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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47:07  浏览:9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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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6〕61号

文化部:
  你部《关于建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文市报〔2006〕1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文化部牵头的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请联席会议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 务 院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推动动漫产业又快又好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定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制定动漫产业行业标准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的布局和规划,订立基地相关标准,负责基地的认定,建立有关评估机制;协调解决推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中的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地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10个部门组成,文化部为牵头单位。文化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主任由文化部一位负责同志兼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例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研究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孙家正  文化部部长
  成 员: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马颂德  科技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
      娄勤俭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易小准  商务部副部长
      孟晓驷  文化部副部长
      丁 伟  文化部部长助理
      王 力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  广电总局副局长
      于永湛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办公室主任:丁 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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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阶段法的运行
选自《法流失论——立法阶段法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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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

(一) 立法的定义

  所谓立法,是指法的创制。“从现代立法的意义讲,广义的立法主要是指法的制定,即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

  “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法动,既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

(二)立法的特点

  无论是广义的立法,还是狭义的立法,都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特征: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能进行的活动。2.运行特征: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3.技术特征:立法是制定、修改、补充和盲目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三)立法与立法权的本质

  立法的本质是法的本质在立法活动中的体现:1.立法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将自己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进行立法活动最终的决定因素,在现代中国,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商品经济是最主要的内容。3.经济以外的其它因素对立法活动亦产生着强烈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等。

  立法权是本质上是代表权,也就是人民主权。立法权是在选举的基础上,人民把自己的权力转交给自己的代表,并以这样的方式授权代表机构实施国家政权。即是说,立法权是人民授予自己代表的国家权力,它通过颁布立法法令以及主要在财政领域中对行政机关的观察和监督来集体行使。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立法权主要是一个国家政体结构意义上的概念,它的存在以分权学说和分权制度为前提;它的归属以立法机关为主体;它的功能既包括立法,也包括议决预算、监督、调查、宣战媾和、质询、弹劾等。

  立法权是人民主权的具体化。“主权是政治社会中的一种最后的和绝对的政治权威” ,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有对内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等权力上” 。

  根据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主权归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而创制法律。法律是人民公意的宣告,凡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立法就是主权的行使,公意的宣告,立法的权威是主权权威派生的东西 。

  但是,由于大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不可能人人都参与国家的管理,所以产生了代议制政府。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权就是主权对专门的立法机构的一种委托,立法机构在行使代理权。根据美国学者斯蒂芬斯的观点,立法权“是主权权力的具体化和派生” 。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宪法确认主权在民(或者人民主权)的原则,这是国家权力具有合法性的渊源。依照人民主权原则,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权,都产生或者渊源于人民主权。人民作为主权者,行使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有立法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四)立法的分类

  立法的分类,实质上就是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1.以社会基础为标准: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民主的立法与专制的立法;也可以划分为义务本位的法和权利本位的法等。

  2.依各国抽象的法的形态为标准:依照世界上所有国家都适用的分类方法,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内法和国际法等。

  3.以立法主体的性质和地位为标准:法分为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的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中央的立法和地方的立法等。

  4.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宪法性法律的立法与普通法律的立法;普通法律又可以分为各部门的立法,如民事立法、商事立法、经济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

  5.以法的特殊分类为标准:法的特殊分类则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依此种分类方法,法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五)立法的职能

  立法的职能是法的职能在立法过程中的体现,是法的职能的组成部分。指引职能:通过立法活动,国家可以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提供法定的模式。评价职能:国家可以为判断、衡量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合法或违法与否,提供法律上的尺度或标准。预测职能:可以使法律关系主体预先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化工部、劳动人事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委 铁道部 化工部 等


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化工部、劳动人事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委、铁道部、化工部、劳动人事部、中国石化总公司



今年六月四日,甘肃盐锅峡化工厂发往沈阳石油化工厂的液氯罐车进入北京丰台西站后,因安全阀选型和密封安装有失误,致使液氯泄漏,造成重大中毒事故。这是近几年发生的第五起液化气体罐车泄漏中毒事故。
液化气体具有易燃、易爆、高压、有毒的特点。为了加强液化气体罐车使用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铁路罐车的管理,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化工部(85)化供字第290号《化工企业自备罐车管理办法》执行。液化气体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按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日国家劳动总局(82)劳锅字第22号转发化工部《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液
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设计、制造、保养和大修要坚持安全第一,确保质量,保证罐体和附件的灵敏可靠。液化气体罐车的大修单位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在此之前已经办过检修单位审批手续的,可在这次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并一并
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二、充装和使用企业切实加强液化气体罐车的装卸和押运管理。
装车前应按有关规定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车。充装量要保证准确,不准超装。充装厂未按规定装设轨道衡的,要积极作出规划,限期安装轨道衡,并定期由计量部门进行检定。
液化气体罐车应派押运员随车押运。押运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如发现所派押运人员素质不合格,造成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押运人员擅离职守而造成事故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究领导责任。
用压缩空气装卸液氯的单位,必须对压缩空气进行干燥,并定期分析空气中的含水量。卸车后,必须将罐内空气排空,封车压力不得高于当时气温下的液氯饱和蒸汽压力。
三、铁路部门对液化气体罐车的托运、挂运和调车要加强管理,对未按规定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充装记录”或无押运人的不予承运。液化气体罐车必须编入有守车并有运转车长的列车,以便押运人乘坐和随车监护。车站在调车作业时,押运人员应在场。液化气体罐车禁止溜放和由
驼峰上解散,要按规定速度连挂。
四、劳动部门应加强对液化气体罐车设计、制造、使用、运输、检修的监督检查。今年第三季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牵头,组织当地石油、化工、铁路等部门,共同检查本通知及《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
严肃处理,限期解决。检查结果于十月底前送国家经委及有关部。
五、液化气体罐车在运输途中如发生泄漏时,不得继续挂运,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报告,并速请液化气体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熟悉液化气体性质及罐体结构的单位前来共同处理,求得解决,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的损失。



198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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