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3:18:14  浏览:9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应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删去。

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修或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修或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政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四平市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四平市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保证药品GMP的有效实施,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医药或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试行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本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国家要求必须试行的除外)。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受权人应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 受权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作。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

  1.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5.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6.产品召回的批准;

  7、关键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评估的批准。

(四)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建议权。

1.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2.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3.药品生产、检验、仓储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

  4.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五)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

1.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或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每年至少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一次企业的药品GMP实施情况和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

  3.督促企业有关部门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职责;

4.其他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

第七条 企业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第八条 成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该批产品已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有关生产批件,并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药品GMP认证范围相一致;

(二)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

(三)产品是否按法定处方、标准工艺生产;

(四)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验证;

(五)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

(六)生产过程符合药品GMP要求;

(七)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记录完整;

(八)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九)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第九条 担任受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含5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熟悉和了解企业自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四)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五)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八)企业全职员工。

第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受权人,并与受权人签订标准格式文本的受权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法定代表人和受权人双方签订受权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所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加具意见后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向企业出具备案确认书。

第十二条 备案材料应包括:受权人名单、受权书副本、学历证明、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体检证明、受权人培训证明等。

备案书格式文本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变更受权人,企业和原受权人均应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并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法定代表人应与受权人重新签订受权书,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备案材料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受权人应加强知识更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的受权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政策水平。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受权人可以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书面申请转受权。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受权人可将部分或全部的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给相关专业人员,但受权人需对接受其转受权的人员的相应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接受受权人全部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应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接受受权人部分质量职责转授的人员应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并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备案、颁发确认书、培训等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应以书面文件明确转受权双方的职责。受权人直接或以转受权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受权、转受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因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受权人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责成企业另行确定受权人,并视情形给予通报。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受权人的法律责任。

(一)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 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的;

(三) 在药品GMP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确认书的;

(五) 其他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计价格[2001]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银行结算业务的发展,规范银行结算收费,现就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适用于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和建立有行内电子汇兑系统的各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业务。

  二、银行电子汇划收费标准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根据客户书面委托,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即时业务,以上述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四、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

  五、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收取2元。

六、银行收取电子汇划费后,不得再向客户收取邮费、电报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汇兑手续费及其他各项结算业务收费仍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