。
⑽ 市环保局:遇有水上运输事故造成水域环境重大污染时,
负责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监测,协助交通和安监部门采取有效措
施处置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⑾ 市电信、移动公司:为水上运输事故现场应急行动中通信
畅通提供保障。
⑿ 市气象局:为市应急中心提供事故水域重要天气信息及预
报,根据应急行动需要开展现场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⒀ 市军分区:根据市水上应急中心的要求,负责协调驻资部
队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应急中心的组成和
职责,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分中心,分中心主任由县(市、区)
政府主管领导担任。

2.2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咨询机构
市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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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地质、气象、潜水打捞、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
人员组成,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
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必要时参与现场相关工
作。

2.3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
市水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由驻资武警支队、专业潜水
救捞队伍组成。同时设立救援物质仓库,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日
常管理,确保应急救援专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重大
安全隐患报告;可能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施工建设信息;以
及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运输事故发生
的信息。

⑴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
和预报,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预防和处置水上运输事故提供
气象依据;
⑵ 水利防汛部门对汛期江河水情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
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
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⑷ 海事管理机构对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
秩序)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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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环
境污染的信息报告。
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
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在播发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时,应同时将涉及水上运输安全的灾害预警信息向市交通局、市
海事局传送,市海事局要向水上运输单位、业主通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
应急救助准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注
意接收预警信息,并视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 险情分级及报送

4.1 险情分级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
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水上运输事故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
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运输事故险情
信息分为四级。

4.1.1 特别重大险情信息(Ⅰ级)
⑴ 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危险化学品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或辖区水域环境安全
的水上运输事故;
⑷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将造成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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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48 小时以上;

⑸ 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运输事故。
4.1.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⑴ 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
故;
⑵ 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将造成重要港口严重损坏,重要航道
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 小时以上、48 小时以内;
⑷ 其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上运输
事故。
4.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⑴ 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水上运输事故。
4.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⑴ 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运输事故;
⑵ 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运输事故;
⑶ 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运输事故。
4.2 险情信息报送及处置
4.2.1 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或浮动
设施)名称及其所有人、装载情况、人员伤亡及救助情况等。
4.2.2 报送时限及信息处置:县(市、区)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Ⅲ级以上的险情信息时,应在2 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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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水上应急中心报告,其中Ⅱ级以上险情信息,市水上应急中
心应在4 小时内向省水上运输应急中心报告,并抄告省地方海事
机构。其他接警部门在接到水上运输事故险情后,应立即报告当
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接到任何级别的险情信息后,应对险情
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经核实属实的,
应立即向市水上应急中心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先期行动
水上运输事故经评估核实后,应急机构应根据险情等级以及当
时的气象和水文,拟定并实施应急计划,确定派出应急力量。属
重大、特别重大水上运输事故的,市应急中心负责人、负有相关
行政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
挥、协调应急和处置工作,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市应急中心值班机构接到的水上运输事故报警后,应采取一切
有效通信手段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有
关船舶保持联系,尽可能详尽地掌握情况,跟踪事态;根据情况
变化适时调整应急方案,及时向施救现场提供指导,并向市水上
应急中心领导报告。

5.2 分级响应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反应按照事故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分级响应,
发生水上运输事故时,事故辖区内最低一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
构应首先进行响应;根据事态发展和伤亡情况,从低到高逐级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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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5.2.1 一般险情和较大险情应急响应(Ⅳ、Ⅲ级)
一般险情、较大险情应急工作由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并
启动应急预案,县(市、区)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分中心组织、指
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
积极有效救助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属较大险情的,市应急中心相关单位责任人应赶赴现场,指导
应急工作开展。必要时,县(市、区)应急分中心可报请市应急
中心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应急工作。

5.2.2 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市水上
运输事故应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应急成
员单位领导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应急行动开展,尽可能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要时可向省水上应急中心请求支援。

5.2.3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县
(市、区)、市及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在省应急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应急行动。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应急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超出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3 应急响应结束
当水上运输事故险情已彻底消除、或事故伤亡人员已得到救助
或全部打捞、或失踪人员在当时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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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存在、或应急环境特别恶劣,严重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
时,在报经相应的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批准后,即可终止应急工作。

应急行动终止后,各级应急中心办公室应对应急情况进行评
估,对险情或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包括人员失踪、人员伤
亡和救助情况等),并将结果报省、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

6 善后处置

6.1 伤员的处置
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对获救伤病人员进行救治。

6.2 获救人员的处置
由获救人员所在单位、乡镇或村、社负责对获救人员安置,当
地民政部门予以协助;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
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按有
关规定安置。

6.3 死亡人员的处置
由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协助有关丧事承办单位办理
死亡人员遗体的殡葬处置工作;涉及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
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4 社会救助
对事故中死亡人员家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
负责组织救助。

6.5 保险赔付
事故船舶参保了旅客意外伤害险或事故伤亡人员参与了社会
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并积极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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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调查评估
水上运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终止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事故
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在规定
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一般和重大的事故10 日,特别重大的
20 日)

7.1 信息发布
水上运输事故和险情信息发布按照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
发布有关规定执行。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水上运输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遇险船舶概况、船员、旅客和货物情况;救助情况(包
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
后处理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和公众关心的其他情况等。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实现有
线电话、移动通信、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现代通信资源的互联
互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保证事故现场应急通信畅
通,必要时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

市应急中心及县级应急分中心应建立本地区应急相关部门和
人员通讯联系信息,并实时维护,保证应急机构与应急力量之间
通信畅通。

8.2 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中心应负责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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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
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一定数
量的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

现场附近的船舶,在不严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
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行动。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运输事故的等
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和人
民群众参与应急救援。

8.3 应急技术保障
由各级应急中心办公室负责,在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
疗卫生、环保、地质、气象、潜水打捞、安全管理人员中选聘行
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提供水上运输
事故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由有关部门推荐,市水上应急中心聘
任。

8.4 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由本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
和离开现场应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发生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
治措施。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定相关应急成
员单位具体落实,并作好安置工作。如事故影响范围内涉及船舶、
设施及人员安全防护或陆上人员安全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通
知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8.5 治安、交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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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负责应急现场治安维护,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
通管制。

市交通局负责干线道路交通畅通,并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
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救援人员赶赴现
场和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8.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
治,明确水上医疗救援、伤员移送和收治的任务;做好事故水域
疾病预防和卫生监控。

8.7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
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应急保障资金。

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工
作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
审计与监督。

8.8 宣传、培训与演习
市、县(市、区)应急中心应以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应急知识宣
传,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组织开展水上救援人员应急技能和
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全民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适时组织专业救助力量进行应急救助演练。

市应急中心应每年举行一次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项目的单项演
习,并将水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每2 年组织一
次综合演习,不定期与毗邻市、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机构举办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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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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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财会[2005]30号

各州(市)、县财政局、工商局:

为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对我省代理记账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云南省会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云南省会计条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四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由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统一领取、管理和发放,州(市)财政部门根据所辖县的情况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领取,并根据所辖县的审批情况发放到县,由审批机关颁发给经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州(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五条 省和州、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明确以下内容:
1.申请审批机关的名称;
2.申请事由;
3.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入和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
4.申请单位公章或合伙人(或全体股东)的签名和盖章。
(二)机构的协议或章程。协议或章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从业人员简历,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接受委托代理记账业务的程序和手续;
2.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程序和办法(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3.会计资料的交接和管理办法。
(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白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决定抅,应当将批准文件及《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分别抄送省、州(市)财政部门。
省、州(市)财政部门发现审批机关批准决议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扫面通知审批机关重新审查,并由审批机关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第27号令的有关规定,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执业。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原件。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1994年7月16日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4)云财会字第40号]以及2003年9月26日印发的《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会(2003)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年度

机构名称 组织形式
成立日期 批准文号
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
机构负责人姓名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姓名
股东(合伙人)总数 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本年度业务总收入 其中:代理记账业务收入





历 姓 名 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编号 是否专职人员
(专职/兼职)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传 真
上一年度有无受过何种处罚
我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属实。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代理记账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办法(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考核各级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贷款管理监控考核制度,促进房地产贷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建设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房地产贷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的对象为办理房地产贷款业务的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级行,县级支行。
第三条 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的原则是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区分类型、划分等级。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定级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从八个方面按管理行和经办行分别进行。考核内容为:贷款前期管理、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后期管理、贷款资料管理、制度建设、综合管理、规定指标。
第五条 考核计分。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先按照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计分表分项计分,然后将各分项得分相加,即得出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总分。
第六条 定级标准。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等级共设置四级,其标准为:
级别 总分 其中规定指标得分
达标 75分以上(含75) 22.5分以上(含22.5)
三级 85分以上(含85) 25.5分以上(含25.5)
二级 90分以上(含90) 27分以上(含27)
一级 95分以上(含95) 28.5分以上(含28.5)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级别审定。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级别,由审批行依据申报行达标考核后的总分和规定指标得分审查确定。
第八条 县级行级别审批。县级行的达标由地(市)级行考核审批,报省级行备案;三级、二级、一级由地(市)级行初审,报省级行审批,其中一级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地(市)级行级别审批。地(市)级行的达标、三级、二级由省级行审批,报总行备案;一级由省级行初审,报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行级别审批。计划单列市分行所属行的达标、三级、二级、一级由计划单列市分行考核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级别审批。省级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达标、三级、二级、一级由总行考核审批。

第四章 考评机构
第十二条 评级委员会。地(市)级以上管理行应设置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评级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评委会在行长领导下,由房地产信贷部和行内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评委会日常工作由房地产信贷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考核验收小组。审批行接到所属行等级报审表以后,要组织考核验收小组。省级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主任科员(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地(市)级行考核验收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副主任科员(副科长)以上行政职
务。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申报行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按本办法自评,并填写房地产贷款工作等级报审表,连同计分表逐级上报审批行。经办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定级标准,即可申报相应等级;管理行在所属下一级行80%以上达到某一级别,同时这些行的贷款额占全辖贷款总额的80
%以上时,才能申报该等级。
第十五条 考核。审批行应组织考核验收小组,全面考核申报行贯彻落实达标考核办法及自查的情况,并在申报行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分项,每分项按项目抽查率不低于30%,其他分项要逐一检查。
第十六条 验收。考核结束后,考核验收小组要根据考核情况给申报行评分,写出验收报告提交评委会,供评委会审核。
第十七条 审批。评委会应对考核验收小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行,评委会应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予以评定等级。属于初审的行,应将评定意见报终审行,由终审行最后审定。
第十八条 结论。考核验收及等级确认工作应在收到报审表后三个月内完成,评委会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将评审结论及考核验收报告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行,并对获得等级的行颁发等级证书。对经过考核验收未达到申报级别标准的申报行,审批行可以根据考核验收情况改评其他相应的
等级。

第六章 评后管理
第十九条 通报。审批行应在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后,及时将考评结果在所辖行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条 检查。审批行应经常对所属申报行进行检查,督促其保持现有级别标准,进一步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奖励。对获得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以上级别的行处,可根据其所获级别给予通报表扬、提高贷款审批权限、增加贷款规模、融通资金等方面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处罚。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行,取消其参加达标考核的资格,已获得的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级别,应予取消,并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一、在达标考核等级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房地产贷款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时效。房地产贷款工作达标考核级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两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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