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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限期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08:31  浏览:8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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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限期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限期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的通知

卫医发〔2006〕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5年3月以来,部分省市已完全取消了有偿机器采集血小板,通过自愿无偿成份献血和对全血开展手工分离制备血小板,满足了临床对血小板的需求,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充分有效利用宝贵的血液资源,我部决定自2006年9月30日起,一律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真正落实采供血机构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的规定;并动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制定应急措施,防止出现临床用血短缺情况。
二、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力度开展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积极开展全血手工分离制备血小板的工作,动员更多的无偿献血者接受成份献血,保证临床对血小板的需求;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突发情况的发生。
三、各地献血办不得下达指令性无偿捐献机器采集血小板的指标,或以发放补贴为由变相有偿机采血小板。无偿捐献机采血小板者的交通费用应据实报销。
四、为切实做好停止有偿机采血小板工作,便于社会各界监督,特公布我部举报传真:010-68792513;电子邮箱:xyc@moh.gov.cn。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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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对中国税制的影响及其对策探讨

仲东阳


提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现行税制产生许多直接、间接的影响。面队新形势,中国税制表现出很多不适应性。为了迎接挑战,一方面我们应该按照WTO基本规则改革现行税制,另一方面则应在WTO的“原则之中有例外”的框架内寻找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方针政策。
关键词:WTO;中国税制;影响;对策
WTO对中国税制的影响是当前一个热点问题。要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就必须持全面客观的态度。我们既要看到WTO对中国税制带来的冲击,又要看到WTO对中国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本文试就WTO对中国税制的影响及其对策作一探讨。
—、WTO对中国税制的主要影响
首先,WTO对中国宏观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产生最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进而对中国税制产生间接的影响。一方面应该肯定的是,加入世贸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提高中国经济的增长率。因为所有的WTO成员的市场向中国开放,同时中国还可以利用世贸组织成员的有关规则来保护自己,摆脱过去在贸易活动中屡遭他国歧视的困境,使出口大幅增加。同时,加入世贸还将使中国有资格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为未来中国的长期经济增长创造稳定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国未来宏观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必然带来税制上的重要变化。在税重设置方面:收入的增加必然增加所得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WTO的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必然要求我国加强绿色税收。在税源方面:根据我国开放市场的承诺:农业、电讯、高科技、保险、银行、服务、旅游等领域对外开放、资本、技术、人员的流入和输出,必然引起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行业的发展变化,相应的税源结构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税收征管方面:服务的发展、网络经济、子商务的广泛运用、大型跨国公司的大量涌入,都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手段和措施提出了挑战。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跨地域性及跨行业性以及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跨时空性。同时,随着跨国交易的增多,国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反避税任务更加艰巨。这些都对我国目前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非常现实的课题。另一方面,加入世贸也会对我国国内经济造成一定的冲击,因为加入世贸组织把我国的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联结为一体,随着外国商品的大量流入,我国国内产业将面临外国企业的强大竞争。一些产业必然出现重大的调整,进而对中国税制产生一些间接的影响。
其次,WTO基本原则对中国税制将产生许多直接的影响。WTO继承了原来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对其进行了发展和完善。概括起来,其主要原则有六类: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等。在非歧视原则方面,要求我们必须按照WTO的有关规则和加入世贸时的承诺来调整税收政策,以换取WTO成员国对中资企业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尽快取消对外商的“超国民待遇”,以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特别是应该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为内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符合WTO规则的税收政策支持。在贸易自由化原则方面,对税制影响最大的是要大幅度消减关税税率,以提高本国市场的准入程度。在透明度方面,要求我们尽快处理内部文件,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现国税局与地税局的统一合并,统一各地的税收政策法规,规范名目繁多的地方税收“土政策”,加快依法治税的步伐。同时,WTO为了加强其规则的适应性,还体现了“原则之中有例外,例外之中有原则”的基本精神,要求我们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地位,在WTO的“原则与例外”的框架下,对本国产品实行合理与适度的税收保护,以最终促进产业与结构的调整。
二、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步伐加快,现行税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弊病,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照世贸组织的原则,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显现出来。
1.现行税制还未充分体现公平税负与国民待遇原则。目前,内外资企业仍存在两种税制。例如,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制;对内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教育附加费,但对外资企业不收;相同的征税对象,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种,内资企业适用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而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基本没有关税优惠,外资企业却享受关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违背了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
2..现行税制还不够完善。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体系,但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1)现行增值税是“生产行”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额不予抵扣,导致重复纳税未彻底解决,抑制企业的投资需求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内外资企业政策不一致,税负不平;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列征收,衔接部分难以管理,税收流失多,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偷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2)内外资企业不仅实行两种不同的所得税法,而且,扣除项目不同,扣除标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产生许多差别和矛盾。(3)调节个人收入的力度仍然不够。随着个人收入的逐年增加,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现行个人所得税不能有效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4)地方税种的改革不到位。由于各种原因,列入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地方税改革至今多数没有实施,地方税种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5)征收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地方差别很大,征收管理水平各地差别也很大,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外汇管理中、要充分为WTO各成员国提供竞争机会,在税收上要明确体现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和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统一性原则、例外原则等。现行税制中存在许多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地方,需要按世贸组织的规则,改革现行税制。
三面临机遇与挑战的对策
面临机遇与挑战,我们应该按照WTO的协议基本原则,对现行税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按照“废一批、改一批、立一批”的基本思路,对现行税制进行全面的改革。
1.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依法制国是政府行为准则。贯彻依法制国的思想,在税收领域就是坚持依法制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1)完善税收立法。要规范税收立法的程序和形式,加快税收立法,坚决制止越权制定税收政策的行为。(2)坚持依法制税。依法制税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要依法征税,征税要有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要坚持依法纳税,纳税人要按法律规定自觉纳税。征纳双方都要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征税、纳税。(3)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的统一性的严格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加大税收执法的力度,堵塞水手征管漏洞。
2. 增强税法透明度。在税法及税收相关文件中,要明确表达征税规定的内容,避免解释中的弹性和多种解释。有关税法和有影响的法律文件及时公布,使各方面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做好准备。指定一家官方的刊物公布有关的上述文件。立法机关建立税法公布制度。税务机关要提供纳税服务,并使纳税人及时索取上述文件。
3. 对现行的税制进行“废、立、改”。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对现行税制进行对照,清理,完善税制,建立一个公平公开有力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新的税收制度。对于具体的制度作如下的修改:
——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调整方向主要是两个:一是转换改型,即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把企业目前所承受的相对较重的投资负担降下来,提高企业更新改造和扩大投资的能力;另一是扩大范围,即将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实施范围,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消费税。现行消费税的调整重点,主要是进行有增有减的税目调整。即根据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和实现消费税调节功能的需要,将那些过去没有设计征消费税但现在看来应当计征消费税的项目—如高档桑拿、高尔夫球,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那些过去计征了消费税但现在看来不应当继续计征消费税的项目—如普通护肤品、化妆品,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剔除出去。与此同时,对现行消费税有关税目的税率作适当的调整,确定合理的税负水平。
——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要完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不论是实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向外资企业所得税靠拢,还是实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向内资企业所得税靠拢,或是安全新的模式重新确立企业所得税的格局,都要统一纳税人认定标准、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同一资产的税务处理、统一税收的优惠政策,为各类企业提供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税收环境。
——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要在强化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目标下加以完善。其主要的方面,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将工资新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即属于勤劳所得和财产系列的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其他所得实行分类征税。二是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个人收入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形成一个规范,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体系。三是在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简化、规范税收优惠项目。四是简化税率、减少级距。对分类所得继续实行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或者,酌情实行少许累进的比例税率。
——关税。现行关税,要在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调整关税税率结构,适当扩大从量税、季节税等税种所覆盖的商品范围,提高关税的保护作用。
——地方税。可以纳入现行地方税调整系列的事项不少,一是解决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法的问题,如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二是在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础上,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对内对外统一适用。三是完善印花税,择机开征证券交易税。同时,结合费改税,将一部分适合改为税收的地方收费项目,改为地方税。
四总结
总之,面对加入世贸给中国税制带来的挑战,我们应该按照WTO的“原则之中有例外,例外之中有原则”的基本精神,在WTO的“原则”指导下改革我国现行税制,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在WTO的“例外”中寻求合适中国特色的税收方针政策,以更好的发挥税收政策在国家宏观经济中的调控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光溪,刘力:《WTO与中国经济》.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2] 卢仁法:《WTO与中国税制》.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2001
[3] 张智勇:《国际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4] 唐明勇:《WTO对中国税制的影响及其对策》,载《理论月刊》,2003年第一期
[5] 杨崇春:《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税制的改革趋势》,载于《财政与税制》,2003年第八期.




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



  (2006 年 10 月 27 日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6 年 11 月 30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兴紫砂保护,继承和弘扬宜兴紫砂文化,维护宜兴紫砂研究、设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制作技艺保护和传承、作品和产品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宜兴紫砂,是指以加工后的宜兴紫砂矿土为原料,采用独特工艺制成,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紫砂陶制品及其制作技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宜兴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宜兴紫砂保护工作。

  市和宜兴市的经贸、文化、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宜兴紫砂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宜兴紫砂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办理专业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的申报、推荐,建立完善宜兴紫砂作品和产品信息数据库、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技艺水平评价体系等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设立宜兴紫砂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捐款及捐赠物品出售所得等构成。宜兴紫砂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宜兴紫砂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和珍贵资料的收集,宜兴紫砂制作技艺的传承和对宜兴紫砂保护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七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宜兴紫砂文化宣传活动,弘扬宜兴紫砂文化,交流宜兴紫砂制作技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宜兴紫砂保护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资源开采和利用

  第八条 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坚持保护和节约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九条 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宜兴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的要求,组织制定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计划应当明确提出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 紫砂矿产资源采矿权依法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采矿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方式公开进行。

  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一条 紫砂矿产资源开采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紫砂矿产资源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成为采矿权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紫砂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禁止越界越层开采、超量开采和破坏性开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开采紫砂矿产资源。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计划,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紫砂矿产资源,并按照规定向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紫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

  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紫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紫砂矿产资源的利用率。

  紫砂矿产资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紫砂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发现无证开采和越界越层开采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开采紫砂矿产资源产生的废土、废渣、废石和废水,采矿权人应当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堆放或者排放。

  采矿权人停办、关闭矿山,应当依法做好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等工作。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恢复和治理责任。

  宜兴紫砂作品、产品制作者应当加强紫砂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章 制作技艺保护和传承

  第十五条 宜兴市文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宜兴紫砂制作技艺的挖掘、整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宜兴紫砂专业讲座、学术交流、研讨展评等活动;指导并规范有关宜兴紫砂专著、刊物等书刊的编撰工作。

  鼓励从事宜兴紫砂研究、设计、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宜兴紫砂制作技艺的挖掘、整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宜兴紫砂制作技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保密的,应当严格保密措施。

  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前提下,宜兴紫砂研究、设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进行宜兴紫砂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技艺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操作表演和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十七条 宜兴市具备条件的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当开设宜兴紫砂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专业课程,采用职业教育与拜师学艺相结合等方法,有计划地对宜兴紫砂从业人员和有志从事宜兴紫砂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的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培养。

  宜兴市中小学校应当将宜兴紫砂文化列入教学选修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鼓励各类工艺、美术、设计等相关专业人才继承和发扬宜兴紫砂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通过融合现代技术、现代设计和其他工艺美术技艺等方法,丰富宜兴紫砂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第十八条 宜兴市经贸、文化、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建立适合宜兴紫砂行业特点,体现宜兴紫砂制作从业人员技艺水平的评价体系;对符合宜兴紫砂制作技艺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条件的技艺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和推荐相应等级的工艺美术(紫砂)专业技术职称;对长期从事宜兴紫砂制作工作,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组织申报和推荐授予工艺美术大师、陶艺大师荣誉称号和地方荣誉称号。

  第四章 作品、产品保护和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和相关资料负有保护责任。

  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应当利用馆藏条件,通过收集、代为保管等形式,妥善保管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捐赠给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或者委托其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 宜兴市经贸、文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完善宜兴紫砂作品、产品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公布有关信息;引导宜兴紫砂作品、产品的设计、生产单位和个人,通过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品商标注册,申请专利、著作权登记,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实施宜兴紫砂作品、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宜兴紫砂类注册商标持有人争创国家、省、市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

  第二十一条 宜兴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完善非全手工技艺制作的宜兴紫砂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指导紫砂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生产。

  第二十二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宜兴紫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引导符合条件的宜兴紫砂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宜兴紫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从事宜兴紫砂设计、创作、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二十四条 宜兴紫砂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三)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四)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宜兴紫砂经营市场应当统一规划,可以结合宜兴紫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建设宜兴紫砂仿古街区,利用生产、经营场所开设旅游景点、销售网点和建设宜兴紫砂产品专业市场等,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经营服务。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宜兴紫砂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挖掘、整理或者研究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举报严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捐赠宜兴紫砂珍品、精品或者相关资料,有突出贡献的;

  (四)设计、制作的宜兴紫砂作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珍品,或者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五)在工艺传承或者人才培养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为宜兴紫砂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开采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由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或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越界越层开采或者超量开采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对馆藏紫砂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未妥善保管造成损失的,由宜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宜兴紫砂制品、资料和遗址,已被确定物保护单位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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