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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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65年12月17日)
在黄海中部,以北纬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之点,北纬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之点,北纬三十三度、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之点,北纬三十三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之点连结线的海域内为鱼类密集场所。每年十月、十一月和翌年一月、二月四个月期间,日本和中国都有大批渔船在这个渔场作业。鉴于鱼类资源衰减情况严重,继续无限制的捕捞,将有造成资源枯竭的危险,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同意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建议,采取适当措施,在上述渔场和期间内,日中双方渔协把本方渔轮数,限制在八十艘以内,不超过此数,以防止鱼类资源继续枯竭,有利日中两国渔业生产的长远利益。
此致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
团长
副团长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团长(签字)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2月22日 生效日期1991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中的合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签订的文化协定,特签订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化艺术
第一条 加方派一艺术表演团体访问中国,人数不超过二十五人。
第二条 加方派二名文化官员于一九九一年访问中国,为期十天。
第三条 双方鼓励各自的国家博物馆交流博物馆学方面的信息。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人员之间的交往,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交换影片,并互办电影周。
第六条 双方在影片制作方面予以合作。
第七条 双方相互举办一次工艺品展览。
第八条 双方在一九九二年互办少儿艺术比赛,具体时间和主题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九条 双方在一九九一年互派少儿艺术团(以民族器乐节目为主,含舞蹈、武术表演)访问。
第十条 加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两名剧院管理人员访问中国,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交换出版物和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双方互派二至四名图书馆工作人员访问,为期十至十四天。
教育 科学 技术
第十三条 中方每年向加方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主要接受加在职的大学高中教师、政府官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医生来华深造,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家和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
第十五条 双方各指定一所大学建立学术交流联系,通过互换教师讲学、任教、进修、科研和互换图书资料加强合作,具体事宜由两校直接商定。
第十六条 双方同意交换教学资料和科研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对方的教育体制。
卫生
第十七条 双方努力建立两国医学院校和医学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十八条 双方努力促进卫生、生物医学和传统医学方面的信息交流。
体育
第十九条 中方派一名乒乓球教练赴加执教,为期半年,费用问题另商。
第二十条 中方接待加方七人乒乓球队到中国访问比赛,为期两周。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如无特殊情况,有关执行本计划的费用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双方互访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在对方国家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根据本计划交换的留学生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关于展览,派遣方负担展品运抵接待国目的地及从该国最后一个展点返回派遣国首都的运输费和展品展出期间的全部保险费;接待方负担组织展览和宣传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执行计划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在阿克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纳共和国政府代表
崔 杰 穆罕默德·阿卜达拉
(签字) (签字)
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111号
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对拟申请国家补助或奖励资金的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工业节水、矿井水利用、海水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试点、重点污染源治理以及重点流域工业废水治理等节能减排投资项目,应加快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保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以改善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且符合地方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可直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对环境和生态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与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应相互联系沟通,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开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督促有关企业,抓紧做好节能减排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应加快以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进度,抓紧开展和完成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