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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疟疾、基本消灭疟疾、消灭疟疾及基本消灭恶性疟标准(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47:44  浏览:9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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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疟疾、基本消灭疟疾、消灭疟疾及基本消灭恶性疟标准(试行)

卫生部


控制疟疾、基本消灭疟疾、消灭疟疾及基本消灭恶性疟标准(试行)

1986年10月30日,卫生部

一、控制疟疾的标准:
1.以县为单位,年发病率连续2年在1‰以下,没有发病率超过5‰的乡(区),无局部暴发流行;
2.近10年来,发病率曾达到1%的乡(区),70%以上的村庄开展了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血检人数连续2年占全乡(区)总人口的5%以上;
3.有较健全的基层卫生组织,县、乡(区)都有人负责疟防工作,有比较健全的疟疾管理和监测制度,能及时发现和根治病人;
4.积极开展了灭蚊和防蚊工作。
二、基本消灭疟疾的标准:
1.以县为单位,按当地感染的病例计算,年发病率连续3年在1‰以下,没有发病率超过5‰的乡(区);
2.近10年来,发病率曾达到1‰的乡(区),90%以上的村庄开展了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血检人数连续3年占全乡(区)总人口的5%以上;
3.有较健全的基层卫生组织,县、乡(区)都有人负责疟防工作,有较健全的疟疾管理及监测制度,能及时发现和根治病人,及时处理疫点;
4.积极开展了灭蚊防蚊工作,防蚊设备显著改善。
三、消灭疟疾的标准:
1.经过考核达到基本消灭疟疾标准3年以上,且近3年未出现当地新感染病例;
2.和毗邻县组织了疟疾联防,这些县都已达到基本消灭疟疾标准;
3.能长期维持有效的疟疾监测,及时发现、根治输入病例和处理疫点;
4.有较完善的防蚊设施。
四、基本消灭恶性疟的标准:
1.以县为单位,连续2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恶性疟病例;
2.近10年来曾发现恶性疟病例的乡(区),90%以上的村庄开展了发热病人血检工作,血检人数连续2年占全乡(区)总人口的5%以上;
3.近10年来曾发现有恶性疟病例的乡(区)或村庄,实施了室内杀虫剂滞留喷洒,室内主要媒介密度明显降低;
4.县、乡(区)都有人负责疟防工作,有较健全的疟疾管理及监测制度,能及时发现和根治病人,及时处理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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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的决定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1999]104号
━━━━━━━━━━━━━━━━━━━
  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东省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目前
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有一定差距。为使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国家公
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家公务员医
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二、享受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比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
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费来源与控制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拨付,列入当年财
政预算。
  医疗补助经费的预算和核拨要根据各地上年度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水平和
财政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的2%
左右,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医疗费用增长和经济发展情况适
时调整。筹资比例超过工资总额3%的,需报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
  原享受公费医疗但不是公务员的以外人员,可比照公务员的控制标准和补助
办法享受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省直单位按属地原则,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单位所在地的补助水平一致。

  四、补助经费用途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但超
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社会保险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后,累计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
重的职工。
  (三)根据公务员的年龄和职级确定不同比例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上述补助的具体比例、标准和计入办法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公务员队伍实际情况,确定上述三
种补助办法所占补助经费的比例,或者根据筹资情况,按上列顺序,选择其中一、
二种补助办法。
  采用计入个人帐户办法的,应首先保证第1、第2两项补助的需要。计入个
人帐户的部分最多不得超过补助经费的60%。
  医疗补助经费不足当地公务员工资总额2%的地区,补助经费一般不计入个
人帐户。
  筹措补助经费困难的地区,可以只采用第1种办法。
  统筹地区尚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公务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
及公务员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在补助经费中开支。

  五、管理和监督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
致。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由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
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保证医疗补助
经费专款专用。
  各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各级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六、组织领导

  各统筹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并报省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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