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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41:32  浏览:9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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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针对当前文化市场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陪舞、陪酒等各种陪侍活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包厢包房必须设有透明式门窗;对不符合规定的包厢包房,必须进行改造。
二、取缔非法的和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营业性录像放映(包括镭射放映)场所。严禁放映非法复制或走私入境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录像制品。
三、禁止营业性电子游戏厅向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开放。
四、取缔营业性电子游戏厅中的各种具有赌博性能和淫秽、色情画面的电子游戏机种。禁止营业性电子游戏厅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不准以任何理由开设赌场和从事赌博经营活动。
五、取缔无证经营或没有批发权的单位从事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批发、销售活动。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准发行、销售、出租非法出版的、走私入境的、国家明令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出版社“买卖书号”、印刷厂擅自加印图书、报刊自行出售。查禁具有反动、淫秽和色情内
容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打击地下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
六、对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音像出版物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七、对文化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分工,由省人民政府依据有利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八、为了加强执法力度,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健全稽查队伍,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九、凡违反《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和本决定的,要依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要秉公办事,
依法管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工作失职情节较轻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中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决定为准。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在近期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我省文化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要坚决杜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全省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监督
检查,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199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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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胡某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案情]2002年2月,胡某(男)和饶某(女)商定与各自的配偶离婚后再彼此结婚。胡某先与妻子离婚后即催促饶某离婚。同年10月,饶某以无钱给付小孩抚养费为由向胡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此后不久,饶某与其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为了尽快与饶某结婚,胡某把一张仿制的借条当饶某的面撕毁,并对饶某说:“只要你和我结婚,所借的10000元就不用还了”。次年农历正月,胡某如愿与饶某登记结婚。2004年2月,胡某与饶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同年3月,胡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饶某偿还借款10000元。

[分歧]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胡某的债权能否认定,既胡某的债权是否有效,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口头承诺只要饶某与其结婚,借款就不必还了。胡某放弃债权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自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胡某与饶某实际结了婚,胡某放弃债权的条件已成就,所以胡某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因而胡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与饶某结婚产生债的混同,胡某的债权已归于消灭,应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胡某放弃债权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胡某与饶某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胡某与饶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胡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一、胡某撕毁仿制的借条向饶某承偌只要双方结婚,就不用饶某还钱的行为不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因为胡某放弃债权并不是他本人真实的意思,胡某内心是不愿放弃债权的,他把仿制的借条撕毁而非将真实的借条撕毁或交还给饶某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胡某仅仅是利用一种欺骗的方式讨好饶某以达到结婚的目的。胡某的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所表示的并不是真实意思,胡某撕毁仿制的借条承偌不用饶某还款的行为是一种真意保留的行为,该行为缺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构成要件,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二、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民事主体。而本案中,胡某与饶某结婚,对外来看好象是一种合并,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胡某和饶某是一个民事主体;但对内而言,胡某和饶某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胡某和饶某结婚不能产生债的混同,胡某有权向饶某主张债权。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熊勇 刘皓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黑龙江、广东、海南、云南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适应现阶段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参照执行。

附件: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办法.doc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实用人才培养需要,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以下简称农广校)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学校发展的重要措施,教学管理要坚持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 教学管理包括制定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专业建设,制定教学计划;选聘教师,组织教学和安排教学进程;对学员学习进行管理;开展教学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组织教学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组织教学经验交流和国际交流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专业教育和中专后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教学组织为五个级别。即中央级.省(区、市)级.地(市、州)级.县(区、市)级和乡镇(村、站)教学班。
第六条 教学组织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分层管理原则。
第七条 教学管理接受同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章 管理分工
第八条 中央农广校教学管理
1.制定农广校体系教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对农广校体系教学进行指导和服务。
2.设置全国统开专业,建设统开课程;编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辅导大纲;组织编写文字教材和自学辅导材料;制作配套的声像教材和教学课件;建设试题库,负责中央农广校统考课程考试命题。
3.统筹农广校体系专兼职教师及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交流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4.组织农广校体系的教学检查与督导。
5.搭建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培训平台,为教师和学员学习提供服务。
第九条 省级农广校教学管理
1.制定省级农广校的教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接受上级农广校的指导与检查,对下级农广校教学进行指导和服务。
2.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择开设全国统开专业,自主开设地区性专业;制定教学计划;组织选订中央农广校编写和制作的媒体教材;组织编写和制作地区性文字教材.自学辅导材料及配套的声像教材和教学课件;负责省级农广校统考课程考试命题。
3.组织下级农广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交流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4.组织开展下级农广校的教学检查与督导。
5.搭建地区性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培训平台,为本地区教师和学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地级分校教学管理
1.执行上级农广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落实教学环节。
2.接受上级农广校的指导与检查,指导、检查和督导县级分校教学管理工作。
3.组织县级分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并及时反馈信息,搭建县级分校和上级农广校的信息联系平台。
第十一条 县级分校教学管理
1.执行上级农广校的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制定本校的教学管理细则。
2.接受上级农广校的指导与检查,实施教学计划,落实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
3.负责组织学员参加生产实践活动,强化技能教学。
4.负责组建乡镇(村、站)教学班,配备班主任和辅导教师。
5.开展教学自查和自评。
第十二条 乡镇(村、站)教学班教学管理
1.负责挂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张榜公示。
2.执行县级分校的教学安排,做好教学班日常管理工作。
3.执行教学计划,落实自学、收视、网上学习、面授辅导、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核等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
4.结合当地生产实际,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第四章 专业设置
第十三条 专业设置分成全国统开专业和地区性自开专业两大类。全国统开专业突出通用性和导向性,地区性自开专业突出区域性和针对性。
第十四条 全国统开中等专业参照教育部专业目录设置,报农业部科教司审定。地区性自开专业由省级农广校负责,参照省教育厅专业目录设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农广校备案。
第十五条 中专后继续教育原则上不设地区性专业,特殊情况由省级农广校提出申请,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央农广校审批。
第五章 教学计划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规范性教学文件,是农广校体系开展教学活动的依据。
第十七条 根据农村实用人才培养需要,教学计划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验实习、学时分配、学分和考试考核等教学环节做出总体安排,对教学实施提出总体要求。
第十八条 中央农广校负责制定全国统开中等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中专后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省级农广校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报中央农广校备案。省级农广校执行中央农广校制定的中专后继续教育教学计划。
第十九条 省级农广校负责制定地区性中等专业教学计划。
第六章 学制学时
第二十条 中等专业实行学期制和学分制两种学制,学期制2年至3年,学分制2年至6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以3年为主,省级农广校可根据当地情况与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学制。学分制要求修满学分准予毕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中专后继续教育实行学期制,学制2年。
第二十一条 中等专业学习总学时数不少于2100学时(70学分),理论与实践教学比例为6:4或5:5。中专后继续教育总学时数不少于2200学时。
第二十二条 采用的学制方式.修业年限由省级农广校自主确定,但课程设置.教材使用和教学学时必须符合中央农广校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非全日制学员应以自学为主,辅助以远程教育和面授辅导相结合。面授辅导原则上每周一次,辅导时间可根据农时季节和课程内容适当调整,相对集中,辅导时间每学年不少于30天,应有辅导教学记录。
第七章 教学辅导大纲.教材与辅导材料
第二十四条 教学辅导大纲包括课程说明,教学内容与要求,重难点,教学、辅导、自学提示和实验实习等内容,是辅导教师实施课程辅导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课程应有文字教材和配套的声像教材,有条件的应配备教学课件。教材内容和编写方式应符合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要求,具有先进性.科学性.适用性.针对性,并做到通俗易懂和图文并茂。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开专业课程使用由中央农广校编写或选定教材;地区性自开专业课程使用省级农广校编写或选定的教材。
第二十七条 教学辅导材料(自测题)是根据教材内容为方便学员自学而编写的练习题,为学员自学提供服务。原则上统考课程都应配有教学辅导材料。
第八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专职教师是指农广校编制内的教学管理人员;兼职教师是指根据教学需要在社会上聘任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兼职教师应按照师生比例配置。应建设与招生人数相匹配的兼职教师管理队伍,兼职教师管理参见中央农广校制定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教师落实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原则上保证教师每年参加1-2次专业教育和培训,每2年参加不少于2周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参加生产实践,进村入户为农业生产一线服务,建设一支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和指导能力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第九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严格学员管理,落实自学、收视、网上学习、面授辅导、笔记作业、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和考试考核的学习环节,培养良好学风。
第三十四条 重视生产实践教学环节,规范实践教学考试考核办法,鼓励学员主动参与生产实践,明确记录实践教学过程。支持和鼓励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设置集中学习、实验、实习的场所,建立学员学习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学员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电子化注册和管理。中专后继续教育要求如实填报《录取学员审批表》、《录取学员统计表》、《学员册》、《毕业学员登记表》、《毕业学员统计表》和《学籍册》,建立健全学员学籍档案。
第十章 考核发证
第三十七条 考核实行考试和考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中等专业教育考试分为中央农广校统考和省级农广校统考。
第三十九条 统考由理论分值和技能分值组成,理论分值以卷面分值统计,技能分值以技能鉴定和平时成绩评估确定。理论分值与技能分值以60:40或50:50比例为宜。理论卷面分值分别由中央农广校和省级农广校负责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中专后继续教育中央农广校统考课程由中央农广校命题并制作试卷,省级农广校统考课程由省级农广校命题并制作试卷。
第四十条 考查通过实验实习报告、生产实践论文等对学员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实习要有指导教师,完成毕业实习报告,由指导教师根据学员实习报告和表现评定成绩。
第四十二条 考核全部合格后,中等专业教育由省级农广校颁发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中专毕业证书。中专后继续教育由中央农广校颁发相当于大学专科同等学力层次的中专后继续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农广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暂行办法》(农教字[1991]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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