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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28:55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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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均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四、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
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或以上。
六、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八、委托资金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委托存款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缴存存款准备金。
九、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十、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付费方式、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反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三次违反本规定的,并处停办委托业务。
十二、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要加强对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于本规定。
十四、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补充、修改和废止。
十五、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199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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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08〕106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对出现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由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取消该地方和单位当年的评优资格,取消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当年的评优、晋职晋级等资格的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市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
  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日常工作、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对符合否决条件的对象提出“否决”建议,由市安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日常工作(各级安全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统一简称“安委会”,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一)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2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本籍车辆负主要责任);
  (三)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火灾事故;
  (四)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农机事故;
  (五)一年内辖区发生3次以上(含3次,下同)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六)一年内辖区、行业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认定需要予以否决的;
  (七)一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一年内辖区、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隐瞒安全生产事故、情节严重的;
  (九)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地方或部门的。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滞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或监管部门的决策部署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安委会对其实行警告,重点督查,限期整改,一年内连续受到两次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否决的对象、内容和构成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是辖区内各级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组织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各类单项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受奖、提拔任用和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以及晋职晋级的资格,并不得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连续两年受到“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作出“一票否决”时,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晋职晋级和评先评奖的,要跟踪否决,降至原职级,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一票否决”的期限为一年,从下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一票否决”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评优、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办理晋职晋级同步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评优、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办理晋职晋级等事宜,或授予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及进行有关单项表彰奖励时,应征求同级安委办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审核晋级时,要把干部本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作为一项必须考察的重要内容,征求同级安委办的意见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章 否决程序与整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委办经考核和调查核实,认为拟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向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应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安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后,县级以上安委办在7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决定》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十二条 对应予“一票否决”未能及时“否决”的,上级安委办有权提出予以“否决”的建议并督促纠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督办。被“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由各级安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2004年度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2004年度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建质安函[2004]112号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函[2004]189号)和《关于2004年度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安函[2004]85号)要求,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1、考核与换证申报,时间为2004年11月8日前。要求如下:

  (1)考核申报

  企业登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www.jzaq.net),点击“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按钮进入后,填写《申请表》、《申请名单》和《报考人员名单》,进行本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申请,打印后加盖企业公章。通过网络上报我部,3日内将盖章的《申请表》、《申请名单》和《报考人员名单》各一式两份及附件材料送达考务中心。

  (2)换证申报

  企业登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点击“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按钮进入后,填写换证人员《申请表》和《申请名单》,进行本企业三类人员的换证申请,打印后加盖企业公章。通过网络上报我部,3日内将盖章的《申请表》、《申请名单》各一式两份和以下材料送交考务中心进行换证申请:

  1)本企业三类人员换证申请名单(见附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

  3)换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领取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准考证及换证人员新证,时间为11月18日~11月19日,地点在考务中心。

  3、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时间为11月23日~11月24日。计算机考试为11月23至24日,笔试于23日上午,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4、通过“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发布考试成绩和补考人员名单,时间为11月29日~12月1日。

  5、补考人员考试,时间为12月2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于11月29日~12月1日通过“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公布。补考人员持原准考证参加补考。

  6、通过“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公布补考成绩,时间为12月4日。

  7、领取考核合格人员证书,时间为12月9日~12月10日,地点在考务中心。

  8、通过“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公布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名单,时间为12月10日起。

  二、其他事项

  1、补考不通过的,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本次考试的三类人员,参加2005年度三类人员考试。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颁发时间在2004年8月30日前的方可到我部换证,换证后原证不再退回。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不在换证之列。

  3、以上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如有调整,我司将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上及时公告,请各企业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工作部署,保证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换证申请名单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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