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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铁道部印发《〈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13:05  浏览:8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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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铁道部印发《〈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铁道部


国家计委、铁道部印发《〈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铁道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4号)规定的原则,国家计委、铁道部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展合资铁路是广泛筹集资金,加快铁路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务院国发〔1992〕44号文件精神指导下,按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合资铁路的建设和发展。已组建和将要组建的合资铁路公司要按本实施办法加以规范,并注意不断总结经验。

附:《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资铁路是指国家铁道部门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第三条 合资铁路由铁道部统筹规划,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帮助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合资铁路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承担各方投资形成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责任。

第二章 合资铁路企业
第五条 合资建设铁路,从建设时起即组建合资铁路企业,作为建设项目业主,进行项目全过程管理。条件成熟的,可先设立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待铁路建成运营时再组建合资铁路企业。
第六条 合资铁路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试点),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联营企业(以下统称合资铁路公司);其设立、变更、中止和解散,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条 坚持“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处理好合资铁路投资各方的权利与责任关系。
投资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按投资比例拥有股权(产权);
2.按投资比例享有法律、法规和有关章程规定的收益;
3.优先使用管内运输力;
4.按时缴纳认可的出资;
5.已缴纳的投资不得抽回;
6.转让产权按有关规范办理;
7.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八条 铁道部和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或国家股都必须授权非政府部门作为产权(股权)代表。被授权者,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合资铁路建设
第九条 合资建设铁路在服从国家统一规划前提下,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切实做好前期工作。
第十条 合资铁路建设资金可以是投资各方的资金投入(含自借自还的国内外贷款)和实物投入(为合资铁路需要,按规定程序估价);也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工程劳务等折价投入;还可由合资铁路公司经国家批准发行铁路建设债券、股票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第十一条 投资各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出资协议,明确投资数额、出资方式、分年度投资量、资金拨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仲裁办法等。违约者承担有关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资铁路的建设投资按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分别列入投资各方的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规模由国家计委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合资建设铁路必须符合铁路有关规程规范。路网性干线的线路走向、站场设置以及其他主要技术条件,由铁道部充分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后比选确定;地区性干线和其他线路由铁道部与投资各方商定。
第十四条 合资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能力。需要对国家铁路接轨站进行改扩建时,所需资金列入合资铁路投资范围。与合资铁路相关的通路由铁道部统筹规划,安排建设。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须按《土地管理法》和征地拆迁安置方面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征地拆迁安置和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队伍,参加合资铁路建设;组织供应合资铁路建设和运营所需地方材料;协调与合资铁路建设有关的电力、电信、水利等方面的事宜。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有关部门负责供应合资铁路所需专用设备和器材;机车车辆的购置、修理由合资铁路公司提出申请,纳入国家铁路供应和修理计划。
第十七条 合资铁路项目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优选设计、施工单位。推行监理制度,严格工程验收,保证合资铁路工程质量。

第四章 合资铁路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合资铁路由合资铁路公司自管自营,或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联合经营,也可由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承包经营。
第十九条 合资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时,由合资铁路公司与所在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共同提出办理直通运输的线路、车站及其营业范围,报铁道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与国家铁路联网的合资铁路,其进入国家铁路的客货列车,执行全路列车运行图和列车编组方案,服从集中统一指挥。合资铁路与国家铁路联网后的年、季、月度运输计划,逐级纳入国家铁路运输计划。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有关部门编制运输计划时,对合资铁路的过轨、排空、接重、运量分配、车流径路和“限制口”通过量等,充分听取合资铁路公司意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合资铁路公司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相互间运输收入和运输设备占用等清算办法,由双方协商制订。

第五章 有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合资铁路公司实行特殊运价。运价水平按“保本、还贷、微利”原则确定。公司据此提出基本运价,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并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合资铁路管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公司报请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审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资铁路公司营业税按3%计征。其他属地方的税种、税率由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合资铁路建设所用荒山、荒地,比照国家铁路,实行无偿划拨;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五条 合资铁路公司按照“以运为主,多元开发,规模经营,集团发展”方针,开展多种经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出资(独资或合资)修建并交由铁路部门经营的铁路,或独资修建自己经营的铁路,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中外合资建设和经营铁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铁道部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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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化工建设项目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评选办法》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发布《化工建设项目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评选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6日,化工部

关于发布《化工建设项目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评选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各部属环境评价单位:
为了提高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鼓励环境评价单位提高环境水平,配合对环境评价单位的考核,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我部制订了《化工建设项目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评选办法》。这个《办法(征求意见稿)》曾印发给各地化工部门和有关环境评价单位,并征求了国家环保局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现正式发布执行。

附:化工建设项目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评选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环境评价单位加强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提高环境评价工作水平,鼓励和调动环境评价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编制高质量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扩大知名度,便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环境评价单位,并配合对环境评价单位的考核,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建设项目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评选的范围为已经审批的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三条 “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工作的最高荣誉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并附设“化工建设项目优秀评价工作奖”(以下简称“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
第四条 “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是为奖励在评价标准,监测、测试、分析方法,预测、评价方法等环境评价基础技术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单位而设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的单项奖。

二、评奖标准
第五条 “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奖标准是:
获一等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国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中具有领先水平,并有所创新和开拓性。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是工作非常复杂,难度非常大,并首先在国内应用了先进的环境评价方法。对解决环境评价工作普遍存在的技术难题、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和示范作用。
获二等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达到国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的先进水平,并在环境评价工作中的某个方面有所创新、具有开拓性,环境评价方法较先进。
获三等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达到国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的先进水平,并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六条 “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的评奖标准是:
1、在类比调查、物料衡算、资料分析研究及现场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的污染源和防治措施的软件系统,具有准确、实用和广泛的应用价值。
2、研究、开发的预测评价数学模式和物理模型,具有科学、实用价值,有着广泛的应用价值。
3、在环境评价方面解决了一些技术难题,研究、开发的监测、分析方法和事故风险评价、生态、人体健康、经济损益分析等评价方法,科学、实用,具有应用价值。

三、评奖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评选工作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评价单位向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化工建设项目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并附上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环评大纲)一本及专家评审意见、审批意见。申报“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填写《化工建设项目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申报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
第九条 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是本单位作为总承担单位负责编制完成的。
环境评价单位可以申请几项环境影响报告书参加评选。
第十条 “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报应由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环境保护部门按评奖标准预审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选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组织成立“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委员会评委按照评奖标准原则和《评奖内容》(见附件三)进行,对参加评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评奖的推荐意见。
“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由评委会按照评奖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评奖质量,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评选委员会可根据评选情况,决定一、二、三等奖的获奖个数,包括决定不设一等奖或减少二、三等奖的获奖个数。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评委不代表本工作单位,只对评选委员会负责。在评选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掌握评选标准。评委不参加本单位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选。

四、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获得“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的环境评价单位和主要参加人员(前五名),由化学工业部分别授予奖状(注明协作单位)和证书,奖状只授予获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承担单位,并在《中国化工报》上登报表彰。
第十五条 获奖的环境评价单位,应根据参加环境评价工作人员做出贡献的大小,发放不同等级的一次性资金,奖金由本单位列支,并将主要人员(获得奖励证书的人员)的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的申报、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已获奖的,要撤销荣誉号、收回奖状和证书,并登报批评。
第十七条 获得“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凡是由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问题,造成项目投产后出现重大环境问题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状和证书。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化工建设项目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
申 报 表
项目名称:_ _ _ _ _ _ _ _ _
编制单位(盖章):_ _ _ _ _
单位负责人:_ _ _ _ _ _ _ _
年 月 日
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制订
填表就说明
1、凡申报“化工建设项目优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都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填写此表。
2、表一、表二由申报单位填写。
3、表四、表五由评选委员会填写。
4、本申报表应有以下附件:
(1)环境评价大纲及审批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意见及预审、审批文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复印件。
5、本申请表及附件一式三份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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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报告书负责人 │ ┃
┠───────┼───────┼───────┼──────┨
┃ 建设规模 │ │ 建设地点 │ ┃
┠───────┼───────┼───────┼──────┨
┃参加评价人数 │ │ 总投资 │ 万元 ┃
┠───────┼───────┼───────┼──────┨
┃环境评价收费 │ 万元 │ 环境投资 │ 万元 ┃
┠───────┼───────┼───────┼──────┨
┃大纲审批日期 │ │合同签定日期 │ ┃
┠───────┼───────┼───────┼──────┨
┃ 合同进度 │ │实际完成日期 │ ┃
┠───────┼───────┼───────┼──────┨
┃报告书审批日 │ │ │ ┃
┠───────┴───────┴───────┴──────┨
┃ 参加单位及所负责的专题或工作内容 ┃
┠───────────────┬──────────────┨
┃ 专题或工作内容 │ 负 责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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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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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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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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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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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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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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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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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特点和缺点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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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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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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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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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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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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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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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盖公章 ┃
┃ ┃
┃ 年 月 日 ┃
┃ ┃
┠─────────────────────────────┨
┃设单位所在省、市化厅(局)意见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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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盖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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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评选委员会委员评选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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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单 位 │ 职务 职称 │ 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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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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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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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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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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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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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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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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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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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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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评选委员会评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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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评选委员主任签字 ┃
┃ 年 月 日 ┃
┠────────────────────────────┨
┃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意见 ┃
┃ ┃
┃ ┃
┃ ┃
┃ ┃
┃ ┃
┃ ┃
┃ ┃
┃ 盖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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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化工建设项目优秀环境评价工作奖申报表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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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 │ ┃
┠───────┼───────────────────────┨
┃ 申报工作题目│ ┃
┠───────┴───────────────────────┨
┃ 工作内容及应用情况(此表不够,可另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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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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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委员会评选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选委员会主任签字 ┃
┃ 年 月 日 ┃
┠────────────────────────────────┨
┃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盖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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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评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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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奖项目 │ 评奖内容 ┃
┠──────┼─────────────────────────────┨
┃一、总则 │ ┃
┠──────┼─────────────────────────────┨
┃ │ 1. 根据评价项目特点阐述的环境评价目的是否明确、准确,┃
┠──────┼─────────────────────────────┨
┃ │ 评价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编制依据是否充分; ┃
┠──────┼─────────────────────────────┨
┃ │ 2. 采用标准是否适当; ┃
┠──────┼─────────────────────────────┨
┃ │ 3. 建设项目概况是否介绍清楚。 ┃
┠──────┼─────────────────────────────┨
┃二、工程分 │ ┃
┠──────┼─────────────────────────────┨
┃ │ 1. 主要原材料、燃料、水的用量及其来源情况是否介绍情楚 ┃
┠──────┼─────────────────────────────┨
┃ │ 2. 通过对工艺过程的分析,污染源的位置、所排污染物的种 ┃
┠──────┼─────────────────────────────┨
┃ │ 数量、浓度、排放方式等是否阐述清楚; ┃
┠──────┼─────────────────────────────┨
┃ │ 3. 采用的工程分析方法(主要有类比分析法、物料衡算法、参 ┃
┠──────┼─────────────────────────────┨
┃ │ 考调查资料法)是否适当,得出的数据或计算结果准确度如何 ┃
┠──────┼─────────────────────────────┨
┃ │ 4. 对开车、停车、检修、一般性事故、泄漏等非正常排放 ┃
┠──────┼─────────────────────────────┨
┃ │ 发生的可能性及频率是否阐述清楚; ┃
┠──────┼─────────────────────────────┨
┃ │ 5. 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和综合利用措施、方案是否技 ┃
┠──────┼─────────────────────────────┨
┃ │ 术可行、经济合理。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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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奖项目│ 评 奖 内 容 ┃
┠────┼──────────────────────────────┨
┃三.环境 │ ┃
┠────┼──────────────────────────────┨
┃现状调查│ 1. 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地质、地形、地貌和土壤情况,河流 ┃
┠────┼──────────────────────────────┨
┃ │ 湖泊、海湾的水文情况,气候情况是否介绍清楚; ┃
┠────┼──────────────────────────────┨
┃ │ 2. 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农作物等 ┃
┠────┼──────────────────────────────┨
┃ │ 情况是否介绍清楚; ┃
┠────┼──────────────────────────────┨
┃ │ 3. 自然保护区、风景浏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重 ┃
┠────┼──────────────────────────────┨
┃ │ 要的政治文化设施情况是否介绍清楚; ┃
┠────┼──────────────────────────────┨
┃ │ 4. 社会经济情况包括现有工矿企业和生活居住区的分布情况, ┃
┠────┼──────────────────────────────┨
┃ │ 人口密度、农业概况、土地利用情况、交通运输情况等是 ┃
┠────┼──────────────────────────────┨
┃ │ 否介绍清楚; ┃
┠────┼──────────────────────────────┨
┃ │ 5. 人群健康状况和地方病情况是否介绍清楚; ┃
┠────┼──────────────────────────────┨
┃ │ 6. 现状调查范围是否适当; ┃
┠────┼──────────────────────────────┨
┃ │ 7. 现状调查资料是否有使用价值;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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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项目 │ 评 奖 内 容 ┃
┠─────┼────────────────────────────┨
┃ │ 8. 大气现状调查范围内的点源、无组织排放源和地面水、 ┃
┠─────┼────────────────────────────┨
┃ │ 地下水现状调查范围内的点源、面源调查是否清楚; ┃
┠─────┼────────────────────────────┨
┃ │ 9. 现状监测的时间、周期是否符合季节、地区和污染源 ┃
┠─────┼────────────────────────────┨
┃ │ 排放特征,监测的频率是否符合要求; ┃
┠─────┼────────────────────────────┨
┃ │ 10. 监测点的设置是否有代表性; ┃
┠─────┼────────────────────────────┨
┃ │ 11. 是否安排了大型现场测试工作; ┃
┠─────┼────────────────────────────┨
┃ │ 12. 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的数据是否可靠; ┃
┠─────┼────────────────────────────┨
┃ │ 13. 环境现状评价通过文字分析与数字、图表表达等方式 ┃
┠─────┼────────────────────────────┨
┃ │ 是否确切说明了环境的污染状况。 ┃
┠─────┼────────────────────────────┨
┃四. 环境 │ ┃
┃ 影响 │ 1. 按照工程及环境的特性和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 ┃
┠─────┼────────────────────────────┨
┃ 预测 │ 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和评价因子的筛选是否适当; ┃
┠─────┼────────────────────────────┨
┃ │ 2. 预测方法(主要是数学模式法、物理模型法、类比调查法┃
┠─────┼────────────────────────────┨
┃ │ 和专业判断法)是否先进、实用; ┃
┠─────┼────────────────────────────┨
┃ │ 3. 参数选用是否合理; ┃
┠─────┼────────────────────────────┨
┃ │ 4. 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是否可信。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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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 奖 项 目│ 评 奖 内 容 ┃
┠───────┼─────────────────────────┨
┃ 五. 综合 │ ┃
┠───────┼─────────────────────────┨
┃ │ 1. 是否有防治污染设施的投资估算明细表, ┃
┠───────┼─────────────────────────┨
┃ │ 投资估算是否合理; ┃
┠───────┼─────────────────────────┨
┃ │ 2.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是否合理; ┃
┠───────┼─────────────────────────┨
┃ │ 3. 事故风险分析结论是否明确,提出的防范 ┃
┠───────┼─────────────────────────┨
┃ │ 措施是否可行; ┃
┠───────┼─────────────────────────┨
┃ │ 4. 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的建议是否切 ┃
┠───────┼─────────────────────────┨
┃ │ 实可行; ┃
┠───────┼─────────────────────────┨
┃ │ 5. 总评价结论是否客观、可靠; ┃
┠───────┼─────────────────────────┨
┃ │ 6. 环境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难度如何; ┃
┠───────┼─────────────────────────┨
┃ │ 7. 报告书所附图表是否规范、报告书的编制 ┃
┠───────┼─────────────────────────┨
┃ │ 质量如何; ┃
┠───────┼─────────────────────────┨
┃ │ 8. 报告书的打印订质量如何; ┃
┠───────┼─────────────────────────┨
┃ │ 9. 专家意见、预审意见对报告书的评价如何; ┃
┠───────┼─────────────────────────┨
┃ │ 10. 报告书编制是否有所创新、有开拓性。 ┃
┗━━━━━━━┷━━━━━━━━━━━━━━━━━━━━━━━━━┛


周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刑初字第150号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刑终字第50号裁定书。

二、案件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为: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的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按照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基本案情
亚恒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主要生产、销售用于卫生巾、尿不湿的“刺孔型干爽网面”材料。亚恒公司对由其法定代表人龚某自行研制、并为亚恒公司所拥有的“刺孔型干爽网面”生产工艺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将其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陶某、周某先后于1999年12月和2000年1月与亚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均对员工的保密义务作了约定,并将公司的《保密制度》列为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周某、陶某先后被任命为亚恒公司生产厂长和精工车间主任。
2000年6月,被告人周某因故离开亚恒公司。同年10月,被告人周某与被告人陈某商议共同成立一家与亚恒公司生产“刺孔型干爽王某”同样产品的公司,之后,二人订制了技术指标和性能与亚恒公司相同的压花机、分切机和液压机。2001年1月,陈某与其妻子投资成立了伟隆公司并由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随后即参照周某从亚恒公司获取的为生产“刺孔型干爽网面”而研制的滚筒模片样品,批量加工制作模片。而此前,周某已向掌握亚恒公司生产技术信息的被告人陶某发出邀请,希望陶某今后为其提供技术上的帮助,陶某表示同意。2001年3月,周某正式担任伟隆公司生产厂长,而陶某在与亚恒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便擅自离职进入了伟隆公司,对伟隆公司订制的生产设备和加工制作的模片进行技术把关和验收,并具体负责滚筒模具的装配、调试以及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2001年2月和4月,亚恒公司先后向被告人陶某、陈某发出书面通知和律师函,指出伟隆公司侵犯了亚恒公司生产“刺孔型干爽网面”的商业秘密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伟隆公司涉嫌侵犯亚恒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调查。同年10月,周某离开伟隆公司。但陈某仍利用陶某掌握的亚恒公司生产“刺孔型干爽网面”的技术信息继续进行生产,并以低于亚恒公司的价格进行销售。自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止,伟隆公司非法获利17万余元,造成亚恒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四、法院审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已知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亚恒公司的“刺孔型干爽网面”的工艺技术中虽然有少量技术信息已经被专利文献公开,但大部分具体且关键的技术信息仍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够应用于生产,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权利人还采取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故该技术信息构成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为法律所保护。周某在进入亚恒公司后接触到亚恒公司为生产“刺孔型干爽网面”而研制的滚筒模片,但其却不顾在加入亚恒公司时与公司的保密约定,在从亚恒公司离职后,即与被告人陈某共同策划成立了与亚恒公司生产、销售相同产品的伟隆公司,并拉拢被告人陶某一起违反亚恒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侵犯了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权;陈某明知周某、陶某的以上侵权行为,却获取并指使陶某使用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故也应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虽周某于2001年10月就离开了伟隆公司,但其并未阻止陈某、陶某的继续侵权行为,故其应对侵权结果承担共同责任。
综上,三被告人共同侵犯了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造成权利人100万余元重大损失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周某参与共同犯罪的时间相对较短,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陶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判决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原审判决,并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周某、陶某上诉称:二上诉人在亚恒公司工作期间,亚恒公司并没有建立相关保密制度,亦未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故其均不知道亚恒公司有商业秘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陈某则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明知周某、陶某侵犯亚恒公司商业秘密而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事实错误,对亚恒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计算亦缺乏事实依据,并据此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周某、陶某、陈某的辩护人均认为:本案的立案侦查程序违法;由于亚恒公司拥有的生产“刺孔型干爽网面”工艺技术信息已为公众知悉,故原判认定该技术系商业秘密证据不足;原判认定亚恒公司的经济损失不合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法院认为:1、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对本案进行立案监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根据证据证明,本案大部分具体且关键的技术信息未被文献公开;3、已查实的证据,特别是周某、陶某与亚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就公司员工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周、陶亦签字表示认可,且亚恒公司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也得到相关证人证言的印证。4、根据亚恒公司提供的相关通知、律师函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结合周某、陶某的供述节录以及相关鉴定意见,应当认定陈某明知周、陶侵犯亚恒公司商业秘密,仍与其共同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原判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量计算亚恒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既反映侵权非法获利的客观事实,又反映了权利人被侵权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法院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最终裁定驳回周某、陈某、陶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在之前的案例中,我们已经探讨过商业秘密侵权中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故借本案,我们来简要探讨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通常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认为侵权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行为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具有侵权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将审查起诉材料移送至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已知的案件证据和事实,通过对相关法律的适用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侵权人承担的刑事责任为:
对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包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按照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可知,第三人明知他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而有为该侵权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等,或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为的,亦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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