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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22:20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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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13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也是我省保障公务员身体健康,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高效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待遇的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省直机关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含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

(二)经省委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省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待遇的现职人员及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进行调整。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省直机关公务员工资总额的6%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比例,今后将随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当年结余的医疗补助经费,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冲减下年度财政拨付指标。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使用范围

(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二)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费用中的起付标准补助20%;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自负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70岁以上人员补助95%。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第五条 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省直机关公务员工资总额的2%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比例,今后将随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提高。

第六条 医疗照顾人员补助经费支付的使用范围

(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二)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费用中的起付标准补助20%;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负的部分补助95%。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累计负担不超过5%。

(三)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干部病房待遇,其床位费按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病房)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 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财政保障的制度,并随着人员变化、待遇支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提高。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结算

(一)门诊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治疗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有关补助的项目、标准和比例,按月向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年终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补助部分,医疗照顾人员年终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的补助部分,由各参保单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二)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费用中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自负部分的补助,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补助的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开核算,按月同步向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报结算。

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和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补助,由各参保单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三)医疗照顾人员费用的结算

医疗照顾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其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最高不超过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病房)的标准进行结算。实际床位费低于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

省直机关公务员长期驻外工作或退休人员居住外地的,在驻地或居住地发生的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于次年1月20日前由用人单位将有关资料收集后,按照报销的不同类别,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报销时,先按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政策标准进行报销,再按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予以补助。公务员因异地就医、临时外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上办法执行。

第九条 医疗补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

(二)财政部门应将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审计、财政部门对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补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审批程序,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开支项目、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后,再予以支付。

(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地记录享受补助人员的医疗明细费用,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医疗补助的范围。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虚假报销凭证。不得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套取医疗补助经费。如发现上述行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参保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收集和预审工作,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第十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原则上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筹措。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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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向水环境排放达标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交纳污水处理费。
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取消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使用城市公共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为征收;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委托水资源管理机构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代为征收;对经环保部门监测属超标排放的,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环保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征收。无用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单位按照用水单位日实际用水量核定的全月用水量征收。
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照用水量扣除产品所含水量后的用水量征收。
第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对擅自改变排水性质和经环保部门监测超标排放的,加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直接排入水环境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八条 新增排水户,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定后,交各代征单位从批准的下月起开始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减免、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十条 征收污水处理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代征单位应当按月向委托征收部门报送代征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批准《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批准《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监〔1990〕222号 一九九0年七月十四日)

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你中心拟订的《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经审查,现予批准,下发执行。

  请你们将此细则及其附录发给各有关单位和工厂,以便利于贯彻执行。下发的同时,请抄报给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各三份。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我国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增加经济效益、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国家进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86)国检监字第59号文《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颁发的(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各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单机一万千瓦及以下),包括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及与其配套的水轮机调速器、油压装置、励磁装置和电站控制设备。

  3、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审查认可,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为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负责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产品质量检测和工厂必备条件考核审查工作。

  地址:天津市津塘公路二号桥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内

  电挂:4797

  电话:490721 491401~410转水电检测中心

  邮政编码:300180

  银行账号:天津工商行一号桥分理处408089052697

  商检联系人:王肇薄 曾兴玲 郭永平

          第二章 工厂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4.生产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工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程。

  (2)有保证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

  (3)必须具备和贯彻与国际标准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高于上述标准的工厂内控标准。

  (4)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稳定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5)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出口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

  (6)建立了文明的生产管理与考核制度,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5.工厂条件的考核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进行评分。

  6.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际通用技术标准或已贯彻了国际通用标准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达到质量分等标准中一等品要求。产品检测执行的各种现行标准目录见附录一。

  7.国外客户如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则按企业与客户签定合同中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作为该出口产品检验依据。

           第三章 质量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8.申请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工厂须向当地商检局领取申请书,按要求填写一式六份,并按附录二要求,填报申请书附件一式二份。经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当地商检局审查同意后送检测中心。

  9.对商品的质量检测,根据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使用条件不同,由检测中心确定不同的检测方式,包括:

  (1)对于有一定批量、便于运输的产品,由当地商检局到受检厂进行封样,由受检厂负责发运到检测中心,在检测中心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封样办法见附录三。

  (2)对于不便运输的产品由当地商检局在受检厂封样,由检测中心派出检测组携带必要的仪器设备,在受检厂进行检测。

  (3)对于在工厂和检测中心无法进行性能测试的中型水力发电设备主机,若该厂有同类型机组在电站运行,由工厂提供测试资料检测中心审查或由工厂提供条件,检测中心携仪器进行电站测试,并由当地商检局封样在制造厂检查制造质量。

  (4)若该厂在国内无同类型主机产品运行,则由工厂提供有关设计及试验资料(设计依据、计算书、主要图纸、模型试验结果),由检测中心审查,并由当地商检局封样在工厂检查制度质量,达到要求后,由商检局发证放行或盖章放行。设备安装运行后,制造厂需补报电站试验或验收结果,经检测中心审查合格后再办理质量许可证申报手续。

  (5)出口辅机产品(调速器、励磁装置等)原则上应为经过鉴定的产品。为出口配套设计的未经鉴定的产品,除进行设计审查和制造质量检查外,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和电站试验。

  10.检测中心在当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参加下,按(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附件二《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对受检厂进行工厂条件考核,并提出考核审查报告,报送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

  11.对经工厂条件考核及产品质量检测已达到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者,由检测中心签注考核意见,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审查批准后颁发质量许可证。

  12.质量许可证只对与受检的产品属同一申报单元的产品有效。工厂如出口其它申报单元的产品时,须重新申请质量许可证。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的划分见附录四。

  13.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一年之内可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凡获国家、机电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二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凡获国家、机电部优质产品奖的产品,从获奖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和产品检测。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或产品检测的产品,要经当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签署意见。经国家商检局和机电部审批。

  14.对第一次申请经检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产品,自不合格通知单签署日期起,三个月后进行复查,若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工厂需在六个月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5.工厂每年应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本年度出口产品的生产计划及上年度质量管理总结。对临时签订的出口合同应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报告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

  16.领证工厂对出口产品要按质量分等标准要求逐台进行自检,并准确记录检测结果。每半年需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出口产品质量自检情况。对国外索赔、退货情况以及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接受当地商检局和检测中心的质量监督。

  17.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工厂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检查合格后核发新证。在有效期内,检测中心或当地商检局至少复查两次。复查结果由检测中心或当地商检局上报给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

  18.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检测单位和当地商检局检查属实,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批准后,可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1)国外厂商用户强烈反映产品质量问题或运行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经查明确系生产厂责任者。

  (2)由检测中心和当地商检局对领证工厂组织抽查复验时,发现生产厂或产品不符合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并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第五章 附则

  19.质量许可证不准伪造,转让,冒用,违者除吊销其质量许可证外,还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厂长与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20.颁发许可证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附件六《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

  21.检测中心对制造厂报检的技术资料负责保密,不经制造厂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22.申请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工厂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认证审查费。其中包括:(1)产品检测费;(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包括检验人员差旅费、人工费、资料费等)见附录五。

  23.本《实施细则》自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附录:一、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标准目录

  二、“申请书”附件目录

  三、封样办法

  四、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的划分。

  五、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查验收收费办法。

  六、《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略)

    〔(86)国检监字第59号〕。

  七、《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略)

    〔(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

  附录一: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标准目录

  GB755-87       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7897-87      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GB1029-80      三相同步电机试验方法

  GB10068.1~2-86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

  GB10069.1~3-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GB4772.1~3-84  电机尺寸及公差

  GB7409-87      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条件

  GB10585-89     中小型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条件

  GB4720-84      电气传动控制设备

            第一部发:低压电器电控设备

  GB3797-83      电控设备

          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GB1800~1804-79 公差配各

  GB1182~1184-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GB1958-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GB3505-83

  GB1031-83      表面粗糙度

  GB131-83

  JB626-80       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

  GB10969-89     水轮机通流部件技术条件

  GB9652-88      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技术条件

  JB3161-82      水轮机模型试验规程

  JB/DQ3468-88   中小型水轮发电机励磁装置产品质量分等

  JB/DQ1428-88   水轮机产品质量分等

  JB/DQ1383-86   中小型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产品质量分

                 等

  JB/DQ3467-88   中小型水轮发电机产品质量分等

  IS0731-86      中小型水轮机产品质量检测规范

  GB8564-88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GB11805-89     大中型水电机组自动化元件及其系统基本技

                 术条件

  JB/DQ1232-87   大中型水电机组自动化元件产品质量分等

  JB4159-85      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附录二          申请书附件目录

  1.工厂概况和产品简介

  2.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技术条件和使用说明书,产品总图、主要部件图和原理图。〔注1〕

  3.产品创优证书或鉴定证书。〔注2〕

  4.申报单元中的产品型号与规格清单。

  5.申报单元中产品历年生产及运行情况汇总表(产品名称、型号、出厂年月、台数、电站名称、运行年月、运行情况)。〔注3〕

  6.主要工艺装备清单(用途、数量、技术状况)。

  7.产品出厂检测用主要测试设备及计量器具清单(精度、用途)。

  8.主要外协、外购件清单及主要协作单位协议书。

  9.质量管理制度汇总表。

  10.主要技术岗位人员名单。

  〔注〕(1)若申请时未作检测、检测报告可在封样前提供。

  (2)如申请时尚未鉴定,暂由企业提供“厂予鉴定意见书”。

  (3)对产量较大的辅机和小型主机、可填报每年每种型号产品产量及代表性电站。

  附录三           封样办法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为多品种以销定产产品,按以下要求进行封样:

  1.水轮机

  由制造厂提供产品批量证明(合同及生产计划)和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当产品数量在两台以上时,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作为抽检产品。

  2.水轮发电机

  由制造厂提供产品批量证明(合同及生产计划)、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和试验报告。当产品数量在两台以上时,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检查装配质量封另一台检查产品性能。此外,制造厂应提供同单元的未下线的机组主要部件进行制造质量检查或在机组主要部件生产完毕(下线前)提前通知检测中心派员进行制造质量检查,对于申报990机座以下小型水轮发电机单元时,同单元中必须有三台以上产品待检。

  3.调速器、油压装置和励磁装置

  同单元中必须有三台以上产品待检,制造厂应提供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和试验报告,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检查产品性能,对于调速器和油压装置,需另封一台(或封部分库存另件)检查制造质量。

  附录四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

             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划分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共分五类:

  1.水轮机

  2.水轮发电机

  3.调速器、油压装置及自动化元件

  4.励磁装置

  5.电站控制装置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品种多、生产批量小、对产品可靠性要求高,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对五大类产品分别按产品结构、加工工艺、外形尺寸、容易等级相接近的原则划分为若干申报单元,出口质量许可证只对报检的该申报单元有效。五类产品的申报单元划分如下:

  一、水轮机:一万千瓦及以下的水轮机按结构型式划分为11个申报单元(见表1)超出表1结构型式范围的水轮机产品需另行申报。

  二、水轮发电机

  一万千瓦及以下的水轮发电机按机座号和极数划分为12个申报单元,见表2。

  三、调速器及油压装置

  同一系列产品为一个申报单元

            表1  水轮机申报单元

┌──────────┬───────────────────────┐

│  水轮机产品类型  │          结构型式          │

├──────────┼────────────┬──────────┤

│混流式水轮机  HL│   卧式  WJ   │  立式  LJ  │

├──────────┼────────────┼──────────┤

│轴流式水轮机    │   转桨式  ZZ   │定桨式  ZD   │

├──────────┼────────────┴──────────┤

│水斗式水轮机  CJ│         卧式  W         │

├──────────┼───────────────────────┤

│斜击式水轮机  XJ│         卧式  W         │

├──────────┼───────────────────────┤

│双击式水轮机  SJ│         卧式  W         │

├──────────┼────────────┬──────────┤

│贯流定桨式水轮机  │   轴伸式  WZ   │  灯泡式  WP  │

├──────────┼────────────┼──────────┤

│贯流转桨式水轮机  │   轴伸式  WZ   │  灯泡式  WP  │

└──────────┴────────────┴──────────┘注:1.在同一单元内检查某一转轮直径,可发其以下尺寸的许可证

  2.同一机型,转桨式检查过,定桨式可免检

  3.其它结构型式的水轮机另行申报

  四、励磁装置

  同一系列产品为一个申报单元(同一系列应具有相同的调节回路、主回路及结构)。

  五、电控装置

  同一系列产品为一个申报单元(同一系列产品应全部由已报检控制台(柜)组成)。

            表2 水轮发电机单元划分

┌─┬─────────┬──────┬─────┬────┬────┐

│序│  机 座 号  │ 安装型式 │ 电压等级 │极  数│备  注│

│号│         │      │     │    │    │

├─┼─────────┼──────┼─────┼────┼────┤

│1 │   493以下   │  立、卧  │  低  │ 4-8  │    │

├─┼─────────┼──────┼─────┼────┼────┤

│2 │ 560、650、(590) │  立、卧  │  低  │ 6-8  │    │

├─┼─────────┼──────┼─────┼────┼────┤

│3 │ 740、850、990  │  立、卧  │ 高、低 │ 6-20 │    │

├─┼─────────┼──────┼─────┼────┼────┤

│4 │    1180    │   卧   │ 高、低 │ 6-10 │    │

├─┼─────────┼──────┼─────┼────┼────┤

│5 │    1430    │   卧   │ 高、低 │ 6-12 │    │

├─┼─────────┼──────┼─────┼────┼────┤

│6 │    1730    │   卧   │ 高、低 │ 6-12 │    │

├─┼─────────┼──────┼─────┼────┼────┤

│7 │    2150    │   卧   │  高  │ 12以上 │    │

├─┼─────────┼──────┼─────┼────┼────┤

│8 │ 1180、1430、1730 │   立   │ 高、低 │ 14以上 │    │

├─┼─────────┼──────┼─────┼────┼────┤

│9 │    2150    │   立   │  高  │ 12以上 │    │

├─┼─────────┼──────┼─────┼────┼────┤

│10│    2600    │   立   │  高  │ 16以上 │    │

├─┼─────────┼──────┼─────┼────┼────┤

│11│  3250、4250  │   立   │  高  │ 20以上 │    │

├─┼─────────┼──────┼─────┼────┼────┤

│12│         │ 灯泡贯流 │ 高、低 │    │    │

└─┴─────────┴──────┴─────┴────┴────┘说明:1.电压等级中低压指500V以下,高压指3000V以上;

   2.非标准机座号划入与其最接近的标准机座号单元;

   3.同一单元内高、低压并存时,高压机组可带低压机组,否则分别划分单元;

   4.各单元规定极数范围内的机组可带其它低转速的机组,转速高于规定极数范围时需另行申报;

   5.同一单元包括不同机座号时以大机座号带小机座号,否则分别划分单元。

  附录五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

             许可证检查验收收费办法

  一、收费依据:

  根据(83)机联字151号文《机电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16条》、(85)机质字第94号文《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收费试行办法》及(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二、费用组成部分:

  1.产品检测费;

  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

  三、收费办法:

  1.产品检测费

  去工厂检测,检测费包括工作人员旅差费,人工费、资料费及管理费等,收费标准见附表1。

  在检测中心检测,样品运输费由受检企业负责,另收人工费、管理费及水电等,收费标准见附表2。

  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

  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包括验收人员的旅差费、人工费、资料费及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表1。

      表1:  在工厂进行产品检测及工厂条件考核收费标准

┌───┬────────────┬─────────┬───────┐

│产 品│    规格范围    │   检测费   │  备  注  │

│类 别│            │  (元/台)  │       │

├───┼────────────┼─────────┼───────┤

│   │   1000千瓦以下   │    3900    │       │

│ 水 ├────────────┼─────────┼───────┤

│   │  1000千瓦-3000千瓦  │    4140    │       │

│ 轮 ├────────────┼─────────┼───────┤

│   │  >3000千瓦-5000千瓦 │    4370    │       │

│ 机 ├────────────┼─────────┼───────┤

│   │  >5000千瓦-10000千瓦│    5170    │       │

├───┼────────────┼─────────┼───────┤

│   │  机座号493mm以下   │    4140    │       │

│ 水 ├────────────┼─────────┼───────┤

│ 轮 │  560mm-990mm     │    4400    │       │

│ 发 ├────────────┼─────────┼───────┤

│ 电 │  1180mm-1730mm    │    5060    │       │

│ 机 ├────────────┼─────────┼───────┤

│   │  2150mm-4250mm    │    5500    │       │

├───┼────────────┼─────────┼───────┤

│   │  小型、特小型机调  │    4000    │       │

│ 调 ├────────────┼─────────┼───────┤

│   │  中型机调      │    4300    │       │

│ 速 ├────────────┼─────────┼───────┤

│   │  中小型电调     │    4500    │       │

│ 器 ├────────────┼─────────┼───────┤

│   │  操作器       │    3550    │       │

│   ├────────────┼─────────┼───────┤

│   │  油压装置      │    3550    │       │

├───┴────────────┼─────────┼───────┤

│      励磁装置      │    4300    │两台柜以下系统│

├────────────────┼─────────┼───────┤

│      电控装置      │    3960    │按两台柜以下计│

├────────────────┼─────────┼───────┤

│     工厂条件考核费     │    3000元   │       │

└────────────────┴─────────┴───────┘

  1.励磁、电控产品超过两台,每增加一台增收400元;

  2.若进行电站试验,视测试要求及电站条件另议。

         表2: 在检测中心进行产品检测收费标准

┌───┬────────────┬─────────┬───────┐

│产 品│    规格范围    │   检测费   │  备  注  │

│类 别│            │  (元/台)  │       │

├───┼────────────┼─────────┼───────┤

│水 轮│  机座号493mm以下   │    3040    │       │

│   ├────────────┼─────────┼───────┤

│发电机│    560-990mm    │    39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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