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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等卫生学校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07:14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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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等卫生学校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卫生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全国中等卫生学校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79年3月28日,卫生部、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一、中等卫生学校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培养和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等卫生技术人才,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
中等卫生学校学生的培养目标是:
通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具有中等卫生技术人才所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
具有健康的体质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二、要加强对中等卫生学校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办好中等医学教育事业。
必须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知识分子是脑力劳动者,是无产阶级的一部分,是党办好学校的依靠力量,应当信任、尊重、帮助他们,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重视他们业务的提高,表彰他们的成就,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中的作用。
三、中等卫生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加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正确处理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四、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使后勤工作更好地为教学、医疗、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服务。
五、中等卫生学校应该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青年。学制定为三年。如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青年。学制定为二年。学校的布局要力求合理,规模不宜过大,专业设置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四个专业,并力求稳定。学校的新建、调整和停办,专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由省、市、自治区或卫生部批准,并报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备案。
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都要办好几所重点学校,在经费、教学设备、师资培养等方面给以支持和加强,使之不断总结教学经验,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教学工作
六、为了贯彻以教学为主的原则,中等卫生学校用于教学的时间,每学年应不少于9个月,生产劳动每年不超过1个月,假期(包括寒暑假和节假日)每年2个月。规定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侵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时,要经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学校必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按期完成教学任务,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对讲课、实验、学习、生产劳动、考试考查、毕业实习等环节要作合理安排,既要保证教学质量,又不要使学生负担过重。要有计划地进行教材建设,教材内容要注意更新,力求反映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和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做到少而精。
八、中等卫生学校各专业都必须加强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指导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完整地、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学习国内外形势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
九、在教学中,必须正确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学好专业基础理论课的同时,也要重视实验学习,使学生获得必要的直接知识和实际技能。
普通课、基础课的教学,要使学生做到深入理解,牢固掌握,为从事本专业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专业课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尽可能了解本专业范围内最新的科学技术成就和发展趋势。
要努力提高语文课的教学质量,学生作文应力求文理通顺,用词确切。各专业都要开设外语课,要求能借助工具书阅读外文专业书刊。
体育课教学应该使学生学习必要的体育知识和技能(包括医疗体育),掌握锻炼身体的科学方法,增强体质,以利学习。
十、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教师,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关心他们的成长,启发他们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学生的学习既要有统一要求,又要承认差别,因材施教。
要注意听取和正确对待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做到教学相长。
十一、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努力提高课堂讲授水平,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认真备课,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要采用启发的、讨论的、直观的、实验的多种形式,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在课内要安排一定的复习、练习和巩固时间。要认真检查批改学生的作业和进行课外辅导。
某些课程内容,可采用现场教学,但要讲求实效。
十二、教学学习和毕业实习是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进行。
根据学校专业的设置,积极创造条件设置门诊部、附属医院、校办药厂,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统筹规划下,妥善解决好教学实习基地的问题。
十三、学生在学习中必须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互相帮助。
学生个人之间在学习的基础、才能和努力程度等方面的差别是客观存在,不能强求一律,要鼓励个人的勤奋学习和独立钻研。
必须保证学生有充分的自习时间,自习时间不得移作别用。
十四、考试和考查主要是了解学生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和巩固所学知识,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方法。考试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注意研究和改进考试的内容和方法。考查课根据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发现教学上有缺陷,要及时弥补。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生成绩考核和升留级制度。
十五、加强实验室的建设,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更新教学仪器设备,自力更生试制模型、挂图、标本等教具,以适应教学需要。要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员,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对仪器设备的科学保管、使用制度。要定期清查物资,加强协作,提高物资设备的使用效率。
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电化教学。加强领导,配备专职技术工作人员,增添电化教学设备,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
十六、中等卫生学校要贯彻医教研三结合,积极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在省、市、自治区的范围内,应组织学科教研组开展校际间科学研究和教学的经验交流,在地区内可建立学术活动中心,举办讲座和专题报告等项活动,还应组织教师结合教学、医疗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承担一定的项目,以促进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的提高。
十七、加强图书资料室的建设和管理,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应便利师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改善图书资料的供应、检索、复制条件。加强国内外科技情报资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和交流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不定期的编译一些学术资料。

第三章 生产劳动和生产实习
十八、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生产实习,要考虑专业特点,紧密结合医药卫生的具体要求,合理安排。通过生产劳动,向工农群众学习,养成劳动习惯,巩固专业思想,使学生获得必要的生产知识、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
教师根据专业特点,带领学生参加对口劳动。男教师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女教师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上的,可不参加体力劳动。
十九、中等卫生学校附属门诊部、医院、药厂的主要任务,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药厂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产、供、销应纳入国家计划,免缴税收和利润。生产劳动的收益主要用于增添教学设备,扩大再生产,增加师生福利。药厂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工、管理人员,维持正常生产。
二十、师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护设备,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对参加放射、传染、化学和有毒有害物质(包括解剖、病检、病解)工种劳动、生产实习的,以及长期从事上述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保健津贴。
在校外参加劳动时,必须注意妥善安排师生的伙食住宿和医疗。

第四章 教师和学生
二十一、中等卫生学校教师的根本任务,就是遵循党的教育方针,把学生教好。在政治上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自觉改造世界观;在业务上精益求精,教好功课,爱护学生;在思想、行为方面以身作则,成为学生的表率。
必须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作用,热情地帮助他们进步,鼓励他们发挥自己的专长,在教学和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中做出成绩。
必须十分注意培养、提高中年骨干教师,有计划地安排他们进修学习,使他们迅速提高学术水平,以便更好地发挥承上启下的骨干作用。
必须有计划地培养、提高青年教师,尽快帮助他们能胜任本职工作。
新老教师应紧密团结。青年教师要尊重老年教师,虚心向老教师学习有益的经验;老教师要热情地向青年教师传授业务,彼此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对符合党团员条件的教师应积极吸收入党、入团。
二十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大力培训师资,提高师资队伍的质量。
中等卫生学校的师资应具有大学毕业水平。尚未达到大学水平的教师,适合做教学工作者,要有计划地通过培训和进修,使之达到大学水平。
凡是通过自学进修,经过考核,证明达到大专毕业程度的教师,应承认其学历,在使用上同等对待。
教师的业务学习,应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和不同的对象具体安排。对业务水平较低的教师,要求他们首先钻研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改进教学方法,使他们能胜任教学工作。对专业课教师,要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去接触专业实际,丰富业务知识,掌握实际技能和了解科学技术新成就。
二十三、教师的工作应力求稳定,不要轻易变动他们所在的学校,所从事的专业和所任的课程,不得随便抽调教师或布置各种额外的任务,以便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要切实保证教师至少必须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工作。政治学习,党、团、工会等社会活动,一般应控制在六分之一的时间以内。除学校的重大活动外,不要占用教师的业余时间和假日。
二十四、中等卫生学校应该定期地对教师进行考核。教师职称的确定和晋升,要根据他们担任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对有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教师要树立长期为教育事业服务的思想。工作有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成绩特别优异的,可授予“模范教师”、“模范班主任”的称号。
二十五、中等卫生学校实验员、图书管理员、资料员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职务名称的确定与提升应参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要发挥他们的作用,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使他们成为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人才,以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要加强教学辅助部门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六、要建设一支思想红、干劲大、技术精、作风好、纪律严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帮助他们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师生和职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二十七、中等卫生学校学生要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刻苦钻研,认真学好本专业的知识。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全面发展,努力达到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十八、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和集体,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学习成绩确实优秀的,经过考核,可以免修一部分课程,可以跳级,可以提前毕业。毕业考试成绩优秀者,发给“优秀毕业证书”,可以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报考高等院校的对口专业。
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该耐心地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十九、学校共青团、学生会要积极开展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学习的基本单位是班。班成立班委会,由学生选举产生,班委会也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学生的社会活动时间,包括形势教育、政治活动、党团组织生活、班委会活动在内,每周最多不得超过6小时。学生中的党团干部的工作不宜负担过重。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三十、中等卫生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全校师生员工中认真宣传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学风,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群策群力,保证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三十一、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凡属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必须根据“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采取民主的方法、和风细雨的方法、自我教育的方法来解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强制压服的方法。要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到教学、科研和后勤工作中去,结合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工作。要深入细致,讲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三十二、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积极引导师生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努力钻研业务,学习技术,做到又红又专。红不仅表现在思想政治方面,而且表现在完成教学、业务和学习方面。
三十三、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社会主义法制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要善于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英雄人物的模范事迹教育学生,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学雷锋的活动,使他们树立个人利益服从革命利益,热爱专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十四、中等卫生学校建立班主任制度。班主任可从政治觉悟较高,有一定政治工作经验的任课教师中挑选,也可指定党政干部专职担任。其主要任务是:
在校长领导下,对本班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指导团支部和班委会的活动,写好学生每年一次的评语。要充分发挥政治课、班主任和团组织的作用。为了使班主任作好学生的工作,应适当减少他们的教学任务。
三十五、毕业生的鉴定,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鉴定的目的是肯定学生的优点、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鉴定的内容是政治思想、学习、劳动和健康等几个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允许本人保留并记录不同的意见。

第六章 后勤工作
三十六、中等卫生学校的后勤工作,是搞好教学,改善生活,增进师生健康的重要保障。学校领导要认真重视,选派得力干部充实后勤部门,切实抓紧抓好。后勤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
三十七、学校应该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样舍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有步骤地改善教学、科研和生活用房的状况。对房屋和校产要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做好保护和维修工作。
三十八、认真办好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福利事业。搞好学生伙食,切实解决学生生活中的理发、洗澡等实际问题。认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疾病防治、计划生育和环境绿化工作。
三十九、要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一切开支必须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反对贪污和浪费。
四十、要加强后勤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师生都要尊重后勤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

第七章 学校体制
四十一、中等卫生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后勤等方面的工作。校级领导干部按县团级配备,政治上按县团级待遇。在校党委领导下,定期举行师生员工代表大会,听取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有关重大问题,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四十二、学校的行政机构应力求精简,减少层次。一般设教务处、总务处和办公室。各处、室负责人统称主任,在校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学校干部配备要精干,要压缩非教学人员。注意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
四十三、中等卫生学校实行双重领导。凡专业面向省、市、自治区的,以省、市、自治区为主;专业面向地、市、州的以地、市、州为主。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毕业生分配、教学经费和基本建设等由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四十四、学校教学、科研、后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定要经党委讨论,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由校长召集有副校长、各处、室和附属门诊部、医院、药厂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校务会议讨论和处理。
四十五、教研组是由一门或几门性质相近课程的任课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组成的教学组织。教研组长由本教研组民主选举,校长批准,在教务处主任领导下,负责组织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编制学期授课计划,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教师的业务学习,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领导所属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章 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
四十六、中等卫生学校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中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的建设工作;讨论和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学校的共青团、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
学校党组织要善于发挥学校行政机构和行政负责人的作用,不要包办代替。要和党外干部密切合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四十七、学校党的所属基层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教育党员模范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团结教育本单位的教职工和学生,保证和监督各项工作和学习任务的完成。
四十八、学校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使他们真正发挥党组织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共青团应该积极发挥党的助手作用。配合党和行政部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团的建设,教育团员积极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模范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团结带动其他青年。
学生会应团结全体同学,使他们努力做到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
工会应该在党的领导下,在自己的成员中,加强思想教育,做好生活福利工作。
四十九、要加强中等卫生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配备好一、二、三把手,主要领导干部要懂得教学业务。要注意把那些路线觉悟高、业务能力强、工作干劲大、群众关系好的教学干部(包括非党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使他们有职有权。要保持学校领导干部的稳定。
五十、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要善于学习,解放思想,要接受新事物,研究新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逐步掌握办好中等卫生学校的规律,努力使自己成为熟悉学校工作的内行。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培养更多更好的中等卫生技术人才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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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


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县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市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特定审计事项,授权区、县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的除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依法审计、文明审计。

第二章 审计监督范围
第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本级政府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四)本市所属的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五)本市所属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六)市和区、县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由政府管理或者由政府授权、委托有关单位管理的基金或者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
  (二)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三)依法设立的其他有关基金、资金。
前款所列基金、资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延伸审计到与基金、资金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 审计机关接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可以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逐步推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审计,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率、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审计监督保障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审计事项,由审计机关提出专项预算,本级财政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被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活动,应当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相关业务资料;
  (二)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三)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五)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
(六)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
  (七)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书面保证。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电子数据系统进行检查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和技术支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持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人员持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将协助事项书面通知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上述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 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权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级的年度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计划,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开展审计监督活动,并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监督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开展审计监督活动前,可以向相关单位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通知书副本等有关证件和文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意见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意见也未申请延期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的对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三)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意见;
(四)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认定、
处理、处罚意见和依据;
(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有关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与审计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将审计报告提出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规定,属于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的事项,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决定书;属于应当由公安、监察、检察机关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将协助执行情况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八条 专项审计调查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在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前,审计机关应当就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有关内容征求被调查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被调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有关内容有意见的,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涉及被调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整改落实的内容,审计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被调查的相关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被告知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调查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问题需要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移送处理落实情况和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机关应当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审计的单位和部门拒不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或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草案条例建议表决稿.doc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东政办发〔2004〕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推动我市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创新,注重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聘请教育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评审组织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或在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申请市教学成果奖,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过二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其中:
  一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原创性,应用范围广,推广价值大,教育教学效益和社会效益高,在国内具有领先或先进水平;
  二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创新性,或对原创成果进行了深化研究,教育教学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高,应用推广价值较大,在省内具有领先或先进水平;
  三等奖评选标准为,教学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对原创成果的实验和推广成效较为显著,教育教学效益较高,具有指导实践的可操作性,属市内首创或具领先水平。
  第七条申请市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推荐;
  (二)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由所在县区教育局进行初步评审,合格者向市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推荐;
  (三)不属于同一县区或者市内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推荐;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于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单位推荐市教学成果奖的,应当持有主管部门的委托函件。
  第八条市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须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的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评审后,将拟授予市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市政府在受理推荐项目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6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某项市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十条市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市教学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和20000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获得市教学成果奖,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市教学成果奖的,一经查实,由市政府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教学成果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市教学成果奖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其辞去在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职务,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对在国务院、省政府组织的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奖的我市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市政府按照其所获奖金数额对等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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