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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48:00  浏览:9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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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建设局


吉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2001.06.03

市建设局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竟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安市建设工种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我市固定、有形的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建筑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其性质是: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与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合置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基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为集中办理工种建设有关手续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三条:吉安市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各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水利水电、公路、桥梁等承发包交易,都必须在市交易中心内进行,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实施公类管理,各司其责,市交易中心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按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项目及建材价格等信息和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定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及签订、建设监理委托、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工作统一集中在市交易中心内完成。
第五条:信息发布固定在星期二、四,各相关单位自行按时到市交易中心获取所需信息。
第六条: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的监理委托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鉴证、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工作固定在星期二、四两天办理,办理上述手续的各相关单位按时进驻市交易中心办公,各司其责,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进驻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廉洁、高效的原则在交易中心内交易,交易中心保护其独立、自主的正常际承包交易活动。
第八条:进驻单位在交易过种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严禁交易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
(二) 严禁私下交易、场外交易;
(三) 严禁制造虚假信息;
(四) 严禁泄露标底和不正当竟争。
第九条:凡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的工程项目发生场外交易,属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建设各方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及进驻办公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企业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有违纪违法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各县(市)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吉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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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现将“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优抚局。

附: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
(1987年5月20日)
前言
全国残废军人休养院共有二十七所,三十多年来,接收了大批因战、因公致残军人住院休养,对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各项事业都有了新的发展,康复医学在我国也逐步发展起来。与此同时
,由于国家长期处于和平时期,伤病员减少,床位利用率下降,致使绝大多数休养院医护人员和设备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低。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平战结合的需要,进一步办好休养院,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休养院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任务是:坚持为荣军服务的办院宗旨,积极开展康复医疗,在保证完成主要任务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休养院的潜力和优势,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荣军服务,对社会康复医疗做出贡献,把荣军休养院的工
作推进到一个新的振兴时期。
一、名称
适应办院方针、任务的调整,“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疗养院)”统一更名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以下简称荣康医院)。
二、方针
荣康医院,是民政部门设立的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其业务工作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实行以康复为中心,康复、医疗、休养三结合的方针。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关心病休人员疾苦,对病休人员负责,全心全意为病休人员服务”的思想,贯彻党的各项优抚工作和卫生工作方
针政策。为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和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任务
(一)荣康医院主要接收特、一等伤残军人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住院休养康复:
(1)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生活需要经常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
(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二)接收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中需要康复医疗者,作短期疗养或康复。
(三)在完成上述主要任务后,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外的各项医疗业务和接收社会残疾者进行康复医疗。
四、领导体制
(一)荣康医院要逐步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院的行政、业务领导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二)科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三)根据减少层次,精干有力,提高效能的原则,实行院、科(区)两级领导制:
(1)基层科(区)的设置应根据荣康医院的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如设若干个荣康区,社康区、医疗科室等)。
(2)院一级办事机构:200张床位以上的院设院长办公室、政治处、医务处、总务处、荣管处;200张床位以下的院设院长办公室及各职能科室;50张床位以下的院, 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办事机构。
五、编制
(一)床位的确定:
(1)荣康医院的床位编制,应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编委批准的编制数为准。
(2)对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的疗养床位与向社会开放的康复床位, 应在完成主要任务的前提下,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确定。
(二)床工比例:
(1)100张床位以下的单位床工比例为1:1.2——1:1.3
(2)100张床位以上的单位床工比例为1:1.1——1:1.25
(3)床位利用率(包括对外)应在90%以上。达不到此标准者,应根据实际使用床位,按照上述比例编制工作人员。
(三)各类人员比例
(1)各类人员中卫生人员(包括护理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65%,党政管理人员占10%,工勤人员占25%。(目前各类人员构成比例失调,应逐步妥善调整)。
(2)在一个单位内各部门之间和部门内各级各类人员的比例,由各省(市、区) 民政厅(局)参照地方医院编制标准结合民政医疗单位的特点提出具体方案。
(四)荣康医院与疗养院、精神病院合并在一起的单位,可按照上述原则,由各省提出编制意见,报民政部优抚局备案。
六、人事制度
(一)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院长、副院长由上一级任命或民主推荐报上级批准;各科(处)正副职由院长任命,报上级备案。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续任命。
(二)其余党政管理干部实行任命制,技术干部实行聘任制( 条件不具备的可先实行任命制),工人逐步实行合同制。具体办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上级备案。
(三)各级领导班子必须符合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要逐步形成梯形结构。院级领导班子,平均年龄不得超过50岁,懂业务的管理干部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大中专(包括高中)文化程度的占三分之二以上。
七、康复和医疗
(一)荣康医院的医疗工作。要把康复医疗放在首位。康复医疗的主要对象是医院的伤残军人,要通过康复医疗最大限度地恢复他们的残存功能,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积极防治后遗症和并发症,千方百计地减轻残疾所带来的不便与痛苦。
(二)职业康复是康复医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荣康医院应把在伤残军人中开展各种形式的作业疗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籍以丰富他们的生活内容,增强身体素质,使其延年益寿。
(三)开展康复医疗必须立足于现状,采用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的方法,并要着眼于国内外先进水平,重视新技术的学习利用,把传统的和现代的康复技术结合起来,努力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康复医学。
八、管理工作
(一)荣康医院应加强对康复、医疗、护理、预防、科研、教学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护理操作常规,明确职责,加强纪律,严格考核奖惩,逐步做到管理制度化、设备规格化和操作常规化,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二)实行民主管理。分别建立职工代表会、休养员代表会,代表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其职能是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对各项工作和各级干部实行监督并对医院的建设发展提出建议。
(三)加强行政、财务和总务工作。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医疗和服务质量,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反对铺张浪费,贯彻勤俭办院的方针。行政总务工作要为基层服务,为康复医疗服务,为工休人员生活服务,搞好食堂及其它集体福利事业,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预算外收入,应主要用于发展事业,更新和补充设备,改善工作和休养条件。其次用于集体生活福利。个人奖励基金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荣康医院职工的岗位津贴,按照民政部规定的等级标准由各省民政厅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九、加强党的领导和政治思想工作
(一)荣康医院逐步实行院长负责制。实行党政分工,是为了加强对医院工作的领导。党委在医院中要发挥保证、监督方面的作用。
医院党委应当积极支持院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行政工作的职权,与行政密切配合,发挥工会和共青团的作用,同心协力,共同办好医院。院长应该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荣康医院党政干部和各级组织都应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渗透到业务工作中去,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与行政经济手段相结合,应把对职工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教育作为思想教育的核心,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休人员服务的思想。要教育休养员珍惜荣誉。尊重工作人
员的劳动,加强工休团结。把荣康医院建设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先进单位。
(三)荣康医院要十分重视在工、休人员中开展经常性的文娱、体育活动,要千方百计地丰富休养员的生活内容。荣军同志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贡献。因而荣康医院党委应十分重视并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传统教育”
的质量和社会效益。
十、本《方案》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即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试行。凡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开展康复医疗和向社会开放条件的单位,应首先把康复医疗和作业疗法开展起来,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1987年5月20日

机电部贯彻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机电部


机电部贯彻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2年4月4日,机电部

为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一步经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我部执行《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转入正常化的暂行办法》(机电人(1989)207号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章 遵循原则
第—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竞争机制。要强化择优聘任,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的“终身制”,克服论资排辈的观念,积极为中青年优秀人才的
迅速成长创造条件,做到优上劣下,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岗位数额控制
第二条 部根据不同类别单位的特点,对各单位的最高职务档次和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进行宏观控制,以逐步实现专业技术队伍的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 部下达的控制数为各单位在1991~1995年聘任高、 中级职务的最高限额。事业单位根据部逐年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指标调整岗位数额;企业单位应按照部下达的结构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的合理结构, 实事求是地使用好控制比例并安排好逐年变动的岗位数额。
第四条 对已下达给各事业单位的高、中级职务指标,根据各单位结构和任务的变化、指标的使用情况,部有权进行调剂,用以解决部分承担国家和部重点科研、工程项目的事业单位指标紧缺的问题和突出的矛盾。
第五条 各单位在部下达的指标内,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承担的任务以及各系列的合理结构进行岗位设置,做到因事设岗,按岗聘任。对非主系列的高级岗位设置应严格控制,各单位的统计、档案、图书资料部门和医务室原则上不设高级岗位。
第六条 事业单位成建制划转行政隶属关系时,划转部门的岗位数额按在聘人数归入新的单位,由交接双方到部办理转换手续,原单位不得重复使用。
第七条 1991年后,对按政策分配的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确实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设岗位,报部批准后,增加岗位数额。
第八条 对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以及三十五岁以下晋升副教授级职务、四十岁以下晋升教授级职务的,报部核准后,所需岗位数额指标由部专项下达。

第三章 任职资格和聘任
第九条 评审任职资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硬化评审标准和条件,严格考评方法和程序,确保评审质量,防止乱评滥评,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单位,部有权取消其评审权并宣布其评定的任职资格无效。
第十条 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只限于单单位主体系列的副教授级职务层次、一般不超过部下达的高级岗位数额的15%,具体数额由部审批。
第十—条 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获得任职资格未被聘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兑现工资待遇,对无理取闹者,人事部门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凡全国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不再进行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考试合格者,作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聘任应贯彻择优聘任,体现竞争的原则,按聘任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聘任。聘期一般为2~3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课题)的周期相同。聘期不应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离退休年龄。
第十四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范围(单位)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单位)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调入单位有权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岗位需要聘任。对现存的职、岗不符的,要逐步调整过来,不能再按原系列晋升;因工作需要调动而出现职、岗不符的,要通过任职期满考核和根据本人条件,在续聘时调整;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解除,任职资格保留。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转到另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一般应在同级岗位间转换,在现岗位上工作一年后,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后,由现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相应的评委会评审任职资格后聘任,任职资格不得自行套改。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含副职)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并报部批准。
第十八条 对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聘任中级职务的报部审批。
第十九条 为保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高级职务资格证书由部下发,井由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办公室盖章。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考核办法、评审条件,岗位数额等应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公布。今后评审由人事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向评委会推荐,考核优秀者应优先推荐。人事部门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并听取群众的意见后向评委会提供有关的考绩档案和考核结论、材料。
第二十—条 在评审中要坚持条件,不得任意扩大范围。要贯彻择优评聘原则,破除论资排辈的倾向,要把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并做出优异成绩、具有真才实学有发展前途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作为今后评聘工作的重点,保证中青年晋升聘任高级职务占有相当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中应严格掌握外语条件,对外语水平进行考试。在外语水平的掌握上,可根据各系列和职务层次对外语水平的不同需要,适当考虑长期从事基层工作和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的现状,区别对待。
外语考试的实施,各单位应参加地方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地方不组织统一考试的,也可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但应委托高校或其他单位出题和评分。外语考卷随其他评审材料报评委会。
第二十三条 外语考试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正确处理工作和外语学习的关系,坚决防止冲击、干扰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现象。任何个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脱产学习或影响本职工作,各单位也不得举行考前突击培训。对因准备外语考试不坚持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本年度的资格评审。
第二十四条 对达到离退休年龄,按规定应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定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论其是否返聘,一律不再评定任职资格;对调出人员,没有新调入单位的委托,调出单位不再为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单位行政领导(含副职)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职资格今后不在本单位评审,由部统一评审或由部委托的单位评审。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主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委会组建条件的,经部审核批准,授权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部审核批准;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由部统一组织评审。非主系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部委托参加当地组织的评审。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国家教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今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考核后1个月进行。由部统一组织评审的,在每年二季度进行,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部。参加地方组织评审的,按地方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过去未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下发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文件,对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和扩大范围、放宽条件的其他有关文件,均不再执行。

第五章 关于学历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历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评审中应按照各系列、各级职务对学历的要求考核,不得随意放宽。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规定学历,必须是被评审人所评审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对与所评审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对于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举办的“专业证书”班所发的专业证书,在评审时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第三十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职务的必须是经考核为优秀者,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晋升高级职务:应是获得部省二等奖以上成果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承担国家,部省级重点科技、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组织过若干项行业管理的重要工作做出优异成绩者,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证明已达到高级职务所要求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者。
(二)晋升中级职务:应是获得成果的骨干,应有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证明已达到中级职务所要求的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行业管理工作者。单位可采取考试的办法了解其是否具备了要求掌握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外语。
第三十—条 先工作后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学历者晋升职务时,原则上以取得所评审职务要求的本专业学历为起点时间,取得学历前从事本专业的工作时间可适当考虑。

第六章 聘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聘后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并以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缓聘、低聘、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部制定的考核办法、考核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予以细化,做到定量化、合理化和切实可行。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挡。对优秀者,可优先推荐晋升,称职者续聘,基本称职者予以缓聘,连续两次基本称职者按不称职处理;不称职者予以低聘或解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五条 考绩档案是考核工作的记载,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绩档案制度。在评审晋升职务时,考绩档案应随同任职资格评审表一起送交评委会,没有考绩档案的,评委会不予受理。专业技术人员调出单位时,考绩档案应随同其人事档案一起转出。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评聘工作的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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