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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58:33  浏览:8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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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落实《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工信部联科[2009]232号),积极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措施,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较快平稳增长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战略任务。抓紧做好技术创新工作,建立创新型企业,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得重要手段;对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优化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应用,实现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都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抓紧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引导和推动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加强规划、政策、标准对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研究提出支持技术创新资金投入的具体措施,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

三、大力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把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建设工作,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针对本地区实际,指导协调本地区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工作,整合社会创新资源,推动技术创新有效运行机制的建立。加强对产学研工作的指导,实现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结合,发挥工业骨干企业市场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积极构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平台,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支持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以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为龙头,形成具有特色的产业集聚,促进区域支柱产业发展。

四、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提高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以质量品种、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实施产业技术示范工程,为加快推进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围绕汽车、钢铁、船舶、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瓶颈为目标,积极组织技术攻关,实施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研究通过技术创新促进本地区“两化融合”的战略和措施、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信息化,推进重点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做好典型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和推广工作。

五、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结合区域特点和优势认真研究并组织制订、实施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系统工程集成能力。把科技成果转化摆在突出位置,积极实施标准战略,推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转化,加速规模化生产和应用。

六、切实落实责任,加强指导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总体要求,切实落实好技术创新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能,实行逐级负责;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结合地方特点,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认真研究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中的技术创新问题,引导和推动产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市级,认真调查研究和总结创新政策落实及规划实施的成效与经验,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上报我部。我部将进一步研究推进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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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外国人旅行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关于外国人旅行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外国人来我省旅行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外国人到开放地区旅行,不需办理旅行证,但必须持有效护照或《外国人居留证》。
二、外国人到控制开放区考察业务、洽谈贸易、现场施工和进行科技、文化交流等,主办单位应在外国人到达前十天提出接待计划(包括日程、路线、地理方位及食宿地点),报经省主管部门审批,抄送省公安厅、济南军区作战部、省外办及当地公安机关和驻军备案后,到当地市、县
公安局申领旅行证。
三、外国人确因特殊需要去非开放地区,接待部门必须在外国人到达前十五天报告省公安厅,同时抄济南军区作战部、省外办,经省公安厅征得济南军区作战部、省外办同意批复后,到当地市、县公安局申领旅行证。
四、开放区、控制开放区、临时批准外国人前往的非开放区的开放范围均指市区和县城。凡需要外国人去市区和县城以外地区的,如乘我方备用的交通工具、有专人陪同、当天返回市区或县城的,不再另行办理旅行手续。
五、外国人在控制开放区和非开放区活动,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随意改变事先规定的路线,不得扩大活动范围。
六、对开放区和控制开放区内的重点军事设施和保密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保密要求划出非开放范围,对开放单位的保密部位及项目,要切实加强安全保密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的接待、陪同、翻译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不准外国人摄影、录像的地段或部位,要事先向外国人宣布。
七、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或机关、团体、学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住宿,应当出示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控制开放区和非开放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留宿单位须在外国人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临时户口,陪同翻译及其他接待人
员有责任协助做好住宿登记和户口申报工作。
八、外国人来我省旅行,除符合警卫规格的外宾外,一般不采取随卫的办法,主要依靠接待部门和陪同、翻译及服务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当地公安机关要做好对外开放区和外国人涉足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涉外单位的保卫部门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防止各种涉外违法犯
罪行为的发生。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外国人或其他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海外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来我省旅行、探亲,可参照一九八0年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取消对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旅行限制的规定》精神,原则上同大陆同胞一样对待,不受限制,但不得进入部队驻地和有军事设施的地区。海外华侨的外籍配偶、子女和
中国血统的外籍人来我省旅行、探亲,应按规定办理旅行、探亲手续,由有关市、县公安部门直接审批发证。其旅行、探亲地点及活动范围,可参照对待华侨的原则掌握。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对外开放区、控制开放区、非开放区名单

一、对外开放区:
济南市:市属五个区、历城县、长清县。
青岛市:市属六个区、崂山县、即墨县、胶南县。
淄博市:市属五个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属五个区。
东营市:市属三个区。
潍坊市:市属三个区、青州市、昌邑县、安丘县(含石家
庄)、临朐县。
烟台市:市属二个区、威海市、龙口市(含龙口港)、蓬
莱县、牟平县、掖县。
济宁市:市属二个区、曲阜市、兖州县、邹县(含南村)。
泰安市:市属二个区、莱芜市、肥城县。
德州地区:德州市。
临沂地区:临沂市、日照市(含石臼港、岚山头港)。

二、控制开放区:
济南市:平阴县、章丘县。
青岛市:胶县、莱西县、平度县。
枣庄市:滕县。
东营市:利津县、垦利县、广饶县。
潍坊市:高密县、诸城县、五莲县、昌乐县、寿光县。
泰安市:新泰市、宁阳县、东平县。
烟台市:荣成县(含石岛镇)、文登县、乳山县、海阳县、
莱阳县、招远县、栖霞县。
济宁市:微山县、鱼台县、嘉祥县、泗水县。
德州地区:陵县、临邑县、济阳县、齐河县、禹城县、平
原县、乐陵县。
惠民地区:滨州市、滨县、博兴县、邹平县、惠民县、沾
化县。
临沂地区:沂南县、沂水县、莒县、莒南县、临沐县、郯
城县、苍山县、蒙阴县、沂源县、费县。
菏泽地区:菏泽市、梁山县、单县、曹县、东明县、巨野
县。
聊城地区:聊城市、临清市、阳谷县、莘县、冠县、东阿
县。

三、非开放区:
烟台市:长岛县。
济宁市:金乡县、汶上县。
德州地区:宁津县、庆云县、商河县、夏津县、武城县。
惠民地区:高青县、阳信县、无棣县。
临沂地区:平邑县。
菏泽地区:鄄城县、郓城县、成武县、定陶县。
聊城地区:高唐县、茌平县。



1987年1月10日

大连市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管理,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素质和运输服务质量,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是指驾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汽车和拖拉机、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人员。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大连市市区公交车和市内四区出租车除外)驾驶员岗位培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本市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中心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并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管理工作。各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交通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分为六类:
第一类:重型货车(挂车、汽车列车、集装箱车、商品汽车运输车、重型载货车、零担车、罐车)岗位;
第二类:中型货车(中、小型货车、箱式车)岗位;
第三类:大型客车(大型客车、卧铺客车、双层客车)岗位;
第四类:中型客车(中、轻型客车)岗位;
第五类:小型汽车(轿车、微型客车)岗位;
第六类:拖拉机岗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 (一)参加第一、三类岗位培训的,应具有中级以上驾驶员技术等级资格和二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参加第二、六类岗位培训的,应具
有初级以上驾驶员技术等级资格; (三)参加第四、五类岗位培训的,应具有初级以上驾驶员技术等级资格和一年以上驾驶经历。
第六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内容,分为理论科目和实际操作科目。
理论科目:包括驾驶员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律知识、汽车保养常识、救护和消防知识。
实际操作科目:包括汽车发动机油电路故障判断与排除、汽车日常维护、救护、驾驶技能。
第七条 持有高级汽车、超重汽车列车驾驶技术等级证书以及二年制以上的汽车驾驶专业毕业的人员,除应参加第一、三类岗位实际操作科目培训外,可以不参加其他科目的培训。
持有机动车驾驶员学校单科毕(结)业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相同科目的培训。
第八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考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发给全国统一样式的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的上岗证明。
第九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单位,须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的许可证。其中属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还应持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手续。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备、场地、人员、资金等方面条件。具体条件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单位,须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规模、期限进行,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一)无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范围,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
(二)未按统一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的;
(三)无驾驶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驾驶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的。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岗位培训有关费用的收缴,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准驾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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