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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59:34  浏览:9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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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 2006 〕97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温州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温创业若干意见》,设立了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留学人员来温创业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每年年初由市财政一次性安排资金200万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安排资金100万元,共同构成创业资金。

第四条 创业资金主要用于入驻中国温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及其企业的有关补助。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留学人员来温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二)留学人员企业的科技项目孵化、开发经费补助;

(三)留学人员来温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补助;

(四)留学人员企业的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五)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及其企业的专门奖励;

(六)留学人员来温创办企业的安家费用补贴。

第六条 使用原则:

(一)择优支持、重点倾斜原则。优先资助符合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的项目、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以及获得国家、省等相关级别的项目。

(二)过程跟踪、成果评价的原则。对获得资助的项目实行跟踪和综合评估,以确保发挥资金的最大效能。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创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创业资金的使用申请、立项审核和推荐。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召开评审会,对推荐资助项目进行总体评估和审核。审核通过后,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如无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市本级、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拨付资助资金。

第九条 申请创业资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及其企业,须按规定程序填报《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资助申请书》,提供项目相关证明和技术资料,主要有:《温州市留学人员证明书》、本人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含学历、职称、获奖情况等)、企业注册证明材料、项目简介及可行性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委托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局、财政局对资助的资金和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年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创业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企业获得与项目有关的资助经费后,须按50%的比例匹配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采取分批拨付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需对创业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同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或挪用资金的,经查实,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经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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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5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地震灾害对你省受灾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灾区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现将受灾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对受灾地区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日期为准)的中标机电产品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视同出口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地震灾害导致损毁、灭失的,应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补办相关单证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企业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期限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对税务机关已受理企业申报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审核结果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已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报表等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纸质单证、资料的损毁、灭失数量和涉及的已退(免)税款等情况及时进行清理、统计,并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对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灭失的,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出口企业可不再补办备案单证,但应将备案单证的损毁、灭失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对于地震之前发生出口业务2年以上且3年内未发生偷税、骗税违法行为的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纸质单证,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齐相关纸质单证,逾期未补齐单证的一律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仍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指受灾地区,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根据本省实际受灾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四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
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
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已经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四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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