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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04:47  浏览:8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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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1999]94号

  市人事局《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
管理试行办法
市人事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的优秀分子,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骨干力量。为了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示范作用,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经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湖州市人事局公布的“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试行办法。
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省或部属在湖单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 拔
  
  第三条 选拔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注重实绩,突出贡献,不拘一格。

  第四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选拔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选拔,按《关于推荐、选拔湖州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员的通知》(湖人[1996]7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选拔确定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后备人员由湖州市人事局发文公布。

  第三章 使 用

  第七条 认真落实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的择岗自主权,切实尊重其科研思路和工作习惯,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为其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提供充裕的条件。

  第八条 组织学术、技术带头人参政议政,吸收他们参与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各类科研计划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在作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前,要倾听本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减轻负担,防止干扰,保证学术、技术带头人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间,对于非专业性的社会兼职和社交活动的安排要适度,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事务和社会活动,减轻工作负担和社会压力。

  第十条 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需要,努力为学术、技术带头人配备助手。科委对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科研课题应优先立项,并在科研经费上重点扶持。在职学术、技术带头人可向单位每年实报500元限额内的报刊书籍费。尽力解决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配偶、子女就业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解除后顾之忧。

  第十一条 对学术、技术带头人进行健康检查,每人发放医疗特诊卡,每三年享受一次休养。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退休年龄,在本人自愿、身体许可前提下,经批准,允许适当延长。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二条 后备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结合各专业的不同特点,制定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的培养目标和测评标准。培养目标应科学、合理并具有前瞻性。测评标准由思想素质、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创新意识、身心健康等五方面组成。后备人员根据培养目标应制订个人工作计划、学习计划,包括自学、进修、科研课题、论文及译文等。

  第十三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每年初应向主管部门上报科研计划,年中上报进度情况,年终上报一年工作总结,以利跟踪、考察和提供服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整体素质。按照培养目标,后备人员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选送后备人员到高等院校进一步深造,参加各级继续教育高研班等,全面提高培养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理论水平和应用现代科技能力。后备人员要努力学习,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

  第十五条 吸收他们参与各类科研计划和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适度参加国内各类学术委员会、学术团体、评审委员会等机构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赴国外考察学习、出国进修和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后备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主动帮助物色专家人选,做好后备人员与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高层次专家结对子工作。既要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高层次专家在争取课题项目中的影响和作用,更要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对在培养后备人员工作中做出杰出成绩者,将授予“导师奖”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向后备人员倾斜。对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注重水平、实绩、学术造诣,不受学历、资历、指标和结构比例限制,可以破格评审。对于贡献突出的后备人员,允许“低职高聘”。[LM]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按照管好、管活的原则,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学术、技术带头人由主管部门与市人事局共同管理,后备人员由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员管理工作的落实,要将这项工作纳入任期目标,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每三年审核、调整、充实一次。后备人员符合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或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相应资格。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荣誉的;
  2、丧失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所应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等基本条件的;
  3、未经组织批准,自动离职的;

  第二十一条 要宣传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优秀业绩,提高他们的社会知名度。同时在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组织他们学习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增强他们的创业精神、奋斗精神。

  第二十二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经常深入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听取他们对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年终时应慰问学术、技术带头人,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调动、离职、辞职,所在单位应事先征求市人事局的意见;对其作出晋升、奖励、处分等决定,应及时函告市人事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原有选拔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以后与上级部门下发的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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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冈市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政规〔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4月23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黄冈市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
服务活动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动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科技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的从事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新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包括单纯经销科技产品的组织。
  第三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科技人员经与所在单位协议,可以离岗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
  第四条 兼职科技人员享有与所在单位其他科技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离岗的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3年内工龄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原所在单位评定,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住房待遇不变,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愿意回原所在单位工作的,允许回原所在单位工作。
  第五条 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应当保守原所在单位的技术秘密。科技人员使用原所在单位或他人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应与原所在单位或知识产权所有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兼职、离岗的科技人员可与原所在单位协议,无偿或以成本价有偿使用原所在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后,科技成果研发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以技术转让方式转化的,可按不低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税后利润3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和报酬。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可连续5年从实施该成果的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和报酬份额不低于奖励和报酬总额的50%。
  第七条 对作为技术储备的职务科技成果,从成果完成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相应的经济补偿。作为技术储备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获得奖励和报酬(扣除已补偿部分)。
  第八条 科技人员集体或个人买断国有科研机构的资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根据购买资产额度的大小,在经审批的情况下,可给予不超过10%的优惠。
  第九条 对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优先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家及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评选;破格申报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及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对于促进科技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最高法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9月25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搞好这次大检查,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这是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法院在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中央全会精神的同时
,对国务院通知规定的这次大检查的指导思想、范围和重点以及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等,也应注意了解掌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保证这次大检查的顺利开展。
二、当前社会上经济犯罪活动相当严重,但法院收到的经济犯罪案件却逐年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亟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根据过去几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情况,随着这次大检查的深入,将
会查出一些构成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要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宽容。特别是对于查出的“官倒”案件,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既要注意防止“以罚代刑”,处理不严、打击不力的情况,也要注意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事求是,搞清搞准。
三、为切实保障这次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各级法院对那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税收、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检查职务,触范刑律的人,要依法从严打击,及时处理。
四、在大检查期间,各地法院要及时选择一些检查出来的重大、典型案件,通过召开宣判大会、新闻报道或其他方式,以案讲法,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
五、各级法院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和接受检查。发现 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做遵守财政纪律的模范。
1988年10月13日



198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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