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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违反政纪案件立案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39:32  浏览:8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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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违反政纪案件立案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关于违反政纪案件立案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监察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违反政纪的案件。
第三条 违反政纪案件立案的基本条件是确有违纪事实而又需要对违纪干部给以政纪处分的。
第四条 凡是需要立案调查的违反政纪案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按下列规定分级立案:
(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区长、副区长,县长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市监察局呈报市长批准后立案,并报监察部备案。
(二)副县长有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市监察局决定立案;其中,重大案件报市人民政府和监察部备案。
(三)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处长、副处长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所在部门监察室报主管领导审核,并经市监察局批准后立案;其中,重大案件由市监察局报市人民政府和监察部备案。科级及其以下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监察
室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其中,重大案件报市监察局备案。


(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区监察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立案,并报市监察局备案。科级及其以下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监察室
报区监察局批准后立案;其中,重大案件报市监察局备案。
(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相当这一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县监察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立案,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副科级及其以下职级的行政工作人员,由县监察局
决定立案;其中,重大案件报市监察局备案。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相当前款各项职级的干部,有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分别按前款相应的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第五条 对于违反政纪的单位,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其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报请同级政府或行政领导决定立案;其中,重大案件由批准立案的单位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六条 属于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案件,必要时,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
第七条 属于双重领导关系单位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任命其职务的一方受理立案。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联合调查的案件,由主办单位或部门按上述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第九条 监察机关与本级政府或行政领导对立案意见不一致时,应请示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第十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反政纪事实失实的,应当依照立案批准程序,办理销案手续,并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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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184号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6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王珉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因开采遭到的破坏,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银行专户存储,用于在其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专项备用资金(以下简称备用金)。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存储备用金。

  第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水土保持、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采矿权人可以自由选择银行存储备用金。

  采矿权人存储备用金,应当与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银行共同签署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对该项资金进行监管和支取。

  银行出具的存储证明是申请采矿权或者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的必备材料。

  第六条 备用金的存储标准,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及其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采矿权人存储备用金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应当一次性存储;超过100万元的,在采矿权人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分期存储保证书后,可以分期存储。

  分期存储备用金的,首次存储的数额不得低于应存储总额的40%,其余部分平均分为3份,按照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平均分3期存储。

  第八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其备用金及利息一并转让。备用金尚未存储的部分,由采矿权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存储。

  采矿权受让人自获得采矿权之日起,承担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九条 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手续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应存储的备用金数额。不足部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存储标准补充存储。

  第十条 备用金专项用于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治理和被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应当按照本省规定的恢复治理标准进行。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标准,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可以一次性治理,也可以分期治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提取相应数量的备用金,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一)采矿权人声明不进行恢复治理的;

  (二)采矿权人在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约定的时间内不实施恢复治理,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公告满60天仍不恢复治理的;

  (三)采矿权人进行部分恢复治理后,声明放弃继续恢复治理的;

  (四)恢复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恢复治理标准,采矿权人拒绝实施恢复治理的。

  第十四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时,提取备用金的数额,不得大于与其代替恢复治理面积相应的备用金数额。

  超过本条前款规定数额提取备用金的,采矿权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超过部分的金额及其利息。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完成分期恢复治理工程或者全部恢复治理工程后,可以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恢复治理工程验收。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完成恢复治理工程的,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组织验收。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应当在接到验收申请或者在代为治理工程竣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十六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部分或者全部验收合格之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采矿权人办结提取剩余部分或者全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并责令其按照规定的治理标准继续实施恢复治理。

  提取部分备用金的,提取的数额应当是与其恢复治理的面积相应的备用金数额。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备用金存储标准

  附件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存储标准 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平方米)
       备用金基础标准

     2000以下
         10000元

     2001-50000
       6.0(元/平方米)

    50001-300000
       5.0(元/平方米)

    300001-1000000
       3.0(元/平方米)

     1000001以上
       1.5(元/平方米)

           不同开采方式的影响系数

      露天开采
        地下开采

开采标高差(米)
影响系数
     采矿方法
影响系数

   20以下
  1.1
空场采矿法
允许地表塌落
  1.4

   21-40
  1.2

   41-60
  1.3
不允许地表塌落
  1.3

   61-80
  1.4
     崩落采矿法
  1.5

   81以上
  1.5
     充填采矿法
  1.1


备注:治理备用金应存储的标准=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基础标准×影响系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4年5月24日 国农办[200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

  一、综合标准
  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2、项目区有明确的范围,按灌区、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项目建设要突出解决制约当地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3、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平原地区的项目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基本实现园田化;丘陵山区的项目区,川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二、高标准基本农田标准
  (一)水利措施
  1、灌溉工程
  (1)灌溉系统规划科学,灌溉用水有保证,水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标准,因地制宜采取工程、农艺、管理等节水措施,灌溉制度科学合理。
  (2)湿润半湿润地区灌溉保证率:旱作区不低于75%,水稻区不低于85%;干旱半干旱地区灌溉保证率:旱作区不低于50%,水稻区不低于75%;其他地区一般不低于70%。
  (3)新建、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的小型水库、塘坝及引水渠首等工程,符合水利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标准;井灌工程做到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采补平衡;机井和泵站的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10kv以下输变电设施配套齐全,综合装置效率达到有关规范标准。
  (4)输水、配水渠系(管道),桥、涵、闸等建筑物和田间灌溉设施配套齐全,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规范标准。渠道衬砌应坚固耐用,抗冻性能好;管道输水的干、支两级固定管道长度,每亩  为一般为5m以上,井、水泵、管道、出水口等综合配套,便民务实;在有条件且农民群众有积极性的地区,允许采用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技术,以大幅度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率。
  (5)灌溉条件较差的旱作农业区,应采取农艺、工程等节水措施提高天然降水的利用率。农艺节水措施包括蓄水保墒、地膜(秸秆)覆盖、选用抗旱品种、施用抗旱保水剂等,各项措施符合技术规范。工程节水措施主要是建立小型蓄水工程,即根据降雨、地形、耕地等条件,合理布设小型塘坝、蓄水池、水窖等工程,做到坚固耐用,使用方便,如采用注水种,水源最大田间运距采用畜力的一般不大于200m,采用机械的一般不大于500m。有条件且群众有积极性的地区,允许因地制宜采用微灌、喷灌等先进节水技术,所需过滤器、输水管道、滴头等配套齐全。
  (6)推行科学合理的灌溉模式。水稻区推广“薄、浅、湿、晒”模式;蔬菜等经济价值较高的作物采用节水、丰产灌溉模式;严重缺水地区采用灌关键水等非充分灌溉模式。
  (7)项目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宏观上实行总量控制,微观上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配备必要的量水设施,按用水量和核准的水价收取水费,以管理促节水。
  2、排水工程
  (1)排涝设计标准不低于3~5年一遇,主要建筑物防洪设计标准不低于10~20年一遇。
  (2)排水系统健全,排水出路通畅,排水渠系断面及坡度设计合理,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排水工程设计:旱作区一般采用1~3天设计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3天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一般采用1~3天设计暴雨,3~5天排至耐淹水深。
  (3)有渍害的旱作区,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明水排除后,应在农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到耐渍深度;水稻区在晒田期3~5天内将地下水位降到耐渍深度。
  (4)改造盐碱地要建立完善的排灌系统,在返盐(碱)季节前将地下水位降到农作物生长的临界深度以下;在农作物播种出苗等生长关键期,控制0~20cm表土层的含盐量,以不危害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为限。
  (二)农业措施
  1、农田工程
  (1)土地平整,集中连片。平原地区的田(地)块,要以有林道路或较大沟渠为基准形成格田,以适应农业机械化和田间管理要求。北方地区格田面积为200~400亩;南方地区为50~100亩。
  (2)丘陵山区的10~25度坡耕地,按照有利于水土保持要求,建成等高水平梯田(地),地面平整,并构成反坡;土壤活土层厚度一般不小于25~30cm,田面宽度一般要达到3m以上,田(地)埂稳定牢固(南方地区的田埂要采用石块衬砌或建设生物梯坎),修建好排水沟、泄洪沟,达到防洪标准,防止水土流失。
  2、田间道路
  布局合理,顺直通畅。机耕路建设分干道、支路两级,干道要与乡、村公路连接,必要时进行简易硬化,保证晴雨天畅通,能满足中型以上农业机械的通行;支路应配套桥、涵和农机下田(地)设施,便于农机进出田间作业和农产品运输。
  3、土壤改良
  (1)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等措施,土壤耕作层有机质含量提高0.1个百分点以上。
  (2)改造瘠薄地要加厚土层,使耕作层达到20cm以上。改造砂姜黑土或土壤中卵石多的地块,要清除砂姜卵石并掺合粘土。
  4、良种繁育与推广
  在有条件而又需要的项目区建立优质良种繁育基地,修建种子晾晒、仓储设施,配备必要的种子加工检测设备。良种繁育能力设计或区域内已具备的繁育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区内优势农产品生产的需要,优良品种的覆盖率达到100%。
  5、农业机械化
  积极推广农业机械化作业。平原地区主要作业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
  (三)林业措施
  1、因地制宜地采取林业措施,平原地区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丘陵山区要积极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土地沙化地区要加强防护林带建设,可适当减小林网网格面积。
  2、项目区内主要道路、沟渠、河流两侧,要适时、适地、适树进行植树造林,长度达到适宜植树造林长度的90%以上。造林时应预留出农机进出田间的作业通道。
  3、人工造林苗木胸径达到3cm以上,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要达到85%以上,林相整齐,结构合理。
  4、平原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网建设,要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防护林网格面积与格田面积一致;防护林网控制面积占宜建林网农田面积的比例,北方地区达到85%以上,南方地区原则上达到75%以上。
  (四)科技措施
  1、技术推广。在项目建设期间,推广2项以上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技术。鼓励采用经济适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2、培训。在项目建设期间,对项目区受益农户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2~3次。要加强对项目区乡村干部、技术员、财务人员和受益农户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3、扶持农技服务组织。适当扶持原有农技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具有技术推广服务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为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补助适量服务经费等方式,明确其在项目建设中的具体任务,并严格进行考核。
  三、优势农产品基地标准
  优势农产品基地,特指具有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具备一定规模、产业化经营程度较高的种植业(经济林除外)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优势农产品基地除执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应针对主导优势农产品的实际生产需要,突出节水、良种、农机、技术推广服务等建设内容,并适当提高投资标准。基地建成后,主导优势农产品的种植面积不低于项目区农作物种植面积的70%;良种基本实现统一供应,并且来源有保障;农技服务、质量检测(检验)体系配套完善,保证标准化生产的需要,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市场相对稳定;基地具备一定规模,形成产地品牌,有相应的龙头(企业或市场)作保障,产业化经营程度较高,项目区农民增收明显。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标准

  一、综合标准
  1、通过对中型灌区灌排骨干工程设施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创造灌排骨干工程条件,直接为中低产田改造提供服务。
  2、灌区范围明确, 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规划设计科学合理,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
  3、项目建设过程中推行了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示制,骨干工程设施质量优良,总体完好,运行管护规范。
  4、灌溉保证率:湿润半湿润地区:旱作区不低于75%,水稻区不低于85%;干旱半干旱地区:旱作区不低于50%,水稻区不低于75%;其他地区一般不低于70%。
  5、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到位,灌区运行机制完善,建立用水户协会,成立供水实体,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初步形成。
  二、工程标准
  (一)水源及渠首工程
  1、灌溉水源有保障。灌溉水源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源及渠首工程(含机电井)总体完好,运行安全可靠。
  2、井灌工程做到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采补平衡。
  (二)灌排渠系
  1、干支渠道能保证设计输水能力,边坡稳定,水流畅通。
  2、干支渠道衬砌的技术指标达到规范要求,坚固耐用,抗冻性能好。输水管道、暗渠等设计合理,技术指标达到规范要求。渠系水利用系数绝对值提高0.1以上。项目区单位面积用水量节约15%以上。
  3、排水系统健全,排水出路通畅,排涝设计标准不低于3~5年一遇,主要建筑物防洪设计标准不低于10~20年一遇。
  (三)渠系建筑物
  1、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隧洞等渠系建筑物分布合理,能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2、渠系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量水设施
  灌溉渠道的进水口、分水口等处配备必要的量水设施,并与渠系建筑物结合布置。

生态综合治理建设标准

  生态综合治理主要包括草原(场)建设、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等建设内容。
  一、草原(场)建设标准
  在牧区实施的草原(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人工草地、天然草场改良、天然草场划区轮牧、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和畜牧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
  (一)综合标准
  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天然草场成片面积在5000亩以上,人工草地在1000亩以上;人工草地覆盖度达到95%以上,亩产优质青干草达250kg以上;天然草场退化草地改良治理后,优良牧草占40%以上,牧草产量在原基础上提高30%以上,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沙化草地经治理后,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优良牧草占40%以上,亩产青干草达到150kg以上;天然草场划区轮牧,牧草产量增加 20%以上,载畜量提高0.8倍以上;饲料基地亩产青贮饲料2500kg以上,精饲料200kg以上,多汁饲料3000kg以上;草籽繁育基地亩产草籽18kg以上。
  (二)水利措施
  1、灌溉人工草地、饲料基地和草籽繁育基地,有可靠的水源和配套齐全的灌溉设施。采用节水灌溉方法与技术,灌溉人工草地灌溉保证率在50%以上,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灌溉保证率在75%以上。
  2、天然草场改良,在有条件的地方建小塘坝、集雨工程等,以适时对退化及沙化草地实施灌溉。
  3、划区轮牧区的牧道和饮水点设置合理,一般轮牧区采用固定和移动饮水方式,固定饮水点与放牧场适宜距离为1.5km左右。
  (三)草业措施
  1、围栏。网围栏符合ZBB92001一003环扣式镀锌钢丝网围栏标准,围栏高度在1.1~1.3m;生物围栏采用密实种植,宽度l.5~2.0m;划区轮牧小区利用网围栏、太阳能、风能围栏或活动围栏进行分隔保护。
  2、耕作。选择适宜的播期、播深和播量,精耕细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苗全、苗齐、苗壮。旱作人工草地原则上采用免耕播种等保护性耕作技术。
  3、良种。选择适合当地水土条件,抗旱、抗寒、抗逆性强、产量高、营养价值高的优质牧草和饲料作物品种,牧草种籽和饲料作物种籽的纯净度达到85%以上,发芽率达到95%以上。1000亩以上的草籽繁育基地,根据需要配置仓库、晒场和种子精选设备。
  4、畜牧基础设施。标准化棚圈符合当地统一设计标准,砖木结构,建筑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5 m2计算,但不少于150 m2;配套活动场院面积按一个羊单位3 m2计算,但不少于600 m2;配套贮草棚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6 m2计算,但不少于180 m2平方米;青贮窖就地取材,坚固耐用,内壁光滑,防冻,不透气,青贮体积按一个羊单位0.1 m3计算,但不少于30 m3;药浴采用洗浴池和移动淋浴式,洗浴池坚固耐用,防冻,长度在15m以上。
  5、牧业机械化。地势相对平坦的草场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小丘陵和沙丘作业实行机械和人工相结合。
  (四)科技措施
  1、技术推广。普遍推行牧草免耕播种、划区轮牧、天然草地补播、牧草混播、优质牧草选育、鲜草捆包、牧草综合加工,节水灌溉、胚胎移植、疫病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使项目区科技贡献率比当地平均数提高5个百分点。
  2、技术培训。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基层干部、技术人员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3次,对家庭牧场户培训2次,每个项目区至少有2名科技骨干。
  二、小流域治理建设标准
  在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地区实施的小流域治理项目,主要包括坡耕地治理、沟道治理、小型蓄排水工程、成片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草)、沼气池等建设内容。采取生物与工程相结合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项目区治理面积不低于1000亩,治理程度达70%以上。
  1、坡耕地治理。梯田的田面宽度在3~5m以上,防御暴雨标准不低于10年一遇,3~6小时最大降雨,做到田、路、沟、渠配套。
  2、沟道治理。做到大、中、小型工程相互配套。谷坊工程防御标准为10~20年一遇,3~6小时最大暴雨。小型淤地坝应做到土坝与溢洪道或土坝与泄水洞配套,淤积年限一般为5年;中型以上的淤地坝应做到坝体、溢洪道、泄水闸配套齐全,淤积年限不小于5年。设计洪水标准,中型坝按10~30年一遇确定,大型坝按30~50年一遇确定。
  3、小型蓄排水工程。坡面、路旁、沟底小型蓄排水工程布局合理,截水沟的间距为20~30m,防御暴雨标准不低于10年一遇,24小时最大降雨量。
  4、成片造林。造林面积在30亩以上,当年人工造林成活率和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林地内不存在连片面积1 亩以上宜林的无林地块。
  5、封山育林。每个封育区面积不小于500亩,南方地区5年,北方地区7年后林草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不存在1亩以上无林草地块。
  6、退耕还林(草)。25度以上坡地必须退耕还林还草,当年造林种草成活率和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16度~25度坡地,土壤侵蚀严重的地段必须退耕还林还草,林木或林草覆盖率达到50%以上。坡面较长的坡耕地,沿等高线方向种植固定的草带(或灌木带),草带(或灌木带)间距离12m~20m。
  7、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因地制宜发展以沼气池为基本建设内容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完善推广“四位一体”(即沼气池、猪圈、厕所、日光温室四位一体,主要适用于北方地区)、“五配套”(即在“四位一体”模式基础上加建10m3 水窖,主要适用于西北干旱缺水地区)、“猪沼果(菜)”(即建设畜禽舍、沼气池、果园或菜地等,主要适用于南方地区)等能源生态模式和技术。沼气池内壁坚固,保温性能和封闭性能良好,容积不小于6m3,有安全通道与农户厕所、畜禽棚圈等相连接,能够有效地利用秸秆、人畜粪便等生产沼气,为农户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光、热等能源。
  三、土地沙化治理标准
  在土地沙化较为严重地区实施的土地沙化治理项目,要选择水土条件相对较好、地势平坦、土层厚度在30cm以上、治理潜力较大的地区进行治理,年度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不低于5000亩。周边植被盖度0.2以下的地带,林草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周边植被盖度0.2~0.4的地带,林草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其他治理措施参照执行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
  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主要建设工程的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落实。各项工程设施保持完好,能长期发挥效益。项目区设有必要的公示牌,主要工程建筑物上有农业综合开发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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