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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55:06  浏览:8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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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5〕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和联络全市政务公开电话的具体工作,对外称市政务公开电话室。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主体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局、市政务中心等单位的值班电话组成;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为市政务公开电话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政务公开电话要求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并对来电进行及时处置。
  第六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市)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好本单位(部门)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电话由接收单位按照内容的轻重缓急进行汇总,凡涉及重要内容的电话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视情报请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转有关部门落实。
  第八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的主要工作:
  (一)负责群众来电的受理、交(转)办、协调督办、反馈答复及其资料的统计和归档;
  (二)负责组成单位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
  (三)负责调研、起草全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可以视情进行调查了解,在市政府行政职权范围内有交办、转办的职能,并对承办单位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对承办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结或办理结果不圆满的,有权催办或责令重办;
  (三)可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相关工作,必要时报请主管市长批准,可直接向承办单位明确解决问题的办法及要求;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协调、督促和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市政务公开电话室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处理问题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单位)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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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理关心桃农进城谈开去

马子俊 胡文苑


近日有两则消息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一则“7月15日,温家宝总理视察河南期间,随机停车走进洛阳市孟津县送庄镇西山头村的村民家中。当地村民李剑雷因不满洛阳市区搞创建禁止进城卖桃,向总理“实话实说”,总理现场办公,解决了送庄镇桃农进城卖桃难题。洛阳其他县乡的瓜农也跟着进城直销的政策,和送庄镇桃农一样拿到了“进城直销特别许可证”。在总理解决孟津农民卖桃难的背后,隐藏着的却是农民进城直销瓜果的重重“壁垒”,在许多城市大搞创建之时,禁止农民进城直销瓜果并非个案。专家建言,城市决策应以市民生活便利为根本,而不是市容城管等部门只顾自己利益的“一刀切”。只有除却“壁垒”,农民进城直销瓜果之路才会顺畅。”(郑州晚报)

  第二则《新安晚报》的消息说:“合肥今年提出了创建无摊城市的设想,由此禁止农民当街卖瓜,要求必须进入小区、农贸市场、小街巷等销售点,全市最初共设立78个西瓜销售点。由于销售点少且偏,不少瓜农被迫违规卖瓜,市民也直言买瓜不便。不久前,合肥数十位高校教授及离退休干部联名建议,要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西瓜直销点,方便瓜农卖瓜。”为此新华社还专门发表了评论文章,文章谈到“农民开车进城直销瓜果,确实对城市环境、交通管理带来一定压力,也加大了城市管理的成本。但如果城市管理者按中央的要求,少算“管理账”,多算“统筹账”,就会明白,城市多花的“小钱”、管理上的麻烦,会变成农民增收的“大钱”,让农民得到最大的便利。

  城市创建卫生文明城,本来无可厚非,但要看一看是否具备相应的基础。这个基础,不仅是城市财力、设施等“硬件”,还应包括与这座城市发生着越来越紧密联系的广大农民的实际状况。在快速、便捷的农产品流通渠道建立起来之前,以“禁令”为手段,刻意追求创建,脱离当地实际情况。这就提醒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从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考虑问题。各级干部特别是在地市县工作的干部们,如何切实做到权为农民所用、情为农民所系、利为农民所谋,是值得认真反思的一个重大问题。洛阳农民“卖桃难”提示我们,城市管理者的每一项决策,都应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尤其要把农民利益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考虑,种种损害农民利益的“城市禁令”都应取消。”(新华社记者林嵬)

  洛阳市为了搞创建,对卖桃的农民设了“禁令”,没有固定摊位和证件的果农,就进不了城。温家宝总理要求认真解决这项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的指示给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改变工作方法和作风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契机。总理为何关心农民进城卖桃,这是因为在总理心目中,市容整洁与农民增收,城市形象提升与新农村建设,并不矛盾,只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许多事情都可以协调好。总理所关注的问题也给我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如何正确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管理理念上了很好的一课。

  长期以来,我们城管执法一直习惯于粗放式管理,一直在“管、卡、掐”上做文章,围追堵截是我们惯常的工作方式。缺乏统筹安排的规划和管理理念,很多事情往往不给利益相关者合理表达机会,就”一刀切”的一禁了之。这样做虽然管理的目标暂时可以得到实现,但是带来的负面效果也是明显的,甚至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到头来原先制定的管理目标也无法实现。

  就以农民卖瓜的问题来说,如果我们各级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为创建在流通环节层层设卡,势必造成农民销售困难,辛辛苦苦种出的瓜烂在地里,或是几分钱的卖掉。眼巴巴的看着城里七角至一块的行情,望城兴叹,严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各级行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的今天,这种只算自己部门小帐,不算社会利益大帐的管理理念是不合时宜的。

  新公共管理理论告诉我们:

  (1)政府服务应以社会和公众的需求为导向;建立以公共行政价值取向的“有限政府”,从原来扮演“管制者”角色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由“政府中心”转变为“公众中心”,将“服务”的理念贯穿落实到工作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
  (2)更加重视政府的产出、结果、效率和质量;
  (3)主张放松行政规制,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强调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测量和评估;
  (4)政府应广泛采用企业中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管理方式。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社会公示、社会听证等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为达成上述诸目标,笔者认为在城市管理决策过程中必须建立利益表达和衡量机制。因为城管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管理的对象不但有城里人,也有广大的进城人员和外来务工者。他们的利益需求多种多样,甚至有互相矛盾的地方。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时代背景之下,在城管工作中达到诸利益团体利益元的最大交集,并不是一件容易之事。这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是我们做好城管工作的必由之路。那么在有限的资源范围内,如何用最有效的手段取得各个利益团体最大的共识,为我们的城管治理措施争取广泛的群众基础,获得认同,求得正当性。是每个城管工作者必须思考的课题。

  要取得相对人的认同,除了法律赋予的正当性、合法性之外,对于许多为执行法律或是达成行政目标而实施的政策措施,如果是涉及到城市管理行政相对人利益的,笔者认为在政策出台之前,必须经过利益表达机制程序性检验。政府作为全民利益和社会公正秩序的体现者,有义务支持和帮助社会各阶层,特别是缺乏话语权的弱势阶层建立正常的、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让社会能听到他们的声音。
  
  诚如孙立平教授所说:“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压力作出制度性安排,这样才能实现权利的高水平均衡,从而建立一个既有利于发展,又有利于公平的社会。”因为只有规则平等才是社会公正的核心所在;没有合理科学的制度,那么只以本部门利益为重,忽视利益相关者的“一刀切”土政策还将继续出现,那么城管工作将继续被舆论诟病。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建立的利益表达机制必须是公平的、开放的、多向度的,为不同群体提供公平的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引导不同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利益要求。同时,也要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同群体利益表达的平等回应机制,使决策公正地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并接受监督。

  作为一项制度性的安排首先要增强主体化的利益表达意识;其次在实践操作层面要实现平等化的利益表达权利,不允许独霸话语权的局面出现,要积极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行业协会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参与到对话机制中来;开辟合理化的利益表达渠道,提供简洁、便利、成本低廉的表达方式,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不断完善诉诸理性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在适当的时机形成法制化的利益表达制度,是完善城管工作相对人利益表达机制的保证。这些年来其他政府部门陆续开展了物价听证、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等多种开门纳谏的活动。而全国城管机关此类的活动鲜有耳闻。其实听证会,论证会,均是利益表达机制的很好载体与实现形式。但是针对城市管理的现实情况,我们在举行以上形式讨论时,一定要注意代表的代表性,而不是流于形式。

  为此笔者觉得在就城管政策专题进行听证时,应采用社会学统计的方法挑选代表,使得代表提出的意见真正反映利益群体的声音。在选出样本代表的同时,为使得决策的科学化和高效性。我们也有必要借鉴最高法院遴选陪审员的方法,选用部分专家和知名人士作为指定代表参与听证。只有做好代表的平衡性问题,才能使得城管工作的利益表达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利益表达,意见提上来之后,如何解决摆在眼前的相互冲突、矛盾的利益诸元,就是城市管理工作者决策过程中要解决的第二个现实命题了。这里有必要在全体城管执法者中建构利益衡量的理念。法国学者弗郎索瓦?惹尼指出:法官实现利益的取舍和衡量的方法应当是“认识所涉及的利益、评价这些利益各自的份量、在正义的天秤上对它们进行衡量,以便根据某种社会标准去确保其间最为重要的利益的优先地位,最终达到最为可欲的平衡”。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个个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程序过程中,也是一个个的行政法官,因为他的每一个决定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权益。面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元和诉求。

  笔者认为应该科学分析和界定利益所代表权利,按照权利的位阶,予以处理,合理运用调解的艺术,以求得利益的最大化、社会效果的最优。按照利益的主体分可分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公益。其中个体利益又可以分为基本利益和具体利益。个人基本权利在城管行政活动中主要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存权等。具体权利一般体现为各种财产权利。社会公益体现为公序良俗、社会安全和秩序。利益衡量在城市管理中运用的原则主要为保护合法利益、打击违法利益,遵从法律保留和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注重弱者利益,要在管理中体现人文关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要认识到最大的社会公益是要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以科学的价值观及社会的总体效果来衡量利益的价值量。利益比较的方法比较著名的有利益位阶比较。根据城市管理活动中利益构造和冲突类型,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场合,一般应确认社会公共利益的位阶高于个体利益。除此之外,在个体利益相冲突的类型中,个体享有的基本利益位阶要高于具体利益,应优先保护。在注重保障相对人基本权利的今天,用经济分析法分析比较冲突的利益诸元显得由为重要。美国法学家科斯主张,在权利冲突时,法律应当按照一种能够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的方式来配置权利,或者这种权利配置能使产出最大化。

  按此理论,法官在衡量过程中,“应当对各种可能的因素进行计算,把自己判决所带来的效果进行定量分析,以确定哪一种博弈标准能给各方参与人带来最优的选择”。将经济分析的方法注入利益衡量的过程,对结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为利益衡量提供了一种寻找确定性的方法。如果我们将经济分析法引入文章开始的两则报道,就可看出洛阳和合肥市的做法在经济上是不可取的,一是无摊的做法加大了政府的管制成本,二是牺牲了市民的福利(买不到瓜或是价廉的瓜),使得农民增收困难。而“无摊城市”这样做的社会效果却不明显。因为市容整洁并不是一个客观标准,真可谓因小失大。

  总之当现代政府从管制型转变为服务型时,各级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就应该适应这种变化,积极回应,利益表达和利益衡量作为调整社会变化和冲突的工具与行政追求效率和公正的目标是一致的,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发展要求。笔者以为,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工作中利益表达的机制,细化利益衡量方法,增强其妥当性和可操作性,是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现实选择。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劳动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



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是在中药工业高级技术工人和中药商业经营业务的高级工人中实行技术(业务)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它对于鼓励工人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经营人员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重要的
意义。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参照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联人字(87)第762号和国药人字(88)第12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并结合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
意见: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时,必须加强领导。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技术、业务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的
技术工人中进行考核、聘任。
技师聘任制的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放任自流。
二、中药行业是特殊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要在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发试行的《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目前,要在技术等级线达到工业七级以上(按初、中、高分级达到高级)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具体工种(岗位
)见附件。
三、技师的名称:
中药行业中从事中成药生产和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的技师,统称为“中药技师”。
四、中药技师的比例限额,各地区、有关部门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的中药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在中药行业内部,可根据单位和工种(岗位)的性质、特点、类型及不同情况调剂使用。
五、被聘中药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的指标内,由聘任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技术业务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等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六、被聘中药技师可享受所在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中药行业内,属于其它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如电工等),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中药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单位在当地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由中药管理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基层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在主管部门考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也可委托当地中药管理部门在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负责考评工作。
九、中药技师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岗位)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或业务工作的经验;
(四)具有丰富的中药技术业务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岗位)各环节关键性的疑难问题,有较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具有辅导讲授本工种(岗位)技艺和业务知识,培训中级工以上技术业务人员的能力。
十、对长期从事中药生产第一线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工人,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专业技术的考核,重点放在实际技能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方面。
十一、根据经营业务岗位的需要,在中药商业经营业务岗位的高级工人中实行经营师聘任制,其职务名称为“中药经营师”。实行中药经营师聘任制的比例限额、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等问题,按本规定中实行中药技师聘任制的有关办法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行业中医药商业实行
经营师聘任制的通知》的精神执行。中药商业企业中兼营西药的人员可按照本实施意见办理。
十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表

序号 工种(岗位)名称
中成药制药(技术等级标准有两个
版本,以企业为单位,任选一种)
版 本 一
1.净选整理工 2.炮 制 工
3.方剂调剂工 4.粉 碎 工
5.提 取 工 6.干 燥 工
7.研 配 工 8.蜜丸制剂工
9.水(浓)丸制剂工 10.药酒制剂工
11.药胶制剂工 12.膏药制剂工
13.油膏制剂工 14.橡皮膏制剂工
15.包 装 工 16.保 管 工
17.片 剂 工 18.针 剂 工
版 本 二
19.整理炮制配制工 20.一般提取工
21.植物有效成份提 22.保 管 工
取工 23.制 丸 工
24.冲、散、胶囊制 25.酊水糖浆工
剂工 26.制膏(胶)工
27.制硬膏工
中药饮片炮制
28.挑拣整理工 29.切 制 工
30.炮 炙 工 31.粉 碎 工
32.干 燥 工 33.保 管 工
中药经营
34.中药营业员
35.中药仓库保管 36.中药材生产(收购)员
(检验、养护)员
37.中药材采购员



198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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