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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02:41  浏览:8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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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的规定
 
1991年4月17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对我省现有的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以对整个企业,也可以对部分车间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现有企业可以场地、厂房、设备和企业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作为出资,采取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方式进行企业技术改造。中方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作为投资的,仍保留其原有的法人地位。


  第五条 国营企业出资的国有资产,要按程序申报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价值予以确认。国营企业用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前,要到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所需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原企业中聘用。被聘用的职工工龄连续计算。以全厂合资经营的企业,对未被聘用的职工,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安排就业;以部分厂房、设备作为投资与外商合营的企业,对未被聘用的职工由原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妥善安排。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承担一定数额的编余人员社会保险金。退休人员待遇,属于国营固定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劳动保险规定执行,其他工人由原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所需中方投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分别纳入国家计委下达我省的利用外资规模和利用外资中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属于技术改造资金的,纳入省技术改造投资计划。所需贷款,纳入年度信贷计划,优先安排。生产所需水、电、能源、交通运输的新增部分,纳入各级计划,优先安排,予以落实。


  第八条 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在合同期内,中方分得利润前已缴纳的所得税,可抵作原企业对财政的承包上缴利润。中方原企业属于利改税的,其分得的利润在计提所得税时,对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可按规定准予抵免扣除;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行业中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已享受的减免所得税的税款,可视同已缴纳税款,准予抵免扣除。


  第九条 企业用部分资产合营后,相应减少的利润,各级财政部门可适当调整原企业承包上缴基数。


  第十条 企业为同外商合营,以厂房、设备作为投资股本的,其厂房、设备凡是使用银行贷款(含技术改造贷款)建设或购置的,可以优先用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息还清后,企业得分的利润,按国家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办理。原企业用自有资金投资,其分得的利润按国家对自有资金投资获得的利润分配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用部分资产合营后,为维持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而新增加的厂房、设备、设施的投资,在投资回收前,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该投资新增的税前利润归还投资。


  第十二条 企业用部分资产合营后,在核定原企业资产,评定原企业等级时,可将原企业在合营企业投资的那部分资产一并加以计算。


  第十三条 企业用部分资产合营后,原企业不得干预合营企业的经营决策,不得调用合营企业的资产和职工。


  第十四条 企业用部分资产同外商合营后,属注册资本之外租用的厂房、设备或公用工程,合营企业要与原企业订立有关协议。在合营企业申报合同章程的同时,要申报有关公用设施的使用协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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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实行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综合〔2001〕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

  为加强典当行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代码编排结构

  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由10位阿拉伯数字和1位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如下。

 --------------------------------------------
|1|2|3|4|5|6|7|8|9|10|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       顺      
组  内     分     年
    别       序      
织   、    支     序 
    号       号      
形  外     机     号
                     
式  资     构
                     
代  代     编
                     
码  码     号

  二、许可证编码说明

  (一)省别号(1-2位)。

  表明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别号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北京市:11,天津市:12,河北省:13,山西省:14,内蒙古自治区:15,辽宁省:21,吉林省:22,黑龙江省:23,上海市:31,江苏省:32,浙江省:33,安徽省:34,福建省:35,江西省:36,山东省:37,河南省:41,湖北省:42,湖南省:43,广东省:44,广西壮族自治区:45,海南省:46,四川省:51,贵州省:52,云南省:53,西藏自治区:54,重庆市:55,陕西省:61,甘肃省:62,青海省:63,宁夏回族自治区:6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深圳市:48,大连市:25,青岛市:70,宁波市:71,厦门市:72。

  (二)顺序号(3-5位)。

  表明典当行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获准设立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第36个,顺序号填写036;第105个,顺序号填写105。典当行分支机构使用典当行顺序号。

  (三)组织形式代码(第6位)。

  表明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用英文字母A,B表示。其中:

  A_独立法人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B_独立法人机构(股份有限公司)

  (四)内、外资代码(第7位)。

  表示典当行是中资、外商及港、澳、台商独资还是合资、合作机构。其中:

  1_中资机构

  2_外商及港、澳、台商独资机构

  3_中外合资机构

  4_中外合作机构

  (五)分支机构编号(第8-9位)。

  表明某分支机构在同一典当行各分支机构中设立的顺序,或者是典当行设立的第几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编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1,12等。典当行有无分支机构,其自身均用00表示。

  (六)年序号(10-11位)。

  用以表示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时间,以年为单位,选择纪元年号后两位数字组成。如:1991年设立填写91,2001年设立填写01。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的管理

  (一)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换证时,原编码不变。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补发时,原编码不变。

  (三)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单纯变更机构名称,核发新证时,原编码不变。

  (四)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但没有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原编码不变,核发新证;变更注册资本过程中,伴有组织形式变更或者内外资性质变化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作废,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典当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变动的,核发新证时,其许可证编码不变。

  (五)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变更住所的,核发新证时,许可证编码不变。

  (六)典当行变更法定代表人,核发新证时,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编码不变。

  (七)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的,核发新证时,其许可证编码不变。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导致典当行内、外资性质发生变化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作废,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九)典当行变更组织形式,其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许可证同时作废,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十)典当行终止营业(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其许可证及顺序号作废。

  分支机构撤销或者被撤销,其许可证及相应的分支机构编号作废。

  (十一)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典当行,原编码不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典当行,原编码作废;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典当行,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附件:

典当经营许可证编码实例

  一、解读42007A10094

  42表示湖北省省别号

  007表示该省第七家典当行

  A表示独立法人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1表示该典当行为中资机构

  00在此没有实际意义

  94表示该典当行设立于1994年

  二、天津市第16家典当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机构,2002年该典当行设立第一家分支机构。

  该分支机构编码为:12016B30102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方案的通知


  根据《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现下达输美国纺织品全国经营者2008年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分配中,对输美200/301、222、229、332/432/632A(B)、352/652、359S/659S、363、443、447、619、620、622、345/645/646、666类实行业绩分配。

  二、各经营者可申请数量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计算,经营者出口实绩统计时间为2007年8月1日-12月31日。出口实绩统计范围:1、仅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计入企业出口实绩;2、金额等于或小于800美元商用样品出口到设限地区的不计入其对设限地区出口实绩。其中,以OPA方式的出口,已在相应类别出口实绩中等额扣减。

  附件2已根据这些企业的海关统计数据及《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做了业绩换算。

  三、凡符合《办法》规定,相关类别对美国出口实绩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均可参加此次相应类别的业绩分配,下列情况企业除外:

  (一)、企业未通过业绩核查且相关类别2007年1-7月对美出口业绩已作归零处理的,该企业相应类别不参加本次分配;

  (二)、2007年1-7月出口业绩仍在复核中的企业暂不参加本次分配,其可获许可数量将予以保留,根据核查结果决定企业是否可参加分配。

  前述“出口实绩达到一定规模”指根据《办法》计算得出的企业可申请数量须大于或等于最低可申请量,若计算得出的企业可申请数量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企业可申请数量为零。

  四、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尽快通知本地区经营者按照本文附件3下达的可申请数量提交申请,如实填报下达附件中缺少企业13位进出口代码或中文名称的数据,对因以下三种情况:1、一家企业有两个以上海关编码的(各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相同);2、相同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不同的;3、企业名称不同企业海关编码也不同但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相同,而需申请可申请数量合并计算的,须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可申请数量合并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汇总上报商务部(请通过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签证系统接收并上报电子数据)。

  五、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电子数据下达正式分配方案,正式分配方案另文通知。商务部下达的正式分配方案将作为各地签证机关为相关经营者签发《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证》的依据。

  六、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并告知相关出口业绩、可申请数量均可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外贸司子站“纺织品出口信息”栏目中查阅。
  
  七、相关经营者应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工作,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交申请。凡在规定日期之后上报的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八、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附件:1、业绩分配总量、最低可申请量
     2、企业出口业绩(采用海关统计)
     3、企业各类别最高可申请量
     4、分配类别M1 M2

                                 商 务 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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