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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58:03  浏览:9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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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北京市餐饮服务企业安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餐饮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第二条 餐饮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第三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的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该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岗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第七条 餐饮营业区域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80㎡ ,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80㎡,可设置一个出口。

  餐饮企业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和报警装置,遇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到大堂、厅房、雅间和后厨等所有部位。设立10个以上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和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英文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标志明显、连续、不遮挡。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米范围内禁止摆放物品。

  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

  第八条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米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米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九条 餐厅、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80㎡ ,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

  餐饮企业与其它建筑毗连或者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餐饮经营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该分开设置。

  第十条 餐饮服务企业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对上述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修复,随时保持其完好有效。

  应在餐厅、操作间设置轻便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第十一条 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电器工程安装标准》,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各厅室须设置电源控制分闸,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线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线。禁止拉临时电线,凡移动的电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不得超负荷运载。电气设备每年至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第十二条 所有餐饮企业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清理工作纳入防火责任制,实行重点管理,每季度应全面清理1次。排油烟管道转角处的清理每月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备查。

  使用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对探测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测试。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

  第十五条 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kg、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设置,并用防火墙隔开,气瓶间内不得设置电器开关,不得放置易燃物品等杂物,应有通风设施。瓶库周围应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第十六条 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0.5米,灶具与钢瓶之间的连接软管长度应控制在2米以内,软管按规定更换。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九条 有24小时的值班制度,并明确值班人员和值班时间,做好值班记录;值班时应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05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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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93号



《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13年4月9日





  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综合管理,维护玄武湖周边地区的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玄武湖周边地区(以下称本地区),其范围包括:东面自龙蟠路以东,北面自龙蟠路至沪宁铁路、中央门立交桥(含南京火车站北广场、小红山客运站),西面自明城墙至中央路(含神策门公园),南面自明城墙至北京东路。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本地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地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地区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长效管理、提升功能的原则,彰显玄武湖、紫金山和明城墙等山水城林的自然生态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实现景观优美、环境整洁、秩序规范、交通通畅、执法高效的综合管理目标。

  第五条 涉及本地区的专业规划编制,应当与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玄武湖景区详细规划相衔接,并征求玄武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六条 本地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市容环境和文明社会秩序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和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本地区综合管理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玄武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地区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玄武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综合管理的领导,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玄武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综合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规划和配套制度;

  (三)协调和决定本地区综合管理的重要事项;

  (四)建立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和目标责任制;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玄武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

  (二)配合做好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事项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对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综管办)进行日常行政管理;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综管办受管委会和玄武区人民政府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年度综合管理工作计划、考核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地区市容环卫、设施维护、交通秩序、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

  (三)依法行使相关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查处违法行为;

  (四)协调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五)督促检查本地区综合管理执法情况;

  (六)配合玄武湖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管委会、玄武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民政、文广新、旅游、园林、地铁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共同做好本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监察、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和消防实施管理。

  铁路公安机关、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其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本地区规划、道路占用挖掘、市容环卫、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应当事先征求综管办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综管办建立专门执法队伍,负责本地区的日常巡查和相关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综管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行政执法协管员。行政执法协管员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第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涉及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秩序等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委托或者授权给综管办行使。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

  依法不能实施委托或者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综管办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执法机构应当接受综管办的组织和协调,履行其法定职责。

  对委托、授权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综管办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综管办可以根据需要,召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八条 本地区综合管理实行分级考核制度。

  综管办的工作由管委会和玄武区人民政府考核。

  派驻在本地区的执法机构、管理单位由综管办统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派出部门对其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综管办应当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统一受理的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相关管理部门的,综管办应当及时移送并负责督促办理。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首先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或者制止,并及时通知其他责任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景观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地区的景观和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构)筑物和设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国家AAAA级景区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齐全、整洁、卫生,公共信息标志设置规范、醒目;

  (三)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噪声控制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四)城市园林绿化的设计建设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布局合理,绿化养护及时规范,绿化覆盖率逐步提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城市设计和功能定位,体现特色,保持风貌,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禁止在本地区进行任何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者危害安全的建设活动。原有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地区相关规划、城市设计和功能定位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在明城墙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任何与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地区进行建设活动。不得擅自在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篷、突出的门廊及其他构筑物。

  综管办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并告知相关执法部门,配合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综管办移交。综管办应当在接管后按照相关规范承担养护管理责任。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客运交通、地铁附属公共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本地区统一要求,并接受综管办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不得损害建(构)筑物、景区(点)、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陈旧脏污、色彩剥蚀、毁损残缺等影响景观容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产权或者设置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修复、更新、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 本地区各类摊亭、摊点应当按照综管办指定的地点设置,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综管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加强本地区玄武湖、金川河、珍珠河等相关水域的容貌管理和环境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藻类等漂浮废物;

  (二)堤岸无破损,无垃圾污物、无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码头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地区应当完善雨污分流管网设施建设,实施雨污分流。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进入城市污水排放管网。

  第三十条 加强本地区绿化成果的保护,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二)损坏绿地的地形、地貌;

  (三)擅自砍伐、移植或者大修剪树木;

  (四)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五)擅自采摘花果或者挖掘、损毁花木;

  (六)损坏绿化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消减。

  第三十二条 本地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施工保护方案。施工现场应当封闭或者围挡,采取降尘、降噪和交通疏解等措施,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施工不得破坏景观、树木植被,不得污染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地区的秩序管理应当做到交通秩序便捷通畅、公共秩序安全有序、市场秩序规范文明。

  第三十四条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本地区的渠化道路半径,合理分流车辆,保持道路畅通。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进入玄武湖景区内的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主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景观环境、维持游览秩序等需要,对进入玄武湖景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实行限制,限制路线、时间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地区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临时停车泊位,设立禁停路段和时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综管办应当在本地区城市道路范围外划定并公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时段和出租车停靠站点,设置清晰醒目的停车指引标志,加强停放车辆秩序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地区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旅行社经营资格,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岗位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并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和旅游宣传承诺。

  旅游者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及商品,有权知悉服务内容、标准、质量、费用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地区开展大型商务、公益等活动,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组织专人维持秩序、管理车辆和有关设备,器材,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对在玄武湖周边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积极提供救助。综管办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

  第五章 火车站管理

  第四十条 综管办应当加强火车站地区管理,维护该地区的市容环境和正常秩序。

  第四十一条 火车站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设置科学合理,方便群众;指示标志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 区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地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多警种联动机制,加强巡逻防控,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卫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露宿、杂耍、卖艺、乞讨;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以及损毁市容环卫设施;

  (四)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停放;

  (二)出租汽车强行拉客、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不在规定站点停靠,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拒载或者不按规定收费;

  (三)机动车、人力车、残疾车、摩托车、电动车和其他车辆违章带客载货;

  (四)围追兜售物品、强行介绍食宿;

  (五)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六)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七)出售、出租各类非法出版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除工作车辆、手推式轮椅车、保洁车外,火车站南北广场内禁止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进入或者停放,禁止擅自设置摊亭、摊点,禁止遥控航空模型飞行。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火车站南北广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范围外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委托综管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非机动车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火车站广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委托综管办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综管办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其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五十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派驻在综管办的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其法律责任由派出部门承担。

  第五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在本地区综合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玄武湖景区,其范围为《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规定的四至。

  第五十三条 玄武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等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等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等八项行业标准,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JR/T0016-2004 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

JR/T0017-2004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JR/T0018-2004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JR/T0019-2004 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

JR/T0020-2004 上市公司分类与代码

JR/T0021-200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

JR/T0022-2004 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

JR/T0023-2004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二、上述标准自发布之日生效。

三、上述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有关标准的技术文本,可从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下载。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各标准的摘要见附件:

1、《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2、《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3、《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4、《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摘要

5、《上市公司分类与代码》摘要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摘要

7、《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8、《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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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各标准的摘要

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如何确保交易业务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已经成为期货市场技术系统建设和运维的关键,通过远程交易方式成交的份额也在逐年大幅上升,而远程交易是经纪公司进行网上交易等技术创新的基础。

目前各期货交易所的远程交易接口基本是场内交易大厅模式的远程翻版,虽然提供基本交易和市场信息发布功能,但是在功能的扩充、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足,特别是在远程通讯和软件运行状态及故障的监测,故障后快速恢复存在明显的效率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以远程交易为主的非现场交易方式的推广。随着计算机通讯网络的逐渐发展,业务层次和应用水平的逐步提高,这些技术上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

《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简称FTD)作为交易所与经纪公司之间交易信息交换的基础协议,其研制目的是为了在远程交易重向会员和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确保远程交易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提高生产效率,同时提升期货业技术系统和计算机应用的水平。

FTD抓住期货市场远程交易中技术问题的核心――交易所和经纪公司之间的交易数据交换协议,主要研究期货的实时交易过程中的数据交换和通讯标准,包括相应的信息编码标准、信息传送标准和标准的业务处理流程。信息编码的标准负责将各种需要交换的信息编码成一个确定的格式,信息传送标准负责将这些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送,而标准业务处理流程将说明各个报文的标准的处理方法。通过规范交易所和会员之间的交易数据交换协议,并将解决上述问题的手段内置于协议中,一举解决这些矛盾,为我国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提供坚实的技术基础。



FTD研制过程中主要借鉴了国内外交易所系统(包括EUREX、LIFFE CONNECT、OM CLICK和Euronext NSC-VF系统)和《金融信息交换协议》(Financial Information eXchange,FIX)在信息交换方面的成果,归纳了期货交易信息交换方面的需求,提出了远程交易信息交换方面的6个关键技术难点,并通过FTD协议及其体系架构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6个关键技术难点如下:

1. 信息分类问题。在现有交易指令执行、查询和市场行情发送的基础上,对各类信息交换需求进行分类,抽象出了网络连接、通讯模式和数据流之间的关系,通过信息分流思想对信息交换需求进行分类。

2. 如何确保交易信息的可靠送达。数据流内的每个报文由序列类别号和序列号来标识,由于同一个数据流中序列类别号唯一,而序列号加一连续是保证交易信息可靠送达的基础。

3. 如何动态监测会员端或者通讯链路的故障,并且监测本身不会对网络和系统造成过大的负载。

4. 如何确保FTD新协议能够在现有远程交易网络的链路上高效运行。

5. 如何确保交易行情的可靠送达,并且在断线重连后会员能够快速恢复交易行情的快照,如果需要,会员在断线重连后也可以获得所有的交易行情。

6. 如何保证FTD能够支持新的业务。

FTD标准文稿主要包括该数据交换协议的体系结构、报文格式、数据字典、运作机制和扩展方式等内容。

标准文稿中的第一、二章介绍了FTD的使用范围和相关术语解释。FTD适用于期货交易所系统和会员系统之间进行交易所需的数据交换和通讯协议。FTD经过兼容性扩展也可以适用于交易所内部、会员内部或者交易所之间的数据交换和通讯。

第三章介绍了FTD的体系结构。通过归纳信息交换的需求,抽象了通讯模式和数据流,将具体的网络连接与通讯模式相对隔离,引入了数据报文的序列类别和序列号概念,使用序列号的连续性确保信息的可靠送达。

第四章介绍了FTD的报文结构,包括报头、扩展报头和FTDC业务报文,并对期货交易中的主要业务运作机制和关键数据域和报文作了简要说明。

通过使用在空闲时段通信双方相互发送心跳信息,既保证了双方对对端故障的监测,对于网络资源和CPU资源的消耗又很少,解决方式妥善而实用。

由于报头结构紧凑,使用半结构化的数据域对业务数据进行编码,经过实证分析,结果表明FTD的效率与期货市场现有协议具有可比性、甚至是更优的。

按照综合分析交易行情的可靠送达和故障重连后快速恢复的需求,提出了交易行情的正常接收、快速恢复接收和完全恢复接收三种工作方式,保证了交易行情的快速和准确性。

第五章和第六章讲述了FTD提供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服务。

第七章主要介绍了FTD的两种扩张。由于FTD报头和FTDC报头设计合理,新业务的支持可以在兼容的扩展方式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扩展报头标记、增加新报文和增加新数据域的方式完成。

FTD的核心是确保高效、有序、可靠地保证交易信息送达,并提供故障的动态监测功能。FTD的推广和应用将可能带来非常明显的效益,主要体现在:

² 各个交易所采用统一的标准后,将会减少其新系统的开发成本,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² 各个交易所采用统一的标准后,将会统一各个会员连接不同交易所时的软件,减少软件的复杂度,降低其开发成本;

² 采用统一的标准,将减少由技术原因造成的市场风险因素。

为完成FTD的研究和编制工作,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联合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期货交易数据交换协议标准化工作小组”,从2002年5月开始,经过小组成员两年多的努力,FTD标准得以发布。在此向小组成员的创造性的艰苦劳动表示敬意和感谢。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开放式基金是中国证券市场从2000年出现的新的证券投资品种。开放式基金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清算机构等,在各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多的数据交换需求。为提高各基金从业机构之间业务往来中的数据处理和数据交换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切实控制技术风险,积极推动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提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起草单位为专门为开放式基金技术协调成立的开放式基金数据标准化工作小组。开放式基金数据标准化工作小组由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和业务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标准的编写和贯彻工作。同时,在标准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协作单位的大力协助。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涉及的业务参与方较多,在确定接口标准时,在充分征求各参与方的意见并进行分析和论证后,主要依据开放式基金的实际运行模式及各参与方的技术需求,并参考了FIX金融信息交换协议的语法结构。

《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的主体部分构成如下:

第4章规定了数据接口中数据类型的定义、数据格式处理的要求及数据加密处理的原则。

第5章提出了数据交换时数据的组织结构。

第6章列出了开放式基金业务流程中涉及的所有业务类型。

第7章针对第6章中的每种业务列出了需要交换的数据内容。

第8章列出了所有业务环节中数据交换的数据字典。

本标准共有两个附录,分别为:

附录A提出了以文件方式进行数据交换时的文件结构。

附录B列出了各种交易处理的业务返回代码。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十余年以来,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以及专门为其服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各自独立运作,分别形成了两套不同的证券登记结算模式,对外形成了两套不同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为了顺应证券登记结算模式统一发展的趋势,缩短市场接受新的消息类型的时间,提高实现直通处理的能力,同时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特制订《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本协议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提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工作小组起草。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工作小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包括沪、深分公司)和证券公司代表的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协议的编写工作。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涉及的业务种类较多,并且沪、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各自的登记结算模式。在确定数据交换协议时,充分征求沪、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各证券公司的意见,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同时,参考了目前国际上证券数据交换业务应用较多的ISO15022和FIX4.2两套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此标准。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 的主体部分构成如下:

第4章规定了数据接口中词法、语法,数据域及消息的结构合设计规则;

第5章说明了数据域字典的组成部分、数据域的状态规定;

第6章规定了消息的版本号、描述方法和状态;

第7章定义了登记结算各类业务数据交换的消息体;

第8章列出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数据交换协议中涉及的数据字典以及代码型数据与的取值描述;

本协议还带有一个附录:

附录举例说明了消息的构建原则。



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摘要



为开展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标准化工作,提高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业务往来中的数据处理和数据交换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切实控制技术风险,积极推动银证增值(中间)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目前,本标准主要涵盖银证转账业务。

本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提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起草单位为专门为银证业务协调成立的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标准化工作小组。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标准化工作小组由证监会信息中心、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和业务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标准的编写和贯彻工作。同时,在标准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人民银行等协作单位的大力协助。

《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涉及的业务参与方较多,在确定接口标准时,在充分征求各参与方的意见并进行分析和论证后,主要实际运行模式及各参与方的技术需求,并参考了参照ISO 15022 Modelling Guidelines 2002和SWIFT Standards Release Guide 2002 :Category 5 Securities Markets的内容编写。

《银证业务数据交换消息体结构和设计规则》的主体部分构成如下:

第3章规定了完整的消息体结构定义,包括消息块和数据域。

第4章规定各银证转账消息体的定义,包括认证、开户、账户管理、换卡管理、投资者资料修改、转账请求、转账回执、查询消息、查询回执。

本标准共有两个附录,分别为:

附录A(资料性附录)数据源方案。

附录B(规范性附录)返回码和返回消息。






上市公司分类与代码摘要



本标准制定时,主要参考了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同时借鉴了联合国的《标准产业分类(SIC/Rev.3)》和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共同编制的《北美产业分类体系2002(NAICS)》。

本标准的分类基本单位是境内上市公司法人单位,其一般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本标准根据上市公司法人单位所从事各项经济活动的营业收入比重或投资收益占总资产的比重,来确定该上市公司的类别。这两点与GB/T 4754-2002有差异。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市公司分类与代码标准化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标准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本标准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分类原则、编码方法、分类结构和代码。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摘要



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标准规范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告的内容和组织形式,通过技术手段统一信息公告的披露文件格式,从而使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者、研究机构、证券信息服务商等上市公司信息的加工者与使用者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实现信息的生成、提取、分析、交换和共享。

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标准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

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使用的数据元。

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对应的公告分类。

规范披露文件的数据化过程,包括披露和采集合而为一的信息在编制、上报、审核以及公布流程中的规范。

标准将作为行业推荐标准发布。

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标准的意义在于为实现证券业内、业间的上市公司信息共享和互操作提供一个参照系;进一步推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证券信息服务业的规范、有序发展;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上实现提供一个技术支撑手段。

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中包含了下列内容:

前言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及定义

符号和缩略语

电子公告文档规范

说明了基于XML的电子公告文件,应该满足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等要求。

上市公司公告

说明了电子公告文件的结构、组织模型、产生过程及上市公司信息公告分类规范。

数据元规范

定义了数据元的具体内容;说明了数据元分类原则;给出了数据元的详细分类和属性描述等;并据此对上市公司的各类信息进行了必要的提取,归纳出满足各类信息使用者需要的、通常的、最基本的数据科目(数据元)清单。

应用技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标准规范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告的内容和组织形式,通过技术手段统一信息公告的披露文件格式,其目的在于使上市公司、监管机关、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者、研究机构、证券信息服务商等上市公司信息的使用者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实现信息的生成、提取、分析、交换和共享。

标准应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上市公司各类信息公告的对外公开发布过程,以及上市公司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报待审查的各类信息公告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传送过程。

本标准同样适用于信息咨询机构、证券投资机构或市场其他的上市公司信息的需求者使用上市公司信息并采集数据的过程。



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摘要



本标准部分内容参照了金融信息交换协议(FIX4.4)。

本标准由证券交易标准化小组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承担,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起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国信证券公司、泰阳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参与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市场参与者系统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所需的数据交换协议(Securities Trading Exchange Protocol,简称STEP),规定了应用环境、会话机制、消息格式、安全与加密、数据完整性、扩展方式、消息定义、数据字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与市场参与者和相关金融机构间的业务数据交换。

本标准提供了市场参与者内部系统与市场参与者协议转换接口的连接标准以及市场参与者内部系统通过开放接口与证券交易所间连接标准。本标准也可支持证券交易所与其他外部交易所间连接。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由以下章节构成:第五章、会话机制;第六章、消息格式;第七章、安全与加密;第八章、数据完整性;第九章、扩展方式;第十章、消息定义;第十一章、数据字典。此外,本标准包括五个附录,分别是应用环境参考实例;重复组实例;缺口填补方式;会话连接场景;应用消息场景;计算校验和。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摘要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

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金融业的改革与开放,金融信息标准化工作显得愈来愈重要。本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行为,保证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是国家金融“十五”科技攻关标准化课题证券业信息化标准体系研究专题的子专题,其编号为2001BA102A02-02-01,专题的承担单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归口管理。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银河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长江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公司、泰阳证券公司、闽发证券公司、兴业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公司。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是徐雅萍、陈煜涛、俞枫、金守罕、郭怡峰、陈静、沈云明、汤玉龙、彭湘林、王锦炎、刘斌、廖亚滨、万晓鹰、黄卉、徐颖。



二、主要内容摘要

本标准中包含了下列内容:

前言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原则

说明证券公司在信息技术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管理体系

说明证券公司管理体系方面的组织结构与职能、人员管理、项目管理、安全管理和技术文档管理。

机房与设备管理

说明证券公司的机房建设和设备管理。

网络通信

说明证券公司网络通信方面的网络建设、网络管理和网络安全

软件

说明证券公司软件方面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软件管理。

数据

说明证券公司数据方面的数据管理和数据安全。

运行管理

说明证券公司运行管理方面的日常运行、系统上线、技术事故防范与处理。



三、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原则为:

指导性和先进性原则,本标准应能给证券公司未来几年信息技术的发展起一个导向作用。

适宜性原则,本标准各项规定应是到位的,而不会越位,以给各证券公司一个能结合实际的发展空间。

最低门槛原则,本标准应根据目前的现状以及证券市场转型期间的需求,以发展的视角,明确发展中应坚持的核心环节和最低要求。

差异性原则,在具体技术的阐述方面,主要是设立基本要求或介绍技术方法,允许所采用技术手段的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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