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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5:26:18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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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冶金、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垮塌、山东省新泰市华源矿业有限公司河岸决口引发溃水淹井、山东省邹平县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铝水外溢等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这些事故充分说明,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技术改造,严格安全管理,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组织加强安全防范,落实打击非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责任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组织力量深入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近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逐级检查,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
  二、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当前,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自然灾害严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水库、涵闸、堤防工程设施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社区、乡村防灾避险的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工矿企业要认真分析周边自然环境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对受水库、河流等威胁或与塌陷区、废弃井口联通的矿井,要立即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填实废井口等疏堵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要密切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台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要制订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隧道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防突水突泥事故措施,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防范暴雨、滑坡、泥石流等引发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等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三、全面排查治理工业等行业领域事故隐患
  要组织力量对各行业领域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并通过对典型事故的深入剖析,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要突出抓好煤矿隐患排查,严防瓦斯、火灾、水害、冒顶等事故,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加强技改、新建、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管。要严密防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坍塌、坠落、透水、窒息等事故,加快病险尾矿库治理。
  要组织开展在建及已投入使用的桥梁、隧道、地铁和建设施工项目安全大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和危桥改造力度,并加强通行、使用管理,防范坍塌、坠落、塔吊倒塌等事故的发生。要切实加强冶金、有色等工业企业起重、吊运、冶炼、铸造等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全面查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事故隐患,严把新建、改扩建项目竣工投产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对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小企业、小作坊的火灾隐患,要抓紧进行排查整治。同时,要全面做好石油化工、电力、民爆器材等其他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高压油气田井喷、大面积停电事故,严厉打击偷盗、破坏电力设施和违法制售、使用火工品等行为。
  四、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深入扎实地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特别要盯住工作不力的地方和企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到位、不走过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
  要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强化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深入落实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对违章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规载客和超速、超载、超限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和危险路段的整治,严禁非法改装生产车辆。要大力推进铁路第六次大提速沿线安全环境、铁路道口、公路与铁路交叉路段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航空企业反事故征候、反违章操作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校车安全管理。铁路、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汛期行车、行船的安全管理和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交通安全。
  要加大对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测检验,淘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老旧渔船,加快渔船通讯、自救设备的配备,加强对拖拉机和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以及农村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要全面做好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医院、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工作,在秋季开学之际集中开展一次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大检查,严防拥堵、踩踏、火灾等事故。
  五、认真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要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建立小企业与大企业、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做到科学施救。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安全制度建立、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深入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大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工作举措的宣传报道,积极推广安全生产领域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事故发生和抢险救援情况,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要认真核查处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期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届时要对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一并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于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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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三门峡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服务。
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鼓励和提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三条 每年“九·九”重阳节所在公历月份为敬老宣传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集中开展有关老年人的政策法规宣传、敬老工作表彰等活动,积极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条 游览、文体活动优待
老年人凭《老年证》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可免费进入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展览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等。在上述场所举办专项活动期间,门票可按半价收费。非国有经营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履行尊老、敬老和为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投资主体确定。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三)社会公共体育场所对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老年人进入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实行价格优惠。 
  上述景点、场所要悬挂免费优待告示牌。
第五条 交通优待
(一)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公交优待城乡一体。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办理乘坐公交IC老年卡后,持卡免费乘坐市内的公交车;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在办理乘坐公交IC老年卡后,持卡乘坐市内公交车实行半价优惠。
(二)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老年人优先购票、乘车,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专座,司乘人员应给予老年人照顾和扶助。
第六条 医疗保健优待
  (一)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等服务。减免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
(二)各基层医疗机构为百岁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以上老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三)全额资助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将70周岁以上老人患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给予适当补贴。
(四)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重点补助。
第七条 长寿优待
(一)对百岁以上老人,按月发给100元的敬老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当地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发放。
(二)对90周岁以上、10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每年“九·九”重阳节给予不少于200元的慰问物资(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发放。中央、省驻市企业的老年人敬老补助费、慰问物资(金),由老年人所在企业负责。  
第八条 养老服务优待
(一)严格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老年人经过申请,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实行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社区提供养老服务保障。对入住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贫困老人,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可通过财政预算内安排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分别承担等方式筹集。
(四)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老年人去世后,殡葬服务机构减免其火化费用。贫困老年人去世后,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免收火化费。
(五)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等任务。
(六)老年人在其拥有产权或承租的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享受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待遇。
(七)邮政、通信、银行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存)款、邮寄(取)包裹、订报刊、打电话等服务,有条件的应设老年人服务专柜(台)。工商部门对符合条件创办老年福利企业和老年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八)各乡(镇)敬老院、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所使用的水、电、暖、燃气费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标准收取,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
(九)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十)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十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十二)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应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十三)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确保老龄事业与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发展。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九条 法律服务优待
(一)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及其他城乡困难老人参加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供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
  (二)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老年人的扶养、赡养协议公证及申办遗嘱公证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持有《老年证》的老人视情况减收或免收公证费。
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先、优待、免费标志。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本办法的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第十一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外省、市老年人,持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证》及其他表明可享受优待的合法证件来本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的,可享受与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老年证》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天津港区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天津港区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2004年3月8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1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天津港区海关机构调整方案的请示》(津政报〔200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港海关和天津海关驻塘沽办事处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副厅级,内设机构按照副处级规格设置),隶属天津海关。

  二、核定新组建的天津新港海关人员编制315名,在天津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所需人员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组建的天津新港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市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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