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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卷烟加贴防伪标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36:28  浏览:8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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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卷烟加贴防伪标识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卷烟加贴防伪标识实施办法

  
  1997年10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7]142号文批准 1997年11月12日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发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烟专办[1997]1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卷烟加贴防伪标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和打击卷烟流通领域的制假、贩假行为,维护卷烟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卷烟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卷烟,包括国产卷烟、雪茄烟、进口卷烟和处理罚没走私卷烟。
第三条 卷烟加贴防伪标识工作坚持统一、规范、监督、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管理原则,组织县(市)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划片实施。
第五条 卷烟防伪标识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计要求,委托区内具有防伪标识生产资格的单位制作,并向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送样备案。
第六条 制作、加贴卷烟防伪标识所需费用,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未加贴防伪标识的卷烟。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使用的卷烟防伪标识无效。
第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卷烟防伪标识的领取、保管和加贴工作责任制度,不得对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销售的卷烟加贴防伪标识。
禁止凭借加贴卷烟防伪标识工作便利营私舞弊、收受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卷烟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对涉嫌违法的卷烟和其他证据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
第十条 销售未加贴防伪标识的卷烟的,由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一)加贴盗窃或者伪造的卷烟防伪标识的;
(二)加贴的卷烟防伪标识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的。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和假冒商标卷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非霉坏、变质和假冒商标卷烟,但属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折价收购。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部门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加贴卷烟防伪标识工作中非法向管理相对人收取费用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其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举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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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五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9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19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五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 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6100型客车底盘

2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捷达
(JETTA)牌
FV7190型轿车

3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东风雪铁龙牌
东风雪铁龙毕加索DC7162PL型轿车

4
山西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6
东尼牌
SXQ3221自卸汽车及底盘

SXQ4180牵引汽车及底盘

SXQ3180自卸汽车及底盘

SXQ1180载货汽车及底盘

SXQ1221载货汽车及底盘


5
沈阳汽车制造厂
33
金杯牌
SY102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6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5
沈飞牌
SFQ2040型轻型越野车及底盘

7
哈尔滨哈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9
松花江牌
HFJ1010微型货车

HFJ1011微型货车

HFJ5011X厢式车

HFJ5012X厢式车

8
上海电车厂
42
浦江牌
SHC6890客车底盘

9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依维柯牌
NJ1056型依维柯载货车及底盘

跃进牌
NJ1020优尼柯货车

NJ102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3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4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4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4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5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5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6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0
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5
神野牌
ZJZ6602轻型客车

11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00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10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20柴油二类底盘

NCL1120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61柴油二类底盘

NCL1161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3110自卸汽车

NCL3161自卸汽车

NCL4120半挂牵引汽车

NCL4161半挂牵引汽车


12
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HFF6100型卧铺客车

HFF6101型卧铺客车

HFF6110型客车及底盘

HFF6112型卧铺客车

HFF6114型客车底盘

HFF6120型卧铺客车

HFF6121型卧铺客车

HFF6780型客车底盘

HFF6800型客车

HFF6861型客车底盘

HFF6890型客车底盘

HFF6891型客车底盘

HFF6892型客车

HFF6900型客车

HFF6901型客车

HFF6902型客车

HFF6940型客车

13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59
昌河牌
CH5018X型厢式车

CH6328微型客车

北斗星牌
CH5016X型厢式车

14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9
昌河牌
CH5018X型厢式车

CH6328微型客车

15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61
江铃牌
JX1042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21型厢式货车

JX5031X型厢式车

JX5030X型厢式车

JX5040X型厢式车

JX5041X型厢式车

五十铃牌
NKR55型厢式货车

16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牌
JX1021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30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40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41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42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6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牌
JX1044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50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江铃全顺牌
JX1035DS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36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47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5035X型厢式车

JX5036X型厢式车

五十铃牌
NHR54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KR55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7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ZK6790型客车

ZK6103型卧铺客车

ZK6862型卧铺客车

18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2
五菱牌
LZW1010微型货车

19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NHR55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KR55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FVR3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20
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SC1010双排座载货汽车

SC1013载货汽车

SC5012X厢式车

SC6330客车

21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
长安牌
SC1011载货汽车

SC1011二类底盘

SC1015二类底盘

SC1016载货汽车

SC1016二类底盘

SC1020载货汽车

SC5013X厢式车

22
西南车辆制造厂
97
铁马牌
XC116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XC119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XC124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XC332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XC324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第二部分 汽车改装车生产企业

序 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北京市客车总厂
(一)07
京华牌
BK6101型大客车

BK6850型客车

BK6921型客车

BK6941型客车

2
北京香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一)09
香山牌
BS9165多功能舞台车

3
北京起重机器厂
(一)16
北起牌
BCW5052TQZ清障车

BCW5053TQZ清障车

4
北京市交通客车制造厂
(一)19
京通牌
BJK6101型豪华旅游客车

BJK6102型城市客车

5
北京三兴汽车厂
(一)21
三兴牌
BSX5110GYY型运油车

6
中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42
中奇牌
ZQZ9400GDY型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

ZQZ9381GDY型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

7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六)46
凯帆牌
KFM5140TYH路面养护车

KFM5320TYH路面养护车

KFM5193TQZ清障车

8
牡丹江特种车辆改装厂
(八)02
美法牌
MG5100GXF型水罐消防车

MG5140GXF型水罐消防车

9
上海客车厂
(九)28
上海牌
SK6891客车

10
淮阴市汽车改装厂
(十)16
永旋牌
HYG9160型半挂车

HYG9190型半挂车

HYG9191型半挂车

HYG9192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HYG9220型半挂车

HYG9221型半挂车

HYG9222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HYG9223型半挂车

HYG9224JL型半挂车

HYG9260型半挂车

1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
(十)18
凤凰牌
FXC3210型自卸汽车

FXC9330型半挂车

12
合肥天云汽车改装厂
(十二)01
天载牌
HTY5020X型厢式运输车

13
安徽省客车总厂
(十二)02
华夏牌
AC6831客车


14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04
星马牌
AH5241GJB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AH5380GJB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AH5264GJB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AH5340GJB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AH5242THB型混凝土泵车

15
滁州市汽车改装厂
(十二)22
扬天牌
CXQ9190型半挂车

CXQ9220型半挂车

CXQ9260GJY型加油半挂车

CXQ9260GSN型散装水泥半挂车

CXQ9261型半挂车

CXQ9290型自卸半挂车

CXQ9330GJY型加油半挂车

CXQ9330GSN型散装水泥半挂车

CXQ9331型半挂车

CXQ9340型半挂车

CXQ9341型半挂车

16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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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孙永春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体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商业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 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图片和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四)制作说明;

  (五)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六)其他证件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后,给予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商业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予以审批。

  设置临时性户外商业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许可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 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投资5万元以上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户外公益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不得少于广告面积的4燉5。

  第十八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不再继续设置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并按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对设置场地进行修饰;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是否续期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决定。

  第十九条 在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对有偿设置的,补偿费用由设置申请人和建(构)筑物产权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人应当保持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恶劣天气情况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 户外招牌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招牌广告,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招牌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四)设置户外招牌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 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核准证明,申请人凭核准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招牌的设置应按《德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制作,做到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招牌应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重要繁华地段和广场、车站等重要地段招牌的设置,应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计。招牌设置者应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 招牌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标识。

  第二十六条 每个单位只能设置1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1个场所或1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

  第二十七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九条 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条 招牌广告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商业广告,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不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的,或者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超过户外广告面积1燉5的,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三)广告内容虚假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利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未经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未经综合验收投入使用或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维修、翻新的,或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14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德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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