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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试用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38:56  浏览:8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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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试用规范

信息产业部


移动电话机试用规范
信息产业部



第一条 为验证移动电话机在移动网上能否正常使用,互联互通、功能设计、人机界面等是否存在缺陷,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关于进网电信设备试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生产企业在试生产移动电话机后,首先应向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提出试用申请,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受理中心予以安排试用。
移动电话机试用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认可的技术机构组织进行。每种型号的移动电话机试用数量不少于10台,试用时间3个月以内。组织试用的技术机构应具备:
(一)独立公正的地位;(二)熟悉和掌握移动通信技术和标准,掌握相关测试技术,了解我国移动网构成;(三)能够对移动电话机的硬件、软件功能和人机界面等做出判断。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试用应考虑下列情况:
(一)选用的试用人员应对移动电话的使用有一定经验,对产品试用有科学、认真、负责的态度,使用频度每24小时平均不少于10次(包括打入、打出),对使用情况有一定的评价和表达能力。(二)试用应至少覆盖80%主流厂家的基站和不同的移动通信运营公司(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并应考虑在尽量大范围的地理区域试用,以验证在接近基站、中等和远离基站、小区交汇处使用。也可使用符合上述条件的试验网络试用。(三)对于双频移动电话机应考虑在有无双频覆盖区域试用。(四)试用移动电话机应考虑在固定、低速移动和高速移动状态下的试用。(五)试用移动电话机应考虑在移动中进行较长时间的通话的验证小区切换时的通话效果。
第四条 移动电话机试用的组织机构应对整个试验方案进行设计。包括选择人员、城市和地点,确定《移动电话机用户试用调查表》,向试用者说明试用要求和记录方式。该工作应在接受任务10日内完成。
在试用过程中试用组织机构应保持与试用者的联系,掌握情况,指导试用。
试用人员应按照试用要求进行,并认真填写试用记录和试用调查表。试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样品,并按规定的时间交回样品、试用记录和试用调查表。
第五条 试用的组织机构应在试用结束后10日内完成试用报告,并提交受理中心和委托企业。试用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受试企业及样品简要情况;(二)样品数量、型号、主要功能描述;(三)试用所涉及的城市,基站类型;(四)试用情况综述(包括优点和不足);(五)试用结论。


20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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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处理情况通报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处理情况通报


  11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处理情况通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通报关于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处理情况,全文如下:
  

  发生在山西省霍宝干河煤矿的记者“封口费”事件是该矿领导违反事故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隐瞒事故真相,少数媒体记者、媒体从业人员违反新闻采访规则、丧失职业道德而造成的一起恶性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一开始就指示新闻出版总署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以此为训整顿和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维护新闻公信力。新闻出版总署、山西省委、省政府及时派出工作组督查处理此案。到目前,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中有据可查的涉案人员60人(其中发“封口费”封锁消息、阻挠记者采访者2人,收受“封口费”的记者4人、媒体工作人员26人,假记者28人。)已由有关行政部门、媒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做了处理。涉案金额31.93万元,绝大部分已经追回。
  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隐瞒事实真相封锁新闻消息的矿方负责人已经免职
  2008年9月20日,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一名矿工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负责人为隐瞒事实真相、封锁消息而向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发放“封口费”阻挠采访,引发了“封口费”事件。2008年10月28日,该矿主管上级免去陈宏元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职务,解聘了李天智的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二、已查实的4名新闻记者分别给予了处理
  1.《现代消费导报》记者张军利收受1.4万元。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省社科院免去张军利地市新闻部副主任职务并解聘;接受执行总编辑郭志勇辞职请求;解聘与张军利共同收受费用的广告业务员樊海斌;退还1.4万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社处以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吊销张军利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2.《山西画报》杂志社朔州记者站站长徐有收受1000元。杂志社主管单位山西出版集团免去徐有记者站站长职务并解除聘用关系;退还1000元;给予杂志社社长侯天祥警告。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杂志社处以警告一次,撤销朔州记者站,吊销徐有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3.《山西科技报》副总编张士凯收受1万元。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科协免去张士凯副总编职务,退还1万元;对总编辑景茂盛行政记过处分。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社处以停业整顿1个月,罚款3万元,吊销张士凯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4.《科学导报》记者牛建黎收受1万元。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科协给予《科学导报》总编辑石宝新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广告部主任陈玉爱职务;解聘广告业务员牛建雄;退还1万元宣传费。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报社处以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吊销牛建黎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三、对查实的14名媒体相关责任人分别作了处理
  1.中国教育电视台《安全现场》栏目制片郭如松、制片主任段民峰以销售光盘形式收受1.92万元。目前,中国教育电视台停播《安全现场》栏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责令栏目制作单位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郭如松、段民峰做出处理,退还1.92万元费用。有关部门正在查处《安全现场》栏目非法销售光盘案。
  2.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公共频道《经济与法》栏目合作人员许朝霞等4人以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公共频道记者名义收取矿方5万元。目前,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对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公共频道总监郝刚给予行政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台总编室主任郝卫平给予免职并调离总编室;撤销《经济与法》栏目,退还广告费5万元;有关部门已对栏目制作单位畅通达公司许朝霞等4人予以立案查处。
  3.《现代消费导报》记者张军利、广告业务员樊海斌以收取干河煤矿宣传费方式收受1.4万元。目前,报社主管单位山西省社科院接受报社执行总编辑郭志勇辞职请求,免去张军利地市新闻部副主任职务并解聘,解聘广告业务员樊海斌,退还1.4万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社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吊销张军利记者证。
  4.绿色中国杂志社驻山西办事处工作人员王凌飞以收取霍宝干河煤矿会员费方式收受1万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绿色中国杂志社做出罚款3万元和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责令该社停止违法行为,退还1万元违法所得,并对该社驻山西办事处主任巩文明、王凌飞、岛丽婷、王笑天及相关涉案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取缔该社驻山西办事处,责令该社主动注销其他此类办事处。
  5. 《山西法制报》临汾发行站发行人员贾志庆以收取霍宝干河煤矿订报费方式收受2000元。目前,报社主管单位山西日报报业集团责令山西法制报社社长关启写出书面检查,解除与贾志庆的聘用关系,免去《山西法制报》临汾发行站站长关顺才职务,退还霍宝干河煤矿2000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报处以警告一次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6. 《映像》杂志广告业务员马慧明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到霍宝干河煤矿收受3000元。目前,映像杂志社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杂志社主持工作的副主编张国田写出书面检查;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王云飞社长助理职务;解除与马慧明的聘用关系;退还霍宝干河煤矿宣传费3000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杂志处以警告一次的行政处罚。
  7.中国财富杂志社山西办事处聘用人员薛俊亮收受矿方1000元现金。目前,中国财富杂志社山西办事处已开除薛俊亮,退还1000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杂志社警告一次,取缔中国财富山西办事处,责成主管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8. 《政府法制》杂志社通讯员薛光田收取矿方500元。目前,《政府法制》的主管主办单位山西出版集团及杂志社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杂志社社长李玉忠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分管副社长王洪秀警告处分,解除与薛光田的聘用关系,退还霍宝干河煤矿500元。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该杂志社处以警告一次的行政处罚。
  9. 法制日报社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李娟平与假记者刘小兵合伙以收矿方宣传资料费方式收受3.95万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法制日报社警告一次,罚款3万元,撤销山西记者站,责成主管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公安机关正在追捕李娟平,刘小兵另案查处。
  10.《企业维权与监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聘用人员陶云收取矿方1.8万元所谓版面费。山西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已吊销《企业维权与监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责令退还1.8万元版面费,责成主管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查实假冒记者共28人,诈骗金额较大的刘小兵已被抓获
  调查发现,有28名不法分子假冒电视台、报刊社、网站名义到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有限公司敲诈勒索,涉案金额15.16万元,现公安等有关部门正在全力侦查,依法进行打击。目前涉案金额较大的假记者刘小兵已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9月底,假记者刘小兵和法制日报社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李娟平以《法制日报》名义进行“采访”,向霍宝干河煤矿索要3.95万元(电汇3.45万元、现金5000元)。目前刘小兵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刘对敲诈一事供认不讳,李娟平正被警方追捕。
  对于其他涉案的假记者,公安等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为侦破工作之故,名单从略,查处以后另行公布。
  五、尚在调查中的媒体及相关涉案人员12名
  目前,据霍宝干河煤矿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据,尚有6家媒体的12名工作人员涉案,但身份确定等情况复杂,有关部门正根据线索进一步加强调查、取证工作,查实一个处理一个。
  新闻出版总署坚决支持相关新闻媒体主管主办单位和政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查实的媒体和从业人员从严从重进行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已查实存在问题的涉案人员将全部列入违规违法记者名单,通报全国,禁止进入新闻队伍;对尚未查实的线索,将继续深入调查取证,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加快侦破,只要案件有线索,将穷追不舍,一查到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强有力的管理坚决维护新闻的公信力和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活动准则。
  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山西省及全国各地开展一次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百日”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假报刊、假记者、假记者站、假新闻;全面清理形形色色的新闻派出机构,整顿和撤销一批存在问题的媒体记者站、工作站、办事处、联络处;制定和公布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采访规范,支持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工作,依法保护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和新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继续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记者队伍的职业素质、道德素养和自律意识,自觉维护新闻的公信力和新闻记者的良好形象。
  新闻出版总署希望全国新闻媒体和全国新闻记者,要从这次“封口费”事件中吸取教训,坚决实行采编人员和广告、发行经营人员两分开,坚决禁止有偿新闻和采编人员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好进人关,规范采编人员的职务行为,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要不失时机地进行一次普遍的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崇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抵制各种利益诱惑,决不能让蝇头小利玷污了新闻的公信力和新闻记者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做一个党和人民信得过的新闻工作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出版事业贡献力量。


新闻出版总署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8日,最高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88)经字第25号请示收悉。关于信用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办理退汇造成损失是否应当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5年12月12日,湖北省农牧工商联合公司电汇92000元货款给湖北省建始县高店子镇收购站。后因该收购站无货可供,双方于1986年1月3日到花园乡信用社办理了汇款手续,信用社收取了汇费,结算了全部货款利息,发出了盖有信用社公章和其负责人私章的“收购站退汇湖北省农牧工商联合公司货款92036.70元”的汇款证明,该证明由联合公司带回武汉。同年1月4日,收购站独自到花园乡信用社要求撤销汇款,信用社负责人在未收回原汇款证明的情况下撤销了汇款,收购站即将该款项支解,使联合公司蒙受了经济损失。
花园乡信用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十条第七项“汇款单位对汇出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备正式函件,携带原汇款回单向汇出行申请退汇”的规定,不仅没有将货款及时汇给收款人,反而在未收回自己出具的汇款证明、申请人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办理了退汇手续,从而给收款人联合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将信用社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198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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