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57:17  浏览:8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08〕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贵港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舒适的城市灯光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景观照明构成的城市夜间户外照明和临时性景观照明。
城市道路照明:指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的照明。
城市景观照明:包括建(构)筑物装饰照明;广场照明;开放性公园照明;绿地照明;自然山体照明;水体装饰照明;公共设施装饰照明等。
第四条 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坚持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美观和谐的原则。
第五条 贵港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财政、市政(综合执法)、工商、消防、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景观照明必须纳入统一管理,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控制灯光启闭。
第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做好防火、防盗、防雷、防漏电和防光污染等安全防护工作,保证照明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七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新设备,不断提高城市照明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爱护城市照明设施,对损坏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城市夜景灯光照明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由城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条 城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夜景灯光照明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统筹纳入当年城市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建设应包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内容,并与其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 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改造计划,报城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市区范围区域的大中型建(构)筑物(重点为十层以上的建(构)筑物)、重要地区、重要节点及公共建(构)筑物,重点景区、景观视廓,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桥梁、广场、绿化景区、山体、沿江水岸等,主要商业街区,其它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城市夜景灯光照明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均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并按下列方式进行建设:
大中型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按相关要求建设。
道路、桥梁、广场、开放性公园、绿地、自然山体、水体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景观照明设施,由管理单位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要求建设,其景观照明工程应当与建筑主体同时报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使用。对不按规划设计条件设置景观照明设计的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划设计要求设置景观照明的,相关部门应当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在城市景观照明建设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不符合景观照明规划要求的,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 在城市主干道路和重点街道、街区进行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时,其夜景灯光照明应当与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同步完成。
第十八条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城市夜景灯光照明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二)科学配置亮度与色彩,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三)要与周围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与建筑性质及功能符合;
(四)灯光、灯饰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同或相似;
(五)要注意夜间照明的实用性、景观性、科学性,注重节能及避免产生污染;
(六)不得影响白天城市景观及建筑功能的使用。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建设,不得低标准设计、建设。项目设计中应当含有照明自动控制的内容,并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充分论证,按照节能设计标准,采用节能控制技术,优先选用通过国家论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核时应征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照明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政府出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维护。
其他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四条 厂(矿)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具备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承担城市照明设施养护和维修的机构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设施运行正常,完好率在85%以上;
(二)亮灯率在95%以上;
(三)道路照明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严重故障应于三日内修复。
第二十七条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养护管理:
(一)保持景观照明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设施损坏或残缺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照明设施出现故障影响灯光效果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在三日内修复;
(二)已废弃的景观照明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任人应及时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 城市景观照明用电费用,属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统一控制启闭的,电费纳入政府财政统一预算并按时缴交供电企业;属于商业经营性用途以及没有实行统一控制启闭的照明设施,电费由业主承担,报装用电和执行电价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给予指出,责令照明设施的管理单位限期纠正。
第三十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挂浮物的,须经城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严禁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构)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八)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的。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按规定启闭。
城市景观照明一般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政务活动开启,其它时间系统处于关闭状态。
其他时间仍需继续开启城市景观照明的,由各责任人报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批准;政府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城市照明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手段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照明设施的安全使用,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等遮挡路灯,影响照明效果的,由相关部门排除不障碍,需要移植、修剪、砍伐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因台风、暴雨、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照明设施安全时,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及时修复。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7]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第三章 案头准备
第四章 现场实施
第五章 审计终结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总局制定了《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第三条 对于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前期的纳税评估初评和疑点的提供,与所属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络和承办协调会以及资料和数据的汇总工作。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步骤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国税局、地税局应成立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国税局、地税局在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应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第五条 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从各地上报的跨省经营的涉外企业中确定。
  (二)跨市(含州、盟,下同)和县(含县级市、区和旗,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分别由省级和市级税务局根据所辖涉外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第六条 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均由同一税务局主管的涉外企业,由该主管税务局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适用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二)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主管的涉外企业,由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双方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三)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的确定,应报经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案头准备
  第七条 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完成以下工作:对汇缴机构的纳税评估初评;《规程》所规定的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计项目分析与评价、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分析与评价;起草被审计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报告并上报总局,报告应包括纳税人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案头准备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等内容。
  (二)总局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下文部署联合税务审计的具体工作和进度安排。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在收到总局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对营业机构的案头准备和相关报告工作。
  在案头准备阶段,应注意结合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提高案头分析的质量。
  案头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分别向总局和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报送案头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核算方式、经营范围等)、财务管理及内控水平分析(包括收支内控、发票管理、资金运转和流向等)、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审计所属期经营状况、案头分析情况(主要为财务报表重要指标分析)、案头分析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收到各地案头分析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完毕案头分析情况,拟定重点审计项目,并向总局报告。
  (五)总局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重点审计项目,部署现场实施阶段的工作。
  (六)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接到总局现场实施阶段的部署后,应根据确定的重点审计项目,组织编制审计计划。
  (七)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汇缴机构发出《税务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通知书》中,应注明委托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期进行税务审计事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授权分别向营业机构下发《税务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需要收集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并充分使用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资料。需要纳税人额外提供资料的,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商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不得重复收集资料。
  (二)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职责范围合理分工,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
  (三)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各自情况编制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调查问卷,经双方汇总整理后,共同向纳税人发放和回收。根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由国、地税双方共同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四)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确定重点审计项目,并按照《规程》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审计计划,保证现场实施阶段的进度协调一致。
  (五)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填制《税务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纳税人。
第四章 现场实施
  第九条 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程》的要求,分别完成对所属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遵行性测试、确定性审计等程序。
  (二)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税务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层报总局,并抄送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报告》进行汇总,确定需进一步审计的问题,形成总的《税务审计报告》,并结合审计终结的需要编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见附件),一并层报总局。
  (四)总局根据现场审计结果,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税务审计结论,部署审计终结阶段的工作。
  第十条 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国、地税双方应共同派员调取或现场查阅纳税人账簿资料。
  (二)在确定性审计中,国、地税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完成共同需要的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传递给另一方。
  (三)现场实施阶段结束后,国、地税双方应及时汇总情况、交换意见、核实结果,确保相关数据口径一致,问题定性公正、准确。双方按分工对所辖税种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程》要求编制《审计汇总表》,并形成《税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终结
  第十一条 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对于现场实施阶段遗漏或需进一步确认的问题,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
  (二)根据总局部署,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发现的问题形成《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各营业机构确认。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税务审计报告》、纳税人确认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已填制好的《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及相关工作底稿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总各地《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整理相应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制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汇缴机构确认。
  (五)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汇缴机构回复意见,研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六)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汇缴机构和各营业机构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二条 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制作《初审意见通知书》,并共同派员送达纳税人确认。
  (二)根据《初审意见通知书》和纳税人回复意见,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送达纳税人,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三)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国税局、地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联合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避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必要时,联合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可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国、地税双方应按照《规程》要求按户归档,并加强跟踪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跨市、县的联合税务审计,由省级局或市级局主办,比照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和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可合并进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略)


关于开展2005年度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194号



关于开展2005年度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施工企业:
为增强工程建设创优意识,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我部决定组织2005年度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工程项目,应是具有相对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项目基建程序完整,设计合理,管理严格,工程质量优良,科技含量高,达到国内水运工程先进水平,在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通过工程项目批准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运工程项目。
  二、本次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的主要项目为: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包括疏浚、航道治理、通航建筑物等)、修造船工程(船坞、船台、滑道)以及与港口、航道工程相关的其他水工、疏浚和土建(包括道路、堆场)工程,或其他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 对发展交通运输具有重要意义的工程。
三、符合评选条件、拟参加评选的工程项目应由施工总包单位或主办施工单位申报。申报的工程项目要有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的评价意见。
四、申报材料包括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申请表(附后)和附件。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真实、完整的附件材料。附件包括:工程报建的批准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工程质量等级核定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项目获局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励等的复印件及能反映工程概况的主体工程平面、剖面图,工程照片(或录像、光盘等多媒体视听材料)。申请表一式十份,附件一套。
五、我部委托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组织本次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初评。初评组负责审查材料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初评意见后报部审定。申报材料应在2005年7月15日之前报到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愈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交通部水运司
      王世超 010-65292770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陈 萍 010-65292701
  六、审定结果以部文公布并授予证书和奖状。各获奖单位(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在工程建设中作出贡献的职工一次性物质奖励。
  附件: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全称)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主办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主要参建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设计起始时间 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主持验收单位
设计概算(合同价) 竣工决算(结算价)
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设计规模及主要工程量



申报理由
工程质量情况 验收评定的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 总数 合格品 优良品 优良率
整个工程 按个数计
水工工程 按个数计
设备安装 按个数计
建筑工程 按个数计
按面积计
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概述



工程概况及说明



勘察设计主要优缺点
施工主要优缺点


主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表
序号 单位(分部)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评定 备注
项数 优良项数 质量等级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表
序号 单位(分部)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评定 备注
项数 优良项数 质量等级
一 水工工程
1 单位工程
1) 分部工程
……
二 设备安装
1 单位工程
……
三 建筑工程
1 单位工程
……
四 疏浚工程
1 单位工程
……
五 其他工程
1 单位工程
……
合计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鉴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使用)单位意见建设(使用)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初评组意见初评组主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审定组意见 年 月 日



申报附件目录


填表说明
1、 项目名称要写全称,建设地点和建设、设计、监理、主办施工单位地点必须详细填写。建设性质栏填写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2、 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栏,填写交通行业有代表性的可比技术经济指标。
3、 申报理由栏,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条件,对申报工程予以说明。并简要介绍申报单位的情况。
4、 工程质量情况栏,若申报工程项目是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则填写验评的单位工程,申报工程项目是一个单位工程,则填写验收评定的分项工程。
5、 主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栏,主要指施工企业合理组织施工,在缩短工期、节省劳力、节约材料、降低成本和保证质量等方面取得的综合效果,以及工程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