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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43:22  浏览:8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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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8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范围。
(一)执行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的情况。
(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依法办理案件情况。
(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遵纪守法情况。
第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每年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必要时还应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某项重大问题作出专题报告。
第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议案、意见、建议应当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质询案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计划、总结等均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视察或检查。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十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可采取下列方式办理:
(一)交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答复本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二)少数重大案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责成有关委员会进行调查,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协商,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如处理意见有分歧,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交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三)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交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控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根据情况交有关部门查处,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报送查处结果。
第十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办的申诉、控告案件必须及时认真办理,对申诉有理、控告有据的案件顶着不办的;对错案拒不纠正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根据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
作以下处理:
(一)责成其作出检查。
(二)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三)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权限,撤销其职务。
(四)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成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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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去年,各级共青团组织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按照团中央的部署和安排,组织亿万青少年开展了规模空前、各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学雷锋活动,促进了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了全国城乡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稳定社会、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学雷锋活动要继续以"学雷锋精神,做四有新人"为主题,突出"爱党爱人民"的内容,在解决青少年人生观问题上下功夫,努力使活动更加普遍、深入扎实地开展下去,更富有各条战线的特色。为此,共青团中央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学雷锋活动的认识。雷锋同志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以后,在党和人民哺育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新人的杰出代表。在雷锋身上集中体现了我国青年忠于党和人民、舍已为公、艰苦奋斗等优秀品质,正是这些优秀品质的多年实践和锤炼,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旺盛生命力的雷锋精神。它代表着我国青年成长的正确方向,揭示了青年自身成长的正确途径。当前,我国正处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在这种情况下,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对于坚定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年一代的社会主义信念,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和影响;对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青年的劳动创造热情,为国家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对于提高青年的思想道德水平,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团组织一定要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从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就千百万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高度,来认识学雷锋的意义和作用,树立深入持久学雷锋的思想,以更高的热情和扎实的行动,组织和带领团员青年,把学雷锋活动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重点突出"爱党爱人民"的内容,在解决青年人生观问题上下功夫。雷锋精神的核心是爱党爱人民。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雷锋平凡而又伟大的人生观的生动写照。学雷锋就要学根本。从当代青年思想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好青年人生观方面的问题,应该成为新时期学雷锋活动的基本要求。今年是建党七十周年,各级团组织要结合有关纪念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历史,了解党的伟绩,进一步增强与党的感情,自觉接受党的教育,坚定跟着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勇气。今年也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实施"八五"计划的第一年,稳定大局,发展经济,推动改革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岗位做贡献、行业树新风、社会送温暖等活泼而具体的活动,引导团员青年象雷锋那样,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集体与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努力按照社会和人民的要求,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应有贡献的同时,也为自己创造出更有意义的人生价值。

  三、要把服务社会与立足本职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社会服务和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一流成绩是实践雷锋精神的两个重要方面,应该坚持下去。各地团组织要继续在重大纪念日和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方便群众、造福社会的各种公益劳动和便民服务活动。要健全和发展青年服务队、综合包户小组、助耕包户队、共青团责任区等学雷锋组织和骨干队伍,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团中央将在3月3日和6月30日组织两次全国性的"学雷锋活动日",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搞好配合。在服务社会的同时,各级团组织要重视岗位学雷锋活动,要围绕实施国家"八五"计划和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各种形式的立志达标、岗位成才等活动,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树立主人翁精神,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

  四、进一步加强对学雷锋活动的指导。要使学雷锋活动坚持经常,年年有新的发展,就必须注重研究,加强指导。今年,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抓好典型。注意发现和树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充分发挥身边先进典型的示范指导作用。对原有的学雷锋典型,要注意培养提高,使之有新的进步和发展。二是重视总结推广经验。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团组织的指导。今年团中央准备与有关部门一起在抚顺召开学雷锋现场经验交流会。还将通过文件和报刊的形式,转发和宣传一些先进经验,并于年底表彰学雷锋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三是搞好调研。各级团组织在学雷锋活动中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入实际,总结经验,在对以前学雷锋活动进行较为系统理论研究探讨的同时,要重视研究改革开放条件下学雷锋的新特点、新要求、新规律,不断为学雷锋活动注入生机和活力。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共青团"八五"规划制订学雷锋规划。团中央拟于今年下半年召开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理论研讨会。

  各地学雷锋活动的安排和情况,请及时上报团中央宣传部。

 


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6〕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继续做好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加大对工资收入过高的行业、企业工资分配调节力度,现就做好2006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现阶段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要继续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的规定,积极完善地方工效挂钩政策,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并严格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对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建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四、铁道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应于2006年12月20日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报工效挂钩方案的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将不予审核其当年的工效挂钩方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本地区2006年工效挂钩工作,保证企业工资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06年工效挂钩申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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