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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34:28  浏览:9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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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1997年12月17日  证监上字[1997]114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改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二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一、总则

  (一)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股票条

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简称《信息细则》)

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

编制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

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

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如公司作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

准豁免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还可根

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

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

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制时间从短不从长,

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四)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

证承担连带责任。

  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业绩的照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报告正

文相一致,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五)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相当于四个连续的月份,

下同)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立即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司应在6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各十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

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与刊登年度报告摘要间隔时间不少于30日。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年度报告摘

要。

  (六)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

年度报告并在指定报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最后期限到期前

至少十五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报送年度报告及刊登报告

摘要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同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在申请中应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的最后期限。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延期

后,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报告和刊登报告摘要的原因及最后期

限。

  (七)公司按以上第五条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时,其内容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报告摘要》的要求进行披露。

  (八)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

于标准的A4 纸规格)。年度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的全称、“年度报告”字样

和报告期年份,并可以载有本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徽章或其它标记的图案。

目录应排印在显著位置。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在此之前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以及

地方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准则执行。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原则上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二、年度报告正文

  (一)公司简介

  简要介绍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历史与现状,主营业务,公司法

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公司注

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公司股票上市地、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1. 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其中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

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2.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仅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

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3.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年度末公司前三

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调整

后的每股净资产等。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

产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

-待处理财产净损失-递延资产)/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注1. 公司应同时披露加权计算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和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并说明计算方法;

  注2.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会计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

指标;

  注3. 年度内新上市的公司,若会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

息,应增加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注4. 报告期末至摘要披露日,公司股本发行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

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需

注明资料来源)、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年度的数据。

4. 按下表列示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项目
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其中: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
合计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介绍

  1.股本变动情况

  (1)股本结构情况 (依照附表的格式进行披露);

  (2)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①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历次股票发行情

况,包括股票及衍生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

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②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二次发行、减资等原因引起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变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情况等应分别说明;

  ③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或公司职工股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托

管日期、托管机构、本年获准上市的数量等。

  2.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其中内部职工股股东或公司职工股股东数量;

  (2)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

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

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外资股东。中国证

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3)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持有股份的质押情况。

  (四)股东大会简介

  报告年度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例如:

  1.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情况;

  2.股东到会的情况;

  3.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容;

  4.选举、更换公司董事、监事情况;

  5.现任董事、监事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主要经历(包括在其他单

位任职情况);年初、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

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获

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

  (五)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

  (1)报告年度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2)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事

项的执行情况);

  (3)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4)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所涉及

事项的说明;

  (5)公司本年度利润实现数与预测数的差异若低于利润预测数的10%或

高于利润预测数的20%,应详细说明产生差异的项目和造成差异的原因。

  2.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现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主要经历(包括在其他

单位任职情况);年初、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

因;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

式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

  3. 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如本年度不进行利润

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明确陈述。

  4. 其他报告事项,例如:

  (1)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原因、程序及披露情况;

  (2) 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名称,以及选定报刊的变更等。

  (六) 监事会报告

  报告年度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内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

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中已有独立董事的公司,

监事会可免予披露下述事项):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

  3.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

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4.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

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5.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

项。

  7.公司本年度经营出现亏损的原因。

  8.公司本年度利润实现数与预测数的差异若低于利润预测数的10%或高于

利润预测数的20%,应详细说明产生差异的项目和造成差异的原因。

  (七)业务报告

  1.介绍公司年处的行业以及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应

注明资料来源)。

  2.介绍公司报告年度的经营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主营业务业绩

  说明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如果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

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经营活动及其所在行业分别作出

介绍。如果公司在不同地区或国家开展业务,还应该按照不同地区或国家来反映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2)公司财务状况

  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并报告年度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上年的增减

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3)公司投资情况 

  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对内、对外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

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对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说明。

  (4)公司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公司经营业绩

  分析公司的每个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5)公司员工的数量和专业素质情况。

  (6)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7)有关公司的其他情况

  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陈述下列内容:

  ①受国家限额控制的资源消耗情况。

  ②境外市场的发展情况。

  ③公司外汇平衡情况。

  ④对公司业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的有关情况。

  3. 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

  包括下列各项:

  (1)生产经营的总目标及措施。

  (2)开发、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

  (3)配套资金的筹措计划。

  4. 其他需要披露的业务情况与事项

  (八)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在报告年度内募集资金或报告年度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年度内

的,公司应就以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1.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尚未使用的

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去向)。

  2.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

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

应当解释原因。

  3. 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下列各项:

  (1)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

  (2)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

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

的预计收益情况。   

  (九)重大事件

  在报告年度内发生《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和《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

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应对这些事件及其披露情况,进

行说明。

  1.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应披露以下内容:

  (1)对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

该事项中的诉讼、仲裁受理日期,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庭的名称、所在地,诉讼、仲裁的原因、依据和

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仲裁的日期,判决、仲裁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

果的意见等;

  (2)对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

  (3)报告期内没有发生以上情况的,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2.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事项

  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

  (1)收购兼并的方式,主要条件,涉及的金额、收购兼并价格及支付方

式,被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负债、净资产的评估情况。

  (2)资产重组所涉及的金额及重组方案。

  (3)企业兼并的有关会计处理应遵守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

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30号)。

  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数量、交易

价格和交易金额;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受到刑事起诉、市场禁入或被司法

机关处以刑事处罚的情况。

  5.其他重大事项,如重大合同(含担保、抵押)等。

  (十) 财务报告

  1.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

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2.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

表必须要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

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

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

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披露的会计报表数字单位应前后一致,可以精确至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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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进程,有效预防和控制寄生虫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重点寄生虫病流行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并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我部组织制定了《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

一、防治现状
寄生虫病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共卫生问题。长期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因地制宜地开展重点寄生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04年完成的全国人体重要寄生虫病现状调查(以下简称2004年全国调查)表明,土源性线虫感染率比1990年下降了63.65%,感染人数减少了近4亿人。但是由于受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全国蠕虫感染率为21.38%,仍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土源性线虫感染率高达20.07%~56.22%,部分省、自治区食源性寄生虫病呈明显上升趋势。根据2004年全国调查结果推算,全国土源性线虫感染人数约为1.29亿,肝吸虫(华支睾吸虫)感染人数约为1249万,带绦虫感染人数约为55万人,包虫病患者约为38万人。另外,黑热病在新疆、甘肃和四川的部分地区流行仍较为严重,一些地区囊虫病(猪囊尾蚴病)、肺吸虫病(并殖吸虫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的血清学阳性率也比较高。受重点寄生虫病威胁的人群主要是妇女和儿童,病人大多分布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我国14岁以下儿童中,约有4825万儿童感染土源性线虫。我国寄生虫病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世界卫生组织在1999年报告中指出:“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土源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带来的损失占全部疾病负担的40%以上。发病多见于儿童,常引起营养不良、贫血、生长迟缓、智力受损,极易引发其它疾患”。寄生虫感染状况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国土源性线虫感染率仍高达19.56%,相当于20世纪60年代日本、80年代韩国的土源性线虫感染水平,这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不相适应。包虫病、黑热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群众健康,阻碍农牧民脱贫致富,而且对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经济发展和边疆的稳定产生很大影响。肝吸虫病、带绦虫病等食源性寄生虫病已成为影响我国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加快全国寄生虫病防治工作进程,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当前我国寄生虫病流行现状和防治需求,制订本规划。
二、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重视和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切实提高群众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形成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加强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不断提高防治工作水平,确保我国寄生虫病预防控制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和指标
(一)总目标。
在2004年的基础上,全国蠕虫感染率到2010年底下降40%以上,到2015年底下降60%以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土源性线虫病、包虫病、肝吸虫病、带绦虫病和囊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在局部地区的流行,减少重点地区黑热病新发病例的发生。
(二)具体目标。
1、土源性线虫病。
在2004年的基础上,土源性线虫感染率在5%以下、5%~20%和2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到2010年底分别下降30%、40%、50%以上;到2015年底分别下降60%、70%和80%以上。
2、包虫病。
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在2006年进一步调查确认包虫病流行县(市、区)范围和流行程度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到2010年底,10岁以下儿童包虫病感染率下降40%以上,犬棘球绦虫感染率下降50%以上;到2015年底,10岁以下儿童包虫病感染率下降60%以上,犬棘球绦虫感染率下降70%以上。
3、肝吸虫病。
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在2004年的基础上,到2010年底,肝吸虫感染率下降30%以上,到2015年底下降50%以上。
(三)工作指标。
1、人群规范药物驱虫覆盖率(简称人群驱虫覆盖率)。
(1)到2010年底,以县为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人群驱虫覆盖率达到60%以上。
(2)到2015年底,以县为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人群驱虫覆盖率达到80%以上。
2、寄生虫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1)到2010年底,居民和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60%以上。
(2)到2015年底,居民和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
3、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
(1)到2010年底,以县为单位,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60%以上。
(2)到2015年底,以县为单位,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80%以上。
4、包虫病流行区犬规范驱虫覆盖率(简称犬驱虫覆盖率)。
(1)到2010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犬驱虫覆盖率达到70%以上。
(2)到2015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犬驱虫覆盖率达到80%以上。
5、乡(镇)、村相关医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合格率。
(1)到2010年底,对流行区乡(镇)和村的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
(2)到2015年底,对流行区乡(镇)和村的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策略和措施
(一)土源性线虫病。
采取药物驱虫、健康教育、改厕等综合防治策略。按照有关寄生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的要求和知情自愿的原则,在土源性线虫感染率大于50%的地区,对3岁以上居民进行规范药物驱虫治疗;在感染率为10%~50%的地区,对农民和儿童等重点人群进行规范药物驱虫治疗;在感染率低于10%的地区,通过健康教育鼓励群众自愿检查,对感染者进行治疗,有效控制传染源。结合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饭前便后要洗手、注意饮食饮水卫生、避免赤足下田耕作”为重点,广泛宣传寄生虫病防治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自我防护意识。积极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建工作,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减少寄生虫卵对环境的污染。
(二)包虫病。
采取健康教育、病人治疗、对犬进行药物驱虫、加强牲畜屠宰管理等综合防治策略。以提倡“勤洗手、不喝生水”为重点,广泛宣传包虫病防治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和不用未经有效处理的染病动物内脏喂犬的习惯。积极开展病人筛查和治疗工作,减轻病人的痛苦,改善病人生活质量。加强与农业、畜牧、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在包虫病重点流行地区加强对犬的管理,定期给犬驱虫,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无主犬,控制犬的数量。加强对牛、羊等家畜屠宰的管理,提倡集中屠宰,加强卫生检疫,对染病动物内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肝吸虫病。
采取药物驱虫、健康教育、改厕等综合防治策略。在肝吸虫感染率高于40%的重点流行地区,对3岁以上居民进行规范药物驱虫治疗;在感染率为10%~40%的流行区,可根据情况对青壮年等重点人群进行选择性驱虫治疗;在感染率低于10%的地区,通过健康教育鼓励群众自愿检查,对感染者进行驱虫治疗,有效控制传染源。以提倡不食“鱼生”为重点,广泛宣传肝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群众逐步养成不生食或半生食淡水鱼的饮食习惯。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规范餐饮加工,减少餐桌污染,确保饮食卫生和安全。积极推进农村改厕工作,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进入鱼塘。
(四)带绦虫病和囊虫病。
采取药物驱虫、健康教育、改厕、加强肉产品检疫等综合防治策略。在流行区,对有生食、半生食肉类食品习惯的重点人群进行选择性驱绦虫治疗,及时查治囊虫病人,对从事食品或餐饮加工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以提倡“不生食、半生食肉类食品和不食病猪肉”为重点,广泛宣传防治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加强肉产品检疫,杜绝病畜肉上市。大力推广农村卫生改厕,提倡“生猪圈养”,加强人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五)黑热病。
采取传播媒介和传染源控制、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策略。以加强个人防护为重点,对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在重点流行乡(镇)每年对15岁以下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病人,在传播季节前开展药物喷洒灭蛉。在其他流行区要加强监测,及时发现和治疗病人,并对发现病例的村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采取灭蛉措施。犬源性流行区还应积极推广药浸犬项圈,及时发现和消灭病犬。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要将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需要优先防治的重点寄生虫病,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地开展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配合,做好相关防治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防治规划的要求和各地防治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根据需要合理安排防治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积极争取国际资金,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技术保障。
依靠科技进步,研究和改进寄生虫病预防、诊断、治疗技术和方法,提高寄生虫病防治水平。研究制定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研制开发快速、方便、敏感性高、特异性强的包虫病、黑热病、囊虫病、肝吸虫病诊断工具,开发和研制安全、有效、价廉的包虫病、囊虫病、肝吸虫病治疗药物和犬包虫病疫苗。
加强寄生虫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综合防治能力,逐步改善寄生虫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考核与评价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流行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流行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防治工作的需要,将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的,要查清原因,必要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予以通报。
(三)执行评估。
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于2011年和2016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应的阶段目标和策略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


国家计委、财政部、邮电部关于电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等政策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邮电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邮电部关于电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等政策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邮电部



经研究,现将电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及农话过线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话初装费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电信发展的情况,一些地区电话通信设施基本建设已发展到一定规模,供求矛盾大大缓解,实际收取的初装费已大大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了促进电信市场的扩大,要适当降低电话初装费标准。由于各地情况差别较大,降低幅度不受原国家规
定标准下限(3000元)的限制,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和邮电部门根据当地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居民承受能力和扩大电信市场的需要确定。今后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电话初装费标准。要规范初装费减免办法,严禁电信企业随意减免。
二、关于邮电附加费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国家计委、邮电部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对邮电附加费进行清理整顿。取消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取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国际电信业务上加收的附加费。其他过去已经省级政府批准的邮电附加费,要按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规模要从严控制,项目不得增加,范围不得扩大,标准不得提高,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符合规定予以保留的附加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30%,超过的要降到30%以内。在长话通话费上加收的附加费降到调后长话费30%以内确有困
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邮电部批准。邮电附加费的清理整顿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于本通知下达后1个月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和邮电部。
三、关于农话过线费问题。农村电话线路长,投入大,用户少,成本高,收费过高,已经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今后我国电话市场的扩大主要在农村。从方向上看,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电信管理体制。已经建成本地网的地区,要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城乡统一的收费标准。没有建成本地
网、暂不能实行城乡统一管理体制的地区,应采取增加投入等措施,加快农村电话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取消农村电话过线费,以降低农村电话通话费标准。
四、上述各项措施,请结合邮电价格改革方案一并实施。



19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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