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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58:51  浏览:8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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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25号)




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资质管理中心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续期注册工作。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续期注册工作。
第四条 许可证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电工须持经过注册的许可证进网作业。
第五条 许可证续期注册有效期为三年,以实际注册时间为起算点。
第六条 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持证电工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或者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派出机构提出续期注册申请。
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未进行续期注册的,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第七条 持证电工逾期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通过派出机构组织的实际操作考核,并取得相关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八条 持证电工申请续期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三)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九条 持证电工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申请审查表(见附件),内容包括持证电工进网作业行为记录,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三)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逾期申请续期注册,还应当提供取得的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进网作业行为记录由用人单位确认。符合派出机构规定条件,在两家以上电力用户单位兼职的持证电工,应当取得各单位的确认。
持证电工应当对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十条 派出机构自收到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注册的决定。
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作出不予续期注册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续期注册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派出机构应当将注册信息记入电工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电工取得许可证后,增加许可证类别的,许可证续期注册有效期自新增类别许可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一个注册周期内,取得低压类许可证的电工以及取得其他类别(含两个以上类别)许可证的电工应当按照电监会审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分别接受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三十六个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持证电工可以通过面授教育、空中课堂、远程教育等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持证电工工作地点变动到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外的,可以向工作地点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申请续期注册。受理申请的派出机构应当核对电工档案信息后,按照规定办理续期注册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逾期未进行续期注册的电工从事进网作业。
持证电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派出机构按照《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申请审查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
许可证编号 注册有效期限
用人单位
健康状况 良好( ) 其他( )情况说明:
申请续期注册许可证类别 高压类( ) 低压类( )
特种类:电缆专业( )继电保护专业( )高压试验专业( )
进网作业行为记录 上一次注册后,是否发生过违章操作责任事故:否( ) 是( )
情况说明:
用人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记录
(考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审核意见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人可以手工填写本表,也可以填写电子文档后打印。手工填写的,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用中文书写。如某些栏目无需填写,请在该栏目空白处填写“/”。
二、除特殊要求外,表中需要填写数字的内容,填写阿拉伯数字。表中带“( )”的项目,申请人在与自身情况相符的选项后“( )”内划“√”。
三、“用人单位”栏的填写要求。一般情况下填写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名称;属于劳动派遣情况的,填写用工单位名称;符合派出机构规定条件,在两家以上电力用户单位兼职的,填写各单位名称。
四、“健康状况”栏的填写要求。根据申请人身体状况如实填写。身体健康、无影响进网作业的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在“良好”后的“( )”内划“√”;否则应在“其他”后的“( )”内划“√”,并在“情况说明”中注明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情况。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严重疾病的,不得准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
五、“进网作业行为记录”栏的填写要求。该栏分两部分,上半部分由申请人填写,上一次注册后发生过违章操作责任事故的,在“情况说明”中说明情况;下半部分由用人单位填写意见并盖章。
六、“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记录”栏的填写要求。由考核单位填写并盖章,内容包括申请人接受继续教育的方式、学时以及考核意见等,考核意见为“通过考核”或者“未通过考核” 。
七、申请人除填写本表外,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3、逾期申请续期注册的,还应当提供取得的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八、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在许可证纸质证照“注册登记”页“时间”栏中填写本次注册时间及有效期限,在“注册单位”栏中填写电工用人单位名称,加盖注册专用印章;持有IC卡证照的,在证照中写入相应注册信息。
九、申请人须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如实填写本表,并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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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若干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1年11月1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确需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及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常委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市、州和部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咨询专家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和议程的安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分组会议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年度议题计划,由主任会议提出,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议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年度议题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会议的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列席会议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在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上,经召集人同意,旁听人员可以就审议议题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和相关内容,应当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宣传报道。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也可以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提议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联名提案人中的第一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45日前,任免案应当在会议举行15日前,其他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2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或者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的议题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提议案单位的负责人和联名提案人中的第一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单位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贵阳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按照《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提议案的单位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准备交付表决的议案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应当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表决的24小时前提出,并附有修正案草案和必要的说明。   
    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时,应当就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并监督决议的执行。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和熟悉情况的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
    第三十条 开展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各项报告进行,可以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三十一条 开展专题询问时,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常务委员会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务委员会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务委员会的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准确编印会议简报。
    第三十九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以决议、决定的形式表示;批准贵阳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以决议的形式表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执行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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