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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9年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9:29:42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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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9年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央宣传部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1999年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1999-1-19

中央宣传部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1999年深入开展“百城万店

无假货”活动的通知中宣发[19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商委(财办)、商业(贸易)厅(局、集团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开展三年多来,在各地党委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商业企业的积极努力下,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特别是去年15条示范街、100家“五联服务一体化”示范店公布以后,活动逐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地向纵深发展,在社会上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1999年,要按照“巩固已有成果、克服薄弱环节、努力扩大影响、继续稳步前进”的思路,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拓城乡市场方面多下功夫,使“以真诚赢得信誉,用信誉保证效益”的口号更加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新事物,是精神文明建设从具体事情抓起的有益探索,是宣传思想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好形式。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活动对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的有力措施,纳入“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之中,认真抓紧抓好。要学习推广南京市湖南路和北京百货大楼等示范街、店的先进经验,把活动扎扎实实地引向深入。

二、在去年推出15条示范街的基础上,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从山西、内蒙、吉林、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宁夏、甘肃、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各推出一条有代表性的商业街,作为第二批“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向社会公布。请上述省(区、市)按照示范街的标准条件,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三、下半年,选择5个管理规范、条件比较好的专业批发市场进行试点,适当时候作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点推出。

四、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稳步扩大“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覆盖面。如条件成熟,可推出自己的示范街、示范店和示范市场。

五、“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内部管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五联服务一体化”的具体措施,认真执行国家商品供应政策和物价政策,坚持卖真品、标真价,为民、便民、利民,积极推行无障碍退货、先试后购、送货上门、跟踪回访等服务方式,采用开办消费者学校、提供咨询服务等好做法,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便利。

各地可从实际出发,以示范店为骨干,组织商业、供销企业送货下乡,向农民提供货真价实质优的日用消费品和农用物资,并向农民介绍识假、防假、打假知识,促进“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向农村延伸。

六、年底,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示范店进行一次复查。示范街按照公布的六条标准,示范店按照“五联服务一体化”的五条标准,检查是否做到了标识醒目、措施具体、效果良好、群众认可。对合格的示范街、示范店,予以重新确认和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示范街、示范店,要限期整改,有名无实或问题严重的,取消其称号。

七、各级宣传、商业(贸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消协、个协等部门和组织,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工作指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将继续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纵深行系列采访,报道各地开展活动的经验和做法,反映社会各界的呼声和要求。对少数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要进行曝光。“3·15”前后,关于“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新闻报道要形成声势。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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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7]35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国债资金购置的1771辆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清单见附件)。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下载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路径为“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农村巡回医疗车免税图册”)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村巡回医疗车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修改如下:
一、第二十五条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停产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暂行条例,需要给予罚款的,由物价管理部门决定并发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款的单位和责任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交者,物价管理部门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被处理者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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