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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28:35  浏览:9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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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8号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7日国防科工委委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刘积斌
2002年01月16日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由标准化、计量、科技情报、成果管理与推广、质量与可靠性、环境试验与观测、无损与理化检测等专业组成。

第三条 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技术基础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是开展技术基础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编制遵循需求牵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年度计划是实现中长期计划的必要保证。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建议,并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实施计划。

第八条 中长期计划编制分为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与项目论证、计划编制及审定等阶段。

(一)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编制中长期计划思路和各专业计划指南并发布。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论证。根据中长期计划思路及各专业计划指南,开展中长期计划项目申报和项目论证。

(三)计划编制及审定。对通过论证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审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中长期计划。列人中长期计划的项目编人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

第九条 年度计划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技术基础中长期计划以及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编写并发布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建议,并按时间要求报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根据需要召开计划协调会,编制并下达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

(四)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十条 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任意变更。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需报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十一条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计划下达的当年12月1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立项分为项目申报与审查、审批立项、批复下达三个阶段:

(一)项目申报与审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项目论证报告和项目论证报告的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论证报告报国防科工委。

(二)审批立项。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单位)申报项目的论证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编人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

(三)批复下达。国防科工委依据国家财政年度预算指标和技术基础科研预算项目库,审定批复项目论证报告或下达科研项目任务书。需要时,可实行合同制。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并对技术基础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科研计划项目按时完成,科研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国防科工委。

第十四条 列入技术基础科研年度计划的项目,确实因需求变化等原因,致使研究方向发生变化或项目无法进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由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项目验收的单位需编写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报告。重大项目由国防科工委直接组织验收;其他项目国防科工委可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技术基础科研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计划规定的项目的各项内容;

(二)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

(三)根据需要编写完成国防科技报告。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评审或函审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的成果管理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对完成技术基础科研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经费是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科研资金,国防科工委负责对技术基础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技术基础科研经费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拨款,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预决算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技术基础科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按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基础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因失职等原因造成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国防科工委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或取消该单位科研项目承担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X X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建议

2.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论证报告

3.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

4.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

5.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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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产业[2001]1242号

关于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办理车辆企业更名迁址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1111号)规定,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迁址办理事项,统一考核要求,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透明度,保证车辆企业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现就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程序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负责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的考核工作。省级经贸委组织专家组,以实地考察方式,按照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对申请迁址的车辆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专家组由产品、技术工艺、体系认证、车辆检验等方面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并就车辆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提出书面考核意见。

  省级经贸委根据专家组的考核意见,向国家经贸委上报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包括迁址企业概况、生产工艺及装备情况、管理水平和专家组考核意见,并附厂房、生产线、设备等照片及主要设备清单。

  中央管理企业的直属企业的考核工作由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组织。

  二、专家组成员的必备条件:

  1.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车辆产品相关业务,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良好声誉。

  3.一般应有高级职称。

  三、考核迁址车辆企业生产条件,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如实作出审核报告。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接受任何馈赠。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即停止或取消其产品公告资格。

  附件:一、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二、摩托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三、农用运输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二ΟΟ一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查规划设计院工作人员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批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查规划设计院工作人员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批复

林人发〔2009〕74号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你院《关于请求执行野外地质勘探工资标准的请示》(林调人字〔2006〕41号)收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工作人员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的批复》(人社部函〔2009〕58号),同意你院工作人员从2009年2月起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所需资金,通过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实施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请及时报告局人教司。
  特此批复。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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