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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18:29  浏览:9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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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部门主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县、区审计部门按照市审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负责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配合作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与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配合作好审计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编制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市审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抄送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与之相关的项目实施法人单位。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部门对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等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该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遵循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组织和聘请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聘请审计人员所需的审计经费,按被审计项目总投资的0.5%的比例提取。
审计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算编制及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 
(五)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的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文件、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等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以及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等问题;
(四)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
(五)涉及项目概算和基本建设程序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理;
(二)建设资金筹措是否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规定相一致;
(三)建设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工程进度付款;
(四)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
(五)建设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结算;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核定的比例,是否超出概算控制金额;
(七)涉及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有关合同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承诺是否一致;
(二)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情况;
(三)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四)设计变更中的隐蔽工程及其他重大隐蔽工程、土方回填和外运的相关情况;
(五)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及额外工程内容的真实合法性,包括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合理等;
(六)单项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
(七)抽查直接涉及项目建设的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采购等有关情况;
(八)涉及项目实施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实际价格是否与订货合同、招投标资料相符;
(二)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提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从中加价、人为提高经营利润等问题;
(三)建设单位已购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是否适用于该建设项目;
(四)主要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的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理;
(五)涉及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交付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法、合理;
(二)征地拆迁及各种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建设投资等问题;
(三)设计文件是否完成,竣工图纸与实际是否一致;
(四)甲、乙双方材料结算结果和材料差价计算是否准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
(五)项目建设期间基建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节余资金分配比例是否真实、合法;
(六)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收尾工程投资是否真实、合法;
(七)有无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人工资等情况;
(八)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九)涉及建设项目竣工交付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定期审计,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二)定点审计,将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三)驻场审计,审计部门派出审计人员进驻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设程序、合同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材料采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和决算、资金支出等环节作为基础和重点,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跟踪审计:
(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环节,运用审阅、对比等审计方法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各审批阶段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详细审核;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环节,通过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的走访、调查,核实相关单位是否按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通过审核相关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检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及时到位,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工程招投标环节,审计人员通过列席相关招标、开标、评标或者比选等会议,对施工、设计、监理、供货单位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
(四)合同签订环节,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参与审查合同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主要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环节,采用比价、询价、核对等方法,审核采购的方式是否合法、合理,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情况,材料、设备采购的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入库、发出、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库存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隐蔽工程环节,对设计变更中的隐蔽工程及其他重大隐蔽工程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计量;
(七)设计变更环节,运用现场调查、统计、咨询等方法,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可行性;
(八)工程结算环节,运用计算、查询、调查、测量、观察、分析等方法,审核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工程结算单等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据此审定工程的实际造价;
(九)财务收支环节,采取审核、分析、计算等方法,对建设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交付使用财产清单、项目节余物资清单、竣工决算报表和建设资金来源、使用、管理情况以及会计科目设置、财务核算、内控制度、投资效益进行综合审计。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中,财务审计每季度进行一次,工程施工审计应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具体审计时间,由审计部门确定或者与被审计单位商定。
每项审计,都应当确定明确、具体的审计期限并按期完成,不得因审计影响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参加项目实施例会,收集、掌握建设项目的进展等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审计专题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及时反馈、督察纠正”的原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填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对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审核完毕后,应当填制《工程造价审定单》。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和《工程造价审定单》由审计部门派出的审计组填制,经审计部门审核后,发给被审计单位。
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和《工程造价审定单》同时抄送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实、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汇总审计成果。
第二十条 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出的有关指标,结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对该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作出综合性的基本评价。


第四章 审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二)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送审计组审计;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或者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等事项,应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变更的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案;
(五)在隐蔽工程、土方回填和外运前应事先通知审计人员;
(六)对审计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中指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书面提出;
(七)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不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应先审计、后结算;
(八)认真落实审计决定;
(九)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项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以及回避制度; 
(二)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并保证审计质量;
(三)根据《审计准则》和《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工作记录”;
(四)及时、准确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对合同、隐蔽工程、土方回填和外运的审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
(六)分期出具工程项目造价审定单,在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造价审定单》,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定结果;
(七)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向审计部门提供概算编制及建设程序审计报告,征地、拆迁审计报告,已完成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结算报告以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
(八)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审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审计部门依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审计人员违反审计规定,出现审计质量过错的,按照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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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4月1日生效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有权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依据该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没收和处置侵权货物等。

中国海关有权在三种模式下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第二,对于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尽管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申请扣留,但海关认为有关货物涉嫌侵犯在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在确定属于侵权货物后予以没收;在依职权扣留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扣留模式也被称作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

第三,海关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的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海关予以没收。在实践中,行邮案件所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在2007年,中国海关依职权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在行邮渠道主动查获侵权物品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9%,其中主动保护占14%,而行邮案件占85%。相反,依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货物的案件不足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一旦向海关申请备案后,海关将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检查、筛选及时发现侵权货物并予以查验、扣留,同时在第一时间通知权利人,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以及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由海关对相关的侵权货物进行查扣,并在一定时间内对侵权货物提起侵权之诉,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通过向海关备案的方式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成本小、防范严密的特点,而且通过海关介入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企业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以保证企业在相应的维权诉讼中掌握侵权证据,从而赢得维权的主动性和保障维权成功,避免了明知侵权却苦于难以收集到相应的证据而维权无门的尴尬。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物所高级合伙人 李俭
电话:13809031903
QQ:401018807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办发[2007]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骑楼城长效管理,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打造我市的龙头景区和旅游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骑楼城管理是指本市骑楼城内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容貌、户外广告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容貌及停放、园林绿化、公共场所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骑楼城以下主要街道:桂江一、二路、中山路、南环路、和平路、民主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大中路、北环路、桂北路、桂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大东上、下路。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需要调整骑楼城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四条 成立梧州市骑楼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骑楼城长效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万秀区政府以及市建设与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协助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五条 骑楼城街道、人行道严禁擅自摆设摊点,临街商场、商店、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有超出门窗外墙经营、摆卖物品、作业或展示商品等其他占用城市道路行为。
骑楼城主干道、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区域等范围内不得摆设摊点,也不得尾随兜售商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城范围内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八条 在骑楼城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骑楼城的市政设施完好,督促有关管理部门每天定期检查,出现破损、丢失、移位的,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更换或补设。  
第十条 骑楼城内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广播电视、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及管线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盗窃骑楼城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园林绿化设施、消防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引导标识设施、安全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向市政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排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排入骑楼城排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驳、移动、改建骑楼城公共排水设施。

第四章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 骑楼城内临街建筑物应当按市政府要求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和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建筑立面。
第十四条 在骑楼城临街建筑物内经营饮食、娱乐等项目的,须符合市工商、公安、环保、卫生、文化等部门规定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经营:
(一)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的;
(三)污染环境的;
(四)破坏建筑结构,影响建筑安全使用的。
第十五条 禁止沿街餐饮店炉具及其他经营设施摆设出店外,防止油烟、噪声污染扰民。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的,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5米,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五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不得随意张贴小广告、布告、通告、墙报、标语、海报、招工、招租等影响市容的广告等宣传品。在骑楼城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招牌、霓虹灯和灯箱等,必须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设计和制作。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正常维护管理,保证安全牢固,应对防台风、渡汛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字体残缺、画面污损、光亮显示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灯饰及照明的,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六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骑楼城街道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实行分区、分部门负责制,具体区域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骑楼城内主要街道、支路(小街小巷)、广场、道路、地下过街通道及旅游厕所的环境卫生,由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城区街道办事处协助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清扫保洁外,还应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   
(三)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停车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各种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自行清扫保洁;    
(五)建筑工地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居民因住宅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负责清运。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
第二十三条 临街单位及店铺必须自觉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保持店铺门前干净整洁,不得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骑楼城主要街道每隔20米距离设置充足的封闭垃圾容器、果皮箱。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骑楼城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泼水;  
(四)在街道上冲洗车辆;  
(五)在街道上筛选、堆放或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街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共场所烧烤、焚香、生火、燃放烟花鞭炮和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进街道、下水道;  
(十)在街道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车辆容貌及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骑楼城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超标准排放浓烟、黑烟的车辆,以及马车、牛车等一律不得在骑楼城街道行驶。
第二十七条 在骑楼城街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临时停泊点停放。
第二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辆擅自在人行道上和在地下管线沟盖上停放。
第二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八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骑楼城行道树排列整齐,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无缺株,无病虫害。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应当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骑楼城绿地内堆放物品、排放污水或倾倒废弃物;严禁钉、刻、划、攀折树木或损坏花草。

第九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骑楼城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在骑楼城内养犬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携犬进入街道、商店、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或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五条 骑楼城居民在公共场所应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不得在骑楼城人行通道(骑楼)聚众占道玩乐棋、牌或变相赌博等活动。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建设与规划、工商、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故意损坏、盗窃及非法收购各类骑楼城市政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或阻挠、妨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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