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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组建中苏指导编制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委员会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3:21:51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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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组建中苏指导编制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组建中苏指导编制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和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在综合利用和保护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商定建立中苏指导编制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简称“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为了合理利用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发电、防洪、航运、用水等),以及保护上述河流水资源不受污染,以满足两国居民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编制规划。
  为实现这一任务,委员会有权:
  一、指定编制规划的牵头单位和设计单位,并规定其职能;
  二、审查和批准编制规划的任务书;
  三、审查并批准编制规划大纲和工作量,确定缔约双方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工作中的分工;
  四、组织进行为编制规划所必需的勘测和研究;
  五、审查并批准为编制规划需要共同进行的工作的费用;
  六、审查并通过规划,就第一期建设项目的选择向各自政府提出协商一致的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中苏双方组成,每方设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五名委员和一名协调秘书,并由各自政府任免。委员会中方和苏方的主席,由缔约双方有关部的副部长担任。
  委员会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境内举行,并由会议所在国一方主席召集。
  必要时,委员会根据一方主席的要求,经双方主席协商,可召开特别会议,也可就某些专题组织部分委员或专家会晤。
  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事先由双方主席商定。

  第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写成纪要,纪要共两份,每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和专家会晤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委员会一方成员和专家到另一方国家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第七条 缔约双方商定,双方的牵头设计单位按照协商一致的基本工作方法和共同的规划编制大纲,独立地搜集为编制规划所需的材料,进行交换,并在各自境内编写规划中的相应部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商定的原则制定统一的规划。
  在边界河段上的勘测设计工作,要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分工,分别或共同进行。分别进行工作的费用,各自负担;共同工作的费用,双方协商分摊。

  第八条 委员会的成员和参加工作的专家以及执行本协定的其他人员穿越中苏国界的办法,将另行商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到规划任务完成或缔约双方中一方通知希望终止本协定时为止。

  第十条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对本协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规划工作结束后,将就签订利用和保护额尔古纳河和黑龙江界河段水资源的协议的问题进行研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在莫斯科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
    政  府            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            全 权 代 表
     李则望            尼·弗·瓦西列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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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萍乡市行政审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萍乡市接收省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萍乡市衔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萍乡市行政审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市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市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



沧政发[2006]17号 2006年6月19日

为保证市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积极推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沧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沧州市城区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和职业高中)学校中学生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学生家庭持有低保证为准)以及享受“两免一补”的贫困生。
二、资助办法
(一)资助方式与标准
资助方式由市财政出资,主要免除资助对象的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作业本费、取暖费等。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低保及“两免一补”的贫困生,免除全部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教辅资料费等,实行零费用上学。
高中(含职业高中)享受低保的贫困生,免除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取暖费。
中专享受低保的贫困生,免除学费、课本费、住宿费的50%,其余50%由学生缴纳。
大专以上享受低保的贫困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由财政贴息,学生就业后偿还贷款本金。
(二)资助对象的界定
贫困生按照国家“两免一补”有关政策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核定一次,并根据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资助贫困生实行动态监控和管理,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得到资助。享受低保的贫困生凭《低保证》到学校申请,市教育局建立享受低保及“两免一补”的贫困生数据库,定期登陆市民政局网站,核对享受低保的学生名单。对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827元以下的城乡接合部农村的贫困生继续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享受低保和“两免一补”的学生要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严禁轮流资助学生或平均分配资助金,严禁财政供养人员子女接受资助。
(三)资助资金管理
资助享受低保和“两免一补”贫困生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市教育局设立专户,专户专账管理,市财政局按学期及市区低保贫困学生人数将资助经费及时拨入市教育局专户,市教育局根据每学期具体资助情况,实行报账制,封闭运行,结余部分归还国库,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追加补齐。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资金发放办法
享受低保和“两免一补”的贫困生填写资助申请表,经学校、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学校将受资助学生的名单、资助金额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通知学生填写资金领取表,经学生本人、监护人、班主任签字后,市直属学校直接到市教育局专户报账,区属学校经区教育局汇总后到市教育局报账,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学生手中。
三、其他
(一)各级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严肃政治纪律和财经纪律,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资助低保贫困生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三)市教育局要成立教育基金会,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为资助贫困生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逐步拓展资助范围,使尚未取得低保证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得到资助。
(四)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资助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将资助资金视为红线资金,对于截留、挪用资助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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