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34:16 浏览:8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法[200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备案管理行为,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备案管理行为,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品种范围由备案管理部门发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品种范围。
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行〈〈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管理制度。由备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并载明:
(一)材料生产、经销单位自然情况(包括经销单位在厦固定经营场所);
(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
(三)生产许可证范围、批号;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
(六)产品在厦应用动态抽检记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供应单位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表》并提交备案资料。
(二)对备案资料齐全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日受理,出具备案证明并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
(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名录。
第六条 建设工程材料在备案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三)商标注册证书;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新型墙材产品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
(六)产品鉴定证书和法定检测机构对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七)产品应用业绩;
(八)经销单位应持有代理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法人委托书;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备案或撤消备案:
(一)不符合国家环保、节能、卫生等产业政策;
(二)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无生产许可证;
(四)提供虚假备案资料;
(五)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六)在厦门工程应用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两次抽样检测不合格的;
第八条 建筑工程使用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的,应从备案管理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出示〈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手册〉,但材料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仍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检验的规定。
第九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对实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其结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一)经备案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
(二)经备案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出现质量、安全等使用问题;
(三)符合备案条件未予以备案;
(四)不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厦建材[2000]038号)同时废止。
部分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道部
部分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铁道部
为适应铁路运输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强化经营管理,增运增收,努力实现部定经营目标,部决定对《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铁劳[1992]10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工资总额同运输收入的挂钩比例
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2项修改为:工资总额同运输收入挂钩部分,按当年运输收入比核定的基数增加部分的10%增加效益工资。当年运输收入减少时,按相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二、工资总额同劳动效率挂钩部分增加劳动效率环比指标
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3项修改为:工资总额同劳动效率挂钩部分,运输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0%与劳动效率挂钩。
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效率为:√换算劳动生产率系数×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
三、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率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实际完成的换算
周转量增长幅度+当年运输收入增加额×10%+核定的工资总额
基数×铁道部实行工效挂钩范围的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增长
幅度×30%×劳动效率
以上规定自1995年起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荆门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城镇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荆发[2007]11号)精神,扎实做好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工作,推动全市城镇工业快速发展,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将《荆门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办法
为了加快我市城镇工业发展步伐,推动新型工业化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荆门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城镇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荆发[2007]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每年从全市乡镇(市、县<市区>所在镇、街办除外)中评选出10个工业重镇。特制定如下评选考核办法:
一、评选考核目的
建立动态评价、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工业重镇实行“择优入围”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城镇工业发展水平。
二、评选考核范围
根据统计口径,当年规模工业增加值排名进入前20位的乡镇。
三、评选考核的指标及方法
(一)考核指标。
主要考核设总量指标和发展指标,既要重视总量,更要突出发展。
1、工业(规模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基本分15分):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15分,每增减5000万元增减1分。
规模工业增加值增幅(基本分15分):达到平均增幅记基本分15分,每增减10个百分点增减1分。
2、规模工业企业个数:
规模工业企业个数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10分,每增减1家增减1分。
新增规模工业企业数以上年末规模企业为基数,记基本分13分,每增减1个规模企业增减1分。
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
投资总额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10分,每增减5000万元增减1分。
投资增幅达到平均增幅记基本分10分,每增减5个百分点增减1分。
4、规模工业实交税金:
实交税金总额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6分,每增减200万元增减1分。
实交税金增幅达到平均增幅记基本分6分,每增减5个百分点增减1分。
5、规模工业企业新增就业人数:
规模工业企业新增就业人数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5分,每增减100人增减1分。
6、工业用电量:
工业用电量达到平均数记基本分5分,每增减200万千瓦时增减1分。
工业用电量增幅达到平均增幅记基本分5分,每增减2个百分点增减1分。
(二)另设奖励。
1、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个奖励5分、当年获得中国名牌的每个奖励5分。
2、当年引进上市公司的每家奖励5分,当地公司上市的每家奖励10分。
3、当年投资在5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个奖励3分。
4、当年每增加1个亿元(销售收入)企业奖励3分。
5、当年每新增加一家新投产规模企业奖励2分。
6、当年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每个奖励2分,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每个奖励1分
(三)其它。
1、上述指标的每项奖励和扣减分不得超过其基本分。
2、上述指标中的平均数、平均增幅指当年全年规模工业增加值排名进入前20位的乡镇各项指标的平均值、平均增幅。
3、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为准,以市经委、市国税局、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荆门供电公司等单位的统计报表作为参考。
4、工业重镇评选考核工作在下年度元月底前完成。
5、本年度发生环境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乡镇不得评为工业重镇。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工业重镇评选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荆门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具体评选考核有关工作。
五、奖励办法
(一)市政府对先进工业重镇给予奖励,综合得分第一名奖30万元,第二名奖20万元,第三名奖10万元。
(二)工业重镇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前十名确定为本年度工业重镇。上年度工业重镇考核评分未进入前十名的自动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