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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11:50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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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0〕2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2006年12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连续三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了专项考评。在考评过程中,各地法院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对考评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按期完成考核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尤其对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问题产生了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分析总结各地对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2009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重点,对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项目和分值作了部分调整。现将《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在考评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二 ○ 一 ○ 年 一 月 四 日


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的要求,现就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中涉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具体事项,确定考核目标及量化考核评分办法如下:

  2009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项目中,列为扣分项目,最高扣2分。

  一、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和解决执行难问题重视、支持不够,或未制定关于加强执行工作和解决执行难实施意见的,扣0.2分。

  二、未制定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工作规则的,扣0.1分;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执行案件、敏感案件、非法干预案件和执行工作中遇到的人民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联席会议未能发挥作用的,扣0.2分。

  三、不重视人民法院执行联动机制建立,没有下发执行联动机制会签文件的,扣0.2分;本地区存在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的相关规定或文件的,扣0.1分。

  四、国家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扣0.2分。

  五、公安、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审查处理的,扣0.1分;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加扣0.1分。

  六、对外省市法院执行不及时协助或协助不力,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扣0.1分。

  七、本地区发生严重暴力抗法事件,因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财物毁损或执行严重受阻的,扣0.3分;发生多次,或不按规定及时上报、隐瞒不报的,加扣0.2分。

  八、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案件录入率未达到90%的,扣0.1分。

  九、未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政府未解决法院特困群体执行救助资金来源的,扣0.1分。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的考核。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辖区执行工作进行考核的实施细则。

  各高级人民法院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09年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提出考核评分意见(同时也可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分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于2010年1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综合平衡后,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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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养路费
           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偷漏、拖欠、抗交养路费的车辆,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可以责令其停驶,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有关证件或暂扣车辆。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旅游局


关于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旅游局




为了加强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赴港旅游市场的管理,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宣传招徕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关于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
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代办点的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旅行社业务广告活动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必须标明旅行社的全称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旅游项目名称、内容、价格、旅游质量监督投诉电话等。任何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
二、旅行社不得发布超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的广告;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组团社在本省设立的代办点,委托代理出国(境)旅游业务广告应标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凡发布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前往我国周边国家边境旅游业务的广告,必须于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旅行社发布业务广告必须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广告中不得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贬低其他旅行社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不得含有迷信、淫秽、赌博等违背社会公德的文字、语言、画面;不得发布国家未予批准、公布的境外旅游目的地线路的广告。

四、旅行社利用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网络、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体发布业务广告,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等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委托代理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赴港旅游和前往我国周边国家边境游广告时,应当出具与被代理社签订的业务代理合同或协议书。
(三)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验旅行社办理业务广告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六、旅行社在发布的开业、迁址、更名、转类、合并,分立或加入企业集团等公告中进行旅行社业务广告宣传,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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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进行处罚;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9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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