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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49:20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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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3月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省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提高森林覆盖率,恢复和建设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简称《森林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下同)、乡(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要按照综合农业区划,确定宜林荒山范围,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管好现有林木,组织城乡居民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全民义务植树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分地段,分配到各单位,限期完成。要落实经营单位和管护责任制。
提倡科学造林,做到适地适树,确保造林成效。
第三条 鼓励本地农户或单位承包开发宜林荒山,可以单户承包、联户承包和专业队承包;可以联合承包小流域的综合治理,本地承包不了的,可由外地单位和个人承包或联合造林,承包面积应与承包者的经营能力相适应。
承包荒山造林,由承包者长期经营,至少五十年不变,分成的林木可以继承和转让。
承包荒山造林和转让承包的林木,要签定合同,明确责、权、利,切实保障承包各方的合法权益。
承包荒山造林,收益分成办法由双方议定;也可以谁造谁有,收益全部归承包者。
联合营造基地林,收益分成、造林经费和技术要求由各方议定。
第四条 自留山要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造林的,集体有权收回。
责任山的管护责任和自留山的经营权长期稳定不变。责任山分成的林木,可以自己处理。自留山的林木可以继承和转让。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林木,由集体管理;由农户承包管理的,承包者因故不能继续管理,要交还集体,或经集体同意,转包给他人管理。
第六条 国营林场要以林为主,多种经营,推广科学技术,搞好综合开发。可以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实行联营。
乡村林场要健全组织,改善经营管理,搞好收益分配。
鼓励、支持林业重点户、专业户、联户林场和林业经济联合体的发展。
第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要做好规划,搞好封山育林、属于国有的,由经营单位封育,也可以出包给集体、联户、个人封育;属于集体所有的,可以集体封育,也可以出包给农户封育。
承包封山育林,增值分成由双方议定,对原有林木要合理作价,由承包者分期偿还。
进行飞机播种造林和直播造林的,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原定权属关系落实管护责任制,并按合同处理好收益分配。
第八条 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规划,分期分批退耕还林。谁还林,谁受益。
第九条 国家拨给的乡村造林补助款,要用于发展林业。
各级财政要在预算内安排一定比例的发展林业资金。
银行要发放贷款,支持林业的发展。
煤炭、冶金、造纸、铁道、交通、水电、城建等部门,要提取或安排造林资金。
引进省外资金造林,可以采取补偿贸易方式,免交所得税。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征税和收费,不准另设税、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确保林农的合法收益。
第十一条 国营林场的林木、土地和其他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乡村林场、联户林场的林木和其他财产,林业重点户、专业户和个人的林木,属于经营者所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因建设需要,必须征用林地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国营、集体、个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跨地区的由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毁坏林木。如擅自砍伐、毁坏林木,以滥伐林木论处。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因地制宜划分护林防火责任区,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和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林区用火。
炼山造林和其它生产用火,要经乡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火不灭,人不离。
发生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扑救。因救火致伤、致残和牺牲的,要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部门负责林木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林木、种苗的检疫工作。经检疫,有病的种苗,不得用于生产。发生林木病虫害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除治。发生严重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要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林木采伐量,用材林采伐量要低于生长量。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采伐木材,要纳入采伐计划,按照省下达计划采伐,不得突破。
采伐林木,要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违者以滥伐林木论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采伐后必须及时更新造林,对未完成更新任务的,不得再发给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可以自主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自用,如果出售要有当地乡人民政府的证明。
第十六条 准许多渠道经营木材,林业部门的国营木材经营单位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搞好木材收购工作。其它单位和个人经营木材,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执照,凭证在市场上交易,不得进入林区收购木材。严禁收购无证木材。
第十七条 凭证运输木材(大宗成品、半成品,下同)。运输出省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印制核发运输证或委托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内运输的,由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印制核发运输证或者委托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经铁路运输的木材,运输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统一申报。
第十八条 要有计划地发展薪炭林,积极推广各种类型的节柴灶,逐步实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以沼气代柴。农村建房,要逐步采用砖木、石木、土木结构代替纯木结构。
第十九条 鼓励林业科技人员到区、乡工作,切实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
科技人员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林业有偿技术服务或联产承包、推广科学技术,可以按照规定收取报酬。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林政管理机构,加强森林资源、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的管理。
林区可以设立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证件、标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发。
乡人民政府要有人分管林业。林木较多的乡,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力招聘林管员,经营森林的单位可以配备护林员,农户可以联合聘请护林员。
林管员、护林员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证件,其职权及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乡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加强山林管护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林业公安机构负责维护林区治安,查处毁林案件。
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及时依法受理林业案件。
第二十二条 在林木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采伐更新、综合利用、林业科技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林,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和生产秩序,严肃处理毁林案件。对盗伐、滥伐林木;放火、失火毁林;毁林开荒;侵占国营、集体林场财产;利用职权滥发、出卖、贩卖采伐证、运输证和提供假证明;殴打林政、木材检查和林管、护林人员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实施措施。
各自治州、自治县可以根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补充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5月2日通过的《贵州省森林培育保护管理办法》、1984年元月21日通过的《贵州省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林业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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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术[2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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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及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强技术创新体系、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二000年一月九日   





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 形成以企业
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明确指出,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适应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和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为贯彻落实两个《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强技术创新体系、机制和能力建设,加速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特提出以下意见。

 一、认清技术创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明确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 (一)认清技术创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关键在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而大力提高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越来越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的关键。目前,我国大多数行业出现的阶段性、结构性相对过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即,为我国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机遇。开展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大幅度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信息、网络化等高技术迅速发展,我国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竞争的焦点集中在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标志的国家综合实力的对比。面对这一新的形势,我国工业的发展既有难得的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要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推动国有企业面向21世纪的改革和发展,就必须进一步深入系统地推进技术创新工作。

 (二)总体目标

  围绕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从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占领技术制高点两个重点方向,按照对少数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一批企业和企业集团、多数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扶持,加快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 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以企业为中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要求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应用机制,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达到国际90年代中后期的水平。

 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大力开发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和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技术附加值,开发和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工艺和装备,大幅度提高我国的技术装备水平。

 突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自主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在电子信息特别是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网络及通信、计算机及软件、数字化电子产品等方面,在生物工程、新能源、 新材料、医药、航空航天、环境保护等有一定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加强技术创新,形成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 (三)工作原则

 在工作中,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把市场需求作为技术创新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引导技术创新活动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鼓励和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力量进入企业和企业集团或采取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扶持;坚持"三个结合",一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结合,要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中逐步形成有利于持续创新的机制。二是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及消化、创新的结合,系统地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三是技术创新与结构调整的结合,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 二、紧紧抓住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这个关键开展工作

  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多年来已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由于观念、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当前技术创新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仍然是科技成果转化不畅。要把科技成果是否有效地得到转化,转化后是否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作为检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据。因此,必须紧紧抓住科技成果转化这个关键开展工作,多做实事,不做虚功。要认真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体制、机制、政策等多方面,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进一步从体制改革入手,突出企业在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其实际转化能力,加快应用性科研机构的企业化转制。注重对社会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激活现有科技资源,通过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加强面向市场的研究开发,大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使科技成果迅速而有效地转化为富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加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根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机制,通过相互兼职、培训等形式,加强不同单位科技人员的交流与合作。要研究、推行技术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某些性质相似的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也鼓励科技人员创办这类机构。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

  加强对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方向和重点的宏观引导。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正确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明确我国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以及有利于解决国民经济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技术和产业领域,鼓励协同攻关,力求突破。

 各地经贸委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从体制改革、建立机制和改善政策环境等多方面大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是成果转化的主要决策者、投入者和受益者,要把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新产品产值率和利税率作为考核国有企业的重要指标。企业要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注重技术可能与市场机会的结合,有效促进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开发应用。

 三、集中力量抓好技术创新的重点工作

 当前要突出重点,集中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 (一)加快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

  重点支持20户左右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及国家认定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建立和完善以技术开发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其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逐步达到5%以上,使它们具有5年左右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开发能力,具备相关国际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到2000年底前,520户中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都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 ,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逐步达到3%以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纺织、石化、冶金、有色、信息、军工、机械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要率先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对已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要突出研究开发成果及其转化这个关键,同时不断完善自身建设,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已建立技术开发机构的企业,都要建立与研究开发成果和效益挂钩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

 (二)建立以城市为依托,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更有效地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

  在适当扩大技术创新试点城市范围的基础上,着力抓好城市的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建设。用3年左右的时间,推动40个城市建立面向市场、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兰州等大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青岛、合肥、柳州等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联系城市,要率先示范,加快形成技术创新支撑体系的进度。各省(区、市)经贸委要加大对本地区中小城市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推动这些城市抓紧做好技术创新的各项工作。推进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优化社会科技资源配置,进一步发挥和完善中介机构的桥梁、中介职能,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多种服务。进一步抓好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把已开通的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与中心城市技术创新信息网、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等信息网联网,及时发布技术政策、科技成果、难题招标、新产品介绍和技术人才供求等信息。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办好各种形式的技术成果交易、洽谈等活动,并逐步规范化,形成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培育和发展一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风险投资机构。

 (三)促进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建设

  结合科研院所转制工作,对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钢铁研究总院、长沙矿冶研究院、冶金工业部自动化研究院、沈阳化工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北京化工研究院等综合性大型科研院所,要在尽快转制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企业化经营机制和运作方式,吸引和带动社会科技资源,建成面向行业、开放式的技术开发基地;基地要拥有开发和推广本行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的能力,基本掌握本行业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和国家重点建设所需的工艺技术;要依托对产业升级有重要影响、前瞻性的项目,着眼于产业化进行研究开发,提高行业技术攻关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进一步面向社会搞好技术服务。

 (四)加强"产学研"联合机制建设

  在全社会范围推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和鼓励大多数国有大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开放的、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成果转让、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共建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实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联合机制。确定100个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示范点,抓好50个左右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重点行业中的宝钢、鞍钢、武钢、一汽、二汽、上汽、上海石化、燕山石化、扬子石化、东电、上电、哈电及信息产业等重点企业的产学研结合要取得明显成效。以对产业技术升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为目标,重点抓好一批产学研联合示范项目,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 推动社会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会同有关单位继续组织"企业技术创新院士行"、"千厂千会协作活动"以及"青年职工创新创效活动"等项工作,为企业尤其为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积极引进国外智力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做好第四届中美工程技术研讨会成果的落实和跟踪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同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 (五)围绕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一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促进产业升级的标志性项目为目标,重点支持少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的重点产品、重大技术装备,如高效连铸技术、氧化铝沸腾焙烧、提高减压渣油掺渣比、树脂专用料开发、洁净煤技术、数控技术、生物技术、新型环保产品及技术等,要以企业为主体,采取产学研联合的形式,组织协同攻关,占领技术制高点,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力求在一些重点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和技术跨越。

 加强和改进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要以行业和地方相结合的方式提出项目,经科学论证确定项目,逐步实行招标选定承担单位,落实责任制,并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 作。对有突出贡献、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

 各地经贸委要以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近期行业技术发展重点》和《"九五"全国技术开发指南》为指导,重点支持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并组织地区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 (六)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工作

 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特别要利用当前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的有利时机,集中必要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制造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并向老工业基地倾斜,提高企业生产工艺水平和发展后劲。要选好标志性项目,严禁重复建设,并做好项目监管工作。

 进一步明确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国产化工作的任务目标,认真组织国务院批转的"九五" 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拟订"十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建议。

  以国家财政债券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设备的国产化为契机,搞好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工作。组织逐项提出财政债券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国产化的意见,适时发布并组织供需见面。凡国内企业已能制造的设备,鼓励采用国内产品;国内可以部分制造的设备,可制造部分也要鼓励采用国内产品;对确有必要进口、今后又有市场需求的设备,应采取以市场换技术、技贸结合的方式,在引进设备的同时引进技术,并按行业组织好消化吸收和创新、国产化工作。在这项工作中,国内设备制造企业应积极转变观念,主动参与设备研制和国产化竞标,使产品性能、质量、可靠性及售后服务上台阶。

  四、加强政策研究,积极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政策支持

  加快企业技术创新立法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建设、对外技术合作等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技术创新条例》。

  进一步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政策,鼓励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采用国产设备以及国家重点企业在境外或合资兴办技术开发机构的政策;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采用国产设备以及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比照有关规定享受外资企业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提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的国产设备在生产中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政策;争取工业企业股票上市所筹资金70%以上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政策。组织好《产业技术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结合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从人事、分配、奖励等多方面探索建立企业有效吸引和使用人才、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激励机制。要加强对富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大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创造条件吸引国外留学生、专家和其他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人才回国创业,或到企业中去直接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建立健全对企业技术创新考核办法,促进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形成。规范和完善对经营管理者的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营造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的法律环境。

 五、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领导

 要把技术创新放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级领导要带头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实际指导。要努力把技术创新工作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有机结合起来,并将其纳入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整体规划。对在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 各地经贸委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技术创新工作的目标与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法,注重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的运用,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 各有关部门组织分析研究国际国内行业技术发展的趋势特点及新情况新成果,正确引导企业认识差距,选准本行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目标与重点,研究制定行业技术创新规划。要积极推进本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科研院所 在企业化经营的基础上,发展成为面向行业、开放式的技术创新基地,增强他们为企业技术 创新服务的功能。要以产业升级为目标,明确本行业的重点企业、重点技术和重点产品,重 点组织本行业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协同攻关和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 要切实转变行业管理职能和工作方式,注重运用市场经济的方法,推动本行业的技术创新取 得新的进展。

 企业特别是国家重点企业,要把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关键环节。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从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出发,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积极研究制定企业的技术创新战略。要通过加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突出做好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为重点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工作,讲究实际效果,切实发挥其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核心作用。要加强技术开发力量和加大资金投入,要研究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逐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有利于迅速形成新的生产力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使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主题词:技术 创新 管理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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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O年一月十四日印发


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0日新闻出版署新出图<92>1109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为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深化出版改革,简政放权,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选题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古旧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此类选题可由各有关出版社自行规划。但在安排选题时,务必考虑作品在文学史上的地位及其学术、艺术价值,并注意提高整理质量。未经整理的版本,不得翻印。这部分选题,经报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古旧小说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出版范围中有文学图书的出版社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古旧小说中确有文学价值、可供学术研究工作参考,但有较多性描写内容、不适合青少年阅读的,仍需专题报我署审批。
二、关于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


  1985年文化部在《关于当前文学作品出版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文出字<85>第432号)中,对新武侠小说的出版作出规定:“内容健康,具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作品,包括港、台的新武侠小说,可以选择出版。为防止选题的重复,加强出书的计划性,这类品种的出书计划须经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部出版局批准后出版。”1988年,新闻出版署又在(88)新出图字第626号文中重申了上述规定。现决定下放新武侠小说的专题审批权,凡我署核定的文艺专业出版社(含一个省里没有分出文艺专业出版社的人民出版社)均可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三、关于人体美术图书的专题审批权


  1989年新闻出版署在《关于严格控制人体美术图书出版的通知》(<89>新出图字第776号)中,对人体美术图书的出版作出规定:“确有价值的这类选题必须事先专题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否则,不得出版。”现决定下放此类选题的专题审批权,由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按一般选题管理程序安排出版。
四、取消对比基尼泳装、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选题的限制


  1985年原国家出版局在《关于从严控制印售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挂历的通知》(<85>出综字第429号)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印制、出售专辑港台和外国影星、歌星的持历。”1987年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不要安排印制比基尼泳装挂历的通知》(<87>新出综字第46号)。现决定上述两通知停止执行。
五、关于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


  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国办发<1987>14号)中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或个人。”1990年新闻出版署为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在《<关于重申加强对挂历、年历画、年画出版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说明》(<90>新出图字第972号)中规定:“凡用于圆内发送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印制。如出版向国外发送的宣传用的广告挂历和年历画,地方的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事先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中央级出版社和非出版单位必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署审批,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现决定将用于向国外赠送的广告宣传挂历的审批权下放,各单位可以到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准印证,然后到当地工商局广告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述选题管理规定调整后,原通知中的其它规定,在我署未正式通知调整前,仍然执行。各单位如认为有需要调整的,应向我署报告,提出建议。

七 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根据党和政府的新闻出版政策法规先例管理职权时,应自觉按照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从促进出版改革、繁荣出版的大局出发,既要尽职尽责,严格把关,同时也要尽心尽力为出版社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对在改革、调整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署通报,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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