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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04:50  浏览:8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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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海南省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确保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正常的营运需要及减低营运风险,现对在华外资保险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作如下规定:
一、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资保险分公司应按照其营运资金的40%提取保证金。
二、对原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分公司未达到上述营运资金规定的,应要求在1998年末前补足营运资金。



199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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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兰政发〔2005〕59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岗位设置总体方案》、《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薪酬设计与奖励计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机构设置方案

一、组织机构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总经理(兼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总经理3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会计师1名。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设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融资发展部、资产经营部、土地经营部、项目管理部、工程监管部、计划财务部等8个部门。
二、职能分工
1、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一般性日常工作,及党务、行政、人事、工青妇等群众工作(与中心综合管理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研究发展部:主要负责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研究,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的前期规划、论证、协调等工作(与中心研究发展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3、融资发展部:主要负责公司重大融资方案的设计、实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相关企业中的重大资产重组、市场化运作项目。
4、资产经营部:主要负责一般性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相关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包括城市桥梁、道路、广场的冠名权、广告权)。
5、土地经营部:主要负责公司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土地整理及开发等前期工作(与中心土地经营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6、项目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一般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及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编制、现场签证的审核及合同管理等工作。
7、工程监管部:主要负责公司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进度、安全、质量等管理工作。
8、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计划财务工作,以及公司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公司偿债机制的建立与运作等工作。
三、干部人事管理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全员聘任制;
2、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市政府任命;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董事会任命;总会计师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市财政局委派、董事会任命。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中层干部面向社会招聘,由总经理提名的方式产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4、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党委、纪委。党的关系隶属市委管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市委任命;下属分支机构党的工作由公司党委负责管理。公司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
5、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和所有工作人员均由竞聘上岗方式产生。
四、考核与聘用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有干部、职工实行岗位职能业绩量化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2、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
3、公司所有中层干部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在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
4、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公司部门或分支机构自行组织实施。
5、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奖惩、聘用、晋升的主要依据。
6、岗位职能业绩量化考核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五、工资待遇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为正县级待遇,党委副书记为副县级待遇,属于市委管理干部。
2、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为副县级待遇,工资由市财政局负责审定、支付。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人员工资待遇,按照适度高于本地非国有企业的一般水平的原则,实行职责岗位年薪制,具体办法由公司制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其它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中专设机构的人事干部管理、考核聘用、工资待遇等均参照本方案执行,具体由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应部门代行管理实施。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岗位设置总体方案

根据《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办事规则》、《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和《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岗位设置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为事业单位,编制核定为30人(其中18人与公司重叠),中层管理岗位为7个(其中4个与公司重叠),一般工作岗位23个(其中14个与公司重叠)。具体岗位编制如下: 
综合管理部7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研究发展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
土地经营部5人(含部门经理1人);
招标管理办公室5人(含主任1人);
拆迁管理办公室4人(含主任1人);
审计监察室3人(含主任1人);
其中,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土地经营部等三个部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公司管理为主”的体制。
二、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编制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初步核定编制为58人,管理岗位8个、中层管理岗位11个,一般工作岗位39人。内设机构各职能部室人员编制核定如下:
综合管理部7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研究发展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
融资发展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
资产经营部7人(含部门经理1人);
土地经营部5人(含部门经理1人);
项目管理部4人(含部门经理1人);
工程监管部9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计划财务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其中,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土地经营部等三个部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公司管理为主”的体制。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薪酬设计与奖励计划方案
为建立健全以绩效为导向、以考核为手段、以激励为目标,符合公司发展实际的员工薪酬奖励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宗旨与目的
1、通过具有竞争性的薪酬水平和奖励措施,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市场运作、通晓经营管理的人才加盟公司,建立德才兼备、知识全面、结构合理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队伍;
2、以人员上岗考核和薪酬兑现考核为基础,将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奖惩、聘用、晋升的王要依据,建立公平与效率兼顾、全员聘任制与员工年薪制相结合的公司人才考核、管理制度;
3、以科学、有效的员工薪酬设计与奖励制度为重要手段,激发员工持久弥新的创造欲望和爱岗奉献的敬业精神,建立符合公司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4、通过公正、合理的公司员工薪酬设计和奖励制度的实施,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运作优良、充满活力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内部公平原则
在岗位评价基础上,建立与职责、贡献相对应的公司员工等级薪酬制度,体现薪酬与奖励制度的内部公平性;
2、外部竞争原则
采取具有竞争性的薪酬领先策略,公司总体薪酬水平在行业范围内要高于竞争对手,以吸引、激励优秀员工;
3、动态激励原则
在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战略目标下,公司实行不同的薪酬策略,以配合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体现其动态激励性;
4、分享企业赢利
赋予员工分享企业赢利的权利。为确保企业的长远发展,建立员工收入与企业总体盈利水平相应的奖励计划;
5、以考核为依据
建立科学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员工提薪、晋升、调动及各种奖励相挂钩,使企业薪酬体系更加公正、合理,具有良好的激励作用。
三、员工薪酬与奖励制度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全员聘用制与员工年薪制相结合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员工岗位、职责的不同,实行四种类型的薪酬与奖励制度:
1、企业经营团队
实行年薪加奖惩的办法,将本人的年薪收入与公司的经营效益紧密挂钩、每月只发基本工资,年终决算时视公司效益的好坏与经营业绩的优劣来决定经营者的实际收入。
2、企业管理团队
实行不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即将其年薪除以12每月支付一定的固定月薪,余下部分根据年终考核情况,以年度奖励形式进行二次分配,从而预防“二锅饭”现象的发生。
3、项目管理团队
实行风险年薪制,即从各岗位年薪额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年薪,与本单位或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待年终考核后视情发放。
4、一般工勤人员
实行岗位工资制。即按规定考核上岗后按月发放岗位工资,不与经营业绩挂钩。另外,凡是有突出贡献者,将给子特殊的奖励,实行年终特殊贡献奖。
四、员工基本工资水平
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公司采取具有竞争性的薪酬领先策略,在参照周边城市同行企业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总体上实行三档基本工资制,月工资水平分别为3000元、4000元、5000元,详细分配方式,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五、员工考核制度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薪制实行岗位职能业绩量化考核,具体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员工薪酬与奖励制度参照本方案执行。


铜川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月21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铜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经营者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线路以专项专车等租用形式提供客运服务的车辆。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坚持“全面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由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租汽车市场。
第五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实施管理。
市公安、交警、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必要时实行联合办公制度。
第六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
(二)对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出租汽车公司进行经营资格审查,提出具体意见;
(三)负责年度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总量控制,发布有关信息;
(四)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出租汽车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组织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对城市规划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实施处罚;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
(三)征收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费,受市财政部门委托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四)负责出租汽车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出租汽车站、场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六)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发放和管理;
(七)处理乘客投诉。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外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实施处罚;
(二)核发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出租汽车营运标志;
(三)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行业培训,核发驾驶员《监督服务证》;
(四)对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技术性能进行检测,审核出租汽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处理乘客投诉。
第九条 申请设立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持设立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申请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持申请书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办理经营资格审批手续,经审查同意后,领取《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资格审批表》;
(三)持《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资格审批表》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四)持营业执照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领取《出租汽车审批表》。
第十条 申报设立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设立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的名称、性质、规模、车型、地址及车辆技术等级等基本情况;
(三)经营方式。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持《出租汽车审批表》对其所属车辆统一办理下列手续后,车辆方可营运:
(一)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办理总量控制审批手续;
(二)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性能和车辆综合技术性能检测,检测合格的,领取检测合格证;
(三)到市公安部门安装报警装置和安全隔离网;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安装计价器;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报户手续,领取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到市财产保险部门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到市物价部门领取租价标签;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营运证》手续,领取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领取出租汽车营运标志。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性能良好,车容美观整治;
(二)在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三)安装收费计价器;
(四)安装报警装置和安全隔离网(带);
(五)车门两侧明显位置喷涂公司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
(六)在规定部位张贴租价标签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开业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应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程序,由出租汽车公司统一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营运资格。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申请停业或歇业,须提前一个月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缴销营运证件、车牌及未使用的票据,清缴税金、规费,并向工商、税务、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征收标准为营业额的1%,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为营业额的8%,两费均实行逐月征收,征收时间为每月28日至次月5日。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足额上交市财政,作为城建资金专项收入;管理费专项用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支出,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根据发展需要而决定增加的客运出租汽车牌照,由有关部门组织公开拍卖。
第十七条 在乘客比较集中的火车站、饭店、宾馆、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和风景名胜区,新建居民区等重点地区,应当设置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各主要出租汽车营业站向全行业开放,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指定的有关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但不得独揽经营业务。进站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统一规划、建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不准擅自关团或者改变用途,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八条 向全行业开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服务标志,衣着整洁,文明礼貌;
(二)有车必供,及时调配车辆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派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要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二)严格执行由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运价标准和收费办法,使用管理机关核发的统一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办法或使用其它票据;
(三)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营运车辆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四)按标准及时缴纳各种规费和税金;
(五)执行市政府各项应急决定,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六)对其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者,应调离、辞退或除名。不得雇聘无《监督服务站》的驾驶员。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取得《监督服务证》后方可驾驶出租汽车,在运营服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携带、佩戴各种证件和服务标志;
(三)使用计价器合理收费,付给乘客有效统一票据,不得使用损坏或失效的计价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多收车费,不得暗示、索要、私收礼物和小费,不得敲诈乘客;
(五)服从调度人员调派;
(六)仪表端正,服饰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论里程远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除乘客要求外,不得绕远行车;
(七)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或为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活动提供方便,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行驶中,车内无客时,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
(九)车辆不得在街道乱停乱放,严禁在主干道原地调头,不得停靠公共汽车站点、交叉路口和人行横抢客、拉客,必须在距离公共汽车站点30米以外,或在指定停车点停车待客,在城市道路上停车不得超过1分钟。
第二十一条 乘客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车时,不得将头、手等身体部位或所带物品伸出窗外,车未停稳不得上、下车,不得随便开启车门;
(二)恶性传染病人或无监护人的精神患者及醉酒者,不得租乘出租汽车;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可能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乘车;
(四)随身配带枪械、警器具和刀具等人员,经出示有关证明后方可租乘出租汽车,否则可以拒载;
(五)乘客有监督、举报、申诉权,可以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的《营运证》、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证》进行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者,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取消营运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和各种规费的缴纳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监控,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
对违反本办法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责令其停业,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客运出租汽车未按规定悬挂出租汽车标志和票价表、车门两侧未喷涂公司名称、监督电话和和私自张贴、喷涂广告的,责令其纠正、完善,并处以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三)不按计价器收费,或收针不给票,或虚报收入、哄抬运价者,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以非法收入的10倍罚款,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并举报;
(四)经营者申请登记的身份与实际不符合,责令停业,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伪造、涂改、出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收入,收缴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处以非法收入额三至四倍的罚款;
(六)《经营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年度审验的,处以每辆车50元罚款;
(七)经营者停业或歇业,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扣留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八)不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或私自印制、伪造、转让、倒卖车票者,没收其全部票据和非法收入,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九)拒绝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吊销营运证件;
(十)服务态度恶劣,刁难乘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对违章人员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十一)不服从管理调度,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0天;
(十二)出租汽车易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吊销其营运证件;
(十三)无《监督服务证》驾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客运出租业务以及聘用无《监督服务证》人员的,责令其车辆停止运行,补办《监督服务证》;
(十四)不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管理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及有关税费的,按日增收5%的滞纳金,逾期10日未缴纳的,责令其停业;
(十五)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违章违纪问题多或者较严重时,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对执行本办法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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