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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07:57  浏览:8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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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文件,进一步明
确了做好再就业工作的税收扶持政策,这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将起到
积极作用。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
门的实际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落实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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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委


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市建委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开发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是指从事以商品住宅为主的房产开发经营、建设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经营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本市开发公司的行业主管机关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三、建立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开发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30人以上,其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0%。
3、有100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4、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5、有同开发业务相适应的其它资质条件。
四、申请建立开发公司,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委审批。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开发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或合并、转产、迁移、关闭、联营、改变隶属关系,须在1个月前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城市建设的综合开发,统一由开发公司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经营城市建设开发业务。313六、开发公司通过接受政府委托或投标承担城市建设开发业务。主要经营方式:
1、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开发建设用地,向使用单位收取建设用地开发费。
2、开发建设商品房,向有基本建设计划指标的单位或经批准的个人按综合造价出售、预售或出租商品住宅;按指导价格出售或出租厂房、旅馆、商店、办公楼等商品房。
3、开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收取开发费。
开发公司所需开发周转资金,可通过贷款、吸收外资、预收订金等方式筹集。
七、开发公司经营,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建设银行开户,接受建设银行的监督指导。
2、按规定向市统计局和市建委报送企业完成产值、竣工面积、开发成本、实现利润等经营情况。
3、公司留利应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其中企业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数额,应不少于留利的70%。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建设开发业务的,由市或区县建委责令停止经营,并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
2、向无基本建设计划指标的单位或未经批准的个人出售商品房或不按规定价格出售商品房的,由市或区县建委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和非法出售的商品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不在建设银行开户的,由市或区县建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经营。
九、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20日起施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987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的裁定应如何纠正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的裁定应如何纠正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12日,最高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办字第151号请示:由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把原审有充分事实作根据的判决,错误地认为是事实不清,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对于这种裁定,应采取什么程序纠正。我们认为,这种裁定就是认定事实有错误的裁定,同意你院来文所提第二种意见,即应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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