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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10:18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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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岳阳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政务公开,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介绍岳阳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增进国内外公众对我市各级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办〔2005〕5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新闻发布应邀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涉及县、市、区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负责人参加。市直部门单位的一般新闻发布由其新闻发言人发布,重要新闻由其主要负责人发布。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

(一)介绍政府有关工作及信息。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市政府需要向外界发布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阶段性政府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市政府认定需要对外界介绍的新政策、新举措;针对外界对我市有关问题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对外说明或澄清的情况;其他需要主动、及时向外界发布的信息。

(二)媒体关注的信息。包括近期时政、社会热点,市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真实情况、政府的举措及公众防范措施等。

(三)群众关心的信息。包括政府制定的事关民生问题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政府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所持态度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有:

(一)独立新闻发布会。指一般意义上的、常规的新闻发布会,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授权,就一个主题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由于新闻发布主题的特殊性,可以只发布、不作答。

(二)混合式新闻发布会。指专题发布与独立发布相结合的混合方式,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邀请与新闻发布主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发布会,就新闻发布专题回答记者提问,也可视情况回答新闻发布专题以外的其他问题。

(三)网络新闻发布会。指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单独或邀请其他部门单位新闻发言人共同到有关网站发布新闻,并接受媒体网上提问。

(四)书面新闻发布。指就市政府有关的重大政策、决策,以书面问答的形式提供给新闻媒体,或就某重大事件由新闻发言人发表书面声明等。

第七条 新闻发布工作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确定发布选题。由要求发布新闻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初步方案后,根据选题涉及内容报市委宣传部审定。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选题,须报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

(二)统一起草、审核新闻发布稿。由要求发布的部门单位起草新闻发布稿及答问口径,经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整理后,报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审核,再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涉及热点、敏感问题的新闻发布稿及答问口径,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起草。

(三)安排、邀请参加新闻发布会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协调、安排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单位,一般由市属媒体安排记者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省属媒体和中央驻湘媒体、香港驻湘媒体参加。必要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市民代表参加。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与要求发布新闻的部门单位共同商定新闻发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场布置、资料印发等事项。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新闻;重大新闻可请市政府领导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与发布新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发布新闻的部门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新闻发布会有关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定期、不定期进行讨论评估,开展舆情信息研判,及时研究对策,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和引导舆论的有效性。

第九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所发布的内容必须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对内容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但又必须对外发布的,须经保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同意。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第十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对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部门单位和违规派记者参与报道的新闻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相关新闻媒体不予报道;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调查,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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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市客车报站器》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市客车报站器》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160号

  现批准《城市客车报站器》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185-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书(学)杂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书(学)杂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韶府办〔2005〕268号)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区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书(学)杂费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韶关市区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书(学)杂费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好韶关市第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将免收市区(含武江区、浈江区、曲江区)双失业(下岗)、残疾人、低保家庭子女基础教育书(学)杂费作为市政府2005年为民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的决定,现对《韶关市城区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书(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韶府办[2002]182号)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免收书(学)杂费对象

属韶关市区非农业户口,并在韶关市区公办中小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零”就业家庭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少年儿童,免收基础教育(小学、初中、高中)书(学)杂费。

二、免收书(学)杂费对象的确认办法

每学期开学缴费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分别凭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到就读学校验证后,办理免缴费手续。

(一)城市居民户口簿;

(二)由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领取低保金的存折。

(三)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失业证》;

(四)市(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免收书(学)杂费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免收书(学)杂费对象,按照免收对象所在学校执行的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全额免收。

四、监督管理

免收书(学)杂费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市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有关单位配合,做到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免收书(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列入部门预算,每年分两次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拨到有关学校。

此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每年由市教育局牵头进行审计。如发现营私舞弊或克扣、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77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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