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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复员军人在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是否计算为工龄问题给贵州省劳动局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30:59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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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复员军人在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是否计算为工龄问题给贵州省劳动局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复员军人在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是否计算为工龄问题给贵州省劳动局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复函
现对你局保险处4月12日来电所询问题答复如下:复员军人在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198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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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银发[1995] 261号
1995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增强领导人员责任心,遏制金融系统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经济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诈骗、盗窃、抢劫等案件。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造成10万元至50万元损失的(本规定所指经济损失,是指经济案件发生后查实的实际经济损失。下同),其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负有下列责任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分别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总行、总公司及主管部门颁布的制度、办法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造成金融业务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三)忽视保密工作,不重视保密教育,或者在金融业务活动中,泄露国家金融秘密或金融商业秘密的;
(四)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资金、金银或有价证券被骗、被抢、被盗的;
(五)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调整的。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虽未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但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或连续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其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在工作中具有上述情形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条 金融机构发生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并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在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的同时,上一级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负有下列责任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总行、总公司及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制度、办法不传达贯彻,致使下一级金融机构未能及时了解和落实的;

(二)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对下一级金融机构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或对管理工作中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未能及时解决的。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发生特大经济犯罪案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应逐级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追究总行、总公司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案件发生后,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人,不按规定报案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贻误办案时机或影响案件查处的,应从重处分。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人通过主动工作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的或案件发生后及时报案,积极采取措施查处,千方百计主动挽回经济损失的,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八条 对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查处。
第九条 各金融机构要依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的实施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是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其发布实施有利于规范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个人权益记录质量、为实现社会保险精确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安全、防止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泄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一定要深刻领会发布实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掌握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的要求,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把学习贯彻《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作为当前实施社会保险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个人权益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采集个人权益记录时,要严格执行部颁指标体系,全面记录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的登记、缴费、享受待遇及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要建立健全个人权益记录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门人员,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的日常管理和数据维护工作,及时补充和修正数据,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可用性。要将社会保险联网指标监测与个人权益记录质量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每月利用联网监测软件对个人权益记录质量进行检查和分析。经办机构还要通过定期与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等方式,多渠道检验个人权益记录的质量,提高个人权益记录的准确性。

  三、强化服务意识,做好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和寄送服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的作用,积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并按规定提供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多形式、全方位的查询服务体系,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和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手机短信等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要规范查询的内容和基本流程,对于非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用人单位或被委托人的查询申请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查询服务专门窗口,公示窗口可查询的项目。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工作,于每一业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以邮寄方式送达本人,未成年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单应寄送监护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按参保对象分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类,全国统一基本格式(见附件1)。个人权益记录单的项目,可作为经办机构提供各种查询服务的主要内容。个人权益记录单邮寄信封应按全国统一的样式印制(见附件2),宣传“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经办服务理念,凸显统一的服务形象。各险种分设经办机构、2011年暂时难以实现记录单统一印制和寄送的,可根据部里确定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基本信息项目》(见附件3)设计本险种记录单并安排单独寄送,但应该加强统筹协调,2012年基本实现记录单统一印制和寄送。

四、认真查找工作漏洞,加强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安全管理

  各地要对照《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立即对本地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保密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自查,要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自查的重点:一是查是否存在通过后台开库直接进行输入,提供虚假个人权益记录或篡改个人权益记录;二是查经办机构数据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个人权益记录委托第三方单独管理和维护;三是查个人权益数据库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现象;四是查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者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五是查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等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存在将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个人权益记录泄露等行为;六是查是否存在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变相交易个人权益记录行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各地自查和整改的情况,请于2011年10月底前报送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部信息中心。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贯彻实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筹划、严密组织、加强指导,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情况纳入主要业务考核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的监督,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为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对于违反《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足额列支个人权益记录单打印、邮寄等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建立与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定期交换信息的机制,为开展部门间个人权益记录的比对工作创造条件;加强与电信、邮政、银行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合作,将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寄送等各项服务落实到位。

  

  附件: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c2dfb4c2-19c4-471e-9cd5-cbc8e57785e3.docx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城乡居民)》样式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14a71958-b051-4fa1-8b24-09acdce366fb.JPG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邮寄信封样式及说明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c5675674-602d-4251-987a-591befd0d7b5.doc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基本信息项目
http://www.mohrss.gov.cn/download?path=UserFiles/File/d6ddbf9f-1885-4d4c-9bc0-de851651f3b4.doc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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