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3:37  浏览:9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邮电部


关于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1990年7月9日,邮电部

为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现金安全,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原则是严格执行双人临柜、双人押运、双人管库、现金交接当面清点签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现金安全。
二、为提高邮政储蓄营业窗口现金收付质量,除严格执行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制度外,必须做到:
(一)坚持邮政储蓄窗口作业程序。即:用户存款,先收款后记帐;用户取款,先记帐后付款。
(二)坚持现金收付复核制度。营业员收款,及时清点,交复核员复点,保证帐款相符;营业付款由复核员合理配付各种票面人民币,交营业员复核把关。
(三)营业窗口每日收进的现金应及时清点整理、点准、理顺、敦齐、分券别每百张一扎捆紧,并在捆把腰条上加盖经手人图章,以便日终结算与出纳员清点交接。
三、去银行转存或提取邮政储蓄存款或市、县邮电局与分支机构之间运送现金,必须做到:
(一)坚持双人押运,不准人款分离或委托他人捎带,万元以上使用机动车。运送现金时间、地点、路线和数额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
(二)运送现金机动车辆执行任务时,司机要听从押运人员指挥,不得任意在途中停留,不准无关人员搭乘。
(三)坚持现金交接当面清点,去银行提取现金,万元以下应当面清点。万元以上,且票券面额较小,可与银行商定只点捆把和零数,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补退。
市、县邮电局与分支机构之间运送现金要坚持当面清点,并设专簿登记签收,不可只点大数。
四、根据邮政储蓄业务发展需要,各局应分批建立邮政储蓄过夜现金保管库并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各大城市、省会市局和业务量大的市、县邮电局应分期分批建立邮政储蓄过夜现金保管库(以下简称金库),首先在京津沪和省会城市建立(大城市可以区局为单位),过夜现金数量大的中、小城市也可以建立。金库一般应建在便于现金集中的距离人民银行较近的邮电局内(以下简称设库局),用于集中存放邮政储蓄备用金和来不及转存银行的过夜现金、有价证券和主要帐目单据等。
(二)新建或改建金库,所需费用按照邮电部(1988)邮部字381号《关于邮政生产费用开支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三)金库库房的建筑要求是建筑结构坚固牢靠,具有防盗、防火、防震性能。设库局金库的墙壁,要使用钢筋水泥浇灌,壁厚三十厘米以上,安装专用金库铁门、密码锁和两把不同钥匙的锁以及报警装置、消防用具等安全设施,并要有通风、防潮设备。
金库一般应有内、外间,内间为库房,外间为金库值守人员值班室。库存过夜现金在万元以上的要双人值守。
(四)金库是安全保卫的重点单位,要争取当地公安部门给予重视和支持,各设库局要建立金库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和金库守则,实行双人管库,绝对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金库值守人员和现金押运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选派,保卫部门负责业务指导。金库值守人员和现金押运人员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可以配备电警棍、强光灯等防卫器械。
(六)各设库局都要建立查库制度,由主管局长负责,每月至少查库一次。要清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是否帐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等违法行为;同时还要检查金库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错短款立即组织力量清查,发现贪污、盗窃,挪用现金、有价证券立即上报主管局。
上级领导局对设库局金库进行抽查时,必须携带正式查库证明信或证件并会同本局主管人员共同进行,否则可拒绝查库。
五、建立邮政储蓄现金管理质量考核指标。
(一)邮政储蓄业务主要是现金收付、运送和安全保管,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发生问题将带来经济损失。为及时了解掌握储蓄现金管理及现金损失情况,部决定对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增设一项邮政储蓄现金管理质量统计指标:现金损失率。
计算公式:
现金损失率=月现金损失额/月现金收付总额×10,000
(二)邮政储蓄有价证券如定期定额存单、定活两便存单、有奖储蓄存单等有面值的,丢失后带来经济损失的应视同现金统计。
(三)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各局应按月填报邮政储蓄质量报告表(附表略),各省、区、市邮政储汇局按月汇总后上报部邮政储汇局。
六、为保证邮政储蓄服务质量和现金安全,办理储蓄业务的各局要落实岗位人员。邮政储蓄人员配备标准,按部劳资司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增员应列入年度增员计划,在部下达的增员指标内,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自行调剂解决。专职储蓄会计、事后监督员,现不具备干部身份的,可实行聘任制。任期内按干部管理,可评定专业职称。
上述邮政储蓄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并分别制定岗位责任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和落实。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于幼军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省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省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个单位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改革开放的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协调的原则,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抵触。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应当规定保障其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权限、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命令”、“决定”、“意见”等。

为实施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冠以“实施”一词。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应当冠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但条款较多,内容复杂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严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二章 起 草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组织起草,也可以确定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组织起草,也可以确定其内设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复杂问题且法律问题较多的,应当邀请法制机构提前介入。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清理与其内容相同或者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基本相同或者抵触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要在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规定废止性条款。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应当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几个工作部

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工作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分别审核,并由其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省人民政府决定之前,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前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制定或者代省人民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报送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报送审查或者审核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重要措施、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协调情况等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或者审核意见。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确需延长审查或者审核时间的,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涉及重大问题急需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缩短审查时间,

提高审查或者审核效率。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进行审查或者审核: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依据本办法规定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

(三)是否经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审核;

(四)是否与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重复或者抵触;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意的审查或者审核意见;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关审查或者审核意见。

对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查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退回报送部门: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将要作重大调整或者规范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重要措施存在重大分歧,制定部门未与其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三)向社会征求意见时,社会公众意见较大,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难以实施的;

(四)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照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没有规定能够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措施的;

(五)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重大复杂问题或者有关部门职能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的重大复杂问题,召集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研究论证,或者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加盖本部门公章后在要求时限内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重要措施、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决定。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和省政府法制网站公布。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不得公布。

未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和省政府法制网站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后,由制定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公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公布。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审查完毕之日起3日内,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省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省政府法制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施行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检查分别依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立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台帐的补充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立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台帐的补充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粮食(厅)局、供销合作社:
自农发行字(1995)143号《关于建立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台帐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为了进一步完善粮棉油收购资金台帐管理,针对一些地方提出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粮棉油购销调存统计表》和《粮棉油贷款使用情况统计表》,由代理行基层营业机构负责填报,各级工商信贷部门负责内容审核,各级信息部门负责汇总传输。
各级上报时间:粮棉油收购企业于月后3日前报农业银行营业单位;营业单位于月后5日前报县支行;县支行于月后7日前报地、市支行;地、市支行于月后9日前报省农行;省农行于月后11日前汇总后抄送省农发行,同时上报农业银行总行;省农发行于当日上报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原《通知》开始执行时间不变,此间各月统计报表补报。
二、上报的统计报表,统一按照这次补充通知所附《填表说明》和统计报表内容填报。
三、《台帐》内容由各省根据补充通知自行调整;几日登记一次台帐为宜,由各省自定。
附一:填表说明
1.省分行汇总上报,粮棉油数量按贸易粮、油品统计,计量单位按万吨、亿元,省以下统计口径各省自定。
2.统一按日历年度口径登记、统计。
3.国家专项粮棉油储备纳入统计范围。
4.《表一》中“年初库存值”、“期末库存值”按原值口径统计;库存中包括地方储备。
5.《表一》中“累计收购”、“累计调入”、“累计调出”包括国家专项储备、地方储备;“累计调入”、“累计调出”包括省内调拨、省际调拨;“累计调入”包括进口,“累计调出”包括出口。
6.《表二》中“农发行粮棉油贷款”包括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和国家专项储备贷款,贷款数据由银行填报。
7.《表二》中“财务挂帐”包括企业政策性挂帐、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
8.《表二》中“累计亏损”填报未转挂帐的亏损占用。
9.凡属于附营业务占用的物资与资金,要从有关科目中剔除,统一反映在《表二》中“附营业务占用”内。
10.《表二》中“其他占用”反映除报表所列各项之外的企业其他物资和资金占用。
附二:粮棉油购销调存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万吨、亿元
--------------------------------------------------
|年初库存|其中:国家专储| 累计收购 |累计调入|累计调出|累计纯销售|
|----|-------|----------|----|----|-----|
项 目 |数|库存| 数 |库 存|数|金|其中:定购 |数 |金|数 |金| 数 |金|
| | | | | | |------| | | | | | |
|量|值 | 量 | 值 |量|额|数量|收购值|量 |额|量 |额| 量 |额|
---------|-|--|---|---|-|-|--|---|--|-|--|-|---|-|
一、粮食 | | | | | | | | | | | | | | |
---------|-|--|---|---|-|-|--|---|--|-|--|-|---|-|
其中:1.稻谷 | | | | | | | | | | | | | | |
---------|-|--|---|---|-|-|--|---|--|-|--|-|---|-|
2.小麦 | | | | | | | | | | | | | | |
---------|-|--|---|---|-|-|--|---|--|-|--|-|---|-|
3.玉米 | | | | | | | | | | | | | | |
---------|-|--|---|---|-|-|--|---|--|-|--|-|---|-|
4.大豆 | | | | | | | | | | | | | | |
---------|-|--|---|---|-|-|--|---|--|-|--|-|---|-|
二、油 品 | | | | | | | | | | | | | | |
---------|-|--|---|---|-|-|--|---|--|-|--|-|---|-|
其中:油菜 | | | | | | | | | | | | | | |
---------|-|--|---|---|-|-|--|---|--|-|--|-|---|-|
三、棉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期库存 |其中:国家专储
--------|-------
数|比同| |数 |
| |库存值| |库存值
量|期±|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三
粮棉油贷款使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亿元
-------------------------------------------
|农发行| 其中:| | |其中: |应收 |应付 | |
项 目 |粮棉油|国家专储|存货|货币资|---------|及预付|及预收|财务|
|贷 款| 贷款 | |金小计|农发行|他行|库存|帐款 |帐款 |挂帐|
| | | | |存款 |存款|现金| | | |
-----|---|----|--|---|---|--|--|---|---|--|
合|年初 | | | | | | | | | | |
|---|---|----|--|---|---|--|--|---|---|--|
|本期 | | | | | | | | | | |
|---|---|----|--|---|---|--|--|---|---|--|
计|比同期| | | | | | | | | | |
-|---|---|----|--|---|---|--|--|---|---|--|
|年初 | | | | | | | | | | |
粮|---|---|----|--|---|---|--|--|---|---|--|
油|本期 | | | | | | | | | | |
企|---|---|----|--|---|---|--|--|---|---|--|
业|比同期| | | | | | | | | | |
-|---|---|----|--|---|---|--|--|---|---|--|
|年初 | | | | | | | | | | |
棉|---|---|----|--|---|---|--|--|---|---|--|
花|本期 | | | | | | | | | | |
企|---|---|----|--|---|---|--|--|---|---|--|
业|比同期| | | | | | | | | | |
-------------------------------------------

--------------------
其中: |附营| |其中:|
92年3月末|业务|累计|当年 |其他
以前政策性 |占用|亏损|亏损 |占用
挂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日期:



1995年8月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