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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18:26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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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储蓄会计核算工作,是银行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和监督储蓄业务各项资金活动的工具。为了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储蓄会计核算质量,促进储蓄业务的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们储蓄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的任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储蓄政策和本行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储蓄管理条例》和各项法律规定,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二、正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准确办理现金收付,正确、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严密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保证记帐不错不乱。维护储户利益,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坚决同贪污、盗窃、诈骗、冒领等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各级行处的储蓄业务部门,必须设置会计核算机构,配备具有一定政策业务水平和足够数量的会计人员。
省(市、区)、地(市、州)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配备一定数量称职的检查辅导人员。
各储蓄所管辖行(处),要按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事后监督部门,对管辖储蓄所的会计出纳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根据制度和业务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质量考核制度,确保储蓄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储蓄会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努力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练好基本功,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储蓄会计核算,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以“借”、“贷”为记帐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帐规则。
凡资产增加、负债减少,费用增加、收益减少,记借方;凡资产减少、负债增加,费用减少、收益增加,记贷方。帐表上借贷栏次的排列,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法记帐,以“收入”、“付出”为记帐符号,不参加资金平衡。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
第七条 储蓄会计核算工作,由储蓄所、专柜、联办所、代办所(以下统称储蓄所)的会计核算和事后监督两部分组成。储蓄所通过事后监督部门向管辖行(处)会计部门并表,代办点向储蓄所并帐。
第八条 储蓄会计核算必须严格做到:
一、双人临柜,钱帐分管,章证分管,款要复点,帐要复核。
二、当时记帐,帐折(单)见面,日清日结,双线核算,互相核对,保证相符。
三、存款时先收款后记帐,付款时先记帐后付款。办理转帐业务时,先记付款帐户,后记收款帐户。
四、办理现金收、付发给储户号牌,按号核对,呼号收付。
五、定期核对帐务,做到帐据相符、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六、领交现金必须坚持双人武装押运,必须用运钞车接送,运钞车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七、重要单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其中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严格出入库、领发、交接等手续。
八、业务公章、个人名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妥善保管,做到章在人在,离柜收起。每日营业终了,业务公章、有价单证必须入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帐簿、报表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
九、机构撤并,人员调动,临时代班或轮班,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十、储蓄存、取款凭条,原则上应由储户自己填写。如储户填写确有困难,可由他人或经办人员代填,但储户必须在凭条上签名或打指印。
十一、凭印鉴支取的储蓄存款,在支取时应折角验印,严格审查。
第九条 事后监督人员与其被监督的储蓄所人员,不得互相顶班代岗。

第三章 会计科目与会计凭证
第十条 会计科目
储蓄会计科目是体现国家储蓄政策,综合反映储蓄业务资金活动情况,统一会计核算内容,考核计划、分析储蓄业务状况的工具,是设置帐户的依据。
建设银行储蓄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损益类三大类。
会计科目和代号由总行统一规定。各省(市)、区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会计科目之下设二级科目核算,但在上报总行会计报表时,应并入总行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一、储蓄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代号和核算内容
1.表内科目:
(1)资产类:
518现金
核算储蓄所办理业务时,发生的现金收入、付出和结存。下设“储蓄所现金户”。存入或领入现金时记借方,付出或上交现金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
563上年内部往来
核算上年度“内部往来”科目余额。新年度开始,将上年度的“内部往来”科目借贷方余额全额转入本科目。“上年内部往来”科目借贷方余额核对一致后,应及时办理清算,即通过会计分录将“上年内部往来”科目余额转入“内部往来”科目。清算后的“上年内部往来”科目余额为
零。本科目如是贷方余额,为负债科目。
565内部往来
核算储蓄所与管辖行(处)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户。付出款项时记借方,收入款项时记贷方。本科目如是贷方余额,为负债科目。
730其他应收款
核算应收未收款项及临时性或暂时不能确定性质的付款。下设:“待查短款户”、“待查错帐户”、“代付储蓄存款本金户”、“代付储蓄存款利息户”、“损失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户”。款项转入时记借方,款项付出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本科目的款项要逐笔记载,迅速处理,不
得久悬。为分别核算兑付的有价债券,在该科目下设“代兑付债券本金户”、“代兑付债券利息户”,核算代兑付债券垫付的资金。
(2)负债类:
283住宅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购买、建造住宅的储蓄存款。下设:“整存整取住宅储蓄存款户”、“零存整取住宅储蓄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85定期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下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户”、“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户”、“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87活期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下设“活期储蓄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89保值定期储蓄存款
核算按规定给予保值的定期储蓄存款。下设:“整存整取保值定期储蓄存款户”、“存本取息保值定期储蓄存款户”、“华侨(人民币)保值定期储蓄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93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核算个人购买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下设:“记名大额存单户”、“不记名大额存单户”。购买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95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下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717应付利息
核算按规定列入本年成本的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下设:“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户”。预提利息时记贷方,支付利息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729其他应付款
核算应付未付款项及临时性或暂时不能确定性质的收款。下设:“待查长款户”、“应解汇款户”、“待付托收款户”、“待查错帐户”、“待交邮电费收入户”。转入时记贷方,销帐付出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本科目的款项要逐笔记载,迅速处理,不得久悬。为分别核算发售的有
价证券,在该科目下设“应解债券户”,核算出售债券应上缴管辖行处的款项。
(3)损益类:
852利息支出
核算本行吸收的各种存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下设:“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支出户”。支出时记借方,按季划转会计部门,结平余额。
855手续费收入
核算本行收取的各种手续费收入。本科目按手续费的种类设户,收取手续费时记贷方,按季划转会计部门,结平余额。
856手续费支出
核算本行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而支付的手续费支出。本科目按手续费的种类设户,支付时记借方,按季划转会计部门,结平余额。
861营业外收入
核算正常储蓄业务以外的收入。下设“物、料等变卖收入户”、“出纳长款收入户”、“其他收入户”。核算未兑付的奖品变价收入、出纳长款、其他物品变价收入、长期不动户余额按规定转入等款项。收入款项时记贷方,按季按户划转会计部门,结平余额。
866营业外支出
核算财产意外损失、出纳短款、赔偿金等支出。下设“非常损失支出户”、“出纳短款支出户”、“赔偿金支出户”、“其他支出户”核算。支出时记借方,按季按户划转会计部门,结平余额。
2.表外科目:
014未发行国家债券
核算代理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及国家其他债券的领入、发出和结存。在“有价单证登记簿”下设户分年度按面额登记。领入时记收入方,发出或售出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15未发行金融债券
核算金融债券、国家投资债券等的领入、发出和结存。在“有价单证登记簿”下设户分年度按面额登记。领入时记收入方,发出或售出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16未发行其他债券
核算代理国家投资公司、企业部门发行的债券领入、发出和结存。在“有价单证登记簿”下设户分年度按面额登记。领入时记收入方,发出或售出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17已兑付国家债券
核算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及国家发行的其他债券的兑付、收缴。兑付缴回时作收入登记,上缴、销毁时作付出登记。
本表外科目按种类分年度设户。
018已兑付金融债券
核算金融债券、国家投资债券的兑付、收缴。兑付、缴回时作收入登记,上缴、销毁时作付出登记。
本表外科目按种类分年度设户。
019已兑付其他债券
核算除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的兑付。兑付、收回时作收入登记,上缴销毁时作付出登记。
本表外科目按种类分年度设户。
050重要空白凭证
核算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设置“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分户登记。领入时记收入方,发出或使用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51有价单证
核算有价单证的领入、发出和结存。设置“有价单证登记簿”按有价单证的种类、面额分户登记。领入时记收入方,发出或发售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52代保管有价单证及物品
核算代客户保管的有价证券。设“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按委托人分单证种类分户登记。代保管时记收入方,客户取出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二、会计科目、帐户变更
1.在年度开始时变更的,要结合上下年度帐目结转办法,填制“会计科目结转对照表”调整会计科目,明细帐按新科目隶属的帐户进行结转。
2.在年度中间变更的,要采用“会计科目调整表”,并填制同一方向红字、蓝字凭证调整新旧科目余额。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储蓄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款项和记帐计息的依据,是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一、储蓄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凭证按性质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类,各项业务必须根据审查合格的原始凭证办理。
具备记帐凭证条件的原始凭证可以代替记帐凭证;不具备记帐凭证条件的原始凭证,应另填制记帐凭证,原始凭证作附件。
储蓄会计核算使用的会计凭证,按其使用范围分为基本凭证和专用凭证两类。
1.基本凭证有:
现金收入凭证
现金付出凭证
转帐借方凭证
转帐贷方凭证
特种转帐借方凭证
特种转帐贷方凭证
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
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
内部现金交款单
内部现金提款单
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
重要单证入(退)库单
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科目日结单
2.专用凭证有:
活期储蓄存折
活期储蓄存款凭条
活期储蓄取款凭条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开户单
定活两便储蓄存单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折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单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取息凭条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单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购买凭证
储蓄存款利息清单
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委托书
储蓄存款同城划款委托书
储蓄挂失申请书
储蓄业务收费凭证
代办费计算清单
储蓄代办费收据
现金科目结帐单
凭证整理单
购买债券交款单
债券兑付清单
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
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申请书
活期储蓄年度结转利息清单
更换印鉴申请书
储蓄业务查询(查复)书
二、储蓄会计凭证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年、月、日;
2.帐号、户名;
3.大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
4.内容摘要及附件;
5.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6.储户印鉴;
7.现金收、付讫戳记;
8.经办人员名章及业务公章。
三、编制或受理的会计凭证,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为本单位应受理的凭证;
2.凭证使用是否正确,内容填写和附件是否齐全;
3.帐号、户名是否相符,印鉴是否真实;
4.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有无涂改;
5.存款是否到期,是否挂失;
6.计息、收费、预提利息、代办费等的计算方法与数字是否正确;
7.科目、帐户名称使用是否恰当。
会计凭证审核无误,应迅速处理,如发现差错,应按规定更正。会计凭证的内容与数字不得涂改,发生填写错误,应重新填制,原凭证作废。
四、会计凭证的传递
储蓄会计凭证的传递,包括从储蓄所编制或受理凭证开始,到事后监督部门最后整理装订和保管凭证为止的全过程。
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既方便储户,又要遵守记帐规则。各种凭证必须由银行内部传递。
五、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
会计凭证是重要的会计档案。事后监督部门必须在事后监督工作完成后,将各储蓄所的会计凭证分别整理装订。
装订的次序是:
按所分日,按科目代号次序排列;先表内后表外;科目内凭证先借方后贷方、先现金后转帐;表外科目先收入后付出,原始凭证附于记帐凭证后面,并加盖“附件”戳记。
装订时要折叠整齐,加上凭证封面、封底,由装订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凭证过多可分册装订,凭证过少可以合订。
凭证装订后记帐凭证和附件不得取出。如有补进凭证或附件,应粘贴在有关凭证后面,在骑缝处加盖个人名章。
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查阅时,应按规定手续办理,并进行登记。

第四章 帐簿设置与记帐规则
第十二条 帐簿设置
储蓄会计的帐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部分。管辖行(处)通过建立副本帐对全辖储蓄所帐务进行全面的事后监督,以保证储蓄会计核算的完整和准确。
一、储蓄所的帐簿设置
储蓄所的会计核算包括从受理或编制会计凭证开始,直至编制营业日报表的全部核算过程。储蓄所会计核算应设置以下帐簿:
1.总帐:
总帐是综合核算的基本帐簿,又是综合核算统驭明细核算的重要工具,总帐按一级科目设置。
2.明细分户帐:
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按具体对象立户。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连续记载,明细反映各个帐户的资金活动情况。在储蓄会计核算中,由于形式和用途的不同,分户帐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卡片帐:
整存整取、定活两便、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使用存单的储蓄存款,均采用卡片帐形式,即在开立存单时,以其套写的一联为分户帐。
(2)专用帐:
活期储蓄、零存整取等使用存折的储蓄存款,采用在开户时依据原始凭证另填专用分户帐的方式记载,以便结计存款发生额及余额和计息积数。
(3)明细帐:
用于内部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收支、其他应收应付、应付利息等资金的明细核算。
(4)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按储蓄存款类科目的二级科目、分档次设户记载。用于储蓄存款科目、帐户的轧帐。
3.登记簿:
登记簿用作总、分帐户的补充、会计事项的备查、考核以及表外核算的详细记录。储蓄所应设置以下登记簿:
开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现金登记簿、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交接登记簿、差错登记簿、查库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未发行的有价单证登记簿、已兑付的有价单证登记簿)、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储蓄存款同城划款登记簿等。
二、事后监督的帐簿设置
事后监督分为综合核算和监督明细核算两部分。事后监督部门是通过审查凭证、登记帐簿、汇总帐务、编制报表一系列会计核算过程,对所辖储蓄所进行监督。事后监督部门应设置以下帐簿。
1.事后监督综合核算的帐簿设置:
(1)总帐:
按会计科目设置,根据汇总的科目日结单记载,是编制会计报表,向会计部门并表的依据。
(2)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按储蓄存款类科目的二级科目、档次设置,根据汇总的凭证整理单记载。
(3)登记簿:
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会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交接登记簿。
2.事后监督明细核算帐簿设置:
(一)副本明细分户帐:
(1)副本卡片帐:
整存整取、定活两便、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使用存单的储蓄存款,采用储蓄所送来的副本卡片帐设立。
(2)副本专用帐:
活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等使用存折的储蓄存款,按储户设立副本活页帐。
(3)副本明细帐:
用于所辖储蓄所的内部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收支、其他应收应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的核算,按帐户设立副本明细帐。
(4)副本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按储蓄存款类科目的二级科目、分档次设户记载。用于储蓄存款科目、帐户的轧帐。
(二)登记簿:
①副本登记簿:
储蓄存款挂失登记簿、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储蓄存款同城划款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未发行的有价单证登记簿、已兑付的有价单证登记簿)等。
②自设登记簿:
差错登记簿、交接登记簿。
第十三条 记帐规则
一、各项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逐笔(或汇总)记载。记帐前要认真核对科目帐号户名,按照业务发生的时序和记帐凭证的内容逐笔逐项记入有关帐户,并由记帐和复核人员签章负责。
二、记帐要求做到数字正确、摘要简明、方向准确、字迹清楚。
三、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炭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记帐;套写的帐页可用双面复写纸用原珠笔书写;红色墨水只能用于冲帐或划销。
四、记载帐簿时,文字和数字应靠横格底线书写,约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一行写不完,可在下一行续写,但发生额和余额应写在最后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金额无角分的,应在角分格中写“0”,不得空格或划“—”;帐簿上余额的“借或贷”栏,余额在借方的填“借”字
;余额在贷方的填“贷”字;余额结平的填“平”字;并在余额栏的元位上写“—0—”符号。
五、各种帐页的帐首必须填写齐全。每张帐页记满结转次页时,应将前页最后一笔业务的日期、余额、利息积数记入新帐页的第一行,并在新帐页的摘要栏加盖“承前页”戳记。
六、帐簿要连续记载,不要留空格。如因漏记发生空格、空页时,应在摘要栏用红线从右上角至左下角划销。
七、帐簿上的各种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或用药水销蚀,发生记载错误应按错帐冲正办法处理。
八、帐页一经启用,不得抽换。
九、月度结束,总帐必须办理月结。月结时将各科目的借贷发生额分别进行合计,并逐月结出借贷发生额累计数。
第十四条 错帐冲正
帐务处理必须严肃认真,准确无误。发生差错应用以下方法更正:
一、当天发生的差错
文字、金额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将全行的错误文字、数字划销,将正确文字、数字写在红线上面,由记帐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并由复核人员复核签章。
如错数下面已连续记载多笔帐目时,则用红字按原错记数字记入原帐户的同一方向,冲销错记帐目,在“摘要”栏注明“冲销错帐”字样;再根据原记帐凭证,重新记载,经复核盖章证明。
二、帐目记串户在当日发现的,比照上面“一”的方法更正。
三、隔日发现的差错
1.记帐串户时,应填制一张与原凭证相同的红字(金额红字)凭证,用红字记入原帐户同方向,把错误数字冲销。在“摘要”栏注明“冲销×年×月×日错帐”字样。同时,再填制一张蓝字凭证,记入正确帐户,在“摘要”栏注明“更正×年×月×日错帐”字样。
2.凭证错误,帐簿也随之记错时,应先更正凭证,按以上办法冲销后,再按更正的凭证记帐。并在原错误凭证上注明“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3.明细帐未错而总帐记错,若科目日结单未错,则应比照“1”的方法更正总帐;若科目日结单错误,总帐随之记错,则应比照“2”的方法更正总帐。
四、跨年发现错帐
跨年发现错帐,在新年度冲正时,应填制一张与原凭证金额相同的蓝字反方向凭证,记入新年度同帐户,在“摘要”栏注明“冲销上年×月×日错帐”;同时,再填制一张正确数字的蓝字凭证,记入正确帐户,在“摘要”栏注明“更正上年×月×日错帐”。
五、冲正错帐影响到利息计算时,必须计算应加或应减利息或调整计息积数。
六、除当日发生的错帐冲正外,其他的错帐冲正必须经储蓄主管人员审核,并在记帐凭证上签章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储蓄所的结帐、对帐与报帐
每日营业终了,储蓄所必须根据双线核算、互相核对的原则办理结帐工作。
一、储蓄所结帐
1.记帐员结帐
(1)结计储蓄存款余额。
应按二级科目分档次核打本日动户分户帐(卡)的当日借、贷方发生额,并登记“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根据昨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结出本日余额。同时当日发生的活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动户,应根据动户昨日余额加减本日借、贷发生额,结计动户今日余额。
其他科目应按科目结出本日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
(2)汇总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根据当日动户储蓄存款帐卡(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帐上的付息记录)上的利息支出数分别汇总出“利息支出”与“应付利息”科目合计数。
(3)编制表外科目收入、付出凭证。
根据管辖行签回的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按单证种类(有价单证分面额)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作附件;根据已兑付的各种债券按种类、分年度汇总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根据新签开的帐卡和作废的存单(折),按凭证种类,汇总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付出凭证;根据当日签开的有价单证记录,按种类分面额汇总填制有价单证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4)核对开销户数。
根据“开销户登记簿”汇总出各科目的开销户数及结存户数。
(5)以上工作完成后,与出纳员编制的凭证整理单和科目日结单上的有关数字核对无误后,彼此盖章证明。同时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分别登记各种明细帐及有关登记簿。
2.出纳员结帐
(1)整理并填制记帐凭证。
①根据储蓄存款本日发生的存、取款凭条和开户单等记帐凭证,按二级科目分档次填制“凭证整理单”,然后根据“凭证整理单”按科目填制“科目日结单”;其他科目按记帐凭证汇总填制“科目日结单”。
②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现金收入、付出数填制“现金科目结帐单”,并据以登记“现金登记簿”。然后,根据“现金科目结帐单”的收付数填制现金科目日结单,根据昨日库存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结出本日余额。
③根据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入、付出方表外科目记帐凭证,填制表外科目日结单。
(2)清点库存现金。
将当日的库存现金进行整理,点清金额,盘出当日库存现金余额。
(3)科目日结单经四栏轧平后,与记帐员逐一核对有关数字无误后互相盖章证明;并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总帐;根据总帐和有关帐簿编制“储蓄营业日报表”。
二、储蓄所对帐
每日结帐中,应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数字核对:
1.各科目日结单借、贷双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必须相等;
2.各科目日结单的昨日余额,加减本日借、贷方发生额,必须等于本日余额;
3.各科目日结单余额与该科目所辖分户帐各帐户余额之和必须相等;
4.现金科目日结单本日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必须相等;
5.表外科目日结单与有关登记簿的数字必须相符;各登记簿的结存额必须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储蓄所报帐
储蓄所每日帐务核对无误后,根据总帐和有关帐簿编制营业日(月)报表,一式二份,经复核无误加盖制表、复核、负责人名章及业务公章,留存一份,一份连同会计凭证、副本卡片帐等会计资料,一并封包送事后监督部门。送包时,应进行登记并由事后监督部门签收。

第五章 储蓄存款核算手续
第十六条 活期储蓄存款核算手续
活期储蓄存款,一元起存,由储蓄所发给存折,凭折存取,开户后可以随时存取的储蓄存款。
1.开户:
储户开户时,应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凭条”,连同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查存款凭条,点收现金无误后,发给储户对号牌,根据存款凭条登记“开销户登记簿”,编列帐号,并在存款凭条上填列帐号,加盖“新开户”戳记。凭印鉴支取的,应预留印鉴片两张,一张附在活期储蓄存款帐页上,一张附在存款凭条上送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在帐页、存折
和存款凭条上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然后,填写“活期储蓄存折”,记载活期储蓄存款帐。记帐时,应将存款人姓名、住址、帐号、存折总号填入帐页各栏目。在存款凭条、存折、帐页上分别加盖个人名章,连同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点现金,审查存款凭条、存折、记帐无误后,分别加盖个人名章,在存款凭条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存折上加盖业务公章与帐页一并交记帐员,存款凭条留存。以存款凭条代替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户
记帐员验对存折、帐页上的公章、个人名章齐全后,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将存折交储户,帐页留存。
2.续存:
储户续存时,须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凭条”,与存折、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根据存款凭条点收现金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抽出分户帐页,核对存款凭条、存折、帐页的户名、帐号、存折总号相符后登折、记帐,在存款凭条、存折、帐页上分别结计存款余额和计息积数。其余手续与开户时同。
3.支取:
储户支取时,应填写“活期储蓄取款凭条”,连同存折一并交记帐员。凭印鉴支取的,应在取款凭条上加盖预留印鉴。
记帐员根据取款凭条抽出分户帐页与存折核对户名、帐号、存折总号、余额;凭印鉴支取的,应折角验印。核对相符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分户帐和存折,并结出存款余额和计息积数。然后,在取款凭条、存折帐页上加盖名章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后,根据取款凭条配款后,分别加盖个人名章,在取款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连同存折、帐页交记帐员,取款凭条留存,以取款凭条代替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户
贷: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记帐员经核对无误,呼号收回号牌,将存折、现金交给储户,帐页留存。
4.销户:
活期储蓄存款全部支取时,应做销户处理。由储户根据存折上的最后余额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取款凭条,连同存折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根据取款凭条抽出帐页,核对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登折记帐,结平存款余额,计算利息,将付息金额填入取款凭条,并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式二联。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在取款凭条、存折和帐页上加盖“销户”戳记,连同利息清单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在取款凭条和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本息金额合计配款,连同帐页和利息清单交记帐员,取款凭条留存(存折作附件)。以取款凭条代替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户
借:利息支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记帐员经核对无误,呼号收回号牌,利息清单由储户签收后。一联连同现金交储户,一联交出纳员,帐页留存。
5.更换存折、帐页:
存折帐页记满时,将该帐户帐首各栏、存款余额和计息积数过入新存折、帐页,在新存折、帐页的首行摘要栏加盖“承前折”、“承前页”戳记,在旧存折的最后一页加盖“过新折”戳记。凭印鉴支取的要在新帐、新折上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
旧帐页按帐户顺序妥善保管,待年终整理装订,旧存折收回作为当日存款或取款凭条的附件。
第十七条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核算手续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由储蓄所发给存单,一般50元起存,存单分记名、不记名两种,记名式可挂失,不记名不挂失。
1.开户:
储户填写“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开户单”,连同现金交记帐员。
记帐员经审核无误,清点现金相符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开销户登记簿”,顺序编列帐号,将帐号记入开户单,填制“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事后监督副本卡片帐,第二联存单交储户作为存款凭证,第三联作分户卡片帐。凭印鉴支取的,在第一、三联加盖预留印
鉴,并在各联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同时在各联加盖记帐员名章,然后将开户单、三联存单和现金交出纳员。
出纳员经复核无误后,分别在各联上加盖本人名章,并在开户单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第二联存单加盖业务公章,与第三联分户卡片帐一并交记帐员,第一联副本卡片帐和开户单留存。以开户单代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贷: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户
记帐员核对存单、分户卡片帐上的公章、个人名章齐全后,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将存单交给储户,分户卡片帐留存。
2.支取:
储户持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取款时,将存单交记帐员。
记帐员根据存单抽出分户卡片帐,核对户名、帐号,存单总号、金额;凭印鉴支取的,还应折角验印,审核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按规定计算利息、填制“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式二联,在存单和卡片帐上填记支取日期、计息天数、利息、本息合计等栏,并加盖“销户”戳记,销记“
开销户登记簿”。然后,分别在销户存单、分户卡片帐及利息清单上加盖个人名章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在销户存单、卡片帐及利息清单上加盖个人名章,在销户存单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本息合计配款,连同卡片帐、利息清单一并交记帐员,存单留存。以销户存单和利息清单代替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户
借:利息支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或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记帐员接到卡片帐、利息清单与现金,审核印章齐全,复点本息无误,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利息清单由储户签收后,一联连同现金交储户,一联交出纳员,分户卡片帐留存。
第十八条 定期储蓄存款核算手续
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储户一次存入,一般50元起存,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由储蓄所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
1.开户:
由储户填写“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连同现金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核开户单内容无误,点收现金相符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开销户登记簿”,顺序编列帐号,将帐号记入开户单。然后,填制“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事后监督副本卡片帐,第二联存单交储户作为存款凭证,第三联作为分户卡片帐。凭印鉴支取的,应
在第一、三联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并在各联加盖记帐员个人名章,然后将开户单、三联存单和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分别在各联加盖个人名章,并在开户单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第二联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与第三联分户卡片帐一并交记帐员,第一联副本卡片帐留存。以开户单代替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贷: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记帐员核对存单、分户卡片帐上业务公章、个人名章齐全后,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将存单交储户,分户卡片帐留存。
2.到期和过期支取:
存款到期,储户持存单到储蓄所取款时。记帐员接到储户存单,经验明存单确为本所签发并已到期,根据存单抽取分户卡片帐、核对户名、帐号、存单总号、金额等内容无误;凭印鉴支取的,应折角验印,核对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计算应付利息,填制“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式二
联,然后,将支付日期、应付利息和本息合计分别填入存单和分户卡片帐,并加盖“销户”戳记,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在销户存单,分户卡片帐及利息清单上加盖个人名章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加盖个人名章,在销户存单和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本息合计配款,连同分户卡片帐、利息清单一并交记帐员,销户存单留存。以销户存单和一联利息清单代替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借:应付利息——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户
或: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记帐员接到卡片帐、利息清单与现金,审查印章齐全,复点本息无误,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利息清单由储户签收后,一联连同现金交储户,一联交出纳员,分户卡片帐留存。
过期支取的,除按规定计算过期利息外,其他处理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3.提前支取:
存款尚未到期储户急需用款,可以提前支取。储户本人办理提前支取时,应提交与存单户名相同的身份证明;他人代为办理时,除提交与存单户名相同的身份证明以外,还应提交代取人的身份证明。
记帐员应审查存单真伪,是否挂失,身份证明是否合法有效,经审查无误后,在存单背面摘要登记证件内容(如单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等),然后在存单和卡片帐上加盖“提前支取”戳记。办理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支取时,储户应按未支取部分的金额填写“整存整取
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记帐员据以换开新存单,新存单的存入日期、存期、利率仍照原存单填写,但应在新存单上注明“由××存单部分转存”字样。同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其他帐务处理手续与开户相同。
原存单按销户处理,并注明部分提前支取的金额和利息金额。同时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其他帐务处理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每月按固定金额存储一次,一般五元起存,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所发给存折,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
1.开户和续存:
开户时,由储户填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连同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经审核存款凭条、点收现金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开销户登记簿”,顺序编列帐号,将帐号记入凭条,然后填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折”,登记分户专用帐,并在凭条、存折、帐页上加盖个人名章。凭印鉴支取的应预留印鉴片二张,一张附在帐页上,另一张附在存款
凭条上,送事后监督部门。在存折、帐页、存款凭条上分别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然后将帐页、存折、存款凭条及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点现金,核对凭条、存折及分户专用帐无误后,在存折上加盖业务公章及个人名章后,在存款凭条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将存折及分户专用帐交记帐员。以存款凭条代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贷: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记帐员核对存折、分户专用帐上业务公章、个人名章齐全后,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将存折交储户,分户专用帐留存。储户按月续存时,续存的日期可在每月的任何一天,如当月漏存,应在次月补存。
2.到期和过期支取:
存款到期,储户持存折到储蓄所取款时,应填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凭印鉴支取的应加盖预留印鉴,连同存折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查无误,记帐、登折,计算利息,其他手续比照活期储蓄存款的销户处理手续办理。以取款凭条和一联利息清单代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借:应付利息——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贷: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过期支取,按规定计算过期利息外,其他处理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3.提前支取: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处理手续办理,但不受理部分提前支取。
4.更换存折帐页时,比照活期储蓄存款更换存折、帐页的手续办理。
三、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是一次存入固定金额,一般1000元起存,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所发给存单,分期支取固定本金,到期一次性支取利息的储蓄存款。
1.开户:
应由储户填写“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开户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核开户单、清点现金无误后,填写“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事后监督副本卡片帐,第二联存单,第三联作分户卡片帐。其他处理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办理。
2.到期支取:
储户按约定时间取款时,应填写“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凭印鉴支取的,加盖预留印鉴,连同存单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核无误后,在分户卡帐和存单的分次取款栏记录并结计余额,加盖个人名章,其他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
3.提前支取: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必须到约定的取本日支取本金,不得提前支取,如到支取日未取者,以后可随时支取。储户持存单及身份证明,要求全部提前支取本金时,仍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处理手续办理。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次存入固定金额,一般5000元起存,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所发给存款凭证,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储蓄存款。
1.开户:
应由储户填写“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储蓄开户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核开户单,清点现金无误后,填写“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单”一式三联,以第一联作事后监督副本卡片帐,第二联存单;第三联作分户卡片帐。如凭印鉴支取的应在第一、三联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在各联凭证上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其他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
款的处理手续办理。
2.支取利息:
储户按约定时间,持存单前来支取利息时(不得提前支取,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支取,但不另计付利息),按应取利息金额填写“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取息凭条”,如凭印鉴支取,储户应在取息凭条上加盖预留印鉴,与存单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将存单和分户卡片帐进行核对,发给储户号牌,并在存单和分户卡片帐上记录支付利息金额,盖章后,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分别在存单、凭条、卡片帐上加盖个人名章,取息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取息凭条配款,连同存单、卡片帐交记帐员,取息凭条留存,代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贷: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记帐员验对存单、分户卡片帐、现金无误后,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将现金和存单交储户。
3.支取本金:
存款到期储户支取本金时,如凭印鉴支取的,应在存单上加盖预留印鉴,记帐员审核无误后,以存单代替借方记帐凭证。储户要求提前支取本金,已付利息超过应付利息时,应将超支利息部分从本金中扣回。存本取息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
其他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手续办理。
五、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
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是华侨、港澳台同胞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币、外汇(包括黄金、白银)售给银行代为兑换所得人民币,存入的储蓄存款。
1.开户:
凭“外汇兑换证明”或“华侨证明书”在规定时间办理存储手续。办理时使用“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开户单”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并加盖“华侨储蓄”戳记,注明华侨储蓄利率。存款人要求凭印鉴或身份证明支取时,应在存单第一、三联预留印鉴或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在各
联上加盖“凭印鉴支取”或“凭身份证件支取”戳记,存款到期,本息可一并转存。
2.到期、过期及提前支取:
存款到期、过期及提前支取手续及计算利息办法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处理手续办理。
六、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可办理定期存款到期约定转存或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 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核算手续
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大额存单)是一种面向城乡个人的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储蓄存款。
大额存单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两种。记名式可以挂失,不记名式不能挂失。
一、大额存单的发售
1.不记名式大额存单的发售
发售时,由储户填写一联大额存单购买凭证与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根据购买凭证点收现金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签开大额存单,加盖名章,连同购买凭证、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审查无误,分别加盖个人名章,在购买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在大额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后,将存单交记帐员,购买凭证留存。以购买凭证代替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贷: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记名大额存单户
记帐员查对无误,呼号收回号牌,将存单交储户。
营业终了后,记帐员根据发售的面额和张数,汇总填制“有价单证”表外科目付出记帐凭证,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加盖名章后,送出纳员复核。
出纳员复核无误,盖章证明。会计分录:
付出:有价单证——不记名个人大额存单户
2.记名式大额存单的发售
发售时,根据储户填写的大额存单购买凭证,点收现金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开销户登记簿,顺序编列帐号,将帐号记入购买凭证,签开记名式大额存单,加盖名单,将存单号码登记在购买凭证上,连同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审查无误,在购买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在各联加盖个人名章、在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后,将存单和卡片帐交记帐员,购买凭证留存。
记帐员审查无误,呼号收回号牌,将存单交储户,卡片帐留存。购买凭证代“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科目记帐凭证,副本卡片帐送事后监督部门。其他处理手续与以上“1”相同。
二、大额存单的转让
记名式大额存单转让时,必须到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机构办理转让鉴证。存单一经转让鉴证,所有权即归受让人。发售储蓄所根据鉴证机构的鉴证通知办理过户手续,在分户卡片帐上填写受让人的姓名、住址等内容、鉴证凭证作分户卡片帐附件。
三、大额存单的兑付
1.大额存单不办理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不计付逾期利息。记名式大额存单,必须到原发售机构兑付;不记名式大额存单原则上在原发售机构兑付。
2.兑付时,应认真审查。兑付记名式大额存单,应要求取款人提交身份证件,存单应与分户卡片帐核对相符。审核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存单背书的有关取款栏目,销记“开销户登记簿”。根据存单所列期限、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填制“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式二联,加盖名
章后一并交出纳员。
3.出纳员复核无误,分别加盖个人名章,在存单和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本息合计配款,连同分户卡片帐和利息清单一并交记帐员,存单留存。记帐员核对无误,呼号收回号牌,利息清单由储户签收后,一联连同现金交储户,一联交出纳员,分户卡片帐留存。以存
单和利息清单代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户
借:利息支出——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或:应付利息——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贷: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四、大额存单的挂失
记名式大额存单因遗失、被盗、毁灭申请挂失时,由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并交验身份证件。经审查无误,在卡片帐上注明“挂失止付”字样,抽出另行专夹保管。然后,在挂失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各联加盖名章后作如下处理:
第一联留存,据以登记挂失登记簿;
第二联交挂失人,到期凭以支取本息;
第三联送事后监督部门。
其他处理手续比照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住宅储蓄存款
一、整存整取住宅储蓄存款
办理存款时,由储户填写“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开户单”,与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查凭证,点收现金无误后登记“开销户登记簿”,签发“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式三联,在开户单、三联存单上加盖“住宅储蓄”戳记。
其他处理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所现金户
贷:住宅储蓄存款——整存整取住宅储蓄存款××户
二、零存整取住宅储蓄存款
开户时,由储户填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与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查凭证、点收现金无误后,登记“开销户登记簿”,记帐、签发“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折”,在存款凭条、存折、帐页上加盖“住宅储蓄”戳记。
其他续存、支取、计息等处理手续比照第十八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

第六章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与核算
第二十一条 储蓄存款计息的基本规定
一、各种储蓄存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挂牌公告的利率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年利率号为%,月利率号为‰,日利率为万分之,年、月、日利率可以互相换算:
年利率÷12=月利率
月利率×12=年利率
月利率÷30=日利率
日利率×30=月利率
年利率÷360=日利率
日利率×360=年利率
二、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利息=累计积数×日利率
积数=存款余额×日数
三、各种储蓄存款计息起点:本金以元为计息起点,元以下不计息。利息余额计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四、除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他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息。
五、定期储蓄的存期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如遇开户日为到期月份所缺日期,则以到期月的月末日为到期日。为了便于核算,不论大月、小月、平月、闰月一律按30天、年按360天计算。
在计算实际存期时,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原则,即从存入日起息,算到支取日的前一天为止。如遇30日到期,31日支取,不算过期;但遇31日到期30日支取、或遇储蓄所法定节假日不营业,储户可在前一天办理支取或转存,均不算提前支取,但要审阅身份证件,并在存单上
加以说明。
六、各种储蓄存款(除活期储蓄存款外)计息办法以《条例》生效日(1993年3月1日)为界。条例《生效》日以前存入的,在原定存期内按原规定计息;《条例》生效日以后存入的按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种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定及计息方法
一、活期储蓄存款
1.计息规定
(1)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2)活期储蓄存款,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计息年度,6月30日为结息日,7月1日将全部利息转入本金。不得提前结息或延期转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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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以色列国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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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以色列国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以色列国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双边友好关系,促进并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决定缔结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代表团交流

  1、 为增进双方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了解,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互换1个5-6人的教育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为期5-7天。

  2、 为加强两国大学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互派1个5-6人的大学校长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为期5-7天。

  3、 代表团国际旅费自理,在对方国内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 留学生交流

  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双方同意,根据1998年11月6日签署的《文化协定执行计划》第37条,每年互换5个奖学金名额,接收办法按照各自国家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双方鼓励本国公民自费赴对方国大学自费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3、 双方鼓励本国的有关部门、基金会、大学为对方国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并为学生留学提供方便。

  第四条 学术交流

  1、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在电子、生物、材料、能源、农业等高新技术的教学和科研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支持中国的西部开发,中方希望以方大学重视与中国西部的大学开展交流。

  2、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根据需要互派教授、专家及研究人员赴对方国家任教、讲学和开展合作研究。

  3、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交换教学与科研信息,互换教材、图书资料及共同举办学术会议。

  第五条 语言教学

  1、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大学开展对方国家语言教学,聘任对方国家的语言教师到本国任教,并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2、 中方同意每年向以大学提供1个为期六(6)周的汉语教师研修奖学金名额,招收以方在职汉语教师来华进修汉语教学法。

  第六条 教育研究

  双方鼓励两国的教育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邀请对方国家教育专家参加本国举办的有关教育研究学术会议,以交流各自国家教育发展的成果和经验。

  第七条 互认学位、学历

  双方同意,在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尽快签署《相互承认学位和学历的协议》。

  第七条 双方同意,在1998年11月6日签署的《文化协定执行计划》框架内执行本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于2000年四月十二日(犹太历5760年 月7日)在耶路撒冷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分别用中文、希伯莱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相同效力。如出现理解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代表 以色列国教育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 以色列国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约瑟·萨里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2004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发[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粮食生产与流通。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实行,当前进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四)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主产区的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五)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六)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七)结合农村税费改革,2004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实行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商品量的70%。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八)尽快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直接补贴的标准,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主产区种粮农民包括农垦企业、农场的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办法可以按农业计税面积补贴,可以按计税常产补贴,可以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可以同种粮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数量挂钩。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直补办法的指导性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办法。

(九)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2004年,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100亿元占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40%对种粮农民补贴,以后年度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经过三年,将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一半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部分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直接补贴农民不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的缺口情况给予借款;仍有缺口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以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落实。其他地方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从现有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十)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补贴款的兑付可以采取农业税征收和对农民直接发放“征补两条线”,可以直接抵扣农业税,也可以直接补给农民。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十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十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国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十三)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黑龙江、吉林省可以与其他省同步改革,也可以先结合社会保障改革试点,切实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问题,为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

(十五)对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用三年时间分批销售,以防止集中销售冲击市场粮价。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部分粮食主产省确因库存粮食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价差亏损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计划执行情况和价差亏损挂账的监管。

对库存的陈化粮食,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计划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十六)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财力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开始消化本金的,可以与财政部单独签订责任书,消化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即由地方消化本金,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息。对财力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的粮食财务挂账利息,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一半。中央和地方负担的利息仍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对1998年6月1日到放开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新发生的亏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资金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十七)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十八)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十九)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购销业务所需的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二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省级人民政府要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并规定其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方面应承担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二十一)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二)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各地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二十三)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十四)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二十五)按照中央和省级政府粮食事权划分,健全和完善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地方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节;当较大范围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通过销售或收购中央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控。
继续完善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健全中央储备粮的调控功能,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粮食储藏年限和库存粮食品质状况实行定期轮换,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库存管理等监督检查,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各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地方粮食储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要逐步充实和补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公开交易。

(二十六)继续实行2001年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政策,中央补助的资金不减少,地方应配套的资金由省级财政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解决;对不申请借款的,由中央财政继续执行扣款强制到位政策。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由地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开支。

(二十七)按照立足国内、进出口适当调剂的原则,灵活运用国际市场调剂国内粮食品种和余缺。

(二十八)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要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二十九)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粮。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完善有关配套规章,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三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

(三十一)完善粮食省长负责制。省长主席、市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主产区要稳定并逐步增加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主销区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产销平衡地区要继续稳定粮食产需平衡的局面。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确保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合理确定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粮食主销区和主产区要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机制,主销区要积极支持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使产区调出的粮食有可靠的市场销路,销区调入的粮食有稳定的粮源保障。产区和销区都要做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达到国家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省长主席、市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十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十三)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牧还林草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三十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十五)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这项改革,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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