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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市内数字数据电路(DDN)资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54:42  浏览:8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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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市内数字数据电路(DDN)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市内数字数据电路(DDN)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2月9日,邮电部

为开办和鼓励用户使用市内数字数据网(DDN)业务,现将租用市内数字数据电路的资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备机调测费
用户端自备调制解调器等设备,在业务开通前需局方数据通信部门对其进行调测和修改参数的,一次性收取不高于200元的调测费用。
二、月租费
1.专线电路月租费(长期租用一个月以上)
9600BPS及以下 1800元/月
19.2KBPS 2160元/月
64KBPS 2520元/月
64KBPS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收费:
A/64×1.4×0.8×6000×0.30元/月
(其中A为传输速率,A>64)。

2.帧中继业务
开放一条帧中继虚电路(PVC)的月租费按专线电路月租费的20%收取。
3.广播功能
不论广播源用户,还是信息接收用户,其月租费均按专线电路月租费的50%收取。
4.轮询业务
与租用专线电路的月租费相同。
5.临时租用
临时租用(不足一个月的),以一天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每天的租费为长期专线电路月租费的10%。
各局要努力作好服务工作,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严格按此通知执行,凡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更不得超越标准,巧立名目,增收其他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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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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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

绍兴市市区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督的工程)及为市政公用工程所用的构配件等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绍兴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质监站)是对市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业主、承包商及中介服务机构在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质监让具体负责市区(包括生活小区及大中型企业厂区)道路、桥涵、隧道、河道、给排水、煤气、公共交通、环卫、以市政公用设施为主的园林等工程设施及为上述市政公用工程所用的构配件、路用混合物,沥青砼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各部委及省政府直管且实施监理的大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自行组织工程质量监督。
  第五条 凡列入监督范围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业主须持建设批准文件、报建书、施工合同副本设计资料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市政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市政质监站接受质监后,应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构配件生产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第六条 业主应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工程设计交底,参与施工技术交底,负责检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合格征、质保书和有产试验报告,组织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条 施工承包商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必须与本单位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相符合。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将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人员名单报市政质监站备查;市政质监站应将指定的监督人员通知业主和承包商,并拟定监督计划,业主和承包商要积极配合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 承包商应切实加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建立和健全技术负责人责任制和质量自检制度,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九条 市政质监站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检查承包商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基础、桩基、立柱、承台、桥板等主体工程以及路基、管线、隧道、涵洞等地下工程在隐蔽前,由承包商会同业主提供隐蔽工程初验单和技术资料,经市政质监站检查核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第十条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承包商填报工程质量核验申请表,会同建设、设计和使用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组织质量等级初评,初评合格后一个月内,由业主和承包商将初评资料和全部工程技术资料报市政质监站核验质量等级。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经核验合格,由市政质监站确定质量等级,发给《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证书》,业主方可办理竣工验收、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为市政公用工程所用的构配件等的质量检测,必须由城乡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试验室)进行,由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市政构配件生产单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生产。
  第十四条 市政构配件生产单位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健全生产原始纪录,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原材料必须经过试验,砼预制构件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加盖检查合格印章,出具合格证,严禁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第十五条 使用市区以外企业生产的市政构配件,必须经市政质监站检查认可,未经质监站检查认可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已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所用的构配件等生产企业应定期送产品质量报表,接受市政监站的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造成质量缺陷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为一般质量缺陷。一般质量缺陷发生后,由承包商提出处理方法,经业主同意后,承包商负责返修,并报质监让备案。
  第十八条 凡造成市政公用工程结构倒塌、明显倾斜、严重的不均匀沉降及平面位移、桥桩折断、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为严重事故。发生严重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在事故 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质监站报告,并尽快会同建设、设计单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市政质监站核查同意后进行返修加固处理。
  严重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向市政质监站递交事故处理报告。
  第十九条 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处理。市政质监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市政质监站在调查处理事故时,有权向各有关单位调阅勘察、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 市政质监站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给予表扬或提请主管部门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业主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业主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
  (三)承包商无资质证书或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承包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按管理权限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中介服务机构无资质证书、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或转让资质证书,责令其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该项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滥用职权、索贿等违法乱纪的质量监督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业主、承包商和构配件生产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责,执行监督任务,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阻挠、刁难质监人员持使职权,打击报复质监人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惩处。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核验检测费的收取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县(市)可以根据当地有关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绍兴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质监站的指第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 4 号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君文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德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功臣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奖金额为每人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5%,二等奖不超过30%。奖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功臣奖报请市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科学技术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和公民: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实施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 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一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报请市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凡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其它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1996年2月27日《关于调整常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函〔199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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