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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7:08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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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暂行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区,提升我市居民生活质量,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明确我市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导向和布局原则,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区是指聚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修订版》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居住社区按人口规模或户数划分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


  按人口标准划分:居住区人口约为21000至48000人,小区人口约为7000至16000人,组团人口约为1000至2700人。按户数标准划分:居住区户数约为7000至16000户,小区为2000至4000户;组团为300至800户。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服务设施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零售商店、餐饮店、商业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汽车修理清洗店及其他生活服务设施。


  第五条 居住社区商业设施的建设坚持商住分离、规划优先、市场化模式、便民利民的原则。



  商住分离原则:实现住宅与商业的相对分离和商业的相对集中与独立,以保证商业不影响居民住宅的宜居环境。集中建设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形成一个商业服务集中的功能区域,居民的日常基本需求都可以在此得到满足。



  规划优先原则:根据三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三亚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社区商业配套规划,指导社区商业的建设。



  市场化模式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社区商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一些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离不开,而通过市场机制难以引入的一些微利或者经营比较困难的商业服务项目,则主要由政府调控和规划。



  便民利民原则:居住社区商业的建设要以人为本,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应在社区内得以解决。



  第六条 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依据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中有关商业服务设施的要求实行,具体见下表:



商业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及业态要求(m2)



组团 小区 居住区
商业服务建筑面积 150~770 3100~5800 14700~43000
金融邮电建筑面积 - 110~400 700~3000
应有的商业服务业态 小型副食品点、缝纫店;适度设置小型餐饮店、理发店。 小型副食品店、土产日杂店、净菜店、缝纫店、家电维修店;适度设置小型餐饮店、理发店、家电、五金店。 小型副食品店、土产日杂店、净菜店、烟酒店、文化用品店、储蓄邮政所、诊所药店、缝纫店、家电维修店;适度设置小型餐饮店、理发店、家电、五金店、照相馆、音像店、文化娱乐网点。





  第七条 已经建成的居住区、小区、组团(以下简称居住社区)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并结合各小区实际情况,对用地和建筑面积不足的进行改善,商业服务业态不健全的进行提升。


  第八条 新建的居住社区,其商业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应严格按照相关指标执行。


  第九条 居住区鼓励设置小型副食品店、土产日杂店、净菜店、烟酒店、文化用品店、储蓄邮政所、诊所药店、缝纫店、家电维修店;适度设置小型餐饮店、理发店、家电、五金店、照相馆、音像店、文化娱乐网点。
小区鼓励设置小型副食品店、土产日杂店、净菜店、缝纫店、家电维修店;适度设置小型餐饮店、理发店、家电、五金店。


  组团鼓励设置小型副食品点、缝纫店;适度设置小型餐饮店、理发店。


  第十条 居住社区商业的业态业种配置必须以便民、利民、为民为目标,优先配置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为主的必备性业态。社区内居民可实现在步行8分钟的范围内,满足购物、餐饮等日常消费需求。


  按照居民的最远消费距离,200米以内应配置有便利店;300米以内应配置有餐饮店、医药店;500米以内应配置有中小超市、美容美发店、洗染店;800米以内应配置有农贸市场(或生鲜超市)、金融服务网点和24小时营业的医药店(或医药服务窗口)。


  第十一条 居住社区商业的各种业态应满足如下要求:


  1.农贸市场:室内或棚顶式,营业面积1000—3000平方米,主要经营粮油、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


  2.中小超市:营业面积一般100—300平方米,主要经营各类生鲜蔬菜、肉类、粮油、调味品、食品饮料、日用生活用品等,商品品种一般在1000—3000种,营业时间12小时以上。


  3.便利店:营业面积一般30—100平方米,主要经营食品饮料、日用生活用品等即时消费商品,商品品种一般在200—300种,营业时间16小时以上。


  4.餐饮店: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价格和档次以所在社区消费水平相适应,能提供订餐、送餐以及早餐服务,卫生、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营业时间10小时以上。


  5.美容美发店: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美容美发及相关的服务,并能为老年人、儿童及病残人等提供上门服务,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营业时间10小时以上。


  6.医药店: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包括6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配有职业药剂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7.洗染业: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连锁分店2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洗衣、熨烫和皮革衣物的清洗、上光等服务,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示牌,营业时间10小时以上。


  8.金融服务网点:营业面积7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储蓄、汇款、代收费、兑换等基本的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居住社区,若商业服务设施未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修订版》指标要求的,由市商务局及市工商局牵头,市规划、住建等部门积极配合,会同开发商、业主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对于市场配置度高、盈利性好且不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如:小卖部、书店、药店等,由市商务局及市工商局进行设立引导,由开办者自行选择规模及具体开办地点。


  对于市场配置度高、盈利性好且比较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如:餐饮、卡拉OK 等,由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及市工商局共同审核后,确定开办的规模及地点。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规划的实施,要求居住社区严格按照最初的规划执行,严防商业设施改做它用。


  第十五条 鼓励居住社区业主进行经营业态创新,以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实施监管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组建由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成的“三亚市居住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同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和商业企业等几方面的积极性,互联互动,协调配合,促进三亚市社区商业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2.对于未建成的居住社区,在其规划时期,由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对社区建设前期规划进行审核,保证社区从建设前期规划上符合三亚市社区商业设施建设规范,在社区规划人口、社区商业设施业态分布等方面符合三亚市的相关规定。


  3.对于已经在建的居住社区,要求其商业设施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规划部门依法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验收。在商业设施建设过程中实行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公报制度,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规划局定期发布公报,公布违法建设单位的名称、建设工程的名称及其所在位置、违法的时间和事实等。


  4.对于已建成的居住社区,由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统计好其已经具有的商业设施业态和面积,然后根据本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意见,由小区所在的居委会根据此意见提出完善小区商业设施的方案并报市规划局审批,形成最终的完善方案。由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定期对方案实施的进度和情况进行监督。


  5.由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对社区商业设施招商及商户登记注册等行为监管,尽量引进连锁经营和便利店,吸引管理规范、实力雄厚、信誉较好的大型企业进驻社区商业。


  6.市商务局制定好居住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建设和完善计划。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建设由所在社区的区镇具体负责。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居住社区商业设施配套及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5 月17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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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刘昌林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丰富的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目标是,发掘与传承景德镇陶瓷历史文化;凸显城市和街区的景派风貌特征,提升建筑文化品味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素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坚持系统化规划、科学化保护、特色化建设、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并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资源利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关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规划、文物保护、公安、财政、国土、建设、水务、林业、环保、旅游、房管、民族宗教、工商、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和分工,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都应受到支持和鼓励。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任何人都有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的义务。

  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区域是:

  (一)景德镇历史城区—北至观音阁400米狭长地带,西临昌江河,南至浙江路以南260米,东至莲花塘(佛印湖),总面积约2.99平方公里;

  (二)昌江及其沿岸景观视线走廊;

  (三)湖田古窑遗址保护区;

  (四)枫树山陶瓷古建筑保护区;

  (五)三闾庙明清古街保护区。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和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控保单位及其他历史建筑;

  (二)具有文物价值的古窑址、古井、石刻、古栅门及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要素;

  (三)地下文物埋藏区;

  (四)三闾庙、彭家弄、葡萄架、富强上弄、陈家弄、刘家弄六个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空间形态与尺度;

  (五)传统街巷及名称;

  (六)优秀的地方文化艺术、习俗和生活方式、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口述或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应当控制人口容量,改善环境质量;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旅游专项交通,增建停车设施,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内部道路交通状况;应按规划要求合理布置公共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的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确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保护级别分类管理,并采取保护措施,对达到不可移动文物级别的,由文物所有权人实施管理和保护,市文物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并按有关程序申报确认为不可移动文物;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达不到不可移动文物级别的,由所有权人实施管理和保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给予指导,并按有关程序申报确认为历史建筑。

  第十二条 依法认定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市文物主管部门应给予指导。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或地下文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性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风貌协调区。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出控保建筑的具体分类标准、保护和整治方案,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并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应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对具有较高文物价值的历史建筑可鉴定为控制性保护建筑,并参照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应当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历史建筑为非私有的,使用单位法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作为民居使用的,管理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历史建筑为私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管理单位的历史建筑,由名城保护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经确定的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维护修缮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应及时报告名城保护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应加强市政设施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已有架空线路应逐步进入地下;新的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必须按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用户不得擅自接入历史文化名城内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和给排水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应加强消防管理,坚持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因保护需要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和规范的,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须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四条 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和损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和道路等;

  (三)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改建和扩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的高度、体量、功能、色彩和风格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

  1、在城区标志物(如龙珠阁、昌南阁)周围划定范围内建造超过其高度1∕3的建筑物;

  2、新建、改建和扩建遮挡景观视线走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擅自新建与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不相协调的水塔、烟囱、电视塔和微波塔等构筑物;

  4、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安装太阳能、遮光蓬和遮雨蓬等影响名城风貌的设施;

  5、擅自安装、悬挂和张贴户外广告,或广告造型、色彩和内容与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不相协调;

  6、擅自进行店铺招牌和门面改装,或店铺内设施、照明灯具和光色与历史文化名城风貌、色调不相协调;

  7、设置影响建筑立面效果的空调和在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设置空调;

  8、建设突出开敞式阳台。

  (五)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和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六)擅自更改传统街巷和区域的历史名称;

  (七)擅自迁移、损坏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及其构件;

  (八)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

  (九)其他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

  (二)修建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手工陶瓷作坊,制作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

  (三)修建民间客栈,经营特色餐饮;

  (四)表演传统民间艺术;

  (五)收藏、交易或展示民间陶瓷工艺品;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制订保护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或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

  (二)进行影视摄制或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历史文化名城遗存破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保护管理责任人限期整治,并视情况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进行审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单位或个人经批准进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对其威胁、辱骂、恐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法律或规定对辖区内的名镇或名村制定保护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松原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第一章 总 论

  1.1 规划编制意义
  “十一五”期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编制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规划,对于保障我市环境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推动我市走上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安全和防护条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吉林省21世纪议程行动计划-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纲要》、《吉林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吉林省生态功能区划》,《松原市蓝天碧水绿色工程规划》、《松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松原市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3 规划编制原则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突出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统筹发展,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以推动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以强化环保执法监督、提高环境管理能力为核心,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2)突出政府主导,明确环保事权
  紧紧围绕环保部门的主要工作,突出政府职能,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环保部门监督协调,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并通过指标和任务对企业、市场、社会作指导性要求。
  (3)实事求是,合理规划目标任务
  充分考虑市情和发展阶段,从环保工作基础和现实条件出发,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规划指标要有可操作性,规划任务要有针对性,政策和措施要有可行性。
  (4)统筹区域推进,突出重点
  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优先抓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重点工程建设,分期推进,保持连续,逐步提高。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环境问题作为优先目标和重点任务,全市整体与局部共同努力,集中力量办实事,力争取得实效。



  (5)加强协调,注重衔接
  规划本着与“十五”期间的我市环保计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地方环保规划及重点领域环保专项规划相衔接,与省和市“十一五”期间的相关要求和内容相协调。
  1.4 规划基准年与规划期
  规划基准年为2005年,规划期为2006—2010年。
第二章 “十五”计划完成情况和“十一五”形势预测

  2.1“十五”计划完成情况
  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级政府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结合生态市建设和发展生态环保型效益经济,扎扎实实地实施“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总体环境质量保持稳定,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局部地区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1)城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市区及各县级城市都相继建设气化、热化工程,开展了大规模的烟尘污染治理,有效减缓了大气煤烟型污染。2005年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稳定保持国家二级标准,各县城大气环境质量也均好于国家三级标准,实现了“十五”计划目标。
  (2)主要水域水质保持稳定。松花江出境断面水质控制在国家三类水体标准以内。强化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管理,完成了全市7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通过了专家论证,完成了市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简易划界立标工作。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十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在狠抓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开展了环境违法排污企业综合整治,不断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并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坚决予以关停,有效控制了污染物排放总量。
  (4)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以生态市建设为契机,开展了大规模的生态建设。实施了重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开展了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生态示范区建设、有机食品基地建设。通过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开展了大规模的植树造林,开展了大规模的生态草建设,草原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遏止,局部得到恢复。前郭县查干湖自然保护区和乾安大布苏狼牙坝市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了8个有机食品实验基地,2个通过了认证。
  (5)城市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市区及县级以上城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均控制在58分贝以下,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69分贝以下,达到了“十五”计划目标要求。
  2.2“十五”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展缓慢。主要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按计划完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没有开工建设,主要原因是地方经济支撑能力不强,环保项目投资超过当地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目标无法实现。
  (2)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机制。“十五”计划涉及到农业、林业、水利以及建设等部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和管理体制不够健全,部门间配合不足,致使计划中部分任务和项目无法落实,影响各项目标的实现。
  (3)监管能力不强。缺乏足够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手段,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执法难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造成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个别违法排污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4)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开展以清洁生产为特征的全过程污染控制及节能降耗监督管理不够。

第三章 指导思想、目标和指标

  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快环境保护三个历史性转变,坚持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重,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以节能减排为重点,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初步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3.2 环境保护目标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总目标是:
  到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得到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重点区域生态功能开始恢复,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农村环境状况有所改善,确保放射源与辐射环境安全,完善环境执法体系建设,强化环境监管能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逐步走上良性循环、协调发展的轨道。
  3.3 环境保护指标 
  (1)水环境质量指标
  —松花江出境断面控制在Ⅲ类水体标准。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得到有效防护,水质达标率达到90%。
  (2)大气环境质量指标
  —市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县城空气质量稳定控制在国家三级标准以内,力争达到二级标准。
  (3)声环境质量指标
  —市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及交通干线噪声均控制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内。
  (4)生态环境质量指标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大于20%;
  —森林覆盖率稳定达到12.5%;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8平方米。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力争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5)辐射环境质量指标
  —环境及辐射污染源周围的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6)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5605吨和24100吨。
  (7)污染防治指标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大于50%,其中市区达到60%,县城达到40%;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60%,其中市区达到70%,县城达到50%;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


  第四章 城市环境保护
  4.1 目标
  (1)城市空气质量
  到2010年,市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空气总悬浮颗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值分别控制在200微克/立方米、60微克/立方米、50微克/立方米、100微克/立方米。县城空气质量稳定控制在国家三级标准以内,力争达到二级标准。城镇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95%以上、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85%以上。
  (2)城市水环境质量
  到2010年,松花江松原段水质有所改善,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60%,县城达到40%;
  (3)城市环境噪声
  到2010年,市区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均控制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内。
  (4)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
  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县城达到50%;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大于85%;医疗垃圾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
  4.2 主要任务
  结合城镇化发展战略,强化城镇环境综合治理,重点解决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污染以及大气煤烟型污染,使城镇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
  (1)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规范沿江排污口,限期拆除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确保饮用水安全。建立完善地下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体系,清理并逐步关停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单位。消除水源地污染隐患,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2)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回用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规划在江北、乾安、长岭、扶余各建1座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管网189千米。全面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配套管网建设,统筹考虑污水回用。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创建节水型社会,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全面规范污水处理厂的排污监管,规划期间,现有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实现污水处理厂排污的实时、动态、全面的监督与管理,严禁超标排放污水。
  (3)继续实施“蓝天”工程。推广清洁燃料,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展城市气化、热化工程建设,加大城市单体采暖锅炉整治力度,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污染防治,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
  (4)加强环境噪声管理。加大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噪声的监督管理,优化人们的生活环境。
  (5)建设医疗垃圾处理设施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力度,减少垃圾产生量。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营监管,保证医疗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

第五章  工业污染防治

  5.1 目标
  到2010年,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和工业烟尘排放量力争控制在2005年末水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在12000吨以下,工业固体废物保持在2005年水平,综合利用率达到60%;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95%。 
  5.2 主要任务
  本着“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继续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治理老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降低消耗,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的增长。
  (1)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在石油化工、燃煤电厂、粮食深加工等重排污行业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过程控制污染。
  (2)强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突出石油开采、石油炼制、燃煤电厂、化工、水泥、玉米深加工等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控,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废水排污大户的治理和改造力度,推广废水循环利用,减少废水排放量,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实施燃煤电厂和自备电厂的脱硫除尘工程,减少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

  (3)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监管。加大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治理和综合利用水平,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开展危险废物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范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严格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和危险废物出口企业的监管。加强持久性污染物的环境管理,提高有机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水平。
  (4)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保护群众健康安全。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行身份证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

  6.1 目标
  到2010年,全市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重点区域生态功能开始恢复,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监管体系,遏制人为生态破坏。提高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的建设水平和管理能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力争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农村环境状况有所改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大于20%;森林覆盖率达到12.5%;10%的县乡村开展相应级别的生态示范系列创建活动;规模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
  6.2 主要任务
  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强化分区保护,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为重点,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初步遏制资源过度消耗和生态恶化趋势。
  (1)继续开展草原围栏和生态草建设。推进全市水土保持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生态草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和“三化”草场改良项目的建设,严格实施禁牧、轮牧等有力措施,努力改善草原生态。
  (2)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质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和建设水平,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3)加强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监管。继续强化对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生态保护监管,遏制人为破坏生态环境。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一律不上。
  (4)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严格实施禁猎、禁捕等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加强市场监控,预防外来物种入侵,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平衡。
  (5)整治农村环境,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突破口,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以推广清洁能源和水源保护为重点,解决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污染,加强水源保护,使农村及农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根本转变。
  (6)开展土壤环境污染普查,加强面源污染控制。通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普查,掌握土壤的污染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防治,进行土壤修复试点工程,逐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逐步控制化肥农药污染,减轻对地面水的污染。
  (7)巩固和推进生态市(县)、环境优美乡镇、有机食品基地等创建活动,积极探索改善生态环境的新办法,并逐步推广。

第七章 水域环境保护

  7.1 目标
  到2010年,松花江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水体标准,城区水域达到Ⅳ类水体标准。
  7.2 主要任务
  (1)加强水资源与生态保障。规范水资源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维持健康的水生态系统。限制高耗水产业,要求建设污水回用设施。保护湿地,发挥湿地在水生态保障中的作用。
  (2)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十一五”期间,规划在江北、乾安、长岭、扶余各建1座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前郭、乾安、长岭、扶余各建1座垃圾处理场,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减少污染物对流域水体的影响。

  (3)强化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严格落实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对纳入规划中的前郭石化分公司、华润赛力事达玉米工业有限公司、松原市吉安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松原长山化肥厂、吉安生化乾安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乾安万亿达亚麻纺织厂6个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水治理项目,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实行中水回用,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实现达标排放。
  (4)加强面源污染的管理。初步控制流域面源污染,调整种植结构,控制化肥使用量,改进施肥施药方法,提高农田灌溉效率,初步控制农田面源对流域水体水质的影响。强化水源地面源污染控制,建设生态隔离缓冲带,提高水源涵养林面积。
  (5)加强对分散畜禽养殖的管理。严格限制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对敏感区内的污染源进行关闭和迁移,并加强日常监测和执法检查。

第八章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8.1 执法能力建设
  8.1.1 执法能力建设目标
  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环境管理行为,提高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水平,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市县环境监察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经费按照国家要求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8.1.2 主要任务
  (1)加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管体制,提高环境执法监察能力。
  (2)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3)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建立环境安全监控指挥设施中心,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报警服务系统。配备必要的水、气应急监测车和设备以及防护设备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4)完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违法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力度。
  8.2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8.2.1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目标
  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数据分析、处理、传输能力建设,市、县两级环境监测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建成市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空气环境质量日报。建成松花江出境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建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分中心。
  8.2.2 主要任务
  (1)实施全市环境监测体系标准化建设。强化市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县级监测能力建设,其中市、县两级环境监测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
  (2)建成松花江出境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水质质量周报。
  (3)建设市级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空气质量日报。
  (4)建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重点污染源污染负荷大于80%的,自动在线监控率大于50%。
  (5)建立市级环境安全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系统。
  8.3 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
  8.3.1 目标
  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系,增加环境宣传教育投入,创新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环境意识及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社会风尚开始形成。
  8.3.2 主要任务
  (1)强化环境宣传教育手段和能力的建设,加大环境宣传教育投入,提高环境宣传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2)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特别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
  (3)传播绿色文明,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及开展其他领域的创绿活动。
  (4)开展以各类环境执法为主题的环境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环境法制观念。
  (5)加强农村的环境宣传教育。
  (6)加强环境文化建设,推动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
  8.4 环境信息能力建设

  8.4.1 环境信息能力建设目标
  加强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网络,建立服务于社会和大众的环境信息政府网站,开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正当渠道。
  8.4.2 环境信息能力建设主要任务
  (1)加强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集中力量建设“环保内网”、“环保外网”和“互联网”并用的环境信息网络平台、环境管理业务应用平台和环境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实现环保数据的时时查询,开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正当渠道。
  (2)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电子政务,提高环境信息的透明度。环保部门统一、定期发布城市空气、流域水质、饮用水源水质和城市噪声等环境信息。
  (3)加强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统计、规划、信息队伍和相关基础能力建设,提高环境信息采集和传输能力,确保全面、及时、准确提供环境综合信息。
  (4)集中力量建设实现网上信访及投诉,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及审批,重大项目及重大环保决策网上调查,实现政务公开。
  (5)建立具有环境信息采集、处理、发布和决策支持功能的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可视、及时的技术支持,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8.5 辐射环境能力建设
  8.5.1 辐射环境能力建设目标
  到2010年,达到国家辐射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仪器设备,具有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8.5.2 辐射环境能力建设主要任务
  (1)加强辐射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辐射环境执法监管体制,提高辐射环境管理能力。
  (2)加强辐射环境监管。实施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完成放射源应用单位安全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3)加强对在用放射源的安全运行监督,实施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
  (4)安全处置废弃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5)加强射线装置和电磁发射装置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及辐射污染源周围的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6)建立先进的传输、通讯、显示系统,利用卫星定位对放射源(3类以上流动源及放射性物质运输车)实施动态监控,提高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指挥水平和现场监测、污染处理能力。
第九章 重点工程与项目

  9.1 重点项目与投资
  为实现“十一五”环保规划目标,共确定规划项目48个,总投资150074万元。主要是环保系统自身能力建设项目、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根据国家政策及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实施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
  9.2 重点工程项目
  (1)环保系统自身能力建设项目
  以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信息、环境宣传等领域的能力建设为重点。规划项目8个,总投资3040万元,实施主体为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
  (2)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医疗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为重点。规划项目11个,总投资70922万元,实施主体为有关县(区)政府和建设、卫生、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
  (3)工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
  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确定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全面开展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有效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规划项目17个,总投资为23860万元,实施主体为有关企业。
  (4)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恢复、资源保护为重点,加强重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项目12个,总投资为52252万元,实施主体为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5)根据国家政策及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实施的,未列入规划的工程也属重点工程。


第十章 保障措施

  10.1 规划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保目标责任。
  市政府负责对辖区环境质量的管理。通过层层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调动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力量共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把环保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及激励制度,促进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限期内完不成任务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环保考核办法要求,追究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地方政府要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科目,逐步提高环保投入占公共支出的比例,重点保障环境执法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科研等经费。
  (2)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完善环境执法体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将环境保护从主要用行政办法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严格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项目,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三同时”、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非法转移或倾倒危险废物及废弃化学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
  强化各类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制度。全面推行规划环评和重大决策环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级分解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总量超过环境容量或控制目标的县(区),应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严格控制增加污染的新建项目。
  完善排污申报和许可制度。对污染源排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对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的部分企业,从严发放排污许可证。
  强化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或停产,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加强环境监管。加大对主要污染源和风险源的监控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达标情况。要切实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严格执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
  深入开展环保规划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污染防治紧迫感,鼓励和引导公众和社会团体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实行环保政务公开,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发挥环境信息政府网站的作用,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饮用水源水质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等环节的环境管理,要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10.2 规划实施与考核
  (1)强化管理,分类指导。
  当地政府要对规划项目进行细化,明确项目的完成时限,对各项保障措施进行合理排序,设定相应的实施时间表,适时调整,滚动实施。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综合整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项目,政府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牵头投资或探索新的建设模式,制定推进城市污水及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产业化发展的规定和优惠政策。对于其他环境保护项目,政府要以政策为引导,加以扶持,其资金来源主要靠企业、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筹措。


  (2)开拓投资渠道,落实项目建设经费。
  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城市环保基础设施、流域综合治理、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投资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同时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动员和吸收社会资金,形成合理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推动规划项目顺利实施。
  加大规划项目投资倾向性。在安排国债、中央环保补助等资金时,以规划为依据,集中有限资金,优先安排纳入规划项目的建设资金,保证规划任务的完成。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按照“污染者负担,受益者分摊”的原则,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环保事业。建立鼓励使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价格激励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建立鼓励污染治理产业化、促进专业化集中治污、培育市场化动作的机制,逐步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发展环境咨询服务业,推进环境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国际环境基金、国际金融组织有利的资金机制。
  建立有利于环保的税费经济政策。按照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逐步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与环保有关的税收政策,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境友好的企业、工艺、设备和产品以及环保捐助行为,给予税收减免、优先采购、政策扶持等优惠。
  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开发者补偿”等原则,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重点解决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补偿问题。矿产资源开发要征收生态补偿费,建立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
  (3)建立规划评估制度。
  在规划期内,结合国家和省的政策、经济发展形势,对规划任务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规划目标、规划任务进行梳理调整,对规划项目进行滚动调整,提高规划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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