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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43:46  浏览:93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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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完善、发展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强化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查处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辽宁省预算外资金稽查办法》、《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房产开发招标发包、房地产交易和与其相关的行政审批、缴费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协调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执法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日常工作的执法监督。
办公室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公用局、市城建局、市物价局、市收费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执法监督办公室实行分工负责制,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建委组织;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收
费管理局组织。
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集中管理的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交易审批、交易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定位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违法、违规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五)负责查处行政审批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利用职权为有关单位承揽工程等违纪行为;
(六)负责对办理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交易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单位)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违反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
(九)负责举报、信访案件的直接查处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并出示所在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员证、行政执法证、执法监督证、警务监督证等有关证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执法监督检查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成员单位各自依法进行,如遇多部门交叉或疑难问题,由执法监督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单位进行协调。对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分别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强制停水停电或拆除非法建筑;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拆迁、报建、招标、施工合同等手续,无证开发和施工的;
(二)不进入市场,在场外进行审批、交易和收费的;
(三)对未经概、预算审查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擅自进行审批和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费款,拖欠费款的;
(五)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制度的;
(六)乱立项、乱收费、滥罚款的;
(七)隐瞒、坐支、截留、挪用预算外收入的;
(八)未执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帐外设帐、公款私存的;
(九)伪造、涂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十)未按市场运作程序审批,造成费款流失的;
(十一)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供水供电部门不予给水送电。发生严重违章需要停水、停电的,由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办公室书面形式下达通知,供水、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

组长:魏东平(副市长)
副组长:王保民(市建委副主任)
郑 钧(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刘连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东辉(市公安局副局长)
程占元(市国土规划局局长)
王 戈(市房产局副局长)
王振英(市公用局副局长)
赵华维(市城建局副局长)
赵 才(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 涛(抚顺市电业局副局长)
孙嘉明(市收费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
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
办公室主任:蒋君南 孙嘉明
副 主 任:高 平 王 建 高 凯 曹燕春
办公室成员从上述十个部门中抽调执法人员组成,名
单如下:
市 建 委:刘传盛
市财政局:刘玉光 李保华
市监察局:朴络军
市公安局:康福春 高有广
市国土规划局:和巧铃 刘 波
市房产局:于东元 张福芝
市公用局:孙立宝 孙 军
市城建局:张 娆 张荣梅
市物价局:杨福清 王占华
市收费管理局:武 健 张育红
抚顺市电业局:丁 力 于金凤



19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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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6日  证监发字[1997]31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31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

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未按时上报

的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甘肃省转业军官安置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转业军官安置办法

 (1990年7月17日 甘政发〔1990〕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转业军官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转业到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官、警官和文职干部的安置工作。


  第三条 凡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和随调随迁的家属子女。


  第四条 转业军官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地(州、市)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工作。县(市、区)人事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或兼管此项工作。


  第五条 转业军官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主要充实和加强各行各业的基层以及新建、扩建、增干单位。

第二章 接收条件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案的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随调家属的档案应分别送省人事、劳动部门审查。


  第七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甘肃或从甘肃入伍;
  (二)配偶系甘肃籍或自幼在甘肃成长,现在甘肃工作;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一方在甘肃地方工作十年以上;
  (四)夫妇双方同时转业,一方是甘肃籍或从甘肃入伍;
  (五)志愿到甘肃边远贫困等艰苦地区工作并服从分配;
  (六)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岳父母定居甘肃并有常住户口(不含随军迁来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


  第八条 转业军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
  (一)年满五十周岁以上;
  (二)受过各类刑事处分(不含过失犯罪);
  (三)受留党查看处分期限未满;
  (四)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有问题未做结论;
  (六)提升职务或技术等级不符合期限规定;
  (七)夫妇均系现役军人,转业一方是外省籍。


  第九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兰州市区(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 接收安置。
  (一)兰州市籍或从兰州市区入伍(不含永登、皋兰、榆中县、红古区和外省、外县考入兰州地区院校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系兰州籍或兰州出生,在兰州市有常住户口;
  (三)夫妇一方系甘肃籍,配偶在兰州市区地方单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四)夫妇双方系外省籍,配偶在兰州市区地方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五)父母、岳父母定居兰州,身边无子女照顾并在兰州有住房(投岳父母的,配偶必须系独生女);
  (六)荣立一等功,需要照顾安置的;
  (七)荣立二等功和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工作和从事飞行、潜艇工作十五年以上,转业前配偶在兰州市区工作并有常住户口。

第三章 分配与安置





  第十条 转业军官分配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由所在地(州、市)负责分配;省属和中央在甘单位安置的,由省直和中央在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分配。


  第十一条 安置转业军官,实行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由省军官转业安置部门下达计划。各单位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二条 对因战因公致残、受二等功以上奖励、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军官,各地、各单位在安置中应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 各地和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转业军官到艰苦地方和岗位去工作。


  第十四条 转业军官的工作安排,应根据地方工作的需要,和在部队的表现,结合本人条件,分配适当工作。
  对服役时间和任职时间较长,在边远艰苦地区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以及在任现职期间立功受奖的师、团职干部,应当尽量安排相应职务。
  接收单位领导职数有空缺的,应优先安排转业军官。凡职务从低安排的,应分别享受与本人原职务相当的地方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专业技术干部原则上对口安置,符合聘任条件的,可不受本单位限额的限制。


  第十五条 安置转业军官所需干部指标,列入当年各地增干计划。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相应增加事业编制;企业单位相应增加劳动计划和工资总额;行政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随调家属的工作安排,干部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工人由劳动部门负责。原则上与转业军官一起由接收地区和单位包干安置,做到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四章 报到与培训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在接受安置任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转业军官定位工作,并填写报到通知书,送省军官转业安置部门统一发出。转业军官按照报到通知的要求,持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介绍信,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
  各地公安、粮食、教育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户口、粮食和子女上学入托等手续。


  第十八条 接收单位应积极解决转业军官的住房。在分配住房时,优先照顾转业军官。


  第十九条 转业军官除对口安排的专业技术干部外,其它均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行三至六个月的专业培训。
  专业培训由省上统一规划,分专业编班,采取集中、分散、条块结合的办法,在转业军官离队前或离队后进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安置、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不按计划、规定安置的部门和单位,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认真执行安置政策,不按时完成安置任务,消极对待转业军官安置的部门和单位,由人事安置部门责成限期完成任务;
  (二)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人事、劳动部门应停止其招收录用和调入干部、工人;
  (三)对阻拦转业军官参加培训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扣减安置经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的转业军官不予安置或退回部队。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转业军官,一经发现,不论报到与否,一律退回部队;对不服从分配,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安置部门许可逾期不报到者,将档案退回部队,两年内不再接收安置。


  第二十三条 凡安置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安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索贿受贿的,必须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军官转业安置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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