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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5年度开展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27:59  浏览:8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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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5年度开展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5年度开展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郑州烟草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5年度烟草行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安排,决定自8月上旬开始,组织开展本年度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05年度的全国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局科教司牵头,会同整顿办、中国烟叶公司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按照新近颁布的《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国烟科[2005]391号)对各省(区、市)的烟叶等级质量及其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交叉)巡检,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省(区、市)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省级局(公司)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工业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组织由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省级工业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烟叶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等参加的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烟叶等级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从今年开始,国家局检查组的烟叶等级检验人员将从全国烟草农标委委员和烟叶分级技能竞赛获奖者等组成的烟叶分级专家和技术人员中遴选(专家和技术人员名单见附件1)。检查组具体工作时间和抽调人员另行通知。请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遵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范围和地点
  各省级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采取自管、自查、自检方式进行,并适时组织检查组开展抽查工作;国家局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
  监督抽查范围为已验收并进入烟叶复烤加工企业和卷烟工业企业的烟叶以及调拨过程中供需双方备货的烟叶(烟叶一旦从产地调到了复烤企业或卷烟厂,将被认定为烟叶交接工作已经完成)。
  抽查地点主要为烟叶复烤加工企业、卷烟工业企业或烟叶生产经营企业的烟叶仓库。
  三、工作安排及要求
  1.检查组要有针对性地深入烟叶产区,开展巡回检查,尤其是对上年度调拨中烟叶等级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区要增加检查频次,并把备货待售的烟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做到监督工作从源头抓起,严把调拨前的备货等级质量关;每月的检查工作要有书面总结和检查记录,并针对辖区内烟叶等级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印发监督通报。各省级局(公司)烟叶工商交接质量监督工作的年度总结(包括印发的质量监督抽查通报)要在2006年1月底前报国家局。
  2.各卷烟工业企业要认真把好烟叶采购、交接等级质量关。烟叶采购部门业务人员(或与质检人员一起)应深入产区按合同、产地对采购的烟叶进行等级质量预检,并填写烟叶采购等级质量预检单或预检意见;企业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烟叶等级质量检验人员根据有关标准和采购合同以及预检情况,对交接的烟叶逐批检验(或抽检),确认等级质量并填写“购进烟叶等级质量认定单”。从8月1日开始,要每两周将采购的每批烟叶情况及确认的等级合格率等相关信息及时通过烟浪网进行网上填报(网址:http://www.cigwave.com. cn:8080/system/login.jsp)。请各省级工业公司予以督办。
  3.各烟叶复烤加工企业要认真制定打叶复烤加工计划。在加工开始后每月的第一周,将月度打叶复烤工作计划分别报省级局(公司)质量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和省级局(公司)烟叶处(公司),并抄报国家局科教司和中国烟叶公司。
  4.各烟叶经营单位要以贯彻全国烟草行业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严格按照国家局规定的工商双方实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监督打叶”的原则进行烟叶经营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信誉观念,诚信经营。各省级局(公司)烟叶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各烟叶经营单位、烟叶收购单位上报的烟叶仓储地点、入库烟叶等级和数量等资料进行统计汇总,需要时提供给检查组,另外应在7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本年度烟叶调拨情况计划汇总表(见附件3)报国家局科教司(联系电话:010—63605764、63605748,传真:63601480,电子信箱:yanxf@tobacco.gov.cn)。
  5.为保证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抽查结果的客观与公正,检查组要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检验时应认真填写“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检验单”(见附件2);烟叶采购企业要及时向检查组出具自检结果报告。若抽检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受检单位代表拒绝(或未到场)对检验单签字的,仍视为检验结果有效。
  6.按照国家局领导在今年2月24日全国烟叶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国家局将继续加大烟叶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把工商交接等级质量关,并根据监督抽查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对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商交接的烟叶等级质量有严重问题或严重违规的情况,将给予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请有关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将此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有关省级质检站、烟叶产区、卷烟生产企业、复烤加工企业和相关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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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省以下统管的财务管理体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由省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地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其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部门的同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省级以下(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向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拨经费;
(二)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二级预算单位,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领经费,并向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拨经费;
(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基层预算单位,向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领经费。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实行报账制,按报销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程序:
省级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提出下年度收支概算,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概算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据此核定和分配预算指标、批复预算,并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级次逐级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支出预算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一条 预算核定办法:
财政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预算,根据其业务支出、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和有关装备项目、标准及财力可能,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统筹安排。具体经费标准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一)人员经费严格按编制部门确定的人员编制数和有关规定核定;公用经费按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开支水平核定。
(二)业务经费和有关专项经费根据财力可能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核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对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和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予以核定;专项经费和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项核定。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整预算时,应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入部分需要调整的,由各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省级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逐级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一)人员经费是指用于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等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
(二)公用经费是指为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公用方面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为:
1、行政办公经费。包括办公、水电、邮电、差旅、会议、车辆燃修等所需费用。
2、业务经费。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广告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商标注册登记,经济合同鉴证的宣传、培训、公告、年检和印制证、照、表格等所需费用,以及用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经营场所的勘察等所需的费用。
3、办案经费。包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公司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案件举报人的奖励、办案补助等所需的费用。
4、干部培训经费。包括法律法规培训、工商业务专项培训、知识更新和岗位培训等所需的费用。
5、装备经费。包括通讯器材、技术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建设,服装劳保及维护、维修和消耗等所需的费用。
6、基础设施经费。包括办公用房、工商所等基本建设所需的费用。
7、专项补助费。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安排支出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决定。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用于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专项的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各项支出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统一掌握,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结余经费要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终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保障现金安全,严格遵守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有关银行帐户。
(三)有价证券必须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不得作为实际支出数报销。
(四)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根据授权管理的原则,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六章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罚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鉴证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缴中央财政部分,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属省级留成部分,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缴省级金库。
(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汇缴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应及时、全额逐级汇缴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罚没收入(不含缉私罚没收入),应根据罚缴分离的管理规定,通过银行缴当地省级金库。缉私罚没收入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月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表和罚没收入统计表。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表应于每月终了后逐级汇总报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暂存款是本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二十八条 收费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罚款票据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领取。
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由省级统一管理,逐级发放。
第二十九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罚款票据的领取、发放、使用、结报、稽核、缴销等环节的票据管理制度,省级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做到票款一致,验旧领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财政部门进行结报、缴销。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报表包括:报送财政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行政性收费收缴情况表、上缴款项执行情况表、基本情况表。
为全面、准确反映会计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定期逐级汇总财务报表的制度。财务报表汇总分别采取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报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行政性收费收缴执行情况以及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率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人车比例、行政性收费增长率、单项行政性收费额占收费总额比重、罚没收入增长率、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上级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审计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外出(出访、考察、学习等)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监察局在市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监察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务。

  审计局在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需向市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重大政策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或分析意见书;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须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九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研究探讨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接受质询,依法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工作部门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监察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其决议决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试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研究探讨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公报》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视情召开全市性会议部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省与市双重领导的单位及市属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监察局长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市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八)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咨询、秘书长、监察局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四条 拟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除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大工作部署,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市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主任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签署意见。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明确代替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市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一条 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

  (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三条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五十六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聊城召开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七条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六十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的,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六十一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市政府工作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市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十三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四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分管文件工作的副秘书长复核,经秘书长审签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五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方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处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县(市、区)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第六十六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五)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七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聊城市人民政府公报》或《聊城日报》上刊登公布。  

第十一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第七十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对于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的,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应急办,并说明具体原因。

市政府应急办接报时要重点了解以下信息要素并做好记录:事件内容(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影响范围、信息来源等),现场动态(发展趋势,有无危害衍生性),已采取措施,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报告人姓名、单位、电话。

第七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情况报告

1.报告市领导。接报后,市政府应急办要迅速核实突发公共事件的内容和级别,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并根据领导指示,向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同时,按照市政府领导意见通知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2.报告省政府。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在事件发生3小时内将领导签发后的报告上报省政府应急办;来不及形成书面报告的,经领导同意后,先行口头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传达指示。市政府应急办要将省、市领导批示第一时间报告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并传达至现场指挥部和有关负责人。

  (二)协调调度

  1.领导出现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原则,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领导视情赴现场指挥处置。

  2.加强联系。市政府应急办要加强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全面掌握整个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同时,加强应急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救援等工作。事态的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要随时向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报告。

  3.跟踪报告。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市政府应急办要做好情况跟踪和信息反馈,督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及时将新情况上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和省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事件发生2小时内进行突发事件的书面初报;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4.舆论引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宣传部门负责,形成新闻通稿,报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研究,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尽快对外发布,并根据情况进行后续报道。

(三)部署善后

1.在市政府指导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做好受灾人员及其家属稳定工作,并着手做好依法赔偿、问责等准备工作。

2.对于影响较大的事件,在市政府指导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视情设置公开热线电话,并组织心理专家对受伤人员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心理治疗。

第七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一)案例汇总

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督促完善该类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并形成典型案例。

(二)分析评估

市政府应急办要督促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同类事件处置的经验启示,为今后类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供参考。

(三)整理归档

市政府应急办要收集处置过程中的电话记录、单位报送情况、上报省政府材料等,汇总整理存档。

第七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漏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七十四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六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同意,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七条收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省级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四)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三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八十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各地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八十三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八十四条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外市来宾到聊城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副厅级以上的来访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或市商务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由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十五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填写《市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十六条 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八十七条 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除接待市外来宾外,不准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第八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前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九条 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由市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防)、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各县(市、区)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休假3天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市长。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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