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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7:09  浏览:8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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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两山绿化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范围内上水工程(以下简称:两山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自筹资金兴建上水工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两山上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积极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效益。
两山绿化开发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技术,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五条 两山上水工程应当按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管理组织。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上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上水处)具体负责两山上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设两山上水工程专管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上水处指导。
第六条 两山上水工程按水系组建上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水系工程的管理工作。
跨区的上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管理单位。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按照为两山绿化开发服务的原则统一规划,并与兰州市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南北两山绿化开发总体规划相协调。
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设计中,应将管理、生活服务设施和以水养水等综合开发经营项目纳入概算。
第八条 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草案由市上水处负责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两山上水工程建设投资,坚持国家扶持和单位、个人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工程建设按照小型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国家投资主要用于两山上水工程总体规划范围内主干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也可用于新发展绿化重点配套项目和防汛、抗旱、抢险工程项目。
国家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两山上水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
所有上水工程竣工后,都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交付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一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两山上水工程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负责所管辖资产的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两山上水工程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制度,严格各项经济技术管理指标考核。
市上水处和区上水工程专管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有关岗位技术规程,对各工程的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定期组织检查。
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绿化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管护,保证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两山上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从征收的水费中列支。水毁等意外事故造成较大的工程维修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已建成的两山上水工程,依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跨区的两山上水工程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新建的两山上水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中一并考虑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四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倾倒垃圾和排放污物以及其他危害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兴建其他工程设施或建筑物。确因国家需要修建的,须先经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办其他手续。
第十六条 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物影响上水工程维修、改建或正常运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赔偿。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水工程管道、渠堤上擅自设闸分水、扒口取水。
第十八条 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绿化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明确责任,落实管护措施,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完好。
第十九条 两山上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两山绿化开发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各绿化承包单位用水应向所在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年度用水计划,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汇总后编制年度水供求计划,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编制年度水供求计划应当统筹考虑绿化用水、开发经营用水等,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绿化承包单位的用水。
第二十一条 各绿化承包单位应当按月向所在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报送用水统计表;用水统计表应当逐级汇总上报区上水工程专管机构和市上水处。
第二十二条 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绿化灌溉定额,实行按亩配水;在水费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应当保证上水工程正常运行,及时供水,不得无故停水或减少供水。
第二十三条 两山上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
水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核定原则是:以供水成本为基础,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第二十四条 征收水费实行按方收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和拖欠水费收缴滞纳金的收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切实做好水费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水费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区上水工程专管机构和市上水处作出报告,同时向用水单位公布。
市上水处可以委托审计各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两山上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一)擅自在渠堤、管道和渠道上取水、扒口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二)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开荒、打井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方式在两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采石、采砂、取土和兴建建筑物的,处以500元至10000元罚款;
(四)在泵站、渠道和蓄水池内堆放和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废弃物的,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擅自改动已经交付使用的上水工程设施的,处以该工程设施改动部分造价1—2倍的罚款;
(六)损坏上水工程设施的,处以该工程设施损坏部分价值1—2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二)不按规定装置量水设施的;
(三)拒不执行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制定的配水方案的。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拒交或拖欠水费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经上水工程管理单位催交无效的,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水工程管理单位无故停水或减少供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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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105平方公里范围,以及万华岩镇、华塘镇、石盖塘镇、坳上镇、许家洞镇、桥口镇、五里牌镇规划建设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 市、区和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设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查违办”),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查违办设在市规划局,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兼任主任,市规划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市规划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区、园区查违办成员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

第五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以区、园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问责机制。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需要核拨工作经费,具体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乡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巡查控管具体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告知市查违办,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农村(城镇)居民进行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第八条 国土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嫌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需要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实施。

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以及非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主管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查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户籍资料进行核实。

工商、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文化、环保、安监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者房屋权属证件,或者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建(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当及时依法吊(注)销。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第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指导。信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所采用的措施进行信访评估和预警。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新闻媒体不予发布售房广告。

第十三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工作,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签收执法文书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应当予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制订巡查控管方案,建立由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和所属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按辖区和管理范围划定责任区域,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私搭乱建等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辖区查违办,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国土、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主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职能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核发、变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查违办和工程所在地辖区查违办。所在地辖区查违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工程巡查责任人。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协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提高巡查控管效率。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凡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砌筑施工围墙等建设苗头时,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登记,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加强跟踪监管;

(三)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市、区、园区查违办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记、有记必查、有查必处、有案必结,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根据举报制度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区、园区查违办在接到乡镇、街道巡查人员报告或群众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告市查违办。

市查违办在接到区、园区查违办、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群众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到现场核查、取证;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部门,并移交有关调查资料。查处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的,由区、园区查违办转交。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市查违办移交的违法建设有关调查资料应及时立案,不得再自行移交。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执法管辖不明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查违办申请裁定。在市查违办裁定新的查处部门介入之前,原查处部门不得停止对违法建设的监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园区查违办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违反土地、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制订处置办法,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查违办。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协查通知书后,应及时停止办理整体建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与变更、转让,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待接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完毕证明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五条 接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查违办,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强制措施,经批准后交由违法建设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因违法建设造成的停工损失和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以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巡查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市查违办交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承担强制拆除费用,拒不支付的,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八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对其内物品进行登记,并由相关部门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村)代表签字见证。对移挪他处封存保留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外,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该当事人新的建设项目:

(一)暴力抗拒拆违执法;

(二)拒不支付强制拆除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市查违办制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挂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 展



无情箭


引言:


  沧海桑田,多少年来,多少朝代,利、欲、贪与人类相影随行。它们左右着人类的思想,主宰了人生的命脉;使人无法与它们脱离关联,难以抵挡它们的诱惑。所有的组织、团体、政权,朝代都是因为它们而建立、发展,最终又因它们而死去。历史的事实,就这样永无止休的流传下去。

  从有记载以来,就没有一个人或组织从根源上根治它们之间的关联,全部是从客观上解决表面问题,不用多久,同样的问题,同样的事就再次重演。

  为利去贪、为欲去贪,又为利欲阻止贪,它们时而亲密,时而产生仇恨、搏斗。无数的人试图去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头来,几乎是无功而返,甚至使它们变本加厉,使事态更加恶化。

  我们几代人多年以来,专攻组织、团体、政权,朝代建立 发展 死亡,及其关联,大概归根分类如下:



一:建立开创者(奉献型)



  他们发现了机遇,遇到了人们都想解决的问题和需求,便团结一部分人群,用鲜血、生命、智慧创立起组织、团体、政权、朝代。

  他们大部分时间、精力都用在创建、付出上;享受上等的物质生活较少。他们把精力、时间集中在自己的理想中,并一路拼搏,追逐下去。

  同时他们都忽略了至命的事实——人是动物:会不停的改变事物。他们的所作所为,只有适用于后来发展的,才有用;其它一切都会自动消灭。这是中国朝代永无止休地更换,根源所在。
他们在期望中衰老,在期待中交接,在盼望中死去。



二、接任者(管治型)




  他们从上任手中接过权力,来管理、治理组织、团体、政权。思维模式开始改变,艰辛的付出难以跟上上任。很多精神上的追求开始慢慢变质;同时内部开始变化,争斗、内耗加速发展。



三、发展型



  他们在吸取前任的优点,明白其缺点,根据实践作出调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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