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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18:21  浏览:9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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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11号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业经2005年4月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O五年四月十六日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指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部门适用本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三)在银的自治区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五)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行政效绩评估范围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及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实行行政执法部门自我考核与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情况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九条 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等方式进行测评;

(二)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五)检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按照《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规定的记分办法进行逐项计分,按照分值高低确定考评等次。

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评总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考评总分在60-79分的,为合格;考评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纳入同级政府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不力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有关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不合格的部门,取消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考评为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制定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执法管理△ 办法

抄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银川警备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银川市委员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0日印发

校对人:霍小平 打印:王娟 份数:240份




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

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评分标准

组织

领导
1
确定行政“一把手”负总责,有明确的分管领导
8分
“一把手”没有亲自部署安排工作的减2分

2
明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承办,并将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没有明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减1分;没有指定专人负责承办的减1分;没有将指定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减1分

3
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没有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减2分,未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减1分

制度

建设
4
制度健全,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九项制度
区市县:

35分

部门:25分
市直部门九项制度有一项未建立的减1分;

区市县九项制度有一项未建立的减1.5分

5
制度落实,严格按制度办事,无违反制度现象发生
市直部门有违反制度情形的一例减2分;

区、县有违反制度情形的一例减 3.5分

6
制度创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新举措
市直部门2分,没有创新的不得分;

区、县4分,没有创新的不得分

抽象

行政

行为
7
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程序规范,无被撤销或废止的;有本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目录
10分
1、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令被撤销、废止的,每件减5分;未制定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减1分

2、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每件减2分;

3、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每件减2分

8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报送备案;备案材料(报告、正文、起草说明)齐全

9
被撤销、责令废止、改正的规范性文件,在15日内作出了处理决定

具体

行政

行为
10
严格执行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种类齐全,内容完整规范
县市区:

15分

部门:25分
1、委托行政执法权无法律依据的,每项减1-2分;

2、案卷中执法文书不规范或不齐全的,每卷减1-2分;

3、行政执法案件被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变更的,每件3-4分

11
行政许可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按规定进行,统一受理和答复;建立活页率100%
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每件减2-3分;未按规定进厅统一受理和答复的减1-2分;制作活页率未达到的减1-2分

12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每件减2-3分

13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标准执行,无乱收费情形
无证收费或乱收费的每件减2-3分

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评分标准


14
及时查处行政违法行为,执法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及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未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减1-2分

15
罚没财物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罚没物资交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拍卖或依法处理
无正当理由不实行罚缴分离的,每件减1-2分

执法

队伍

建设
16
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
4分
培训考核次数不满2次的减1分;

17
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建立执法人员管理体系;依法申办执法证件,坚持持证上岗;按规定办理年度审验
未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体系的减0.5分;

无行政执法证上岗的,每人减0.5分;

未按规定参加执法证件年审的减1分

18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纪律教育,执法人员遵守执法纪律、文明执法
执法人员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的每件减1分

行政

复议
19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6分
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每件减1分

20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合法、及时,办结率达95%以上
未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办结率达未达到95%的每件减1分

21
被申请复议案件的维持率达90%以上
被申请复议案件的维持率未达90%的减2分

22
按季度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复议情况统计
未按季度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复议情况统计的减2分

行政

诉讼
23
依法参加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被维持率达90%以上
4分
行政诉讼案件被维持率未达到90%的减2分

24
按季度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诉讼情况统计
未按季度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诉讼情况统计的减2分

行政

赔偿
25
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赔偿申请
3分
未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赔偿申请的每件减少1分

26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责令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引起行政赔偿的行政执法案件,每件减1分;未对责任人依法追偿的每件减1分

行政

执法

监督
27
有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检查机构,开展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15分
未设立内部监督检查机构的减1分;未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减3分

28
及时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纠正执法违法行为,办结率达90%以上
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结率未达到90%的,减3分

29
认真办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未及时办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每件减4分

30
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复议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每件减4分

注:每一项目扣分不超过本项目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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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和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发展领域的技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高新技术的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制定扶持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高新技术快速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发展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第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规划和计划,实施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增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储备。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
  各类科技研究开发计划应当重点突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不同高新技术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实行等级管理、动态考核。
  第八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放科技资源,设立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和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承担重大科技研究的能力。
  境外、省外企业在本省建立的研究开发机构,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骨干企业可以建设面向行业服务的行业技术中心,增强重点产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行业技术中心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当重视研究推广应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等高新技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办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企业提供办公与生产场地、投资融资、信息、管理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在孵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扶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及在孵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促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目的的特定区域。
  高新区应当成为引领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和参与国际竞争、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载体。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高新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自主创新的主体。
  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和项目应当符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方向或者要求。
  第十六条 省和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鼓励、扶持高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协调、解决高新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高新区,按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会同省人民政府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设立省级高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立国家级高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高新区管理机构按照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对高新区依法实行管理。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体制创新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发展的管理、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授予高新区管理机构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将高新区内经济管理、基本建设的相关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管理事项授权高新区管理机构办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授权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直接办理有关业务,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配套服务。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规划需要调整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
  高新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其投资强度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要求。
  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除依法上缴的以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高新区财政安排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应当逐年增长。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新区进行定期评估。国家级高新区评估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省级高新区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内企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投诉。高新区管理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经国家授权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坚持高新技术的发展方向,健全技术创新机制,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扩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持续增加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的投入,其投入的比例应当达到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五以上。
  第三十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认定变更手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BFQ]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高新技术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定期进行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应当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制定高新技术人才引进政策,增加对高新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资金的投入,强化高新技术人才激励机制。
  第三十六条 鼓励发展创业培训、人才交流等中介机构,建设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交流的高层次人才市场。
  第三十七条 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企业投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的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由投资各方约定。
  第三十八条 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高新技术成果的,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其贡献相当的股权、收益或者奖励。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和广泛利用社会资金的高新技术投资融资体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投入,重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规模,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十一条 境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本省创办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企业购并、股权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收回投资,获得收益。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制度,制定统计指标和方法。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发展高新技术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收费等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高新区经评估不符合标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取消其高新区资格。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对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查、评比、达标、收费等活动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应当享有的优惠待遇等合法权益,因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或者未能享有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高新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或者不予认定又拒不说明理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复核过程中,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待遇的,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已经认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已经享受的优惠所得,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财政用于发展高新技术经费的, 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以高新区名义从事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师[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培训项目顺利实施,推动全国范围大规模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提高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各子项目的具体实施安排另行逐项通知。

  附件: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示范性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10-2012)”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组织实施2010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培计划”)。“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由中央本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教育部组织实施。

  一、项目目标

  “国培计划”旨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雪中送炭和促进改革的作用,推动全国大规模教师培训的开展,促进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高。

  2010年“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主要包括中小学骨干教师研修、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班主任教师培训、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培训团队研修等五类项目。通过“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的实施,组织万名中小学优秀骨干教师和班主任骨干教师参加集中研修培训,组织36万中小学教师参加远程培训,为全国中小学教师培训培养骨干,作出示范,并开发和提供一批优质培训课程教学资源,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主要项目

  (一)中小学骨干教师研修项目

  组织对全国6000名中小学优秀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5天的研修培训,采取集中研修、课题研究和跟踪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为各地培训一批“种子”教师,使他们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教师培训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培训对象为50周岁以下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遴选。

  ——培训学科为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外语、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6个学科;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综合实践活动等10个学科;高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综合实践活动等10个学科。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改革要求,针对中小学教师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精心设计课程方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学科教学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着力解决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帮助骨干教师研究总结教育教学经验,进一步提升中小学骨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及对于青年教师的指导能力。

  (二)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项目

  1.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远程培训 组织对全国100个县的2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教师进行40学时的培训,解决一线农村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提高农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培训对象为县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教师,由相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项目县,项目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遴选学员。

  ——采取电视课程收看、IP卫星资源播放、网络在线学习和县域内集中研讨相结合的混合培训模式实施培训。

  ——培训学科主要为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美术、音乐、体育等8个学科和初中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8个学科。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针对农村教师在实施课程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实际需要,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组织实施培训。

  2.普通高中课改实验省教师远程培训

  紧密配合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试验和推广工作,组织对2010年新进入高中课程改革实验的省(区、市)的高中起始年级学科教师进行50学时的课改专题培训,提高高中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培训对象为2010年进入高中课改实验的重庆、四川、贵州、西藏、甘肃等省(区、市)起始年级的高中教师,约6万人。

  ——采用网络远程教育手段,网络自主学习与网上网下集中研讨相结合方式实施培训。

  ——培训学科为高中思想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和综合实践活动等15个学科。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高中课程改革学科课程标准,针对普通高中学科教师实施新课程面临的教学主要问题按需施教。

  (三)班主任教师培训项目

  1.中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培训

  组织对全国1000名中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进行为期10天的集中培训,提高中小学班主任队伍整体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推动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的开展。

  ——培训对象为小学骨干班主任教师500名(其中包括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100人),中学骨干班主任教师500名(其中包括中学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100人)。

  ——培训内容主要针对小学班主任在日常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热点问题,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引导教师关注班主任工作的细节,理解和掌握班主任工作的特殊规律。

  2.知行中国——中小学班主任教师远程培训

  利用“知行中国教师专业成长扶助基金”,组织对全国10万名小学班主任教师进行50学时的远程培训,提高班主任教师整体素质,促进班主任工作质量的提高。

  ——培训对象为全国各省(区、市)300个县的10万名小学一线班主任教师。

  ——培训方式采取集中研修与远程培训相结合,组织对1000名远程培训辅导教师进行集中培训,对10万小学班主任教师进行远程培训。

  ——培训内容针对小学班主任教师在日常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班主任的每一天”、“班主任的每一学年”、“班主任与每次活动”、“班主任与每个班级”、“班主任与每个学生”、“班主任的基本技能”等六个模块。

  (四)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项目

  1.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骨干教师培训

  组织对全国1400名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5天的专项集中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改善紧缺学科师资力量薄弱状况,促进全国中小学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培训。

  ——培训对象为农村中小学专职体育骨干教师700人,中小学艺术教育骨干教师700人(其中包括诵读教育骨干教师100人)。

  ——培训内容主要是中小学体育、艺术教育的专业技能和教学技能,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

  2.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

  组织对600名幼儿园骨干教师进行为期10天的专项集中培训,提高教师教育能力,推动全国幼儿园教师培训的开展。

  ——培训对象为全国各省(区、市)幼儿园骨干教师。

  ——培训内容围绕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基本理念,针对幼儿教育中的主要问题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教师教育实践能力。

  3.援助青海玉树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

  组织对青海玉树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开展为期10天的心理康复教育专项培训,促进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自身心理状态的恢复,提高开展灾后学生心理康复教育的能力。

  ——培训对象为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培训者,共200人。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震后常见身心反应及其应对;沟通与助人技巧;团体辅导的技巧;哀伤辅导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灾后情绪管理;学校危机管理;生命意义与生活的重建;教师自我保健的常识和方法;灾后学校卫生防疫等专题。

  (五)培训团队研修项目

  组织对全国1000名骨干培训者进行为期10天的集中研修,研讨培训方案,提升培训教学水平和教师培训组织管理能力,促进教师培训质量的提高。

  ——培训对象主要为参加“国培计划”项目的专家人员和管理者。其中,省级教师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和高校教师培训部门负责人200人,优秀中小学骨干教师400人,高等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专家400人。

  ——培训学科主要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4个学科以及培训管理者研修班。

  ——培训内容以“有效教师培训”为主题,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现代培训理论,了解国内外教师培训发展特点和趋势和学科发展的趋势和动态,探索培训规律,总结培训经验,提炼典型案例,切实提高培训者组织实施培训项目,有效进行教师培训的实际能力。

  三、基本要求

  (一)采取招标或邀标方式遴选培训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高水平的高等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严格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建立培训机构竞争激励机制,确保项目实施高起点高质量。

  (二)组建高水平培训专家团队。建立“国培计划”培训专家库,通过公开选拔和民主推荐相结合方式遴选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的高水平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承担培训任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和实际需要,培训任务承担机构首先从“国培计划”培训专家库遴选培训专家,组建专家团队,其中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不少于50%。

  (三)开发整合优质培训课程教学资源。采取有效方式建设开发项目课程资源,建设“国培计划”培训资源库,促进优质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应充分利用“国培计划”项目的优质课程资源,有效整合一切优质资源,积极开发新资源,同时,各个项目利用“国培计划”经费开发的优质课程资源要纳入“国培计划”培训资源库。各项目利用“国培计划”经费开发的培训资源及相关成果,除特殊约定外,归教育部所有。

  (四)认真遴选参训学员。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培计划”项目参训学员的遴选推荐。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各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做好学员遴选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学员自荐、地方推荐和公开选拔相结合的方式,遴选出既符合条件,又能在培训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的教师参训,确保“国培计划”培养“种子”教师培训目标的实现。

  (五)做好培训教学与组织管理工作。“国培计划”的教学组织实行项目首席专家制,各培训单位要根据项目要求,认真遴选聘请高水平权威专家担任培训项目首席专家。首席专家负责主导培训课程方案的研制,确定课程计划,监管教学过程和组织辅导答疑等,对培训项目进行区全过程的专业指导和引领,以确保培训的专业性和实效性。各项目单位要确定主管领导负责“国培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调动优质资源,选配熟悉培训工作同志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好培训前期调研、课程方案研制、培训专家遴选、培训教学组织、学员考核评价、学员管理与后勤保障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为培训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提供保障。

  四、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负责计划的统筹管理、协调指导、立项评审、评估检查和绩效考核。“国培计划”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相关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国培计划”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和办法、评审实施方案、指导项目实施和评估检查工作,为教师培训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专业支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培计划”的总体要求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培训项目学员的遴选、组织管理、评估考核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加强各方协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统筹、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和完善项目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有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发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组织作用,调动区域内外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培计划”培训工作。

  (三)强化项目评估检查。建立专家评估、网络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和质量评估,并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培训任务和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对执行有力、效果良好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表扬;对执行不力、效果欠佳的,调整培训计划或取消项目承担资格。制订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作健康发展。

  (四)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本计划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列入年度预算。“国培计划”各项目均为免费培训,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费。要根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严格项目资金预决算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接受项目资金审计,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发生虚报、截留、挪用培训资金等行为。对违纪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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